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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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诉讼费收费标准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诉讼费收费标准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诉讼费收费标准一、拖欠工资诉讼费收费标准一、拖欠工资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

拖欠工资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起诉。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拖欠工资可以直接离职走人么拖欠工资可以直接离职走人。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拖欠工资会犯什么罪拖欠工资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2022法律常识:民事诉讼费收费标准如下:不同种类的诉讼费用,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而收费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是诉讼费用的性质,裁判费用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的财政水平和当事人的一般支付能力确定,否则就可能脱离本国实际而至收费标准失去合理性;而当事人费用则一般是根据实际开支的情况确定。

其二,应考虑案件的性质,看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讼案件,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案件的性质不同,收费的标准也不同。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天津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公示一、关于受理费(一)民事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1万元以下,50元超过1 万元至10万元,金额×2.5%-200元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金额×2%+300元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300元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1%+3800元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金额×0.9%+4800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0.8%+6800元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金额×0.7%+11800元(二)民事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受理费:1.离婚每件交纳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另行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每件交纳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按金额×1%-200元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金额×0.5%+300元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三)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四)刑事自诉案件有赔偿标的争议金额的比照民事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80元。

注:以上受理费由原告或相关当事人预交。

二、关于申请费(一)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万元以下,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金额×1.5%-1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金额×1%+2400元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金额×0.5%+27400元1000万元以上,金额×0.1%+67400元(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二)申请保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1000元以下,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金额×1%+20元10万元以上,金额×0.5%+520元(保全费用最多收取5000元)(三)申请支付令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三分之一交纳。

201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201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

201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全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由于参与诉讼,而交纳给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的费用。

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法律调节诉讼费用支付的规定,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义务的重要依据。

有确定了诉讼费用的有效支付,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的浪费,保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因此,法律对诉讼费用的交纳予以明确的规定,强制力强,故交纳诉讼费用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二、诉讼费用的构成(一)诉讼费用的构成与支付方式:一般来说,诉讼费用包括起诉费、庭审费、调解费、仲裁费、律师费等等,具体金额以法院文书为准。

诉讼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款、担保支付、信贷支付等方式。

(二)诉讼费用的计算:诉讼费用的计算要求受诉事项的重要程度而定。

一般而言,诉讼费用计算应当遵循法院规定,即按照公正审理金额的正常程度来计算,事实上以法院文书为准。

三、诉讼费用的交纳(一)诉讼费用的交纳由当事人自行完成。

诉讼费用在先行付款之前需要交纳,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二)诉讼费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交纳,一般而言,可以采用现金、汇款、担保支付、信贷支付等方式。

对于一般诉讼案件,一般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确切的交纳方式以本案的具体情况为准。

(三)法院可以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诉讼费用的交纳方式,如果前述方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准予其采取其他适当的交纳方式。

四、诉讼费用的减免(一)当事人经济实力薄弱或者为困难群体时,可以申请诉讼费用减免。

减免诉讼费用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部分减免、全额减免或者其他减免措施。

(二)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具体程序为: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包括申请原因及减免的金额。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情况,然后决定是否减免诉讼费用费。

五、总结从上文可以看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法律调节诉讼费用支付的规定,强制力强,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支付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缴纳规定

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缴纳规定

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缴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缴纳⼀定的费⽤,根据案件的不同,案件收费费⽤收费标准不同。

关于民事诉讼费的缴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诉讼费的缴纳规定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5万元⾄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1000元;有争议⾦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要提交书⾯的起诉状,并按对⽅当事⼈的⼈数提交副本。

起诉状主要包括:当事⼈的⾃然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地。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规定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规定

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规定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规定,关于这个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规定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诉讼费⽤的交纳和退还规定第⼆⼗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上诉⼈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预交,执⾏申请费执⾏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费⽤,待实际发⽣后交纳。

第⼆⼗⼀条当事⼈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当事⼈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第⼆⼗⼆条原告⾃接到⼈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提起反诉次⽇起7⽇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向⼈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当事⼈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逾期不交纳诉讼费⽤⼜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由⼈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预交。

双⽅当事⼈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六条、第三⼗七条、第三⼗⼋条、第三⼗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民法院应当将当事⼈预交的诉讼费⽤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民法院。

第⼆⼗五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最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

最新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

dversity gives people precious opportunities for temper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诉讼费收费办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

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

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诉讼费⽤交纳办法》是国务院于2006年12⽉19⽇颁布并在2007年4⽉1⽇开始实施的⽂件。

