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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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

网购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后悔权发布时间:2021-07-27T06:13:11.060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6期作者:魏陇琦[导读] 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魏陇琦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要:我国于2013年10月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确立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面临新《消法》生效之后存在的分歧,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月6日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做出了细化规定。

规定了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使用范围,界定了商品的完好标准,明确了退货的程序与期限,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消费者;网购;七日;退货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和电子产品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购物的方式逐渐从实体店购物转变成了网络购物,网购活动的数量变得越来越多。

虽然网络的数量变得日益增多,并且大大优化了人们日常购物的需求,但是其中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在网购活动中出现的质量、退货、退款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在网络消费中出现的次数是较多的,这大大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这种消费模式的同时,其权益也在受到严重的挑战,面对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立法也在加快脚步。

一、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一)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是指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除法律规定的不宜退货外的商品,消费者享有的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试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建立的法理依据

规定 ,一般都 是基 于双 方地位平等 的观念 将经 营者和消 费者 同视 为交 易双方 当事人 给予 同等 的保 护。在消 费者和经营者 的商
品交 易中,消费者 总是处于 弱者地位 ,这 种 弱者地位 要求法律 为了维护社 会正义 ,
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此项权利规定 。对于 电
视购物 、 邮购和网上购物等远距离购物 , 瑞 典 出台了 《 距离合同法 ) 远 ) 。该法规定 , 在 这种购物过程中 ,消费者享 有 1 4天的 “ 后 悔权” 。在这 1 天内, a 消费者可 以任 意换 货
度 是 否 应 当设 立 以及 如 何 设 立 引发 了
悔权 实质上是 单方解除合 同的权 力 ,必须
要有能解除合同的前置 条件 ,还有人认 为 后悔 权容 易让恶意 消费者钻空子。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的法理 依据
( ) 据 消 费者 权 益倾 斜 性 保 护 原 则 一 依
现代 消费者保 护法具有 与传统法律 中 涉及消费 者的规定 完全不 同的价值取 向。 传统 法律体 系中的各种保护 消费者利益 的
销权的概念。消费者后悔权 不同于合同撤 销权 ,理 由如下: 《 同法 》 合 中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要符
修改 , 修订 》第九条新增 :对通过 电话销 《 售 、邮售 、上 门销售等非 固定场所的销售 方式购买的商 品,消 费者 有权 在收到商品 后三十 E 内退 回商 品, l 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 但影响商 品再次销售 的除 外。消法在第二 次修 改 中引入 了非现场购物后悔权 ,针对
订应 当将后悔权制度纳入 其 中,从立法上
加以规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确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是 在 《 消法 》修改 的环境下提 出的 , 1 9 从 9 4年 1 1日起施 月 行的 《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在 2 0 0 8年 1 0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浅析网购中消费者的后悔权
失的。
五 、后 悔 权 的 完 善 建 议
( 一) 完善 网络购 物的 法律制 度。虽然 新 《 消 法》 中规 定 了后悔 权 ,但是对于后悔权一些细节 的具体界定并没有详细 规定 ,故而需要专
门的配套制度来保障消费者后 悔权的顺 利实现 。笔者建议 从针对 以下儿 方 面 做 出 详细 规 范 : 1 .明确规定除 《 消法》 中规定 的四类商 品外 ,其他不适 合后悔 权 的商品类别。除 了参考经营者对于商品类别 的选择外 ,还应广泛 听取 消 费者的意见 ,制定出完整 、细致的规则 , 尽 可能覆盖所有类别 的商 品。 2 .规定处理争议的第三方评定机构 。 目前 消费者 遇到 网络 纠纷时 , 通常会选择 向网络平 台 的运营商 提 出异 议。但 是为保 持公 平独 立 的原 则 ,应通过一个 中立的第三方评判机构来评定责任 ,只有这样才 能面对 消费者 和经营者 因网购纠纷各执一词时 ,真正做也客观 、理性的判断。 3 .明确 网络经营者不履行退货义务 时的责任 。新 《 消法》 虽然规 定 了网络经营者具有退货 的义务 ,但是如果其拒绝履行义务该 负何种法 律责任 ?针对这一 点 ,应该 通过 立法 来 明确 。一方 面进 一步 明确 其义 务 ,另一方面也 可 以通 过 这种 方 式督 促 网 络经 营 者 更好 地 履 行退 货

是否 “ 七日 无理 由退货 ”商 品 的权 力 ,这 就使 得经 营者有 机可 乘 ,纷
纷 向 消 费 者 发 出 其 销售 的食 品 、奢 侈 品 、贴 身衣 物 等 不 可 七 天 无 理 由退 货的生命 ,从而使 排除无理 由退 货的义 务。然而这些他们 对这 商 品的


