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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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

云亭法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上)作者/ 王静澄 张德荣 阮笛(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公司组织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但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都适用上述特殊地域管辖。

本案中,最高院即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而不应适用上述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裁判要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而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侵权诉讼的管辖规定。

案情简介一、盛鼎公司、徐州证券公司系盛元公司股东,盛元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徐州证券公司委派赵丽担任,盛元公司的注册地点位于海南省。

二、2002年,在赵丽的支持下,徐州证券公司利用其实际控制地位,将盛元公司在大连证券徐州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内的9000余万元资金转入自己名下。

三、盛鼎公司认为赵丽、徐州证券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盛元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以赵丽以及徐州证券公司的义务承受人国盛公司为被告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国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最高院裁定国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江苏省高院。

裁判要点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由盛元公司的股东盛鼎公司代表其向国盛公司请求返还其转走的盛元公司在大连证券徐州营业部资金账户内的款项。

虽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但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情形,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务经验总结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6 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2016 0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2-24【生效日期】201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粤09民辖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文坚吕强李杰【审理法官】吕文坚吕强李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当事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当事人-个人】陈东友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国标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国标【代理律所】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东友【被告】冯金风;邹链沁;邹佳怡;邹伯林;江可英【本院观点】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定代理人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即一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高州市,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一审原告虽然曾经向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已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先前在恩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诉讼程序已经终结。

现被上诉人重新选择向有管辖权的高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且本次诉讼被上诉人仅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同时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所谓最先立案的恩平市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二

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一、二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合同纠纷案件是⼀种⾮常常见的案件类型,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最⾼⼈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下⾯是店铺整理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最⾼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法律适⽤范围第⼀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适⽤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发⽣纠纷起诉到⼈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合同成⽴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或者履⾏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合同发⽣的纠纷,适⽤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民法院确认合同效⼒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的合同,适⽤当时的法律合同⽆效⽽适⽤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党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性法规、⾏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再审,不适⽤合同法。

⼆、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合同争议当事⼈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起⾄合同法实施⾏之⽇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
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1995年9月21日法函〔1995〕12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认,亦应当依据该规定处理。

但鉴于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交货地点有争议,人民法院确认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根据的特殊情况,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束——。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

在我国,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对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具体类型、管辖权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案件管辖权的界定原则1. 按地域管辖原则按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为依据,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 按级别管辖原则按级别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情复杂程度、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3. 按专门管辖原则按专门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4. 按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一原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管辖权的具体类型1.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一般民事、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

如被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等。

2. 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等。

3. 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中选择管辖。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四、管辖权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2.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协商不成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3.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
通知
全市法院立案庭:
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11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

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故在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不能直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理由如下:一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如公司对外经营业务较多,任何债权人的住所地都可
以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连接点过多,管辖法院随意性较大,也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架空。

二是如果承认债权人住所地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可能为争夺有利管辖法院而人为制造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造成管辖任意化趋势,使管辖连接点处于事实上的不确定状态。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在民事纠纷中,侵权纠纷是⼀个⼤类,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等等。

出现侵权纠纷诉讼时,就需要确定侵权纠纷管辖的法院,这样向法院起诉才会受理,那么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1、对于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民事诉讼法》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侵权纠纷怎样解决1、协商。

双⽅依靠⾃⾝⼒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该⽅法快捷简便、⼼平⽓和,但应以书⾯⽅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

由第三⽅介⼊促使争议各⽅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盾。

当争议各⽅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调解实为⾼明选择。

3、仲裁。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裁终局制,⼀⽅不履⾏仲裁裁决,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4、诉讼。

⼀⽅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侵权纠纷的特点侵权是⼀种违法⾏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别⼈的⼈⾝权和财产权。

违法有两种性质,⼀种是违反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政法规,构成治安关管理违法⾏为;另⼀种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构成民事违法⾏为。

作为⼈民调解⼯作对象的侵权纠纷,主要指由于民事⽅⾯侵权⾏为⽽引起的纠纷。

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为了正确解决民事侵权纠纷,先要明确什么是侵权⾏为。

侵权⾏为是⾮法侵犯他⼈财产权利、⼈⾝权利以及名誉权利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为。

从这个定义看,民事侵权⾏为,⾸先是民事违法⾏为,是民事法所禁⽌的⾏为;其次是给他⼈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了损失的⾏为,这些损失,都属于民事权利的损失;再次是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为,因为违法⾏为侵犯的各种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违法⾏为的责任⼈,就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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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管辖权如何确定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良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盛德利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4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由万隆达公司制造完整的RPT生产线机器设备,由于万隆达公司的技术问题不仅迟延7个月方才交货,而且所制造生产线设备不符合规格,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无法达到使用性能,根本不能正常投产使用,盛德利公司多次主动与万隆达公司进行协调沟通,但仍未解决,致使机器设备闲置两年有余。

给盛德利公司造成了巨额的财产损害。

盛德利公司为此于2013年7月19日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万隆达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货款及代买零件费用3644067.98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89243.36元;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万隆达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万隆达公司在一审就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称:该生产线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等内容属加工承揽性质,该生产线并非通用的“产品”即并非一般买卖或购销合同中所称的产品,故不适用于产品质量纠纷,本案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加工承揽履行地均在珠海市金湾区且诉讼标的额为12733311.34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原告盛德利公司所诉事实、理由和请求、以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本案是基于原告盛德利公司与被告万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而产生的产品质量即侵权纠纷案件,故该纠纷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具有管辖权;现原告盛德利公司选择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向侵权行为地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注:该认定被二审及再审法院纠正)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万隆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万隆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其与盛德利公司订立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从内容和特征分析,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定性为加工承揽合同。

因此本案不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而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加工行为地在珠海市金湾区,因此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据此,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具体本案,盛德利公司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万隆达公司为盛德利公司设计、制造200RPT 生产线一条,同时,约定了完成期限、交货与运输方式、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项目地点在万隆达公司。

依据涉案两合同的名称及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特征。

后盛德利公司因万隆达公司交付的生产线不能正常使用诉至法院,依据两合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万隆达公司返还贷款及代买零件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鉴于盛德
利公司未能提供争议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其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本案不符合产品侵权责任案件特征。

由于双方所签订合同项下对产品质量要求有约定,质量问题为合同内容所囊括,盛德利公司因所购生产线质量问题不能正常投产使用,请求返还贷款及赔偿损失之诉求,应通过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予以解决。

故,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产品质量纠纷,并以侵权案件确定该案管辖法院,依据不足,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万隆达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点均在珠海市金湾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该案应当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上诉人万隆达公司要求将该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50号民事裁定;二、该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盛德利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损害方于选择权,受损害方有权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任选其一予以追究。

本案中,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延迟7个月交货,构成违约,且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所制造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已构成质量侵权。

显然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不仅违约更存在侵权行为,申请人盛德利公司认为是由于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申请人盛德利公司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害,有权选择追究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的侵权责任。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万隆达公司答辩称:盛德利公司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所作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请求驳回盛德利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盛德利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

但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违约是侵权产生的前提,故应依合同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的管辖。

就本案而言,盛德利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其与万隆达公司签订的《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合同》和《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200RPT生产线制造、安装调试合同》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为加工承揽合同。

本案万隆达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点均在珠海市金湾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盛德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来源: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万隆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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