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山西怀仁峙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怀仁峙峰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荒沟填平造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本)山西智威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1337号二O一八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3)1.1项目的背景及特点 (3)1.2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 (4)1.3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5)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2)1.5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13)第二章总则 (14)2.1编制依据 (14)2.2评价因子 (16)2.3评价标准 (18)2.4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 (20)2.5环境功能区划 (23)2.6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24)第三章建设项目概况及工程分析 (25)3.1建设项目概况 (25)3.2工程建设内容 (25)3.3工程总体布置 (33)3.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3)3.5公用工程 (34)3.6工程方案 (35)3.7工程分析 (40)3.8抚育养护措施 (48)3.9工程产排污环节分析 (49)3.10污染源分析及污染防治措施 (49)第四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55)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区域污染源调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5)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55)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60)5.3本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 (61)5.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79)5.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1)5.6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1)第六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 (84)6.1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84)6.2环保投资估算 (88)第七章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90)7.1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90)7.2生态效益分析 (93)7.3社会效益分析 (93)第八章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94)8.1环境管理 (94)8.2环境监测 (96)8.3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 (97)第九章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99)9.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99)9.2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99)9.3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99)9.4环境影响分析 (100)9.5公众参与 (101)9.6环境保护措施分析 (101)9.7环境损益分析 (101)9.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01)9.9总结论 (101)第一章概述1.1项目的背景及特点山西省是我国煤炭产量大省,是我国最主要的煤炭能源基地,其资源非常丰富,2013年产量已超过9.63亿吨。
煤矸石综合利用与矿山生态修复的战略思考

煤矸石综合利用与矿山生态修复的战略思考【摘要】我国是煤炭资源开采大国,煤炭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煤基固体废物,对矿区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已成为制约矿山生态修复的重大战略问题。
目前,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存在储量大、综合利用率低、空间分布不均衡等特征,煤矸石综合利用能力难以满足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研究基于煤矸石主要来源及理化性质,分析了其排放及综合利用现状,阐述了其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应用,同时探讨了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
提出将“充填开采、塌陷区回填、土地复垦修复、地面筑基”的生态修复途径和“煤矸石发电、筑材、化工品、价元提取”源化利用途径相结合的发方向。
1引言煤炭是世界上重要的化石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主导地位[1]。
煤基固体废物是煤炭资源在开采、加工、燃烧、转化等过程中产生的附属产物,主要包括煤矸石、粉煤灰、锅炉渣、脱硫石膏、煤气化灰渣和煤液化残渣等[2]。
其中煤矸石年产生量达7.43×108t、粉煤灰年排放量达5.80×108t,两种固体废物产生量占煤基固废总产生量的85%以上。
煤矸石堆置占用大量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使得矿区的地质结构遭到破坏,极易引起地表塌陷、裂缝、下沉等地质灾害问题。
严重时会造成矿区生态环境失衡,增加矿区生态修复的难度[3-4]。
煤矸石是采煤和洗煤过程所排出的固体废物,其理化性质主要取决于煤的原生状态[2]。
本研究选取煤矸石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煤矸石的来源、分类及理化性质,分析我国煤矸石的排放现状和综合利用现状,在此基础上阐述煤矸石在矿山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应用,同时分析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旨在为我国煤矸石产业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2我国煤矸石的性质及排放现状2.1我国煤炭产量概况我国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近十年来,我国的煤炭产量一直占全球煤炭总产量的40%以上,如图1所示。
2021年,全球煤炭总产量达到8.173×109t ,主要集中在中国、印度、印尼、美国等国家,如图2所示,其中,我国的煤炭产量达到4.126×109t ,约占全球总产量的50.5%。
煤矸石综合利用及装配式政策整理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的政策。 第三章 税 收 减 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 用: (一)井下充填;(二)发电和热电联产;(三)煤矸石生 产建筑材料; (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五)土地复垦及生态 环境恢复;(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 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 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 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 持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 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 先选用。
四、主要措施 2、加大政策资金支持。针对经济效益好、科技含 量高的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土地、环保、 资金、税收、金融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5、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广煤矸石、粉煤灰制新 型建材,……住建部门要在建筑工程前期设计和建 筑施工中,大力推广使用煤矸石、粉煤灰建材产品 。
三、发展重点 (二)加大煤矸石综合利用力度。以煤矸石直燃发 电、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等大宗利用为重点, (六)促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 政府性投资要加大对煤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支持 力度。 四、保障措施 (四)加大政策支持。……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 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
新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 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可获鼓励扶持

