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陵府办[2014]104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3

【实施日期】2014.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14〕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干部教育培训办班审查备案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省直管单位可参照执行),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建立年度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格式详见附表

1)。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含村干部)培训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社会人员培训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调整培训和预算的,按审批程序报县委组织部、县财务局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执行。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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