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区域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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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区域派出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开发力度,完善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区域开发网络,强化对在建工程的宏观管理,发挥公司区域派出机构管理的功能和优势,实现公

司区域滚动经营、开发战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司区域派出机构包括各区域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工作组等;不包括公司固定编制的下属单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开发中心为区域开发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及公司派出机构的工程开发业务的指导、检查、管理工作。协助公司经营管理部制定公司派出机构年度开发指标。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派出机构年度开发、工程管理及相关经费等

各项承包指标的制定、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五条公司派出机构的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为区域工程开发和区域工程管理的负责人,代表公司处理所在区域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事宜,并对工程开发和工

程管理的效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区域派出机构。

第二章区域派出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在有关区域设置派出机构,一般常设定员为4~6人(直接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部除外)。其中:指挥长1人,一般由公司副总经理、或其他副职、或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担任;专职经营、开发人员1〜2人;专职技术人员1人;其他工作人员1〜2人。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由各派出机构指挥长选聘。

第八条各派出机构人员应加强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

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开发、管理业务素质。

第九条各派出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职责,切实抓好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好与所在区域或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关系;积极宣传公司业绩,扩大公司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为公司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各派出机构在工程开发中的具体职责按照工程开发中心制定的《中铁大桥局集团一公司工程开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派出机构必须努力抓好所在区域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包括:

一、协调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或部门、业主、监理工程师之间的关

系,为在建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协助做好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场地租赁、进场道路、

供水、供电,生产要素筹备、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与管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指导、检查、督促在建工程项目严格按合同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和管理,

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成本、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等进行全

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控制。

四、积极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贯彻执行公司工程项目

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

和纠正。

五、配合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年度预考核和工程项目终结考核。

第三章区域派出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各派出机构必须正确行使公司赋予的各项权力,切实履行工程开发和

工程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各派出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以“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派出机构有权要求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有关单位对工程开发和

工程管理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各派出机构在工程管理上享有公司赋予的以下权力:

一、对其承揽的工程项目,按照公司工程任务内部分配的有关规定,有权组

织内部招(议)标选择施工队伍。

二、对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任免有重要建议权。对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有直接任免权。

三、对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单位,根据各单位工程管理的综合效果,有权自

主使用公司核定的奖励基金对各单位进行奖励和处罚。

四、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权审定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单位的资金使

用计划、资金的调拨、使用等。

五、按照公司工程分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权组织、监督、审定所在区域的

公司下属单位分承包方的选择、分承包合同的签定、分承包工程的结算与支付

等。

六、对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人力资源、物资、

机械和设备等生产要素的筹划、组织及相关事宜有权进行审定。

七、对所在区域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与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安全与质量保

证措施等有权进行决策。有权批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和重大技术

方案的优化变更。

八、对公司与各派出机构所在区域的公司下属单位签定的“双文明”承包责

任书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有建议权和认定权。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自觉服从和坚决执行公司赋予各派出机构的

权力。对拒不执行各派出机构履行公司赋予的权力者,公司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由于各派出机构不能正确履行公司赋予的各项权力,导致决策失

误,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各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

责任。

第四章承包指标与核定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每年初分别与各派出机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办事处或

工作组签定年度承包责任书,核定各项承包指标。

第十九条各派出机构年度主要承包指标包括:

一、工程开发指标,公司每年初核定各派出机构年度开发任务指标。

二、工程管理指标,与所在区域在建工程项目“双文明”承包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一致。其中,施工产值指标为公司年度下达的各派出机构所在区域所有

在建工程项目计划产值的总额。

三、经费指标,按照公司核定的年度开发指标和工程管理的产值指标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终考核时,按照年度实际完成的开发任务和施工产值据实调整。

第二十条经费指标核定办法,各派出机构经费指标按下表规定比例,采用累

进法计算核定。

开发与工程管理经费核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各派出机构核定的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等

对外的支出,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工费、日常管理工作等支出及按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公司的各项费用。工程开发与工程管理经费不得拿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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