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
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
这种分法也有道理。
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
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六、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实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公报,在企业专利排名方面,华为以3898件连续第
二年位居榜首,华为 2016 年实现销售额 3950亿元人民币, 其中, 海外收入占 58%。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好的销售业绩, 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战无不胜, 华为 的武器就是以超强的自主创新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后盾。华为每年都将不少 于销售额10%的资金用于研发,在华为2万余名员工中,研发人员就占到46%。 华为在全球范围内包括北京、上海、印度、俄罗斯、瑞典、美国等地成立了 10 多研究所。通过十几年如一日的持续研发投入,华为在成功拥有同步业界的核
经济发展需要资源有效配置,知识产权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 因素。从经济学角度看,产权安排属于制度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知识产权属 于无形资产,在经济学上表现为一项经济资源,在企业中表现为一项经营资源。
资源优化配置是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宏观经济浪费,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对现有
技术成果与各种投入要素的有机组织。资源优化配置是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市场 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知识产权制度最终促进知识的创造和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
种标识,且由智力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既是一种财产权利,又是 一种生产要素;既是一种具有独占性私 有财产,又是一种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 中形成的任何人都可以共同享有的社会 财富。其根本属性为“知识财产权”。
二、我国的经济发展
• 当前,国际国内经济态势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从中长期看,我国经 济发展有两个趋势可以基本确定:一是 GDP增速在总体持续回落中出现部分区 域塌方式的下滑;二是物价上涨的内外压力交织并将较长时期存在。应对经济 增长速度低一点、物价高一点可能带来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长期看,根本途 径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世界经济形势变幻莫测,关键在于准确、辩证理 解和把握好“稳中求进”这一经济工作总基调:稳中求进,稳是基础,进是争
知识产权的诞生和变迁

知识产权的诞生和变迁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的产物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它的概念是在人类社会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与文化和科技的进步密不可分。
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源在古代,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尚不成熟,很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创作和发明的权益。
然而,一些古代文明如古希腊、古罗马和印度等都有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古希腊有一些法律规定来保护作品的作者,比如对盗版行为进行处罚。
古罗马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对于剽窃、盗版和虚假标注等行为进行惩罚。
印度的《曼昆法典》中也包含了一些对创作者权益的保护条款。
工业革命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工业革命的到来带来了大量的发明和创新,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发明和创作涌现出来,促使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
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在英国诞生,比如1710年的《版权法》和1857年的《专利法》。
这些法律确立了作品的版权和发明的专利权,为创作者和发明家提供了法律保护。
自此之后,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逐渐加强,形成了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
知识产权的变迁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形式和保护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和普遍。
盗版和侵权行为增多,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因此,各国纷纷进行了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加强对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
例如,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打击网络盗版和侵权行为,同时国际间也进行了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的诞生和变迁是人类文明和科技进步的产物。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演变,以适应新的挑战。
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有助于激励创新和促进社会进步。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就,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
这一成就的取得主要得益于我国制度建设的完善、技术创新的推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加强等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这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路径,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1.2 文章结构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原因。
通过分析制度建设完善、技术创新推动和国际合作加强等方面的因素,揭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
同时,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和经济发展需求驱动等方面的分析,提出对进一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建议和展望。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化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认识,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2.正文2.1 制度建设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建设的完善。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优化和改革,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首先,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签署了多项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与国际接轨。
这为国内外企业在中国市场展开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基础。
其次,我国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修订,比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不断得以完善。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修订,有助于为创新者提供更加清晰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作,有效地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为创新活动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制度建设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论知识产权的发展沿革与认知

论知识产权的发展沿革与认知作者:王麒皓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7年第48期摘要:知识产权是一门新型的专业,主要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对知识产权发展与沿革的考察和认知,是知识产权课程的前提基础和重要环节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课程教育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48-0229-02我国现阶段开设的知识产权专业院校为35所,知识产权作为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内容不仅包含法学知识,还需要学生对数学、物理学、工程类专业课进行一定的认知。
经过笔者对相关学院的走访调查发现,一些院校的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对学生而言很少涉及知识产权沿革历史方面的教育,对其的发展认知尤为必要,也能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该项法律制度。
因而,在法学教育中,这一部分必不可少。
一、知识产权的由来和发展知识产权源于日语中的知识财产。
日本的《知识产权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与知识财产的概念,我国将其概念又加以扩大解释,使之更加完善。
从国际角度来看,最初的知识产权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
这种特权或是由君主个人授予,或是封建国家授予,或是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
