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蒋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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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

对知识产权的认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对其所创造的独有的思想、技术、作品等所享有的权益。

它是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创造力发展的重要制度。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重要性、保护措施以及应对挑战等方面探讨知识产权的认识。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它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授予,使得创造者能够享有其创造成果的专有权益,并对其进行控制和经济运用。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1. 促进创新和创造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提供了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人们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研究。

通过向创造者提供合理的回报,知识产权激发了人们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2.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知识产权的存在,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创造成果。

这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确保创新者能够充分享有其劳动成果所带来的利益,同时也鼓励其他人更加努力地进行创新。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法的、有品质保证的产品或服务。

通过商标制度等方式,消费者可以识别和选择他们信任的品牌,避免购买到侵权产品。

4. 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企业提供市场竞争的优势,激发投资和创业活动。

它促进了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法律体系来实现。

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以保护创造者的权益。

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确保创新者能够享有其创造成果的权益。

2. 国际合作和协议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议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旨在为知识产权提供国际公认的标准和保护机制,进一步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

3. 公众意识和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

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

这种分法也有道理。

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

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产权的概念越来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它们是创新和创造力的产物,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质,其保护和维护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

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是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手段。

首先,我们来谈谈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概念,它是对人们在创造性活动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这些智力成果可以是发明、创作、设计等,它们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商业等。

它们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是为了保护创造者的权益,鼓励创新和创造力的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创作者可以享有其创造的成果,获得经济利益,从而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新活动。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通过保护创新成果,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质使得其保护和维护变得困难。

与物质财产不同,知识产权无法被触摸和感知,容易被复制和传播。

这就给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复杂和艰巨。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较广,涉及到各个领域和行业。

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针对性的法律和政策,而这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和协调。

最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面临着国际化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超越了国界,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和协商。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和困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发展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意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各种创作和创新活动中所创造的各种智力成果的产权。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知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理1. 独占性原则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独占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其创造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权利,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或侵犯其知识产权。

2. 公平原则知识产权制度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以公平为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不应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知识产权所有者在行使其权利时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3. 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所有者必须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知识产权,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1. 家族法制早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由家族法规范,知识技艺通过家族世袭传承,知识的传承和保护主要靠家族内部的规则和约定。

2. 政府法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开始制定法律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逐步建立起来。

3. 国际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不再局限于国家范围,国际合作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成立和合作,促进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四、总结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发展历程体现了知识创新和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在全球范围内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创新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全球知识创新和经济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义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义,基本偏重于执法方面,一般概括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或称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栓释为执法、查处或审判等是不全面的,甚至此种概念上的定位会给实践带来很大的盲目性。

在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特别是某些发达国家经济制裁的压力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才力,动用多种机关进行打假冒、盗版的行动,我们取得了不可否认的,但在相当多的地区和领域侵权活动有增无减,甚至越演越烈。

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观念上不能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立体、全面、宏观、深入的理解,对全社会特别是对产业界以至对知识产权执法机关,以全面、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培养、引导上十分薄弱:"公众"意识不强,视侵权为"合法";某些企业不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还受利益驱动乐于侵害他人权利;在执法机构上出现部门分立、各成体系、地方保护、存有摩擦的严重现象。

在此种环境下,知识产权焉能获得全面、完满的保护?因而,从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发,建立正确、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知识产权,国家通过立法使其地位得到确认,并且通过知识产权法律的施行而使其取得现实的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对法律和法律的施行依赖程度较有形财产的民事权利要高得多。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决不仅仅是行政执法和打"官司",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含含义起码包含五个方面:首先是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蒋志培)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蒋志培)

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相关内容蒋志培上传时间:2001-9-27我国民法、知识产权法确立的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是对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圆满实现的一种救济措施。

不履行义务既导致民事责任,又直接成为提出诉讼请求的诉因。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积极的与消极的双重权能。

其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人积极利用其知识财产实现知识产权而主动进行的行为。

它包括对知识产权或称知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即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根据知识财产的性质和领域为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对其加以利用的权能,取得收益或新增利益的权能,以及对知识产权事实上或法律上处分的权能。

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权利人享有排斥或排除他人对其知识产权违背其意志的不当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此种权能,是在法定条件成就的条件下,权利人不得已而对向其权利不法妨碍行为采取的被动措施。

