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报告
海砂开采违法行为查处适用法律依据研究

定规 律分布于不 同 的区域 。 这些砂石构 成 了保护
海岸、 海堤 的天然 水下屏 障。但 无 限制 地大量 开
采 海砂 , 使海 岸失 去保 护 , 将 海浪 直接 作用 于海
堤, 进而 引起海 岸坍 塌 、 退 等地 质灾 害 。例如 后
我 国渤海 沿岸 某县 未经 科 学论证 在 浅滩 大 量挖
砂, 使水 深增加 了 4 m, 去防 浪功 能 的海 岸在 失
两 次 大风 后 后退 了 2 0 m余 ,直 接 经 济 损 失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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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一海 洋 法 苑
事人 的采砂活 动经海事 部 门许 可 , 在一个 相对 固
十六条 的规 定 , 当事人 作 出 了 “ 对 责令 立 即退 出
法 》) 的相 关规 定 , 法 的海 砂开 采须 经地 质矿 合
产 主管部 门和海 洋行政 主管部 门批准 , 依法取得
三证 ,即地质矿产 主 管部 门颁发 的 《 查许可 勘
重影 响。例如 东部沿海 某市原来 沙滩平坦 , 沙质
细 软 , 岸绿 化 良好 , 沿 每年 吸 引大量 游 客前 来观
并 没 定 的区域 内进行 , 有一 整套 设 计 、 同及采 砂位 采 砂海 域 , 处 罚 款 人 民币 陆万 元 整 ; 收所采 合
置坐标 图 。因此 , 采砂 行为在 时 间和区域上都 相 对 固定 , 基本构 成 了一个 在特 定海域 持续三个 月 以上的排他性 用海工 程项 目。经测 定 , 违法 用海
面 积 为 19 18h 3 .5 m 。
海 砂”的行政 处罚 。
《 海洋环 境保 护 法 》 七 十六 条 明确 以 “ 第 造
成珊瑚礁 ……破坏 的”为处 罚要件 。 案 当事 人 该
发现盗采河沙报告

发现盗采河沙报告摘要本文报告了关于盗采河沙的调查结果。
通过调研和实地考察,我们发现盗采河沙已经成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盗采河沙的背景以及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然后分析了盗采河沙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 引言河沙是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近年来,盗采河沙的现象愈发严重,导致了环境破坏、河道变浅等一系列问题。
盗采河沙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盗采河沙现象进行深入调查,旨在了解其背后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
2. 盗采河沙现象及其影响2.1 盗采河沙的定义盗采河沙是指非法、未经许可的方式,在河流、湖泊等水域中采集河沙的行为。
盗采河沙通常会导致河道变浅、河床塌陷等问题,给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2.2 影响2.2.1 环境破坏盗采河沙会破坏河流的生态平衡,影响水域生物的栖息环境。
同时,河沙的丧失会导致土壤侵蚀加剧,引发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
2.2.2 河道变浅大量盗采河沙导致河床高程降低,河道变浅。
这会影响水域的水质,进而对局部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2.3 经济问题盗采河沙导致河道变浅,增加了水运等交通工具的运输成本。
同时,河沙也是建筑材料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河沙的丧失将导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对基础设施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3. 盗采河沙的原因3.1 利益驱使盗采河沙的背后往往有经济利益的驱动。
一些人将盗采河沙作为非法牟利的手段,通过销售河沙获取经济收益。
3.2 法律监管不力盗采河沙属于非法行为,但由于法律监管不力,导致盗采河沙行为相对猖獗。
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和严厉的处罚,使得相关人员对盗采河沙的风险认识不足。
4. 解决盗采河沙问题的对策和建议4.1 加强法律监管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盗采河沙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盗采河沙的个人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4.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盗采河沙危害的认识。
关于非法采砂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非法采砂情况汇报篇一:清溪河道非法采砂亟待解决清溪河道非法采砂问题亟待解决近年来,随着我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推进,各项建筑蓬勃发展,砂石料作为一种天然建筑材,价格也一路上涨,由于利益驱使,清溪河河道和上游非法采砂现象又呈现出增长苗头。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采砂企业和个人都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很多村民也就是“随窝就片”在所居住的河道周围大肆开采,特别是孙家湾段、土门段、朱家场段过度的采挖河道砂石造成了堤防破坏、桥墩空悬,采砂后不予回填等实际问题,不仅给村民财产安全带来影响,还直接影响群众生命安全。
为此建议:一是职能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水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采砂的企业和个人的打击力度,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群众举报一起查证一起,不推诿,不包庇。
特别是对在执法过程中“跑风漏气”的人员要从严处理。
二是要加强河道采砂开采权管理。
严格控制采砂许可证第1页共7页发放,在发放和办理采砂证上,要本着合理开发,有序开采的原则。
对办理采砂证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开采完毕后,主管部门应积极督导对开采过地段进行回填,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三是要进行广泛宣传。
大力宣传河道违规采矿治理的危害,结合违规采砂的严重后果进行教育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抵制非法采砂行为。
要积极鼓励群众对违法开采砂石的进行举报,同时,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信息予以保密。
城关政协联络处20XX年4月7日篇二:直管河湖采砂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岗位年度个人工作总结直管河湖采砂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岗位=个人原创,绝非网络复制,欢迎下载=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
