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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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
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11.10
•【字号】深市监标〔2015〕43号
•【施行日期】2015.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设计的创新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我局会同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编号:SZJG22-2015)。

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链接:查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0日。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一、概述随着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发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统一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工作,保障房屋建筑面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测绘单位的资质和要求1. 测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有丰富的测绘经验和一定的技术实力。

2. 测绘单位应具备完善的测绘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测绘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测绘过程和方法1. 测绘过程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方法,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测绘方法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选择,包括但不限于激光测距、影像测量和地面控制测量等。

3. 测绘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房屋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测绘过程不对房屋产生损坏或影响房屋使用。

四、测绘成果的保管和管理1. 测绘单位应将测绘成果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确保测绘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 测绘成果应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提交,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管理。

3. 测绘成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核对,确保测绘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测绘结果的使用和监督1. 测绘成果应按照规定用于房地产交易和土地规划等相关领域。

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测绘成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3. 对于违规测绘行为,相关部门应严肃处理,确保测绘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六、结语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我们期待此规程的顺利实施,为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尊敬的领导、各位专家和业界同仁:自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颁布以来,对于规范和统一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规程实施过程中,我们也深刻意识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本文将围绕规程的实施情况、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措施展开讨论。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引言在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准确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是非常重要的。

黑龙江省作为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地区,拥有丰富的房地产资源。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本文档将介绍黑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标准。

目的本技术标准旨在规范黑龙江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方法和步骤,确保测绘结果准确可靠,并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数据的比对和分析。

适用范围本技术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

测绘原则1.准确性原则:测绘结果应尽量接近实际情况,减少误差。

2.可重复性原则:测绘方法和步骤应具有可重复性,以确保结果的一致性。

3.统一性原则:测绘数据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记录和报告。

测绘方法1.建筑物外轮廓法:通过测量建筑物的外轮廓线,并考虑墙体的厚度,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具体步骤如下:–测量建筑物各个外墙体的长度,并标记测量点。

–使用全站仪等测量仪器,在每个标记点上测量建筑物的高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公式为:建筑面积= ∑(外墙体长度 * 墙体高度)。

2.分区测量法:将建筑物分为多个简单的几何形状区域,分别测量每个区域的面积,并相加得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具体步骤如下:–将建筑物划分为矩形、三角形等简单的几何形状区域。

–使用尺子、测量仪器等工具,测量每个区域的长度和宽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计算每个区域的面积,公式根据不同的几何形状而定。

–将每个区域的面积相加得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测绘步骤1.创建测绘任务:根据需要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确定测绘范围和要求。

2.配置测绘仪器:根据测绘任务的具体要求,选择适当的测量仪器,并配置好仪器参数。

3.进行场地准备:清理测绘区域,确保测绘过程中没有干扰物。

4.进行测量:按照选定的测绘方法,进行测量工作。

5.处理测量数据:将测量数据导入计算机,使用测量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6.生成测绘报告:根据测量结果,生成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保存相关数据和文件。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目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房地产行业中重要的环节,对于房屋购买、销售、评估和相关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制定规范细则,能够确保各方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统一的认同和遵循。

2. 术语定义•建筑面积:房屋平面各层分户用于居住或者经营的建筑部分的面积,包括室内外墙体;•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减去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后的面积;•建筑层高:从结构层面到天棚或者屋面最低点之间的垂直距离;•楼层面积:各楼层建筑面积或者净建筑面积之和;•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要求3.1 测绘单位资质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 - 具有测绘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 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工具。

3.2 测绘数据采集要求进行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时,应采集以下数据: - 房屋平面图; - 房屋各层平面的几何尺寸; - 房屋层高; - 房屋电线、管道等设施的布局。

3.3 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根据采集的数据,计算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 建筑面积=各层面积之和;- 净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摆放户内一般设备、器具和嵌入式固定家具的面积; - 公摊面积=楼栋内各住房之间和楼栋内非住房用房之间的共有部分。

3.4 测绘报告要求测绘单位应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测绘报告: - 测绘报告应清晰明确地描述测绘过程和所采用的方法; - 报告中应包含各层建筑面积、净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计算结果; - 报告应具备签章和日期。

4. 技术规范验收为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测绘单位提交的测绘报告进行技术规范验收。

验收要求如下: - 验收单位应具备测绘专业背景,熟悉相关技术规范; - 验收单位应根据测绘报告中的计算结果进行核对,确保计算准确; - 验收单位应对测绘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估; - 验收单位应出具验收意见,并向测绘单位提交评估报告。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要求要求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要求要求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发布时间:2006-7-19 8:22:03 被阅览数:1290 次来源:中国房产测绘网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房屋数据采集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附录A (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附录B (规范性附录)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附录C (规范性附录)条文说明C.1 术语和定义C.2 房屋数据采集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C.4 变更测绘前言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于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计算规则前后衔接的考虑,凡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或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进行过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并出具有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项目的后续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均仍按主管部门原计算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晓燕、黄是佩、涂志勇、蔡恒刚、樊钟声、章淑君、罗和平、费奎、夏辉、邹志平、文伟强、熊远社、张涛、刘勇、周运林、龚代琼、谭小波。