知识产权的消极权能着重于排除对知识产权的侵害等各种妨碍权利实现的障碍,是保持知识产权圆满状态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权能。

此种权能的法律集中体现和法律外壳,就是知识产权的请求权。

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请求权的含义,应是指知识产权已经并正在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知识产权人为保障其权利的圆满状态和充分行使,享有对侵害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的权利。

此种请求权即可以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侵权行为,也可以针对即将发生的潜在侵权行为,以及虽然未受到侵害但存在对权利存有现实侵害危险的,请求停止侵权、请求停止侵权的预备行为或者消除侵权危险等,以阻止现实的或潜在的侵权行为的进行或发生。

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既是知识产权请求权追求的目的和结果,也是此类请求权的最终实现,同时也是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

不能认为它们成为民事责任的形式,就否认其作为请求权的事实。

在这里,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权是导致不法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前提,行为人受到民事责任追究是权利人实现其权利消极权能的必然结果。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与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与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与内容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无论是个人的创意成果,还是企业的核心技术,都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以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那么,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它又包含哪些具体的内容呢?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些成果可以是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于确保创造者能够从他们的创新和努力中获得经济回报,同时激励更多的创新活动。

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

在古代,一些国家就已经有了对创作者权利的某种形式的保护。

然而,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工业革命之后逐渐发展起来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授予发明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该发明。

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通常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

例如,一种新的药物配方、一项新的制造工艺或者一种新的机械装置都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保护为发明者提供了强大的激励,促使他们投入时间和资源进行研发,同时也促进了技术的传播和进步。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包括小说、诗歌、音乐、绘画、电影、软件等。

著作权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广播等权利。

当我们购买一本书、观看一部电影或者使用一款软件时,实际上是在享受著作权所赋予的合法使用权利。

著作权保护不仅保障了作者的经济利益,也有助于丰富文化和知识的多样性。

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

商标权的保护使得企业能够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防止他人假冒或混淆其商品或服务。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够吸引消费者并建立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度。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

从历史角度看知识产权的发展与演变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是指人们在知识创造、科技发明、文化创意等方面所产生的成果所享有的法律和经济权益。

知识产权的概念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并演变。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知识产权在不同时期的发展与演变。

一、古代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古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未被明确界定,但人们已经开始尝试保护自己的创造成果。

在古埃及时期,法老们就设立了专门负责保护技艺的机构,他们认为技术的传承对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在古希腊时代,有一些城邦为了鼓励科技和艺术创新,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了创作者的权益。

二、中世纪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欧洲某些城市开始兴起世袭商行,但仍存在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当时人们在学术界和商业界的创新成果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这也限制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推动。

三、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进步的到来,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9世纪末,多个国家开始制定相关法律来保护创新成果。

1883年,巴黎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各个国家开始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

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主要包括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等。

四、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知识的传播空前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盗版、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等问题成为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纷纷采取行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五、未来知识产权的趋势与展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将面临更多新问题。

比如,如何保护人工智能产生的创新成果,如何平衡创新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等。

这些问题需要全球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法力度,建立一个更加公正、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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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法律保护的含义(注1)蒋志培上传时间:2001-6-7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3),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注4)。

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一种翻译。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或定义和其特点,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注5)。

有的学者主张从知识产权的范围了解该概念(注6),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用概括式给知识产权下定义(注7),还有的学者建议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注8)。

从国际上看,对规范知识产权领域立法、执法和一般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本身并未给知识产权下概括性的定义,它们只是规定列举了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则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

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注9)。

但该教程无须经过条约成员的签字和投票,也因而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对于条约和法律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规定了权利的具体范围和如何调整此种权利关系、保护此种权利的实现,也就完成了任务。

而此种任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排除了应当在理论上在深入对其认识的基础上给予其合适的理论概括,包括赋予其准确的概念。

由于国际上有专门制定和操作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谈判和各种理论观点对我国影响颇深。

以至于学者评价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几次"热" 与"冷"根源均来自国际双边谈判和国际公法领域(注10)。

又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进入我国是近20年的事,我国虽然在知识产权理论教学研究的巨大成绩(注11),但应当承认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是正在建立和发展中,不能说成熟和完善,这不但因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起步晚,还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

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注12)。

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范围说或列举说。

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注13)。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注14)。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注15)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注16)其二,概括说。

