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案例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抗辩权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能够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当防卫的权利。
下面将以宗具体案件为例,详细阐述并说明被告在案件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庭审理、辩护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出被告履行抗辩权的有效措施。
案件背景: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害人称其未知身份人员进入其住所进行盗窃行为,导致贵重物品被盗。
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小区内的一名居民小张抓获,并指控其涉嫌盗窃罪。
案件被移送至法院审理,小张成为被告。
法庭审理:在法庭审理中,被告小张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并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小张可以提出对警方收集的证据进行质疑。
他可以要求法庭对警方是否依法进行调查进行调查,可以对警方调查情况进行追究,包括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链的完整性。
其次,小张可以提出对被害人的证词进行反驳。
他可以要求法庭核实被害人的真实身份,要求称述当时的具体情况,并与被害人的证词进行对比,寻找矛盾和不合理之处,从而质疑被害人的真实性和证词的可信度。
另外,小张还可以寻找现场的疑点。
他可以要求法庭重新勘验现场,寻找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线索或证据,如指纹、足迹等,从而对小张与盗窃案件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质疑,削弱检方对其涉嫌盗窃的指控。
此外,小张还可以提出对现有证据的解释和辩护。
例如,可以提供与案发时间地点不符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案发时并不在现场,从而反驳自己涉嫌盗窃的指控。
他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对被害人并无敌意或其他动机,进而削弱检方的指控。
最后,小张还可以就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
他可以陈述自己的生活状态、职业、社会关系等,并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良好品行和正直品质,从而降低被他人认定为犯罪分子的概率。
除了上述反驳和辩护措施外,小张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辅助和代理,以协助自己充分行使抗辩权,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可以从质疑警方的调查、反驳被害人证词、寻找现场疑点、提出解释和辩护、个人陈述等多个方面入手,以有效应对检方指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民事案例分析: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1999年12月3日,湖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B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A公司代运,运费由B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A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B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B 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B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A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A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B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B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B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B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的一些特殊权利,其中之一就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提出合同无效或者变更的主张,以免遭受不当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进一步探讨抗辩权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和适用情形。
案例背景: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主张合同无效或者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应当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否则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乙方违反了约定的服务费用比例,明显偏离了甲方在合同成立时的预期利益,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这与平等、公平原则相违背。
因此,甲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抗辩权的其他适用情形,如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合同基于欺诈、强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况下等。
当事人可以基于这些情形主张合同的无效或者变更。
在本案例中,如果甲方能够证明乙方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着供应虚假信息,诱使甲方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基于合同存在欺诈的主张来主张合同无效。
另外,甲方还可以选择行使合同的变更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以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目的。
在本案例中,甲方可以进行合同的重新谈判,并要求乙方退还超收的服务费用或者修改服务费用比例的约定,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当合同违反了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时,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当合同基于欺诈、强迫或者恶意串通等恶意行为导致其成立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的变更权来协商修改合同的内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合同违约、欺诈、强迫等。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时需要慎重考虑,确保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免导致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

后履行抗辩权案例俞里江「案例简介」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
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
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
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
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
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
「问题的提出」本案涉及到后履行抗辩权(有些学者称其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和行使问题。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
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
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店铺⼩编在下⽂中将为⼤家展⽰在现实中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及其法律意义。
通过本案例的审判结果,⼤家可以更加清楚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护⼀般担保中担任保证⼈⾓⾊的⼈的⼀种保护措施,债权⼈在对主债务⼈未进⾏财产申诉时就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是,担保⼈⼜拒绝的权利。
案情介绍2010年6⽉10⽇,徐某从王某处借现⾦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
同⽇,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叁拾陆万圆整(¥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偿还,由担保⼈偿还。
借款⼈:徐某。
担保⼈: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
后王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2年3⽉10⽇,王某诉⾄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般保证⼈,在借款⼈徐某拒不履⾏还款义务时,保证⼈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起诉。
法律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王某持被徐某出具的借条向薛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让徐某偿付该款有理,法院予以⽀持。
本案当事⼈双⽅约定借款⼈如⽆⼒偿还,由担保⼈偿还,保证⼈薛某应承担⼀般保证责任,故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般保证的债权⼈向债务⼈和保证⼈⼀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和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规定,判令薛某在徐某不能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时应承担⼀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薛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解析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般保证中,如果债权⼈没有先向主债务⼈进⾏追诉⽽直接请求保证⼈履⾏保证债务时,保证⼈享有的拒绝履⾏的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交易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合同法也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使其有机会进行辩护。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案例一:购物欺诈案件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个鞋子的广告,声称该鞋子为原装正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
原告王某在看到该广告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鞋子,并在线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鞋子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明显属于假冒产品。
于是,王某起诉李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件中,李某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王某是被其虚假广告所误导,王某与其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案例二:不可抗力事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应500台手机。
然而,由于某台风的侵袭,甲公司的生产线受损严重,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件中,甲公司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所以甲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合同法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然而,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抗辩权的行使。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抗辩权限制情况:•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如抗辩权的时效、证据要求等。
违约方在主张抗辩权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范文