[1]直到18世纪初英国《安娜法》的颁布,是知识产权中著作权法律合法化的标志,而且是一个体系化的内容。
19世纪上半叶以前,法律所采取的形式是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偶然形成的,每项立法反映了推动该项立法的利益集团(无论它是某个特定的行会、某个特定的行业部门或者以利益为基础的某个社会社团)的利益[2]。
此阶段为特定事项给予权利,此权利也源于法律的规定。
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理解和研究认识的不断提高,也将知识产权在不同领域、不同学科间的融合点区分得更加明确。
结合知识产权本身特点与工业时代的现实背景,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两个大类:文学产权与工业产权。
这时提出的两个概念得到国际的认可,因而缔结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导言知识产权是一种通过法律保护创新与创造力的制度,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和保护创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变革。
本文将探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以及它对创新和经济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中期。
当时,我国开始进行改革开放,逐渐融入到全球经济体系中。
为了保护我国的科技成果和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制度被引入并逐步完善。
1984年,我国通过了第一个商标法,为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接着,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逐渐出台,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加剧,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签署了《知识产权权益与贸易相关的方面协议》(TRIPS协议)。
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入了新的阶段。
为了履行国际承诺,我国修改了既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我国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了知识产权审判的力度。
通过侵权案件的快速审理和严格惩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的支持为了鼓励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我国加大对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资金投入,以支持科技创新。
同时,我国提供了丰厚的知识产权保护利益,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创新。
另外,我国还出台了技术转让和转化的政策,支持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通过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和服务,我国积极促进了经济发展。
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加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各国之间合作的重要领域。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趋势1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趋势杨芳(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网络工程1班)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经济资源。
在当代,知识产权也已成为一个战略问题,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和发展趋势也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创新;战略措施文献标识码:A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trendYang Fang(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Network project class 1)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 kind of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 it is a kind of very important economic resources.In the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become a strategic problem, in country and enterprises in the stature.Based on the import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and development trend also has the very vital significance.Key words:Knowledge economy;Knowledge innovation;Strategic measuresLiterature identification code:A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在知识创造、科技发明、文化创意等方面所产生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和经济权益。
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并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知识产权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与演变。
一、古代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古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未被明确界定,但人们已经开始尝试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
在古埃及时期,法老们就设立了专门负责保护技艺的机构,他们认为技术的传承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在古希腊时代,有一些城邦为了鼓励科技和艺术创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
二、中世纪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欧洲某些城市开始兴起世袭商行,但仍存在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当时人们在学术界和商业界的创新成果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也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推动。
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的到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世纪末,多个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创新成果。
1883年,巴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各个国家开始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
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等。
四、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知识的传播空前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盗版、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等问题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采取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五、未来知识产权的趋势与展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新问题。
比如,如何保护人工智能产生的创新成果,如何平衡创新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建立一个更加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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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根据史料记载,北宋神宗(公元1067~1085年)继位前,为保护国子监刊印的《九经》,朝廷曾下令“禁擅镌”该书,即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如果想要刻印,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
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欧洲著作权产生之前的出版特许权极为相似。
宋朝同样也出现过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作为商品标志的事例,这个“白兔”标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与现代商标的特征也非常相近。
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上始终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上贯彻重刑思想,始终没有建立起私权体系,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思想的这些特点,与创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西欧国家迥然不同。
中国的封建社会不具备孕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土壤,所以在宋代曾经出现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萌芽,也只是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如流星般划过一道绚丽的光彩,随即消逝无痕。
中国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全盘从西方国家引进的。
欧洲的情况与古代中国大不相同。
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就奠定了较完备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并形成了无形财产权的理论,其时无形财产权的客体还主要是债务、继承权等权利,虽与知识产权无关,但却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提供了理论基础。