引言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

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东莞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细则
定义:指整栋建筑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建筑中建 筑面积。
添加标题
包括内容: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 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 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添加标题
不包括内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 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
测绘方法
测量房屋外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内墙的面积
测量房屋顶部的面积
测量房屋阳台的面积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应满足测量要求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环境精度要求:对测量环境进行控制,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添加标题
计算方式:共有建筑面积应包括参与的共有建筑面积可分 摊部分和不可分摊部分,参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应 按其可分摊的面积进行计算。
产权面积
定义: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 的房屋建筑面积
计算方式:按照《房产测量规范》 进行计算
包括内容: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和共有分摊面积
不包括内容:房屋的墙体、柱体 等结构部分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
共有建筑面积的定义与范围
测绘范围
不同类型建筑的共有面积测绘方法
共有建筑面积的测绘流程与注意事项
共有建筑面积测绘在房地产领域的应用
测绘方法
测绘工具: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 测绘步骤:测量、记录、计算 测绘精度:±0.01m 注意事项:保持测量工具的清洁和稳定
测绘精度要求
测量仪器精度要求: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精度等级不低于二级 测量方法精度要求:采用正确的测量方法,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量人员技能要求:测量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正确操作测量仪器 测量环境条件要求:测量环境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测量结果不准确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1. 引言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是为了规范深圳地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工作,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为房屋买卖、租赁以及评估等活动提供依据。

本文档旨在明确测绘的范围、要求、程序、方法以及数据的处理,以确保测绘结果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2. 测绘的范围和要求2.1 测绘范围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范围应包括:•建筑物的总面积•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不同功能空间的建筑面积2.2 测绘要求•测绘工作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测绘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测绘应包括实地勘测以及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绘制。

•测绘结果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保存,以便后续处理和使用。

3. 测绘的程序和方法3.1 测绘程序•测绘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测绘范围、组织人员和设备等。

•实地勘测,包括测量建筑物的尺寸、高度和各部位的位置等。

•绘制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标注清晰,尺度准确。

•对测绘结果进行校对、审查和修正,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测绘方法•使用全站仪等测绘仪器进行尺寸测量和定位。

•使用激光测距仪等工具进行建筑物高度的测量。

•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进行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的绘制。

4. 数据的处理和存储4.1 数据处理•测绘数据应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数据的逻辑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方面的检查。

•对测绘数据进行处理,包括数据的过滤、纠正、平滑和插值等操作,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和精度。

•对测绘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生成相应的报表和图表,以便于使用和交流。

4.2 数据存储•测绘数据应以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包括测量数据、绘图数据和处理结果等。

•数据应进行分级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数据存储格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以便于数据的交换和共享。

5. 其他要求5.1 资质要求进行深圳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范。

5.2 职责划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明确其在测绘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相互配合,确保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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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ZJG/T 22—2006
房屋的专有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对应于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3.1.7 房屋的产权面积 产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确权认定。 3.1.8 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 依据未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 筑面积为施工图测算面积。用于建设工程设计与报建参考。 3.1.9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依据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 为预售面积。用于房地产项目的预售审批及销售。 3.1.10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绘 依据竣工房屋的现状和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施工图所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 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竣工面积。主要用于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地价核算、房地产权初始登记和转 移登记。 3.1.11 房屋建筑面积现状测绘 依据房屋现状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出具的建筑面积为现状面积。主要用于旧城改造、 征地拆迁、土地评估、补办用地或规划手续、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等。 3.1.12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因房屋的产权界线、使用功能、房屋属性(如建筑名称、房屋编号等)发生变化而进行的房屋建 筑面积测绘计算。 3.1.13 房屋建筑面积分割测绘 依据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分割平面图或房屋现状,将一个产权单位划分为多个产权单位而 进行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绘计算。分割测绘属于变更测绘的一种。 3.2 建筑容量名词 3.2.1 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3.2.3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3.2.4 地面以上建筑面积 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7929-1995 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
CJJ 8-99
城市测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房产测绘名词 3.1.1
房屋面积测绘 房屋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与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 房屋公用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的测量与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分栋进行。 3.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外墙(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 3.1.3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单个产权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 阳台面积。 3.1.4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5 房屋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 建筑物内由多个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 公用建筑面积。 3.1.6
II
SZJG/T 22—2006
引言
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由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编制的GB/T 17986-2000《房产 测量规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 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于2000年10月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 该规程根据我市规划国土管理和房地产权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GB/T 17986-2000对建筑空间的面积计 算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从而成为我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实施细则。随着建筑设计的不断 创新,原规程已不能涵盖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且其中一些定义不够严格的问题也凸显出来。2005年4 月,为满足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需要,建设部与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ICS 07.040 A 78
SZJG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estate surveying and mapping
2006-06-25 发布
2006-06-25 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SZJG/T 22—2006
目次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7 5 房屋数据采集 ........................................................................ 7 6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9 7 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测绘 ............................................................... 31 8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3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记录表与分割测绘说明 .................... 36 A.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外业测量记录》格式示例 ......................................... 36 A.2 《点位、标高外业测绘记录表》格式示例 ............................................. 36 A.3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略图》格式示例 ................................................. 36 A.4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坐标表》格式示例 ............................................... 36 A.5 《房屋分割测点点位测绘说明》格式示例 ............................................. 3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标准格式 .......................... 42 B.1 《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 42 B.2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 42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条文说明 .................................................... 64 C.1 术语和定义 ....................................................................... 64 C.2 房屋数据采集 ..................................................................... 64 C.3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66 C.4 变更测绘 ......................................................................... 75
3.2.7 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3.2.8 规定建筑容积率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建筑容积
率。 3.2.9
规定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入容积 率的总建筑面积。 3.2.10 核增建筑面积 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 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的等量建筑面积。 3.2.11 建筑层数 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但不包括以下情况: a) 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 9.0 米以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
III
SZJG/T 22—2006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的一般及特殊情况的计算标准与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房地产权登记、征地拆迁赔偿、旧城改造、历史遗留房地产问题处理等活动中各类房G/T 2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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