《不安抗辩权适用分析》篇一一、引言不安抗辩权,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存在旨在保护合同一方在对方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迹象时,能够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在发现对方出现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该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有明确规定。
其核心在于,当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且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
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需要有确切的证据支持。
最后,采取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是合理的,且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四、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场景及案例分析不安抗辩权在多种场景下均可适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支付货款前发现卖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情形,可能会影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此外,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中也均可适用。
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销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发现材料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存在转移财产的迹象。
于是,建筑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支付货款并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担保。
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新的协议,保障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影响及建议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对合同双方均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对方的担忧,以维护合同的继续履行。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其必须合理行使权利,避免滥用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针对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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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案例分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
「案例简介」
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
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
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
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到同时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从表面看,甲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而乙公司也违背了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7日后,仍然没有付款,构成了履行迟延。
但是,在考虑其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尚应考虑其是否享有法定的抗辩权。
从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并无违约情形,甲公司并无理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因此,其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
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其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存在的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同时履行抗辩权,并将其与双方违约加以正确区分。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如果双方的债务是基于两个或多个合同产生的,即使双方在事实上联系密切,也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之间必须具有对价或者牵连关系。
对价或者牵连关系强调的是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的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二者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并不强调二者在经济上完全等价。
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的意志来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上力求公平合理,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
其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
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其与己方债务有牵连关系的债务。
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以履行的,如果一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则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当考虑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使对方请求权延期。
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抗辩权人的债务即使已届清偿期而没有清偿,抗辩权人也不负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其性质应由当事人自己行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应当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双方违约区别开来。
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其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可见双方违约常常适用于双务合同。
其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了合同规定。
其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果仅仅是违反了法律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可能构成过错,但不一定构成双方违约。
例如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减轻损失的义务,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从狭义的违约概念出发,这主要是一个过错问题,由此将导致对方的责任被减轻或免除,但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
当然,从广义的违约概念上考虑,也可以包括在违约之中。
其四,双方均无正当理由,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
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将标的物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的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
先履行抗辩权的案例
案情
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年租金 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万,开业前再付70万。
两年后,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
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金支付乙方。
但乙方却未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气管道输入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
直到2005年4月14日,乙方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
2005年4月15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
同时,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违约赔偿)。
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只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
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除十个月房租,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年房租。
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争点:甲公司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评析
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因此,从合同分类理论上看,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既然属于双务合同,就有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2、乙公司违约后的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甲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
从形式上看,甲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的债务先于乙公司的交付房屋之债,这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顺序。
但在甲公司支付完第一年房租后,乙公司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没有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产生了向甲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乙公司违约而使甲公司遭受损害,双方之间的原合同债务刘就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甲公司是债权人,对乙公司享有债权,而乙公司是债务人,对甲公司负有债务。
也可以说该违约损害赔偿系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
通常认为它与原合同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或者说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原合同债权的扩张或变更。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负损害赔偿之债务与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第二年房租的债务具有同一性。
而甲公司请求乙公司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先于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年房租之债务。
另外,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会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其履行具有持续性。
因此,不能将该合同第一年中乙公司违约所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与合同约定先履行第二年房租之债解释成两个分别的给付,而不具有牵连性。
这样会对甲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不符合债权保障的立法目的。
3、乙公司未全部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务。
乙公司虽然同意扣出让出的三个月房租,但甲公司不同意。
此其一。
其二,乙方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甲公司只要求其扣出十个月的房租,是一个合理、合法的要求。
在乙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该债务之前,甲公司当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乙公司向甲公司请求支付第二年房租。
即乙公司以催告的方式要求甲公司支付房租。
同样,甲公司也以书面方式向乙公司提出在其损害之债务未全部履行前,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