回眸过去的一年,在xxx(改成直管河湖采砂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砂岗位所在的单位)直管河湖采砂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直管河湖采砂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砂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
非法采砂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等建筑原材料的需求量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
非法采砂不仅破坏了水资源的生态环境,还对防洪、航运、水利设施等造成了严重危害。
本文将探讨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非法采砂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根本大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采砂、挖砂、取土、淘金、捕捞水生生物等活动。
”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该法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非法采砂行为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该法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采砂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采矿许可证等。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非法采砂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非法采砂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非法开采砂石情况汇报

非法开采砂石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砂石资源的开采情况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出现了非法开采砂石的情况,给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以下是我对非法开采砂石情况的汇报。
首先,非法开采砂石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一些地方,非法开采者为了谋取暴利,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肆开采砂石资源,导致了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生态失衡等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也给周边地区带来了负面影响,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非法开采砂石给当地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些非法开采者在开采砂石的过程中,无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来抵制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稳定。
同时,非法开采砂石也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加剧了贫困问题,甚至引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加强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一方面,加大对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震慑非法开采者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加强对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进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砂石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总之,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给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需要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非法开采砂石情况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保护砂石资源和环境生态作出更大的贡献。
非法采砂案案件评析(网络)

非法采砂案案件评析一、案情简介2019年1月15日15:10左右,大队例行巡查至辖区水域时,发现两艘运输船在一起,其中一艘运输船满载带水砂石并不断往外排水。
执法人员立即登船检查,经初步调查询问,其中一艘为“隐形泵”采砂船,现场工作人员声称他们是为武穴某杂货码头进行清淤作业,但他们无法提供相关清淤手续,其行为涉嫌非法采砂,执法人员随即将采砂船和运输船带回执法基地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违法主体及调查情况(一)违法主体经调查,该采砂船船主为姜某,湖北省XX市XX镇人,船号为“豫某某号”;运输船船主为樊某,湖北省XX县XX 镇人,船号为“鄂某某号”。
(二)违法事实XX码头因前沿淤积较多,XX市某杂货码头因前沿淤积较多,影响货物装卸,其委托XX负责该码头清淤事项,其联系姜某的采砂船和樊某的运输船于1月15日13:00左右从武穴锚地采砂船集中停靠点出发,到达该杂货码头后,14:30左右开始采砂,所采江砂由运输船装载,一直持续到15:10左右停止。
(三)调查及取证情况1月15日,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姜某、樊某等6名违法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采砂船和运输船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相关笔录;1月18日,XX 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关于申请对XX市某杂货码头港池清淤的函》、《关于XX市某杂货码头服务有限公司码头平台泊位清淤的请示》等相关文件,表明了该码头清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相关清淤手续也正在申报办理中;1月25日,经XX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姜某采砂船非法采砂一案偷采江砂XX吨,核算违法所得为XX元。
三、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当事人“豫某某号”采砂船船主姜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清淤审批手续,擅自在XX河段某杂货码头水域进行偷采江砂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属于违法采砂行为。