中世纪早期的欧洲是封建割据的时代,战争频繁,经济主要是庄园式自然经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史称这一时期为欧洲的“黑暗时代”。
到了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沿地中海形成了欧洲的贸易中心,出现了威尼斯、巴黎、里昂等商业城市。
欧洲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封建制度逐步解体。
随着商品经济在欧洲的蓬勃发展,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渴望孕育并爆发了席卷欧洲的“三R”运动,即罗马法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
在这个时期,欧洲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大力提升,各种新技术不断涌现,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得以确立。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孕育形成的。
中世纪欧洲行会组织比较发达,行会是城市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和社会互助组织。
行会对外垄断本地市场,对内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则来约束会员。
行会规定,不参加行会的人不得营业,严格限制外地人在当地的经营。
行会内部则实行统一价格,禁止个人的垄断和暴利。
行会制度限制了创造发明。
为了突破行会限制,吸引更多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英国在13世纪,由国王对到英国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颁发“保护令”。
1 5世纪的威尼斯对发明人授予特许“专卖权”,取得专卖权的发明人可以不受行会的管制,自由经营销售其发明的新产品。
1421年,意大利人布伦内莱希因其发明“装有吊机的驳船”被授予3年的垄断权,取得了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
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发明人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仿造设施也将全部被销毁。
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
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规定国王可以对新产品的发明人授予14年的独家生产或制造此类产品的权利。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源于活字印刷术在欧洲的传播。
欧洲在活字印刷术传入以前,主要以口耳相传和手抄誊写方式来进行文化传播和书籍复制。
刻版印刷虽早于活字印刷被使用,但因其制版困难,也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文化的传播方式和途径。
13世纪欧洲的旅行家发现了中国的活字印刷术,并将其带回欧洲。
1450年,德国人在此基础上发明了金属活字印刷术。
德国人在1469年将金属活字印刷术引进威尼斯后,取得了当地政府赋予的5年的印刷专利。
期满后,更多的人开始进入印刷行业印刷销售书籍,成为出版商。
当时金属活字印刷设备购置不易,出版商出版书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威尼斯政府就通过授予特许权的方式,赋予这些出版商对某些书籍垄断印刷和销售的特权,以便其可以早日收回投资。
这种被称为印刷专利(Printing Patent)的出版特许权,本质上是统治者赐予的特许经营权,而非财产权,保护的也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
虽然后来作者也可以从出版商那里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其依据仅是基于双方的契约,而没有把作者获取报酬的权利视为一项财产权。
1544年,威尼斯颁布法令,规定出版商必须征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后才能被赋予对该作者所创作书籍的出版专利,这项制度形成了对作者权利的间接保护。
随着威尼斯逐渐衰落,英国的势力逐渐兴起,欧洲的商业中心转移到了英国。
英国在1475年引进德国金属活字印刷术后,其书籍出版商也以国王特许方式保护其出版独占权。
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造就了大量宣扬民主政治和科学思想的书籍在民间迅速传播,对国王和宗教权威形成了有力的挑战,因而被视为异端邪说。
国王于是通过印刷行业行会,以赋予行会出版独占权为条件,要求行会对其成员进行出版管制和内容审查。
出版商只有先在行会登记才能取得国王赋予的印刷专利,书籍印刷后需向行会交存五本样书。
会员依据行会的管理规则取得书籍的独占权,这就是行会出版权(Stationery Copyright)。
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垄断法案,规定国王除有权对新发明赋予独占权外,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赋予任何专利独占权,出版商的印刷专利被取消,仅存行会出版权。
行会出版权原本没有法律效力,议会通过授权法,要求发行书籍必须取得行会出版权,将其合法化。
授权法在1694年失效后,行会出版权失去了法律效力,导致英国出版业陷入混乱。
而在作者方面,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作者开始主张对创作本身的保护,强调对自己作者身份的彰显,要求出版商在出版书籍时必须标明作者的姓名,认为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不仅仅限于财产权部分,还具有人身权的属性,视作品为自己精神创造的产物。
经过出版商和作者的不懈努力,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这部法律的全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以下简称《安娜法》)。
《安娜法》吸收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对作者权利予以法律保护,但保护范围比较有限,保护的作品类型只有书籍,而且规定须登记才能取得保护,保护期限只有14年,期满可以再延长14年。
《安娜法》是近代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典。
此后,英国陆续于1734年颁布了《雕刻著作权法》,1814年颁布了《雕塑著作权法》,1833年颁布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颁布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逐步形成了完备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不分中外,人类自古就有在物品上刻印标记的现象,这多是作为区分物品所有权的标记,与商标存在本质的不同。
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前,商品生产主要以工场手工业为主。
商人和手工业者都通过加入行会来取得经营资格,并受行会的控制和保护。
行会要求成员必须在其生产制造的商品上使用行会的标记,一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保持行会的垄断。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行会制度逐步衰落,商品生产者开始使用自己的标记。
1618年,英国法院在一起诉讼案件中,对商品提供者的专用标记予以法律保护。
18世纪的工业革命彻底改变了欧洲的经济,机器大工业取代了工场手工业。
机器化生产使得产量大增,而地理大发现后的殖民主义,也开拓出了世界市场,这使得欧洲率先进入全面的商品经济时代。
商品生产者为了区分商品来源而使用的专用标记逐渐固定其形态,并具备了脱离商品本身而独立存在的价值。
1803年,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其规定假冒他人商标将被处罚。
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明确规定,商标应与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1857年,法国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
随后欧美等国家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商标法。
专利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分别出现后,因其能适应和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而先后被欧洲各国所采纳,并传入美洲和亚洲,美洲和亚洲各国通过国内立法,也纷纷建立了自己的专利权制度、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
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都是依据各个国家国内法所授予的独占权,因此具有地域性的特点。
这使得权利人在某一国家获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却不能同时在其他国家受到同样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尝试通过以订立国际条约的方式来协调各国的立法,使权利能突破国界,在外国也能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1883年,《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缔结,这是国际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即专利、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缔结,这是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奠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为外国人提供本国法律保护的国民待遇原则和规定成员国在制定本国知识产权法时应遵守的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国际组织,管理有包括《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在内的27项国际条约,还与别的国际组织共同管理有两项国际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而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时有发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议题。
1994年谈判结束,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最终文件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文件之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它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计算机软件)、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工艺品的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七大类知识产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