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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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宿业规范管理,实现民宿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民宿是指利用城乡居民闲置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自然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北海民宿发展坚持规范、安全、有序、特色的原则,在丰富旅游新业态的同时,实现我市旅游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民宿选址

第四条新开办民宿选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镇发展规划要求;

(二)房屋为城乡居民自有合法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

(三)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4间(套),单栋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四)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五)房屋有合法房产证明;

(六)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新村集聚点或安置区内房屋除外)。

第五条其他规定

(一)位于历史地段核心保护范围的,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二)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须服从相关发展规划要求,在启动该区域征迁(征收)工作时应自觉停止经营活动,相关部门有权注销所有运营执照。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第三章民宿装修

第六条建筑要求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二)周围无市政管网的,需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消防要求

民宿的建筑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重点做好以下消防措施:

(一)三层以下的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确有困难时应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处理。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民宿,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

(二)主体建筑至少有一个能供火灾扑救的立面,该立面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火灾扑救的固定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等遮挡物,每间客房均设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不得安装有碍逃生的上悬开窗、下悬开窗。

(三)应按每层不少于2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按25平方米1具的标准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当选用2公斤以上的MFC/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放置在公共部位的明显位置。每间客房显眼位置应放置简明逃生说明手册,消防应急箱(包),箱(包)内配备有超小型灭火器、应急手电、求救哨、简易呼吸面具、阻燃毯等逃生用具。二层以上的民宿(不含二层)在二层以上客

窗临窗地面或墙面牢固安装逃生绳(梯)挂勾并加配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防滑手套、消防钩等用具。

(四)民宿主体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可由自来水管直接引出的简易自动喷淋装置;如给水管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五)设置有能覆盖所有楼梯间、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各房间及公共部位内均需设置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宜选用具有WIFI功能的智能型独立式火灾感烟探测器。

(六)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白炽灯、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严禁私拉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

(七)严禁在客房内安装燃气热水器。民宿住宿主体建筑不得使用明火,不应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完全分隔,墙上开设的门窗洞口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封堵严密。

(八)设置零售、餐饮等辅助功能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

(九)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三提示”等内容,房内应设置旅客须知、疏散指示图等消防安全标识。

(十)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定期消防

培训教育制度。

第八条卫生要求

(一)房间净高不低于2.4米,内部结构合理,日照、采光、通风、隔音良好,房间内部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床位占室内面积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房间内环境应干净、整洁,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房间空调过滤网清洁、无积尘;卫生间有机械通风设施。

(二)须供应冷、热水及清洁用品,且热水器具设备应放置于室外。

(三)有茶具清洗消毒专间或区,设有清洗水池、电子消毒柜、保洁柜;有布草专业保洁柜及标识。

(四)有存放回收脏棉织品的加盖容器。

(五)客房配备一次性拖鞋。

(六)有足够数量的清洁工具、毛巾、消毒液和专用存放容器,设低位水池,布草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洗。

(七)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八)提供给旅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九)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第九条治安要求

(一)安装旅馆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落实住宿旅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技防监控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置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隐患自查、自报、自纠机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室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六)严格落实公安机关禁止黄赌毒的相关要求,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通过一次消防技能培训。

(七)严禁利用经营场所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八)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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