樊某所有的“鄂某某号”货船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豫某某号”采砂船非法偷采的江砂,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属于与非法采砂船舶共同实施非法采砂行为。
非法开采沙石情况汇报

非法开采沙石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非法开采沙石的情况日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非法开采沙石的情况,我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汇报如下:一、非法开采沙石的现状。
目前,我国各地存在大量非法开采沙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非法开采行为普遍存在于河流、湖泊等水域,大量河床和湖底的沙石被非法开采,导致水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水资源减少,甚至引发水灾等问题。
2. 部分非法开采者为了谋取暴利,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采石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环保措施,导致土地沙漠化,植被减少,生态平衡受到破坏。
3. 部分非法开采者为了规避监管,将开采活动转移到偏远地区或者夜间进行,给执法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二、非法开采沙石的危害。
非法开采沙石的行为给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1. 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开采导致水域和土地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植被减少,土地沙漠化,生态平衡失去。
2. 水资源减少,大量的河床和湖泊沙石被非法开采,导致水资源减少,影响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3. 社会稳定受到威胁,非法开采活动可能引发土地纠纷、资源争夺等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应对措施。
针对当前非法开采沙石的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加大对非法开采沙石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非法开采沙石的监管和处罚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3. 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对非法开采沙石危害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非法开采沙石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非法采挖砂石在刑法上的定性研究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下面 , 我们 试从 犯罪构 成 要件 的角度进行 分析 , 以期 揭开笼 罩 在 非法采 挖砂 石行 为上 的迷 雾 。 三、 罪名 适用 的分 析
( ) 窃罪 一 盗
司法 实践 中,主张对 非法 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以盗窃 罪进 定性 处 罚, 主要是 因为 非法采 挖 、 倒卖 砂石会 使不法 分子 获得 巨大的经济 利益 。非法采 矿罪 的最 高刑 为 7 有 期徒刑 ,以此 罪对行 为人 予 年 以刑事 责任追 究 , 不利于 打击 和遏制 非法采挖 砂石 的行 为, 单纯 从 危 害后果 来看 , 有罪 刑失衡 之嫌 , 那么对 非法 采挖砂 石 的行 为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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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水平 , 能够兼顾 繁杂 的经 济法与 其他 部 门法 (刑法 》 的关系 , 《 ) 并 能及时应 对立 法过 程中 的各种 问题 。尤其 在规 定相关 责任 时要 比 照 刑法及 其解释 作 出慎重 规定 , 量全面 的与 刑法 相适应 , 免实 尽 避 体 法规 定的不 统一 导致 的经济 法刑 事责任 的落 空 ,也要注 意对 单 位 主体和 自然 人主 体的 界定 问题 , 免在 法律 内部 出现漏 洞使 自 避 然 人代 单位受 过或 单位 帮 自然 人逃 脱法律 制裁 的现象 发 生 。 ( ) 后 , 需要 出具刑法 的法 律解 释或 更改刑 法 的经济 法 三 最 对 责任 , 及 时适应 形势在 《 应 刑法 》 方面 出具 相应 的 司法 解释 或 作出 相 应修 改 。刑 事责 任有 其特殊 的人 身 惩罚属性 , 刑法 的稳定性 非 常 重要 , 经济 关系 日新 月异需要 及时 调整 , 但 为适应 性 的经济形 势 保 护更 广大 的利益 , 对刑 法作 出及 时的修 改极 其必 要 。 在 保证法 律稳 定性 的同时 从经济 法和刑 法两 方面入 手使 刑法 和 经济 法协 调 的工作将 更加 容易 实现 ,从而 更有效 的促 进经济 法 刑 事责任 的 实现 。 第二, 建立 适合 经济法 领域犯 罪 的诉讼程 序 , 使在法 律追诉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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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砂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11-30 22:34:48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所谓非法采挖砂石是指行为人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采挖沙石,或虽获得批准,但在批准区域以外采挖砂石,或在批准区域以内违反相关规定过量采挖砂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对建筑用砂石的需求不断增大,砂石成为不少人的牟利工具,甚至因为采砂行业的暴利而形成了大量的涉黑团伙。
非法采挖砂石不仅给土地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给地区稳定与和谐带来重大隐患。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各地区难以有效遏制非法采砂现象。
当务之急乃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筑一道严厉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屏障。
一、情况综述(一)非法采挖砂石情况背景成都平原作为冲积平原,在许多耕地、农用地、荒地、滩涂、河岸的地表下蕴藏着丰富的砂石资源,许多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地理特性,疯狂地进行无证开采、滥挖滥采、偷采超采等行为,一方面直接导致了砂石资源枯竭,水生态安全、耕地遭到破坏等。
另一方面有些地区还为了划定采砂范围形成了黑恶势力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其它社会问题的产生。
