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之一,其会计信息质量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由于主观上各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客观上建造合同特有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对于建造合同准则在实际工作中的正确运用存在不少的问题。
文章主要阐述施工企业实施建造合同准则中将会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关键词: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为了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最大限度地预测与减少经营风险,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可靠,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是施工企业加强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能够提供更准确、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好地加强工程项目财务管理。
笔者通过学习新的会计准则和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积累的经验,针对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探讨。
1.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1.1可靠估计合同结果存在一定的难度(1)合同总收入的可靠估计有一定的困难。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
部分工程因客户要求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开工、抢工,施工图纸滞后,甚至是边设计边施工,由于工程数量不确定,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影响合同收入.造成合同总收入不能町靠地估计.而且收入的实现程度存在不确定性;部分工程项目虽有初始收入。
但由于工程庞大、施丁周期长,变更和索赔的批复程序复杂。
结算滞后,造成合同总价难以确定。
这些因素,为可靠估计合同总收入带来了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预计有一定的难度。
合同总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在项目施_亡过程中.因生产要素的市场影响、企业内部预算的有效性、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地方政府的干预、村民的于扰等情况的存在,增加了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难度。
浅议建造合同范本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建造合同范本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财政部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来,建造合同准则在建筑行业已执行了16年。
尽管建造合同准则有关合同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及其账务处理方式与国际建造准则高度一致,然因法治程度、税收制度、行业发展水平等差异,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建议以建筑业“营改增”为契机,对建造合同准则或者税收制度做适当的调整和修订,缩小财税间的差异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对策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建立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是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修订与完善。
建造合同准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提高企业会计质量、企业管理水平方面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规定了亏损合同的预计损失如何处理,相比较而言更谨慎。
同时,建造合同准则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增强了施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然而,因法治程度、税收制度、行业发展水平等差异,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建造合同准则有关合同收入与费用确认概况建造合同准则是用于规范建造承包商有关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
对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建造合同准则最大的特点是将合同收入的确认与工程结算的确认分步处理,这也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与生产销售企业收入确认方法最大的区别。
建造合同准则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为标准,将建造合同区分为能与不能两种情形,分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据实确认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一)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当期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预计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同时,当期的合同费用等于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试论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吴海宁(海安中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6600)【摘 要】建造合同准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合同的管理、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准确掌握其实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和核算水平,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造合同;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统计分析1 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存在的问题建造合同主要发生在建筑行业和特殊工业制造业,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需要在多个会计年度之间延续,因此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较大,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如何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使其业务处理更真实、客观地反映财务状况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独有的特点及面临的复杂多变的施工环境,在具体业务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觅待解决的问题,表现在:1.1 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较低实行建造合同,并不仅仅与财务部门有关,更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准确预测合同收入和成本,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而目前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还较低,管理手段也很落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建造合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1.1 在工程成本管理认识上存在误区工程成本管理是一个全员全过程的管理,目标成本要通过施工生产组织和实施过程来实现。
成本管理的主体是施工组织和直接生产人员,而不是财务会计人员。
长期以来,一些项目经理一提到成本管理就想到这是财务部门管的事情,甚至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项目成本管理主管或财务人员。
其结果是技术人员只负责技术和工程质量,工程组织人员只负责施工生产和工程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负责材料的采购和点验、发放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合同失衡建设工程合同往往存在委托方与承包方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委托方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监督和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承包方则可能缺乏相应的动力来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2.法律知识不足委托方和承包方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条款了解不足,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和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3.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常常会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或者质量问题,而提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导致委托方产生额外的经济损失。
4.合同管理手段滞后由于合同管理手段的滞后,委托方难以及时获取工程进展情况和质量信息,承包方也难以及时获得委托方的反馈意见,造成信息传递不畅,影响合同履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合同管理流程不透明合同管理过程缺乏透明度,导致委托方和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互信和合作,增加合同履行风险,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改进措施1.建立平衡的合同条款应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充分考虑委托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合理、平衡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在合同中加入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条款,对双方进行规范和约束,保障合同的履行。
2.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委托方和承包方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沟通,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合理调整索赔机制应当建立合理的索赔机制,对于因为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或者质量问题,双方应当通过公正的评估程序来判定索赔的合理性,确保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引入信息化技术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过程的全程可视化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证双方的信息互通。
5.建立合同履行档案建立合同履行档案,记录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情况、经济费用等,提供合同履行的有效依据,增强合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法律效力。
6.加强风险管理合同管理中,委托方和承包方应当加强风险管理,提前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警,建立应对措施,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保证工程的稳定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问题分析1.合同签订不规范在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签订是首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或经验不足,合同签订往往存在模糊不清、条款不完整的情况,这给工程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2.合同变更频繁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等,导致合同内容需要频繁变更,但现有的变更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变更过程不够规范,使得施工周期延长、成本增加,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