声明是否都是合理地?这种性 质是谁评定 的?消费者在购 买这些商 品时 遇到纠纷又应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经常会发 生的问题 。 ( 二)如何确 定 “ 商品 完好” 。《 消法》 中明确规定 ,对 于要退货 的 商品 ,应保持其完好性。但是如何界定商品的完好性 ?消费者收到 商品 时 ,应该都会拆掉包装 ,有的服饰类 东西可 能涉及 内包 装也被拆掉 ,甚 至是 吊牌 ,这样是否就不算完好了?实践中对 这种情 况难 以判断 ,而经 营者处于二次销售 的目的 ,对包装的要求较 高 ,这 与消费者重视商 品背 身 的原则是相矛盾 的。笔者认为 ,包装虽然拆 掉 ,但是商品本身没 有损 毁 的 ,也 适 用 于 后 悔 权 。经 营 者 不 能 以 包 装 已 拆 为 理 由拒 绝 退 货 。 ( 三 )如何监管 “ 二次销 售” 。为了减少 自身利 益损失 ,网络 经营 者往往会选择将消费者退货的部分商品重新包装 ,二次销售 给别 的消费 者。这些例 如使用过 的电子产 品、试穿过的衣服等 ,虽然与无理 南退货 并不 冲突,但是传统消费者一般都希望 自己购买的商 品是崭 新的 ,而不 是他 人用过 的。此外 ,既然被退过货 ,那么极有可能这些商 品的质量存 在问题 ,由此 又会产生新 的退货 ,甚至新的纠纷。经营者虽 然用这种方 式一定程度上转 嫁 了 自身 的成 本 和 风险 ,但 并 非一 劳 永 逸 ,万 无一

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

浅析消费者之后悔权
浅 消 之后 悔权 析 费者
王 念
( 武汉 科技 大 学文 法与 经济 学 院 湖 北 武汉 40 8 ) 3 0 1

要:。 着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蓬 勃发展 , 消 费者权 益保 护 法》 《 也将 迎 来一 次重 大的修 改 。 而其 中修 订
也就 是后 悔 权 制度 , 引起 了学界 和 社会 各界 极 大 的 关注 。反 对 派和 支持 者 各执 一词 , 论 争 y 不妨 引进后 悔 权制 度 , 其在 中国生根 开 花 , 使 惠及 我 国广 大 的消 费者 。
说 法 。从 法 律术 语 上 讲 , 费 者后 悔 权 消
在 国外 被 称 为 消 费 者 冷 静 期 制 度 . 指 是 在 合 同成 立并 生 效 之 后 给 予 买 家 一 段
了实 质 性 的 变 化 。 之 《 费 者 权 益 保 加 消
护 法 》 滞 后 性 . 消 费 者 的 弱 势 地 位 的 使
极 不 对 称 的 地 位 . 费 者 很 难 确 认 经 营 消
有 1 4天 的试 用 期 。另 外 , 日本 、 来 西 马
亚 、 国 及 我 国 台 湾 等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法 韩
者所 发 布信 息 的真 实性 和充 分性 反悔 权 制 度 赋 予 消 费者 在 一 定期 限 内体 验 产 品 .从 而 检验 信 息 准 确性 的机 会 , 最 大 限 度 地 削 弱 消 费者 处 于信 息 弱 势 地
运行 了 1 5年 .其 为 保 消 费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护公 平 有 序 的消 费 环境 做 出了 维
2 冷 静 期 制 度 的起 源
后 悔 权 是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个 通 俗 的
不 可 估量 的 贡献 。但 是在 市 场经 济条 件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

《消法》新增之“消费者后悔权”的性质及适用摘要: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其法律性质宜界定为形成权中的一种具有无因性的特定解除权,可称“特定无因解除权”。

消费者后悔权行使有严格的货物或服务围及时间期限,且消费金额以不低于100~200元为宜。

消费者后悔权的实际运行还依赖于强大的行业保障、协会保障、行政保障及有效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消费者后悔权;无因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3-0044-06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

作为《消法》实施后20年来的首次修改,第二十五条引入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这一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成为新修《消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后悔权”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具体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境外立法及我国国情,对“后悔权”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境外“后悔权”有关立法及司法实践“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由西方引入我国,到目前并无明确称谓。

各国法律对其概念表述也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消费者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德国法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法国法将其叫作“特别撤销权”或“反悔权”。

后悔权最初是为了规挨家挨户的直销营销手段而制定的,立法者基于消费者极易受直销员面对面销售方式的影响而冲动消费的考虑,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对直销企业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

(一)英美法系之规定后悔权制度最早见于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的冷静期条款。

该法规定:若买方是在“适当交易所在地”(通常为经营者的经营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签订了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都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的副本之日起4 天解除该合同。