从近年来看,在新津、双流、青白江、新都等区县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愈演愈烈,尤其在河道附近经常可见直径达数十米的“陨石坑”。
而据有关方面报道,这种“陨石坑”已吞噬了数名未成年人生命并导致群体性冲突事件。
而这仅仅是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负面影响之一:将耕地破坏采挖砂石导致耕地的永久性破坏;在居民楼附近采挖砂石导致居民楼的倾斜、垮塌并进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可以说,近年来房地产业的急速发展在另一个层面上导致了不法分子对经济价值陡升的砂石的变本加厉的追逐。
在巨大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通过雇佣多人、机械作业的方式大量采集、倒卖砂石牟取暴利。
可以说,如果当前再不加大力度打击非法采挖沙石的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二)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就专门打击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可谓是付之阙如。
就一般性的法律规定,有《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的法规,就刑事法律规定而言,有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规定,同时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但是,以上规定并没有明确针对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呢?从实践操作来看,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即按照最没有争议,侦查、审理程序最为简单的方式给被告人定罪量刑。
以新都区为例,新都法院从2008年1月至今共处理非法采砂有关的案件4起,打击人数5人。
这几个案件均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这与现实中出现的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采砂行为很不相称,而成都地区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仅双流法院一例,且因案件非常特殊,完全不具普适性。
司法的这种现状很难从根本上震慑非法采砂行为人。
总结近年来我国对砂石资源保护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即使是在行政处罚方面,相关部门的追罚也显得相当乏力。
导致这种现象原因很多,诸如执法部门人员紧缺、非法采砂人势力庞大或刻意躲避打击等,而就刑事司法而言,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尚属司法新领域,这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而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当属刑事司法中适用何种罪名来打击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三)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类型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刑事司法中对诸多非法采挖砂石行为难以处罚。
因为很多地区法院仍是按照从简的原则处置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也往往会采取诸多措施,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方式来逃避法律惩处。
具体而言,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往往有以下几个类型:1.游击采挖。
所谓游击采挖是指行为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在某个地方采挖砂石还未达到刑法惩处的程度时其又换一个地方采挖砂石,从而逃避国家的打击。
2.地道式采挖。
所谓地道式采挖是指行为人为避免自己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采取的控制采挖面积向纵深采挖的方式。
3.回填式采挖。
所谓回填式采挖是指采砂行为人采挖砂石后有用废渣、垃圾等回填坑洞,然后再将表面泥土重新覆盖,这样就难以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以上仅仅是非法采砂行为人惯用的几种采砂方式,除此之外,非法采砂行为人还经常利用采挖砂石处的土地性质等方式逃避法律打击。
这也确实给我们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二、非法采挖砂石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分析通常而言,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可以适用的罪名包括盗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实践中对于如何就此类行为适用法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一律按盗窃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此类行为应按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处理。
前一种观点认为,对此类行为以盗窃罪处罚更符合实际和有利于打击。
理由是:第一、砂石属于公共财产。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第二、盗采砂石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采砂石一般以出卖为目的,具备明显的非法占有故意,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盗采砂石的行为与其他盗窃公私财产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是立案追诉更简便快捷,定罪证据收集固定相对容易。
二是执法力度更强,也与该类行为动辄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现实危害相称。
但是按照这种观点处置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在实践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包括:第一,行为人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明目张胆地采挖砂石,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部门执法不力,对此种行为视而不见导致行为人肆无忌惮,二是行为人与土地使用人达成协议,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大肆采挖砂石,三是行为人势力庞大,有恃无恐。