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

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注17)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注18)。

其三,无形财产体系说。

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注19)。

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

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注20)。

所谓概念(CONCEPT)的含义,是指在头脑里所形成的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注21);对某事物内在、潜在和优先的看法、总体的观念(IDEA UNDERL YING SOMETHING,JENERAL NOTION)(注22)。

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所作的简要说明(注23);对词语等确切含义的表述(STATING THE EXACT MEANING (OF WORDS, ETC.))(注24)。

可见确切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无论中外,始终是人们追求深入认识某一事物、准确把握该事物本质属性的明确表述。

这种表述不但存在,而且在人类认识世界的长河中必须作出,并且能够作得越来越完美。

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们对某一事物内在本质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螺旋式上升,不断反复无穷尽的过程;每一步认识的深化即使存在偏差或错误,都是向真理跨进了一步。

对知识产权概念和对该领域中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范围也要遵循这种世界观。

所谓范围说与概括说分别从被研究对象的一翼入手、深入,范围说着重在知识产权含概的范围上,让人们对知识产权都包括什麽权利一目了然;概括说不满足于对知识产权范围中权利"帐单" 的列举,试图把握和概括知识产权的本质,但有时又太牵强附会。

无形财产体系说看到了人们对知识产权概念认识的不满足,力图作出新的概括,解决人们的认识中、认识与实践中存在的矛盾,意义重大。

但以无形财产体系的新的概括代替已经约定俗成的知识产权,不但在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存在理解问题,而且在与国际交往中也会使国际同行产生某种程度的沟通困惑,还不如就说大家都懂的"INTELLECTUAL PROPER RIGHT" (知识产权)来得痛快。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关于知识产权概念的三种主张,发现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它们虽有侧重点的不同,但很难就说它们那一种主张就是片面的。

那麽,能否在无形财产体系说的认识理论基础上,汲取范围说与概括说的有益侧重点,再提出对知识产权的一种新的定义,或者对以上叙述的定义进行更深入、新的理解呢?这是可能的。

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每个法都赋予作者、艺术家、设计人等权利人以商业利用其成果的权利,都创设了一类无形财产(注25)。

当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时候,美术、技术和组织等的智慧产品是人类最有价值的财产(注26)。

知识产权的"知识"可能成为自命不凡、炫耀的概念,但它获得了最通行的传播;知识产权的"产权"确立了一个涉及鼓励、促进人类创造性的法律角色的主要政策(注27)。

知识产权法是关于保护、促进人类创造性而排除违法限制其成果传播的法律,它涉及人类智慧创造的全部:文学、可视艺术、音乐、戏剧、有用信息的编辑、计算机程序、生物工程、电子工程、技术、化学、产品设计、新植物种类、半导体布图设计、人类识别特征和贸易识别符号等(注28)。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最早出现知识产权的概念外,承袭了德国民法大部分内容的日本,在范围上及用语上均有与德国相近的地方(注29)。

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它却是法国各种知识产权法的产生的依据,它还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在转让等处置方面,以及在诉讼程序上进一步得到统一(注30)。

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一个突出典型。

先受德国后受日本民事立法影响较大的我国台湾知识产权学者认为,知识产权(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IPR,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权)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

但是只有少数情形能享有法律上财产权的保护。

法律上所保护者,由各国依照自己的国情及文明发展,予以界定(注31)。

知识产权用语内涵随着时代与使用者而有不同。

依照早期的欧陆用法,它针对著作物,很少用来指商标。

时出今日,此用语已获得国际承认,出现在多项国际协定,包括范围较观广,而且日益扩大的趋势(注32)。

可以看出,两大法系以至整个世界的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

我们还能看到,虽然技术发明、商品、文学艺术作品等知识产权所依存的实体自古就有,但知识产权则只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注33),并且其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在分析当今各类被通称为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应当首先着力把握被知识产权所保护众多对象的本质,既注意保护对象的整体本质,又要注意每一类保护对象与它对象的本质差别;然后(或同时)掌握其整体和每类所保护的确切范围,并将其本质和范围两者结合起来,以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及其概念。

笔者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作者的一部普通书稿被印刷厂不慎丢失,作者以印刷厂侵犯其知识产权(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判决该作品视为发表,被告赔偿原告稿酬和精神损失共几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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