介 绍 ,此次 修订主要在立项 审批 、 保 护等方 面建立 了相应 约束机 制 云南等 ) 资源综合 利用主管部 门要
土 地 约束 、 环境 保护 、 安全 生产 等 和指标要求 。新 《 办法》 规定 , 煤炭 会 同有关 部 门组织 编制本 行 政 区 方 面强 化 了对企 业和 各级 人 民政 开发 规划 和建 设项 目的可行 性研 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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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管理 办 法》 发 布
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可获鼓励扶持
本刊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科 贮存 、 流向 、 利用 、 处 置等 数 据 信 6 0 %( 重 量比 ) , 且 收到 基低位 发热
利用 、 高附 加值 利 用 , 加 强全过 程 选址 、 设计 、 建设及 运行 管理 应 当 煤 矸石 综合 利 用发 电 ( 含热 电联 管理 , 提高煤矸石利 用量和利用率 符合 《 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 、 处 产 ) 企业 , 可享受环保 电价政策 。 对 的总体要求。 置场污染控 制标 准》 、 《 煤炭工程项 弄虚作假 、 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 全 二是建 立完 善 了煤 矸石 产生 目建设 用地 指标 》 等相关要求 。煤 要 求 、 超 标排 放 的 , 取 消其 享受 国
技部 、财政 部等 1 0部 门近 日联 合 息。各省( 区、 市) 环境保 护部 门和 量不低于 1 2 0 0 千卡 / 千克 。
发布新版 《 煤 矸石综合利用管理 办 资源 综合 利用主 管 部 门将 本地 区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备循 环 流化 床 锅 炉及 发 电机 组 , 并 在 煤矸 石 的使 用 环 节配 备 准 确可 靠 的计 量 器具 。鼓励 能 量梯 级 利 用 , 满
足周边用户热 ( 冷) 负荷需要。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
定 的发 电项 目( 机组 ) , 其入 炉 混合 燃 料 收到 基低 位 发
热量 应不 高 于 1 2 5 5 0 k J ( 3 0 0 0 k c a 1 ) / k g 。
第十 四条
第九 条
煤 炭开 发项 目( 包括 选煤 厂项 目) 的项 目核准 申请 报告 中资 源开发及 综合 利用 分析篇 章 中须包 括煤矸 石 综 合 利用 和 治 理方 案 , 明确煤 矸 石综 合利 用 途 径 和处 置方式 。对 未提供 煤矸 石综 合利用 方案 的煤 炭开 发项 目, 有 关主 管部 门不得 予 以核准 。
责; 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 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 并符合《 固定 污染 源 烟气 排 放连 续 监测 技 术规 范 》 要求 , 同时保 留好 完整 的脱 硫脱 硝 除尘 系 统数据 , 且 保 存一 年 以上 ; 煤 矸 石 发 电产 生 的粉 煤灰 、 脱硫石膏 、 废
工、 同 时投 产 使 用 ; 涉 及 为其 他 单 位 提 供 煤矸 石 的工 程, 煤 矸石 利 用单 位 应 当具 备符 合 同家产 业 政策 和环 境保 护要 求 的生产 与处置 能力 。
临时性 堆放 场 ( 库) 选址 、 设计 、 建设 及运 行管理 应 当符
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 消纳煤矸石 、 消除矸石 山 ; 对确 实 难 以综 合 利用 的 , 须 采 取 安 全 环 保措 施 , 并 进 行 无 害 化处 置 , 按 照 矿 山生 态环 境 保 护与 恢 复治 理 技术 规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2018年发布)

标准;3.产品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4.企业建设符合《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
范》(GB51186)等要求。
1
一、煤矸 石
1.3
1.煤矸石综合利用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修订版)和《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GB/T29163)的要
求;2.产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1)、《烧结空心
砖和空心砌块》(GB/T13545)、《烧结保温砖和砌块》
(GB26538)、《烧结多孔砖和烧结多孔砌块》
(GB/T13544)、《烧结装饰砖》(GB/T32982)、《烧结路
面砖》(GB/T26001)、《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
(GB/T23451-2009)、《烧结瓦》(GB/T21149)、《烧结
1.煤矸石综合利用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修订版)和《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GB/T29163)的要
求;2.产品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建设用卵
1.2
建筑砂石骨料 (含机制砂)
石、碎石》(GB/T14685)、《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等
序号 综合利用产品
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
1.煤矸石综合利用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修订版)和《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GB/T29163)的要 1.1 水泥、水泥熟料 求;2.产品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硅酸盐水 泥熟料》(GB/T21372)等标准;3.产品符合《建筑材料放射 性核素限量》(GB6566)。
准。
1.8 人工鱼礁
1.煤矸石综合利用符合《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修订版)和《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GB/T29163)的要 求;2.产品建设符合《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 1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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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科技部部长万钢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4年12月22日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主要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纳入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工作方案(或低碳发展规划)。
第九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
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
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毀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第十二条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应根据煤矸石资源量合理配备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发电机组,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环节配备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
鼓励能量梯级利用,满足周边用户热(冷)负荷需要。
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项目(机组),其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第十四条煤矸石综合利用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
煤矸石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的煤矸石堆场(库)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应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植被绿化。
第十六条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一)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或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四)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鼓励措施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煤矸石井下充填;(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五)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
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引导、扶持、监管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正式运行后,煤矸石综合利用未按照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项目核准部门应监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扩建)煤矿或煤炭洗选企业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的或不符合《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煤矸石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罚没其环保电价款,同时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三)(四)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并限期整改;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矸石堆场取矸时,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煤矿生产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应当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