全法共由⼋章、共计五⼗六条所组成。

那么,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就由店铺⼩编来告诉⼤家。

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有哪些内容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当事⼈进⾏民事诉讼、⾏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收取费⽤。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国籍⼈、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民法院进⾏诉讼,适⽤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交纳上实⾏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章诉讼费⽤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应当向⼈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三)证⼈、鉴定⼈、翻译⼈员、理算⼈员在⼈民法院指定⽇期出庭发⽣的交通费、住宿费、⽣活费和误⼯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第⼀审案件受理费;(⼆)第⼆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当事⼈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对⼈民法院第⼀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法律效⼒后⼜申请再审,⼈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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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公示催告;(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六)申请破产;(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y/jt/1068335.html∙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y/jt/1068334.html∙2018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y/jt/106833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小店区小/y/jt/1068332.html∙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y/jt/1068331.html∙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y/jt/1068330.html∙关于请复核和补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y/jt/1068329.html∙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y/jt/1068328.html∙自驾游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y/jt/1068327.html∙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县( /y/jt/1068326.html∙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知识/y/jt/1068325.html∙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y/jt/1068324.html∙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y/jt/1068323.html∙事故当事人撤除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y/jt/1068322.html∙交通事故责任六大划分原则/y/jt/1068321.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y/jt/1068320.html∙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y/jt/1068319.html∙咨询律师告诉您出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y/jt/1068318.html∙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被修/y/jt/1068317.html∙支线飞机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y/jt/1068316.html∙逮捕交通肇事者需要哪些证据/y/jt/1068315.html∙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计委甘肃省实/y/jt/1068314.html∙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纠/y/jt/1068313.html∙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y/jt/1068312.html∙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高枧等公路收费站/y/jt/1068311.html∙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通道阿北线陕西境黄/y/jt/1068310.html∙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y/jt/1068309.html∙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怎么办/y/jt/1068308.html∙交通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l-/y/jt/1068307.html∙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有哪些/y/jt/1068306.html∙关于2018年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y/jt/1068305.html∙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县乡公路管理条例/y/jt/1068304.html∙济南女大学生撞童弃童,同行帮助逃离是否构成犯罪/y/jt/1068303.html∙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y/jt/1068302.html∙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民路大南路南/y/jt/1068301.html∙深圳规定轻微交通事故不快速撤离将被罚款/y/jt/1068300.html∙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县郭天公路郭家至正坝段/y/jt/1068299.html∙从沪交通事故案件谈肇事逃逸处罚/y/jt/1068298.html∙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y/jt/1068297.html∙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的实/y/jt/1068296.html∙小学生交通事故案例解析/y/jt/1068295.html∙怎样给外国人送达交通认定书/y/jt/1068294.html∙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高速公路/y/jt/1068293.html∙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y/jt/1068292.html∙交通肇事致人重伤逃逸/y/jt/1068291.html∙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该怎么处理/y/jt/1068290.html∙交通部关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超限运输审批许可/y/jt/1068289.html∙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的免责条款有哪些/y/jt/1068288.html∙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y/jt/1068287.html∙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范》( /y/jt/1068286.html∙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的现场/y/jt/1068285.html∙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内/y/jt/1068284.html∙驾驶员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y/jt/1068283.html∙交通肇事责任认定时间/y/jt/1068282.html∙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y/jt/1068281.html∙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资产/y/jt/1068280.html∙交通事故赔偿范围 /y/jt/1068279.html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实施/y/jt/1068278.html∙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y/jt/1068277.html∙交通部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复审/y/jt/1068276.html∙电动车撞人全责怎么赔/y/jt/1068275.html∙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公路建设市场/y/jt/1068274.html∙租用铲车出事故,出租人亦承担责任/y/jt/1068273.html∙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y/jt/1068272.html∙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y/jt/1068271.html∙小碰小擦车主可讲数处理/y/jt/1068270.html∙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出行信息服务工作规定》( /y/jt/1068269.html∙交通事故协议书范文/y/jt/1068268.html∙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y/jt/1068267.html∙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及其航空安全管理规定/y/jt/1068266.html∙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部门是法院推荐的吗/y/jt/1068265.html∙交通部 /y/jt/1068264.html∙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y/jt/1068263.html∙处理交通事故适用法律/y/jt/1068262.html∙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山县西埔经亲营/y/jt/1068261.html∙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y/jt/1068260.html∙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y/jt/1068259.html∙辽宁省公路条例 /y/jt/106825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7号-关于发布公路隧/y/jt/1068257.html∙交通事故的处理期限/y/jt/1068256.html∙轻微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y/jt/1068255.html∙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y/jt/1068254.html∙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康路工程建设的通告/y/jt/1068253.html∙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规/y/jt/1068252.html∙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y/jt/1068251.html∙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流程/y/jt/1068250.html∙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y/jt/1068249.html∙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y/jt/1068248.html∙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改造的意见/y/jt/1068247.html∙外国人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y/jt/1068246.html∙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y/jt/1068245.html∙法律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y/jt/1068244.html∙关于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y/jt/1068243.html∙全责的交通事故类型有哪些/y/jt/1068242.html∙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市/y/jt/1068241.html∙上海海关关于对跨关区公路转关集装箱货物施加/y/jt/1068240.html∙怎样进行现场勘察 /y/jt/1068239.html∙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一样吗/y/jt/1068238.html∙交通部关于请搜集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y/jt/1068237.html∙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y/jt/1068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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