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房产测量规范

房产测量规范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以上(含,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以下,室内层高在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房产测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五章房产面积测算面积测算系指程度面积测算,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户室,权属单元,建筑面积等。
一、房产面积计算一、一般规定1、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 2.20m,含2.20m以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人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3、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4、面积计算要求各类面积计算须独立进展两次,其较差在规定的限差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并校对签字。
二\成套房屋建筑面积规定1、套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建筑面积2、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十套内阳台建筑面积3、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面积的总和。
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不包含在构造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4、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支撑墙体所占的面积。
1套内空间的分隔墙墙体面积2套与套之间,套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有墙体按其墙体程度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墙体厚度不包括粉灰装饰厚度。
5、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程度投影面积计算。
1封闭阳台是指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阳台。
2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开工时的状态为准。
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构造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产测量规范

1总则1.0.1为了规范房产面积测量,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登记的房产面积测量。
1.0.3本规则所称房产面积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术语2.0.1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2房屋的自然层数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以上自然层计算,房屋的地下层(负层)数按±0.00以下的自然层计算。
2.0.3房屋层高房屋的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屋面的垂直距离,局部不一致时,以主要部分的层高为准。
2.0.4地上层数房屋±0.00以上的自然层数。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下同)的,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地上层数用正整数表示。
2.0.5地下层数房屋±0.00以下,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地下室(含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层数。
地下层数用负整数表示。
2.0.6房屋总层数房屋的地下层数与地上层数之和。
假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2.0.7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建筑物。
2.0.8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但不超过1/2,且采光窗在地坪以上的建筑物。
2.0.9架空层底层架空一定的高度,作为入口、存车、储藏、公共活动使用的空间。
2.0.10结构转换层简称转换层,是指建筑物某楼层因上部与下部的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而采用不同建筑结构类型,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
2.0.11消防避难层简称避难层,是指作消防避难用的楼层。
房产测量的标准规范以及计算方法

房产测量的标准规范以及计算方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房产测量内容与基本要求,适用于城市、建制镇的建成区和建成取以外的工矿企事业单位及其毗邻居民点的房产测量。
其他地区的房地产测量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60--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6962--1986 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CH 1003--1995 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3 总则3.1 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3.1.1 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 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 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3.2.1 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25m。
3.2.3 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3.2.3.1 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5mm。
3.2.3.2 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6mm。
3.2.3.3 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0.05m。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房屋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五条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有上盖,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部分。
第六条房屋的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空间的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七条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第八条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范围第九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内部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且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房产测绘面积计算规范的区别

阳台
1.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 按其水平投彩面积的一半计算。
1•封闭阳台计算全面积,不封闭阳台计算半面积。
2.无上盖的阳台不计算面积。阳台与其上盖相距超过一个自然层以 上,视为无上盖;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小于二分之 —的,视为无上盖。
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 20m以下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6
书库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 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111者应计算1/2面积
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 20m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2.20m以下 的部分不计算面积
23
保温层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富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 积。
房屋勒脚叹上的外墙体厚度不包括粉刷层(抹灰层)、贴面等外墙 保护层、外墙保温层、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慕 墙。
24
幕墙
以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玻璃慕墙作为房屋外墙的,结掏板外沿至玻璃慕墙外墙面的间距在0.20米以内的以实际间距确定外墙体厚度;超过0.20米以0.20米确 走外墙体厚度。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慕墙的,叹主 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栏杆等维护结构不视 为主墙。
5
架空层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 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髙不足2.20111的部位 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 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 脚架空层、多层建筑玻屋顶內、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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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挑廊、、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米(含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层高在米以上的地下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3.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4.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他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既有主墙体又有幕墙时,以主墙体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其墙厚亦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15.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米以上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6.与房屋相通的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雨蓬上盖面积小于柱外围水平面积时,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7.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体育馆(场)看台下空间加以利用的,高度在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按多层计)。
18.机械车库不论其高度和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
19.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0.房屋的伸缩缝,若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围护结构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雨蓬、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当围护结构向内倾斜时,按围护结构上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当围护结构向外倾斜或外凸时,按底板外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房屋附属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以及有主墙体的玻璃幕、金属幕及其他材料幕墙。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房屋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顶层挑台的底板局部是下层房屋的上盖时,挑台整体不计算建筑面积。
6.房屋的平台、花台、晒台及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等。
7.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8.骑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9.屋面上有柱有盖但无围护结构的一些观景建筑设施。
10.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的建筑。
11.广场式室外楼梯。
12.独立以及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3.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
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在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
判别房屋计算建筑面积的基本原则是:永久固定,层高米(含米)以上的房屋及与室内相通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应是有顶盖全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或底层有顶盖、有柱或有围护的部位。
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一般是不封闭的房屋及部位(房屋底层的部位除外)。
3.不计算建筑面积通常是层高小于米的房屋及部位;装饰性的建筑;与室内不相通的部位;沿街巷社会公用的建筑及无上盖或上盖为社会公用的建筑(除挑阳台、非广场式室外楼梯算一半面积外)。
特殊墙体及部位处理原则l.非垂直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的墙体向内倾斜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当房屋的墙体向外倾斜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2.不规则(弧状)墙体处理原则:当房屋墙体向内凹且内凹的高度高于米时,按其外墙高度米处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内凹高度低于米时,按最小部分的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
当房屋墙体外凸时,按底板(地坪)外沿测算房屋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一般规定l.房屋分摊计算,有合法协议的,按协议分摊;无协议或协议不明确的按本《规则》执行。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仅限于本幢内的共有建筑面积。
与本幢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变电房、水泵房、门卫等)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本幢内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用设施建筑面积亦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3.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按各户乘以房屋内相关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户摊得面积的具体部位。
共有部位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4.有两种以上房屋类型的综合楼,应根据房屋类型,按相关面积比例先行分摊除垂直通道(楼梯、电梯及相应走道,下同)外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此次分摊的最小单位为不同类型的),垂直通道不论所处功能区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按层分割,垂直通道面积并入各自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5.楼房下层(含底层)楼层的垂直通道,无论其使用(停靠、连通)与否,均应承担相应的建筑面积。
6.同一幢楼具有两个以上独立出入的单元(门牌号),其共有建筑面积应分别进行分摊。
7.套(单元)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和。
套(单元)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一)由房屋的套内、套内墙体面积、三部分组成l.套内使用面积(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2)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
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
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
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1),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2)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二)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全幢建筑面积-全幢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等(三)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四)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三、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l.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住宅楼以幢为单位,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
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业部分: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商业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4.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箱子间、壁柜、灶间、卫生间等凡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其建筑面积按部位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户数平均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