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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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不安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个重要内容,其中的重点主要是分析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不安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具有什么法律效⼒。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资料,通过具体的案例,为您分析了⼀些关键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原告:某建筑⼯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镇新沙路杏林苑⼯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开⼯、竣⼯时间、履约⾦及⽀付时间进⾏了约定,并约定:甲⽅(被告)向⼄⽅(原告)提供施⼯图3套,施⼯场地“三通⼀平”(⽔、电、路通,场地平)后,具备施⼯条件,⼄⽅才进场施⼯。

合同签订后,双⽅于2009年7⽉21⽇签订了关于《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开⼯时间延后到2009年9⽉9⽇,将履约保证⾦的⾦额和给付时间进⾏了变更,即原告需在2010年12⽉31⽇前向被告分批次缴纳履约保证⾦共计200万元。

原告⾃2009年6⽉24⽇⾄2009年12⽉26⽇分11次向被告给付履约保证⾦78万元。

之后因被告⼀直未将拆迁⼯作开展完成,施⼯证也未办理,施⼯场地“三通⼀平”等施⼯条件也未达到,致使原告⽆法进场施⼯,原告遂拒绝继续⽀付履约保证⾦。

被告于2010年1⽉21⽇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杏林苑⼯程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双⽅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

原告随后于2010年7⽉12⽇向被告发出“关于催收保证⾦款的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78万元。

审判重庆市江津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1⽇签订的《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及2009年7⽉21⽇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程施⼯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当事⼈真实意思表⽰,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性规定,依法应得到保护。

双⽅约定被告应提供施⼯图3套,且保证施⼯场地“三通⼀平”后,具备施⼯条件,原告⽅才进场施⼯,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直未完成施⼯场地拆迁⼯作,是导致合同⽆法履⾏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78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持。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拥有的一种权利,即对检察机关对其指控提出异议或抗辩,其内容包括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个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某年某月某日晚上,小王在路上被警察发现携带大量毒品,警察依法将其带走。

随后,小王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贩卖毒品罪。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小王的辩护律师为其提出了不安抗辩权。

小王的辩护律师首先质疑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事实的真实性。

律师提出,警察逮捕小王时并未有直接目击其携带毒品,仅靠怀疑就对其进行了搜查。

此外,小王在被警察逮捕之前曾经遭遇过抢劫事件,理论上有可能是因为抢劫犯设置陷阱,诸如暗藏毒品以逃避警方的追踪。

因此,小王的辩护律师质疑了指控事实的真实性,并认为检方应提供更直接、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指控。

其次,律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律师指出,警方在逮捕小王时并未按照程序进行搜查,也未提供搜查令。

此外,警方在逮捕小王后并未将搜查过程进行录像等手段进行记录,也未有其他人员作为证人出席。

因此,小王的辩护律师认为,警方的搜查行为违反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指控。

最后,律师对法律适用正确性提出了质疑。

律师指出,检方指控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但并未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案例来支持其指控。

律师认为,检方应该明确指出小王实施的行为对应的是哪一条法律,以及相关判决的理由和依据。

理论上,如果检方无法明确指明相关法律的适用,或者其指控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合,那么对小王的指控就无法成立。

在此案中,小王的辩护律师通过对指控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质疑和异议,成功地主张了不安抗辩权。

最终,法庭撤销了对小王的指控,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安抗辩权的应用情景,即被告通过对指控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质疑和异议,实现了法律公正与正义的维护。

民事案例分析: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一起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案情介绍]1999年12月3日,湖南A公司与浙江B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A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B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A公司代运,运费由B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A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B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B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B 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A公司;A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B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A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A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B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B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B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B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15元。

[案情分析]争议焦点:经过审理,合议庭对本案是否存在产品不符合约定、责任归属以及应否退货等问题都达成了共识。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

租赁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

小张和小李签了一个租赁合同,小张把自己闲置的一间商铺租给小李开奶茶店,合同约定租金每月5000元,一签就是两年,小李得先交半年的租金,然后每个月月初再交当月租金。

小张呢,是个实诚人,把商铺打扫得干干净净,按照约定的时间把商铺交给了小李。

小李刚开始也是干劲满满,交了半年的租金,然后就风风火火地装修起来,准备大干一场。

可是啊,天有不测风云。

小李的奶茶店刚开业没几个月,就遇到了竞争对手在街对面开了一家超级大的连锁奶茶店,而且还经常搞促销活动。

小李的生意那是一落千丈,连着两个月都没交上租金。

小张就有点担心了,他心里想啊:“这小子不会是要跑路吧?我这后面的租金可咋办呢?”这时候啊,小张就想到了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