[1]解除合同后,商品的运输由销售者负责,此外,销售者还应退还任何与消费者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

简述消费者后悔权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

从立法目的上讲,它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基本价值: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尊重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三是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适应入世要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

从具体条文来看,后悔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当自己对商品不满意或者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请求退货;二是当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所宣传或承诺的不符时,有权请求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但是由于后悔权的消费者在产生后悔情绪时,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来认定,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甚至还是空白。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商品销售中欺诈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欺诈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倡导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原则,提高消费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该条款表明,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在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去购买何种商品或者接受何种服务。

消费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否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该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选择名优品牌商品,有着积极作用。

我国有些生产企业有坑害消费者行为,借口“不好卖”,把劣质商品往超市、小商店里推销。

造成商品损坏,退回后又不认帐,就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而没有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浅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浅谈消费者后悔权制度

等方式 ,因为这些交易方式 中双方的地位失衡较为明显 。
3) 它 是一 种有行 使期 限的权 利 。很 明显 ,后悔 权 的行
不受侵犯作 出巨大贡 献 。随着社会 经济的不断发 展 ,消费 者 的维权 意识 也随之提 高 ,进而在 消费领改现 行 《 消费者
品的种 类也 越来越多 。与生产经营者来 比 ,消费者对 于产品 信 息的获取可谓少之又少 ,知情渠道相对 闭塞。而且 ,生产 经 营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 ,他们不择 手段 地对 自己的产 品 进行推销 ,甚至使用一些利诱手段对消 费者进行心理干扰 , 如此一来就会使消费者很难买到满 意的产品 。信息的不对称
财经大学经济法专业。
费者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产
. -
97. 。
现 代工 业经 济 和信 息化 总 第s 4 期
M oder n I ndus t r i al E conom y and I nf or m at i oni zat i on
T ot a l of5 4
力 ,我们必须立足于 我国初 级阶段的基本 国情 ,这样才 能建 立切合实际的特 色制度 。
2 0 1 3 年8 月
现代 工业 经济 和信 息化
M od e r n I ndus t r i a l Ec o nom y a nd I n ̄ o r ma t i on i z a t i o n
总 第5 4 期
学 术探 讨
A ugus t , 201 3 T ot a l of54
步。随着后期电 子商务的兴起, 新兴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 但
是其所带来的新的交易风 险也渐渐呈现 。因此 ,不失时机地建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范燕茹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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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

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

”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
(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
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

再者,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一些不诚信的商家为了避免退货、换货的风险会尽可能使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过关,并且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

因此,后悔权的设置是对商家的一种鞭策,对繁荣市场经济有利。

(二)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矫正交易不公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费决策正确的前提。

但在商业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一般难以实现,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能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匮乏,消费者不是通过经营者的告知而是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获得该商品正确和有用的信息,从而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改变了以前市场信息不均衡和信息滞
后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抗格式合同,保障契约自由
格式合同的采用,简便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

但因为商家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尤其是在垄断性行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利,有利于消费者理性决策,保障契约自由。

三、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的思考
创设后悔权的目的,首要在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但也是为了建立和倡导消费的理性和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

当然,一旦适用这一权利,我们便应该将这一权利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

因此,应当相应地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督消费者对于后悔权这一权利的使用,以最大化的方式保护商家的利益。

下面就是为防止滥用后悔权而加以规制的一些思考:
(一)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任何交易类型都能适用后悔权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后悔权制度应该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分别是: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

赋予上述三类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是出于交易性质的考虑,但立法应该允许经营者限制消费者在某些场合行使后悔权,因为一些商品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无法适应后悔权行
使的期限,如果卖家在购买前提醒消费者哪些商品不能退换,那消费者就需提前做好决断。

(二)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的合理期限必须加以规定的行使,因为商品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

但由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了解其信息所需时间完全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应当有所区别。

所以,建议我国可根据交易性质确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

另外,后悔权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予以明确,由马来西亚和韩国立法实例中借鉴,我国针对不同情况对起算点分别做出规定:一般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自送货日期起算。

(三)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的必备要件是什么,这个是后悔权争议中的焦点,总的来说,其原因应该是基于产品质量问题和基于欺诈等原因。

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能单方面地、无条件地撕毁合同,盲目消费、冲动消费、错误消费也是得由消费者本人来承担风险还有代价的。

四、结语
要实现消费后悔权的法定化,应有诚信的社会基础,不容置疑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上还不高,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还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要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人失信或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且严格的惩罚标准,净化交易市场环境,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
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345.
[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
[3]董新凯.夏瑜.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北法学,2005,(5).
[4]严欢欢.冷却期制度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5]唐哲.推行有条件的后悔权[j].中国质量万里行,2006(3).
[6]侯先锋.论后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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