3.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利益关系、技术水平等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屡次出现,产生一定的安全隐患。
4.索赔管理不规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清晰或存在不同理解,经常出现索赔纠纷。
而在索赔管理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索赔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二、改进措施1.加强专业能力培训针对建设工程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可以通过加强培训与学习,提高他们的合同管理水平,让他们了解合同签订的规范化流程、合同条款的解释与定性等内容。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约、变更等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各方责任及监督措施,提高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3.加强监督与沟通建立合同监督机构,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履约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4.设立专门的索赔处理机构为解决索赔纠纷问题,建议设立专门的索赔处理机构,吸纳专业人员与法律顾问,对涉及的索赔问题进行公正、公平、高效处理,减少纠纷的发生。
5.强化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信息平台,包括合同签订、变更、履约等环节的信息记录与查询,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减少纸面工作,降低管理成本。
6.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合同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合同履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保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铁路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普遍存在着总收入难以准确确认、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完工进度难以准确地确定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铁路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准则;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038-01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对于企业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必须正确地研究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建造合同准则的顺利实施。
一、铁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准确的确认合同总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前提,但是由于以下原因,铁路施工企业难以对其进行准确的确认和计量。
1.合同总收入难以准确的确认与计量。
由于设计变更和地质条件的改变,使得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进而导致合同总收入可能发生了变化,但是该变化能否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直接影响到收入估计的准确性,导致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总收入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2.预计总成本难以合理计算。
由于铁路施工企业受地质、环境、气候等条件变化和市场价格的波动的影响,造成预计总成本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如有的工程中标时,可根据各种情况分析,测算出一个比较准确的总成本,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物价上涨、气候等原因延长工期、或因政治原因工期提前等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的情况,必然产生总成本的变化。
(二)完工百分比方法的选择存在一定困难。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铁路施工企业在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时,可以选用三种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比例法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概括起来分为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大类:1.投入测算法,即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由于赶工期、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的成本与实际完成的工作进度出现偏差。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问题一:合同标准化程度低•合同格式不统一,导致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存在争议。
•合同文本过于繁杂,缺乏简洁明了的语言,容易产生歧义。
改进措施:1.制定统一的合同格式和模板,规范合同条款的表达和编写方式。
2.简化合同文本,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减少可解释性和争议性。
3.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与者对合同规范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问题二:合同审查不严格•部分单位在合同签订前未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存在风险隐患。
•对标的物和工程量明细的审查不到位,导致工程变更和索赔增多。
改进措施:1.加强对合同审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审查能力。
2.强化审查程序,确保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重点关注标的物和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问题三:合同履约监管不到位•合同履约过程中,监理和业主单位对承包商的资金使用、进度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监管。
•合同变更和索赔处理不及时,导致纠纷的发生和延续。
改进措施:1.建立完善的监理体系,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同按时、按质完成。
2.制定明确的合同变更和索赔处理流程,及时、公正地处理相关事项,避免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3.强化业主单位的责任,加大对承包商的过程监控,确保合同履约情况的及时了解和跟踪。
问题四:合同索赔和争议解决机制不健全•合同索赔程序繁琐,解决周期长,导致各方信任度降低。
•合同争议解决机构和方法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解决效果不尽如人意。
改进措施:1.简化合同索赔程序,推行快速、高效的解决机制,减少争议的滋生和扩大。
2.成立专门的合同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独立、公正的解决服务,为各方提供及时的法律支持。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强制性的合同仲裁制度,加强对争议解决方法和程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以上是关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文章,希望能为推动我国建设工程管理的发展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办法1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定义为: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费用的确认等,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
建造合同准则的性质属于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业和制造业等企业的产品建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而且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
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
2 与旧准则的区别(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新准则无论从定义、分类、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方法方面,还是从成本核算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施工企业在企业管理、企业制度等方面都在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使企业融入世界经济潮流。
(2)核算方法和内容的改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旧准则中规定的有关建造合同的核算办法已暴露出其局限性。
新准则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账务处理以及预计合同损失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做出一些更为细致的规定,核算方法更为合理、规范和科学。
如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的内容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改变旧准则规定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3)明确了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
新准则对于当期没有完成的建造合同,比旧准则做了更为清晰、明确的内容规定,来精确确定合同收入成本,这样避免了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也使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
(4)增加了合同分立的条款内容。
新准则在合同分立方面增加了追加资产建造的有关处理内容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建造合同》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本依据。
在建筑业相关企业中,只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才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变更、索赔、奖励导致建造合同收入、预计总成本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完工进度的计算、分包工程的核算、营业税金的处理等问题都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需要解决的常见问题,本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工作实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我国的《建造合同》准则最早颁布于1998年6月25日,2006年2月16日,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原《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
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
总的来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改过去可以主观判断人为操作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为较为客观和可准确归集计量的按实际实现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来作为完工百分比,从而计量确认收入。
这是准则给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是一种进步。