小张就开始调查小李的情况,这一调查可不得了。

他发现小李不仅奶茶店生意不好,而且还欠了供应商不少钱,供应商天天堵在店门口要账呢。

小张这下更慌了,他觉得自己的租金很可能打水漂了。

于是,小张就根据不安抗辩权,给小李发了一个通知。

他在通知里说:“小李啊,我看你现在生意不好,还欠了不少钱,我很担心你后面交不上租金。

按照咱们租赁合同里的不安抗辩权,我决定暂时停止把商铺继续租给你,直到你能给我一个合理的保证,证明你能按时交租金为止。

”小李收到通知后,心里也很委屈啊。

他就找到小张说:“张哥啊,我这是遇到点困难,但是我正在想办法呢。

我打算把奶茶的口味重新调整一下,再做一些新的营销活动,我肯定能把生意做起来的,你再给我个机会呗。

”小张想了想,说:“行吧,小李,我也不是不讲道理的人。

但是你得给我写个承诺书,保证在一个月内把欠的租金补上,而且后面每个月都按时交租,要是做不到的话,你就得提前搬走。

”小李没办法,只好按照小张说的写了承诺书。

小张呢,看到承诺书后,就继续把商铺租给小李了。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租赁合同里,不安抗辩权就像是一个保护房东权益的“盾牌”。

当房东发现租客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就可以拿出来这个“盾牌”保护自己,避免自己遭受更大的损失。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不安抗辩权(Right to a Defense of Insecurity)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以不安为由,辩驳原告的指控。

以下是一个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在一个小城市发生了一起被称为“牛奶案”的刑事案件。

原告是一名年轻女性,她声称被被告性侵犯。

被告是一名中年男子,他坚称自己无辜,并表示自己对此事感到非常不安。

在庭审开始之前,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享有不安抗辩权。

律师在申请中解释道,被告表示自己对被指控的行为感到极度不安和困扰,这种不安感可能会影响他的思维和行为,从而导致他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和行动。

因此,被告应该被允许以不安为由,进行辩驳和自我保护。

法庭认真审查了律师的申请,并且听取了原告、被告以及一些证人的证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多次表达了自己对被指控的行为的不安和困惑。

他说自己是一个普通的家庭人,从来没有犯下过任何犯罪行为,而且与原告并没有任何交集。

他表示自己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被指控,并且这件事情对他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的打击。

最终,法庭接受了被告的不安抗辩权申请。

法官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拥有辩护自己的权利,而这种不安和精神上的困扰会对被告人正常的思考和行为产生影响。

法官认为被告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有效驳斥,他的不安感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法庭决定允许被告以不安为由进行抗辩,并且相应地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她的指控。

在接下来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和辩护律师提出了一些有关案件的新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没有任何的联系或证据支持了被告的辩护观点。

最终,法庭宣布被告无罪,并释放了他。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

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享有辩护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可以帮助被告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庭应该认真审查被告的申请,并权衡被告的不安感对案件的影响。

只有在确信被告的不安感是真实的,并且对案件有实质性的影响时,才应该允许被告以不安为由进行抗辩。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 不安抗辩权 案例

施工合同不安抗辩权案例话说有这么两家公司,一家是建筑公司甲,一家是开发商乙。

这俩公司签了一个施工合同,那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建筑公司甲负责给开发商乙盖一栋豪华的写字楼。

一开始呢,大家都还挺高兴的,建筑公司甲就热火朝天地开始准备材料、安排工人啥的。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乙得先付一笔预付款,这样建筑公司甲才有足够的资金去好好启动这个工程。

可是呢,眼瞅着到了该付预付款的时候,建筑公司甲就听到了一些不太好的风声。

原来啊,开发商乙这段时间被爆出在其他项目上亏了不少钱,而且还有好多债务纠纷,银行都开始找他们催债了。

建筑公司甲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开发商乙要是没钱了,我辛辛苦苦把楼盖起来,他到时候给不了我工程款可咋整?”这时候,建筑公司甲就想到了那个“不安抗辩权”。

啥是不安抗辩权呢?就好比你跟人合作,你发现对方可能不靠谱了,你就可以先暂停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于是,建筑公司甲就给开发商乙发了个通知,说:“兄弟啊,我们都知道签了合同,我也很想赶紧开工盖楼。

但是呢,我们听到了一些关于你们财务状况不太好的消息。

按照法律规定,我现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在你们没有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或者提供一些担保之前,我得先停一停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了。

