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3年3月)62280351[1]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新三板上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管理制度模版
一、前言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三、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3.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认真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权利。
5.注重风险管理,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备要求
1.在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及时向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报备。
2.在买卖公司股票后三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告。
3.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签署确认书,承诺上述报备要求的履行,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内幕信息报告。
五、禁止行为与适用处罚
1. 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作出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六、其他事项
1.本制度的修改或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环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11月20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简称“高管”)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山东齐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客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持有及申报要求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2、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5、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秘资格考试培训题库-附答案(二) (1)
董秘资格考试培训题库-附答案(二)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判断题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的,无论股票发行、上市与否,均应当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保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错。
2、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但非公开发行则可豁免核准要求。
错。
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无论公开与否,均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
5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错。
6、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所提交的有关申请文件。
对。
7、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错。
8、只有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才能买卖,并且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错。
9、证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除可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外,还可采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对。
10、证券交易以现货方式进行,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证券交易的其他方式作出规定。
错。
11、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开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并且可以根据需要自主调整具体的收费标准。
错。
12、某上市公司董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三个月内即卖出,公司的一名小股东得知公司董事会没有收回该董事买卖所得收益,则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错。
13、证券交易所可以制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但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理工监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11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通达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1年8月) 2011-08-02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二零一一年八月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五)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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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江苏吴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以及披露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2、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后的2个交易日内;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的2个交易日内;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以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以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且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以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3、本次变动以前持股数量;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5、本次变动以后的持股数量;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以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以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股份变动管理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前,应当提前2个交易日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以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每年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以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以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且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且已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本人在离职以后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以后的十八个月或者十二个月期满,并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以后2个交易日内;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相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公司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2、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以及处理情况均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