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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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经销商合作协议

甲方:(长久)

乙方:

为了繁荣汽车市场,鉴于甲方有能力供应品牌汽车系列产品,乙方有能力并愿意按甲方制定的营销价格和营销策略经销甲方所提供的产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1、合作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商事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伙、雇佣等法律关系;

1-2、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自行筹资,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产生的一切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经营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具有国家行业目录,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汽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等。

三、销售区域:乙方负责在地区经营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

四、保证金:

4-1、乙方于年月日前(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台车共计人民币作为乙方经营甲方商品车的保证金,本协议履行结束后商品车辆按照甲方交付给乙方时的标准归还给甲方,在甲、乙双方结清往来帐务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有)之后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保证金(或剩余款项,不计利息,下同)归还给乙方;

4-2、如已经合作的经销商,在元保证金的基础上追加人民币的保证金;

4-3、保证金不能冲抵车款,如因特殊情况冲减车款,须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开具财务

证明提供给甲方。乙方有义务在保证金补足后的一周(7个自然日,下同)内将保证金补足,如乙方在一周内无法补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如乙方在甲方中止协议后一周内仍无法补足保证金,则甲方有权随时无责终止协议且扣除乙方剩余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定车方式:

甲方向乙方提供辆展车(全部展车的所有权归属甲方),实现销售结算后在三天之内进行补充,乙方定购车辆应向甲方提供《定车单》,若途中进行更改,应填写《定单变更表》,甲方据此调配资源,如果乙方途中进行更改,甲方据此调配资源后,甲方的调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明确,本条上述所述《定车单》、《定单变更表》均应盖有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方可视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开展工作并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六、结算方式:

6-1、乙方以现金、银行转款、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商品车货款,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由乙方承担;

6-2、前期商品车货款不结清,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下一批商品车供货;

6-3、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展场、展厅费用及日常保养维护费。

七、价格政策:乙方代销甲方商品车的价格按照甲方所制定的营销政策和营销价格执行。

八、商品车提车手续:乙方提车员提商品车时必须向甲方出具盖有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并该负责人亲笔签名的《介绍信》及《提车付款承诺函》,甲方出具的商品车《调拨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甲方确定无误后放车,乙方提车员对所提商品车及其配备的随车工具、资料、备品进行严格检查。若乙方委托甲方代为送车至乙方指定地点,应向甲方出具具盖有乙方公章及乙方负责人私章并该负责人亲笔签名的相关手续,该次送车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车辆驶出甲方公司后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提车对车况当场确认,车辆开出甲方公司仓库后出现的任何非厂家质量问题的,甲方一律不承担责任。

九、商品车回款:

9-1、乙方以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展车,乙方应将全部车款支付至甲方后,甲方再给乙方补充展车。乙方销售展车外商品车的,应将全部车款向甲方支付后,再提取商品车;

9-2、乙方以大客户及政府采购方式销售的商品车,付款期限以《甲方乙方签订销售协议》为准,故意拖延货款的,按挪用货款行为处理;

9-3、乙方不得挪用销售甲方商品车的车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挪用前述车款违约金按日违约金5000元计算,挪用超过4天即视为乙方购买此车,甲方有权并直接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该等违约金,乙方确认,前述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的行为,不免除乙方补足保证金的义务,具体补足办法参见本协议第4-3款内容执行;

9-4、若未及时上报销售数据或未按时缴纳车款,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伍仟元罚款,待甲方财务确认收到款项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资料开具销售发票,并向乙方提供该车的合格证原件及随车资料袋工具等;

9-5、乙方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及《客户档案》等数据提供给甲方备案。

十、发票的开具:

10-1、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车款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于当月25日以前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并邮寄提供乙方财务。

10-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若乙方需甲方开具单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将需要开发票的具体内容传真至甲方财务部,经甲方确认后开出单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提供乙方。

十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商品车,在未收到乙方所支付的全额车款之前,有权不向乙方交付商品车且商品车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11-2、甲方有权调节商品车分配,根据需要调动全部或部份商品车,运费及杂费:30天(含30)以内调动由甲方承担;31-60天(含60)以内双方各承担一半;61天以上将由乙方承担;

11-3、甲方提供乙方的展车,应在一个月内实现销售,否则,乙方必须将此商品车进行买断或调换,调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销售形势变化修改或调整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并以补充文件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发的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执行,若由乙方在执行甲方的产品价格及营销政策不到位而导致的任何后果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如涉及到罚款,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里扣除,乙方保证金补足按照本协议第4-3款约定执行;

11-5、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摆放在乙方的商品车情况,并要求乙方提供商品车数量、品种、库存明细、核对账目;

11-6、根据乙方的要货计划,以最优化的程序及最快捷的速度向乙方提供商品车;

11-7、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销售量和回款和及时准确传送客户档案的前提下履行营销政策。及时向乙方提供商品车销售价格及有关营销政策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的销售咨询服务;

11-8、在乙方提出核对代销商品车品种、数量等相关账目要求时,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11-9、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车辆调拨收回或进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如有阻止并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赔偿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乙方对商品车有销售权,在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其销售权、经营权转让他人;

12-2、乙方负责在地区提供(或租赁,房租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处面积为平方米,建筑净高米的独立(非独立)展厅,暂停地点需在主干道临街、汽车商圈或汽车买卖相对集中地,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

12-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甲方发布的各车型价格进行销售,如发现乙方低价销售,甲方将处以每台伍仟元罚款,并视情况严重程度适时决定取消乙方的经营权;

12-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展销车辆或乙方买断车辆,在乙方未实现销售前(即合格证仍在),遇厂家价格进行调整,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将合格证提供甲方,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间内,将合格证交提供甲方,甲方据此向厂家申请价格调整,乙方同样享受此价格调整政策。并同时填写《经销商补差申请单》,甲方凭此单结算补差部分;

12-5、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车仅用于展示销售用途,乙方必须定点存放,认真做好日常养护及防火、防盗等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商品车挪作他用,不得将商品车摆放到其他地方。否则即视为销售行为,乙方必须按照该车市场统一价格对此商品车进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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