”开发商乙收到通知后就着急了,赶紧跟建筑公司甲解释说:“那些都是谣言,我们公司虽然有点小问题,但是绝对不影响这个项目的付款啊。

”可是建筑公司甲也不傻呀,就说:“你光这么说可不行,你得拿出点实际的东西来,比如说找个银行给你出个保函之类的,证明你们肯定能付得起钱。

”开发商乙没办法,为了让这个工程能顺利进行下去,就去银行开了个保函,这保函就相当于银行给建筑公司甲做了个保证:“放心吧,如果开发商乙到时候不给钱,我们银行来付。

”建筑公司甲拿到保函后,心里踏实了,这才又重新开始安排工程的事情。

你看,这个不安抗辩权就像是给建筑公司甲吃了一颗定心丸,在面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合作方时,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让这个施工合同能在相对公平、有保障的情况下继续下去。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不安抗辩权的案例不安抗辩权是指在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表示不安抗辩,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提出异议,但对法律责任存在异议。

不安抗辩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体现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法律尊严。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说明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和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

某被告人被控犯有盗窃罪,案件经过审理后,被告人对盗窃行为表示不安抗辩,但对盗窃罪的法律责任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中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不安抗辩权,通过充分调查取证,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况也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来进行分析。

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人可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认罪态度,但对法律责任有异议,这时就可以提出不安抗辩。

比如,被告人在盗窃案件中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但认为自己并非主观上的盗窃犯,而是因为一时冲动而犯下错误。

这时,被告人可以选择不安抗辩,以表明自己对犯罪事实的认识,但对法律责任有异议。

另外,不安抗辩权在刑事诉讼中也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因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提出异议,可以减少庭审中对事实的争议,有利于快速审理案件。

这对于繁忙的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不安抗辩权还有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不安抗辩权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对法律责任的认识来合理运用不安抗辩权,从而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率。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安抗辩权的重要性和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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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
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

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
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

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

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

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
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

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
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的提出」
本案主要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
区分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
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
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
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
务交付货物。

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
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
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

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
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
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在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
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存在的问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本案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虽然不能在合
同约定期限内交货,但乙公司违约在先,因此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由乙公
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履行期限虽未届满,但由于甲公司不得不停工整顿,其必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其行为构成默示违约。

因此,乙公司可以在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甲公司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
期限交货,但由于乙公司违约在先,乙公司不能主张甲公司默示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
责任。

根据上述观点,可见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正确区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预期违
约制度,以及对乙公司先行违约行为的认识。

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了预期违约中的默示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

起源于英美法系的默示违约制度和起源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

默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

默示违约与不安抗
辩权存在很多相似之处:(1)这两种制度均承认在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虽然未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但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将不能履行债务时,都赋予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2)两者均承认债务人消除债权人这种抗辩权(违约责任请求权)的方式是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立即履行债务;(3)两者的救济手段基本一致,在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中,预见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而无当然的合同解除权,只有经过
书面通知债务人要求其提供担保而经过合理的期限债务人仍未提供担保时,债权人才有解
除权。

而不安抗辩权也规定,先为给付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虽然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
法对中止履行一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规定并不明确,但是学理一般认为,中止履行的这种
持续抗辩状态不能永久持续,故在对方未提供担保或未为给付经过一定期间,也应赋予抗
辩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这两种制度仍然有不同之处,第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履行
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分,而默示违约不以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分为条件;第二,不安抗辩权发生在一方当事人财产明显减少或破产,而默示违约情形不限于此。

因此,
默示违约制度适用的范围要比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广。

有学者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默示违约制度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默示违约制度。

在英美法上,默示违约的情况包括一方在主观上将拒绝履行合同,也包括其在客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默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

这也就是说,默示违约只发生在一方在主观上将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下,而不包括其在客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这与明示违约无本质区别,因此,在合同法中,实际上未区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而只是要求默示违约以未能根据对方请求提供担保为要件。

总之,我国《合同法》以主观不履行和客观不能履行为标准,将英美法系传统上都由默示违约制度调整的情形一分为二:主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默示违约制度调整,客观上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由不安抗辩权制度调整。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消防部门要求停工整顿,而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并不表明其在主观上将不履行合同。

因此,甲公司行为不构成默示毁约,但由于乙公司因停工整顿,而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货,这表明其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可以主张不安抗辩,而中止履行其义务。

另外,由于在发生法定中止履行情形前,乙公司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甲公司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这一违约责任只是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且延期时间只应计算至乙公司提出中止履行其义务之日。

在之后,乙公司是依中止履行其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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