通常认为,盗窃罪必须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取得他人财物,如果丧失行为的秘密性,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盗窃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而秘密性在这里有特指对象,即相对于谁而言是秘密的,不知情的。
通说认为,这种秘密性只能相对于财物持有人(所有人、保管人或使用人)而言,那么,非法采挖砂石的秘密性如何体现呢?很显然,行为人在土地使用人“许可”的情况下采挖砂石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性这一特征,同样,在有关部门知道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说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也不符合盗窃罪所要求的“秘密性”。
因此,基于盗窃罪所要求的这一客观要件,不能对所有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均以盗窃罪定之[1]。
第二,“被盗”财物的价值如何计算?盗窃罪属于财产性犯罪,财产性犯罪一般都以其侵犯的财物数额定罪量刑。
这里的财物通常意义上是指已经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含有人类劳动、具有市场交换价值的商品。
例如,盗窃一辆汽车,汽车在盗窃之前就有了价格。
然而,地面下的砂石却与之不同,经过采挖的砂石和未经开采的砂石价值相差很大,采挖砂石所在地的价格与异地砂石价格差异很大。
行为人将采挖的砂石运到A地销售是一个价格,运到B地销售又是另一个价格,那么,如何计算非法采挖砂石的价值?况且,非法采挖的砂石其价格不能一概而论,即此地采挖的砂石可能质量较好而价格较高,而彼地采挖的砂石可能质量较差而价格较低,同一个地方采挖的砂石,可能初期开采的砂石质量较好价格较高,后期开采的砂石质量较差价格较低。
加之很多案件行为人已将砂石销售出去,难以对这些砂石作出准确的质量评估和价格鉴定。
可以说,对非法采挖砂石的价值认定是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对于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按照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理由在于:首先,砂石也是我国矿产资源法保护的对象之一,非法采挖砂石显然是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定之,在行为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况下可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置,其次,法律的适用原则应当是特别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适用,如行为人盗伐林木的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又符合盗伐林木罪的客观表现,那么就应当按照特别条款,以盗伐林木罪来对行为人定罪量刑,而不能按照想象竞合犯[2]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因此,对行为人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应当适用特别条款处罚,即非法采矿罪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但是,此种观点面临着打击力度不够、适用范围过窄、适用难度大等问题。
首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高刑为五年,而非法采矿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此种量刑显然不足以打击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
按照基层有关同志的介绍,非法采挖砂石就是一个暴利行业,行为人雇佣大量人力、物力的情况下,3天挖出一个宝马车已经不是新闻了。
如果仅以这两种罪定罪处罚显然不足以威慑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因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行为人认为其获得的收益比可能遭受的处罚要大得多。
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非法采砂行为一律以这两种罪处罚不仅不能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砂行为,反而会助长此种行为。
其次,无论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都有适用的局限性。
就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而言,其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农用地上采挖砂石,如果行为人在河滩上、滩涂上、荒地上采挖砂石,那么显然就无法适用这一罪名,此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还有面积限制,即必须占用农用地达到一定面积才能构成此罪,而正如前文所述,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这种法律规定来逃脱处罚。
而非法采矿罪则首先要求采挖的砂石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只有含有石英的砂石才属于矿产资源,如果砂石中没有石英,那么显然就不能以该罪定之。
其次,非法采矿罪还有情节严重的限制,而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多非法采挖砂石的行为根本达不到情节严重。
最后,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适用难度过大。
非法采矿罪要求必须对采挖的砂石作出鉴定,而面对大量的非法采砂行为,侦查机关往往会对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人先行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然后再申请有关部门对砂石进行鉴定。
这种鉴定少则十几天,多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
如果鉴定结论表明非法采挖的砂石不属于矿产,那么侦查机关就会非常被动。
再则,如果今后大量的非法采挖砂石案件均进行鉴定可能会造成鉴定部门不堪重负,并进而导致案件的鉴定可能都需要拖延几个月甚至一年。
此种恶性循环只能让当前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加雪上加霜。
三、非法采挖砂石的法律适用如何适用法律才既能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非法采挖砂石行为,又能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我们认为,应根据实践中非法采挖砂石行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以盗窃罪处罚的情况适用前述已经分析对非法采挖砂石行为一律定盗窃罪所面临的困难和尴尬,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困难和尴尬的存在而一律否定对非法采砂行为适用盗窃罪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