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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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学概述

民法学概述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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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性质•私法•权利法•人法•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案情简介•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

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请问,朱某的行为是犯罪吗?•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民法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分为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讨论1、甲是丙的父亲,丙未出生是,甲被车撞死。

这种情况,是否包括胎儿的抚养费?2、甲下落不明已满五年,2其妻子乙提出离婚要求,甲所在单位丙则要求宣告甲死亡。

在此例中,丙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2、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的不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满16-不满18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的1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互适应•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监护制度•案例分析•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2、法律特征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七)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八)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九)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十)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五、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1]•原告方新良,男,37岁,干部。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

民法概述—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指为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私法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和规范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的法律体系,涉及到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和民事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重点介绍民法的几个关键知识点。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有关个人尊严、荣誉、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人格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人的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包括对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财产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三、法人法人是指按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益和义务。

四、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自愿缔结,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能力。

合同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合同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

六、继承继承是指因死亡而使财产传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分为合法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合法继承是根据法定规定,根据亲属关系确定继承人顺序。

遗嘱继承是根据遗嘱的规定,由遗嘱人自主确定继承人。

七、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民法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平等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民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的概述。

民法是现代国家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体系,用于调整人民之间的各种日常私法关系,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民法的概述

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只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通则)二.民法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元我国民法渊源有以下几种:1.制定法(1)宪法中的民法规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中的作为民事法律所依据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也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著作权法等,均是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在其他一些法律如文物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中,也含有重要的民法规范。

(3)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根据政府行政职能,为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配套的,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有一类是含有民事法律规范的单行行政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些属于民事规范。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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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所谓平等,是指当 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权力与服从关 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经济利益上的隶属性,各自都是独立 的,对其财产有自主决定的权利。第二,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是社会的一分子,其相互之间发生的 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如果某一财产关系不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则不为民法所调整。例如,国家税务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购买办公用品与某一公 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关系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而其以税务机关的名 义与该公司之间发生的税务征收关系,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一般是由 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 一般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自主确立的,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 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二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为后者的出发点和归宿;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为 前者的运动形式。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
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 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第二, 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第三,不具有经济内容;第四,与主 体人身不可分离。基于人身权利的特有属性,人身关系亦具有专属性, 不可任意转让、放弃或被剥夺的特点。 2、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也就是不具民法的本位
1、 民法的本位:民法的基本目的、作用与任务
第一章

民法概述
3、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1)法治(RULE OF LAW)理念的要求 (1)政治国家(公法)与市民社会(私法) ( 2 )(限制)权力( POWER )与(自由)权利( RIGHT ) —— 以权利制约 权力 (3)宪政的标准——“分权未确立或权利无保障,则无(真正的)宪法” 2)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 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3)私法的优越性 (1)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 (行政契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古罗马法有市民法与万 民法之分。市民法(Jus civile)是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 罗马市民间的关系;万民法(Jus gen-tium)指调整罗马人以 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由于罗马法中 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最为发达,许多规范适应商品经济关系 的调整需要,因此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关 系的法律,即以市民法称之,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 civil law。日本译为“民法”,通说认为汉语中的“民法”来自日 语。 二、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2、私法与公法实体上的差异及关系 1)在私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 的决定 [自主决定] 在公法中,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职权法定] “ 私法主体的动机是一种禁忌,(因为)主体充其量是对自己 承担责任。” [自己责任] 2)公法——须有法律依据以及一定的权限[职权法定] (1) 必须说明理由。如,税法。因为:国家拥有权力,实力远在单 个的人之上,如果没有限制,很容易变成极权专制国家; (2)法律后果:一般不归属于或完全归属于决策者 3)关于社会法——私法公法化 (1)所谓的社会法,指在私法中,决策受约束的那部分内容。如,反 不正当竞争法 (2)社会法,使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人本”之学 民法是“平等”之学 民法是“自由”之学 民法是“权利”之学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



民法提供了指引我们与他人交往的“行为规 范”的礼度 [规范之礼] 民法提供了“定纷止争”的方法 [止争之道] 民法的完备和实行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 由之路 [法治之路]
民法学习中要面对的几个问题
简单、滞后与内在冲突的民法现状与复杂的和 体系化的民法理论的矛盾 民事审判的司法腐败现象对民法学习的负面影 响 民法理论与民事法律实践的关系



绪论
《民法总论》的特点及意义
1、特点 (1)以权利及法律行为作为民法体系构成的基础 (2)以人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作为民法的本位



特征:遵循先例原则; 强调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旨在弥补普通法的缺陷的判例法 特征(规则):衡平即平等; 将应履行的行为视为已履行的行为; 重意思轻形式; 不允许有不法行为而无救济; 不帮助怠于行使权利者。 3、制定法 4、习惯与学说
第一章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 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 丁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 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认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 发生争议。 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 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 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 损失了800元,发生争议。 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 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 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 8、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 9、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 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有财产性,因此,又称为非财产关系,但其并非与财产没有联系。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三节 一、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什么)及区分标准(依据什么区分) 2、私法与公法在实体上的差异(比较什么) 3、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为什么区分) 1、公法(PUBLIC LAW)与私法(PRIVATE LAW)的区分、标准 1)罗马法对世界法律的伟大贡献 2)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 T1:利益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 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 T2:隶属说。“公法调整隶属关系,私法调整平等关系。” T3:主体说。“双方为私人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一方或双方 为国家或机关的,属于公法。” T4:新主体说。(通说)公权载体以公权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 存在公法关系。
2、意义 (1)认识民商法的价值理念以及原理原则(如,个人权利的价值、 诚实信用原则) (2)把握民法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民法世界对生活世界的描述 技术) (3)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如,任意性规范,合同法133A)
两大法系简介





一、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 最广、影响最大的法系。 民法体例的四个阶段: 1、罗马法时期(讲罗马法也称罗马私法)法学阶梯国法大全(民法大 全) 2、法国体例(拿破仑法典) 特点:早期民法典、注重实用(大杂烩)、语言生动浅显 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 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 典。” 3、德国体例(学说汇纂体例---潘德克顿体例) 特点:结构严谨、逻辑清晰,用抽象概念、法官文体,是复杂的 “优良的法律计算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二)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 体——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权 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 范体系。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保护和确认民事权利,对抗公法对权利的干涉和 不法行为对权利的侵害; (三)民法为文明法 最初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只是人类从野蛮社会进人文明社会才产生的,如交 换的基本规则,对他人侵害的赔偿规则等。而近代民法更是以“平等”、 “自由”、“民主”为其思想理论基础的。 (四)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 的,因而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五)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 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当然,民法规范并非没有强行性或禁止性 的,为保障民事主体的选择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民法中也有 一些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但总的说来,特别是在合同法上,民法规范以任 意性规范为主。
两大法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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