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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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基础知识

2007-04-16 19:53

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培训基础知识

第一讲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服务承诺

我们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业道德呢?这个问题可以分三个层面

来加以说明:

第一,图书资料管理人员首要认识到自己是一个中国公民。既是中国公民,就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学习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这是我们图书资料管理人员最起码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第二,我们要明确,高等学校图书馆、资料室是学校图书情报资料中心,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肩负着指导、帮助师生读者利用文献信息,使之获取知识和技能,同时又接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陶冶的重要场所。所以,在教师面前,图书资料管理人员是和他们平等的同事;在学生面前,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则是他们的老师。因此,图书资料管理人员除了要遵守每一位中国公民都要自觉遵守的社会公德以外,还要讲师德,比如“为人师表”、“诲人不倦”等。

第三,我们还要进一步明确,高校图书馆、资料室为教学、科研服务的这个“服务性”又决定了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师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综观高校图书馆资料室的发展历史和它的性质、特点,我觉得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就是“默”、“敬”、“博”、“雅”。

第二讲图书馆规章制度建设

图书馆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规章制度建设是图书馆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现代化建没的其他部分同步发展.我国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建设发展迅速,内部管理改革不断深化,促进了我国图书馆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现代图书馆的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功能,强调管理应更加规范、科学、标准,更能体现协作化的精神。

2、规章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图书馆赖以有序运转并促进事业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图书馆管理的依据和准绳,是图书馆管理的保障系统。通过它促使能量和

物质合理流通;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评价。

3、科学的、规范的管理是鼓励和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的需要。可以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有章可循。

规章制度是一种具有法规性质的管理体系,是有关法律的补充和实施细则。纵观世界上大到国家、政党和军队,小至各行各业,他们的兴衰成败无不受到“规矩”的制约。对于我们图书馆工作也同样如此,在国家没有颁布《图书馆法》的情况下,图书馆如果没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的、适用的、完整的规章制度运作于图书馆工作方方面面、各个环节,那么这个馆的管理工作就很难做好、也不可能纳入正常科学管理的轨道。从某种意义上讲,图书馆规章制度是指以图书馆法为基础的管理规定和章程体系。这个管理体系是图书馆各项工作的制度保障,是图书馆的管理依据。所以说,系统、健全、完善的图书馆规章制度,才能够确保图书馆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图书馆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讲现代图书馆员工的知识结构

主要内容:三个部分 1.图书馆员应具备的知识结构 2.图书馆员知识结构的生成

3.图书馆员知识结构的专深化

要做到图书馆员知识的专深化,图书馆领导应从实际出发,既要重视高级人才的培养,也要重视中、低层次人才的培养,更要重视各个岗位人才的培养,有较强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不搞一窝蜂式的进修、培训。作为个人来说,应服从单位的安排,从本职工作出发,有针对性地不断自我提高。

第四讲图书资料管理人员计算机基础知识培训

计算机在当今社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我们日常的工作也都离不开它。但是,这个新生事物也经常会给我们耍点小脾气,不跟我们合作,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一些不便。这里我们就结合工作实际,把日常工作中大家经常碰到的一些小问题,以及电脑维护保养方面要注意的问题拿出来重点谈谈。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电脑硬件的日常保养与正确使用、计算机病毒的防与治;第二部分:输入法的设置已经冷僻汉字的输入方法。

第五讲现代图书馆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是以信息媒体中的信息资源为工作对象,结合特定用户的信息需求,以信息开发为手段,对信息进行分析、综合、浓缩、转换与创新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的一种形式。

20世纪最后20年至今,图书馆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迅猛、最为激动人心的巨变,

但无论如何变化,图书馆和图书馆员的任务从根本上并未改变,仍然是对文献信息资源的采集、选择、存储、组织和传播,所改变的只是图书馆的结构和图书馆员处理信息的技术方法。因此,图书馆所有活动所围绕的核心,永远是更好地为读者提供信息服务。

第六讲图书馆服务中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以及广播组织等对经过其加工、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相应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或人格权。《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亦称《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两项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为:作者身份权(即署名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人身权利,在此基础上还包括了发表权和修改权。

财产权利又称经济权利。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权利。由于利用作品通常可以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权利,故称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指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由于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料除了“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外,大部分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对于这些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来加以开发和利用,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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