同时对企业预计总成本的编制水平要求提高,动态监控能力要求增强。
为了保证建造合同准则的运用更准确,更符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原则,需要我们解读清楚准则。
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详解一下准则内涵:一、《建造合同》准则的实行范围《建造合同》准则是为了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而制定的。
其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工厂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建造承包商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即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大、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多。
很多施工企业除了主营建筑安装业务以外,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成套设备销售等相关业务。
而这些业务与建筑施工有关,但并不具有建造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建造合同实施的内容。
因此,此类业务应按照《收入》准则中相关收入的原则来确认与计量,而不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来确认收入与费用。
举例来说,公司承接了一个厂房建设的EPC合同,合同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
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合同收入及成本进行拆分,区别出设计收入、采购销售收入、施工部分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收入,不同的收入部分按不同的准则来归集成本确认收入,不能一概而论。
二、建造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是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计量的三个基础数据。
建造合同总收入会因为合同变更、索赔、奖励而发生变动。
同时,建造项目在工期内发生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化或其它意外情况,也会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变更。
因此,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总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在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时,应该及时复核并更新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
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业主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一些工程项目在未得到业主确认的情况下,将变更索赔收入计入建造合同总收入中,同时将变更后的成本计入合同预计总成本中;有些项目在和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更改合同时,才对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变更;某些项目因为业主没有及时验工计价而没有及时确认收入,而且相应的工程队施工发生的成本也没有确认,而在之后业主验工计价后才作为合同变更补记收入、成本、资产及负债。
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
实际上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应该在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时,才能进行确认;而建造合同变更成本一旦发生,应该作为合同实际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中,与变更收入的确认、计价结算没有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建造合同》准则更加强调谨慎性。
直白来说,未取得合同甲方签字确认的收入绝对不能变更增加建造合同总收入。
但是确定要变更增加的成本一定要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修改变更。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账面利润的稳健性和可实现性。
三、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选择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都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属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施工期间的各个会计年度。
《建造合同》准则中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主要有: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工程项目完工进度。
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属于根据工程项目投入比例测算完工进度的方法。
这种方法较为简单、直观,而且由此计算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与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生密切相关,使得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和合同成本的发生实现了配比。
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属于根据工程项目产出比例测算完工进度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易行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施工难度、工程造价相当的情况并不多见,合同实际成本的发生与工作量并不具有直线比例关系,由此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实际成本发生情况没有实现配比。
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采用实际成本比例来计算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只有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与工作量成比例时,采用工作量比例法才较为妥当。
四、分包工程的确认与计量对于大型建造工程,施工企业往往作为总承包方将其中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
然而,在《建造合同》准则中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分包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度经过核验后的金额作为本公司的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这种做法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吻合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相关计价确认为阶段性进行,往往滞后于外包工程的实际完工程度,已发生但未包括在分包计价金额中的实际成本不能及时纳入累计发生成本核算,导致完工百分比计算的滞后,从而影响当期收入、成本和毛利的准确性。
或是为超前确认收入和利润,过多的确认分包成本,从而加大完工比例,也导致了收入、成本、毛利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能保证。
因此,对分包单位已完工工程量的统计,并及时与分包方确认工程计价是保证每一财务期间对外分包计价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的坚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总承包方企业在没有和业主进行验工计价的情况下,对分包单位已施工工程量也应该进行验工计价,以准确确认项目的收入与成本或者负债,避免导致相应的工程成本长期在预付账款挂账,甚至没有确认相应负债和成本。
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确认及其影响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收入确认的时间有三种: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
比如,业主长时间不对完工部分进行结算或支付款项经常与完工进度脱钩,建筑承包商无法及时取得收款凭证。
可见,营业税条例及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时间、标准存在差异,《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使得施工企业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出现暂时性差异。
企业应当在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按当期收到的合同价款或办理的工程结算额计算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由于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如果仅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会造成“营业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不配比;如果以建造合同收入来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则当期“应交税费”的余额并不代表企业现实的纳税义务。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分别按照建造合同收入计算应当确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两者的差额予以递延,递延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可以采用“其他应付款-递延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期末编制报表时,该科目若为借方余额,在“其他应收款”列示。
同时,如果确认了这种差异,期末应该根据相应资产或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费用。
六、相关会计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建造合同》准则实施后,应用的相关会计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
其中,“工程施工”科目下还要设置“合同成本”、“合同毛利”、“间接费用”二级明细科目。
由于都派生于建造合同,这些科目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勾稽关系。
“工程结算”科目为“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结算”科目单独归集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工程施工”科目归集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及确认的合同毛利。
在合同完工前,“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两个科目余额合并,可以单独反映出该项工程实际占用的资金或占用发包商的资金情况。
建造合同完工后,两个科目累计发生额应相等,并对冲结平。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建造合同的收入完成情况。
由于工程结算与完工进度的不一致性,在施工期间,每一期确认的“工程结算”发生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有所不同,但在某项建造合同全部完工后,该工程的“工程结算”科目累计发生额通常会与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数相等,表明该项工程确认的收入与业主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金额一致。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与“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之间也存在对应关系。
建造合同完工后,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累计发生额与各期“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账户的发生额合计数通常是一致的。
尤其是,如果完工进度是按照实际成本比例计算的,每一期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金额与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金额也应该是一致的,应注意避免出现确认合同费用与实际发生的成本不一致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