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场的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9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6-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7
年12月25日以粤林规[2017]4号印发) [J], ;
2.广东省林业厅关于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行为的通知 [J], ;
3.广东省林业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的管理办法 [J], ;
4.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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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林场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代履行的职责,更好地实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和标准、费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二、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涵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是指对擅自改变用途和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违法开展其他活动造成损毁的林地,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涉林部分)的规定,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恢复植被,是指在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造林、复绿标准种植树木或者其他绿化植物,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粤林[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林业局2007年1月9日以粤林〔2007〕10号发布自2007年1月9日起施行)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上报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申请材料审查把关不严,一些上报项目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政策规定,拖延了审核审批时间。
为进一步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高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依法做好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土地、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积极主动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征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法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使用林地材料。
二、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关。
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粤林〔2004〕133号)和《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粤林〔2005〕77号),对征占用林地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审核、上报等工作已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各地要严格遵照执行,从严把关。
对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受理,并逐级上报;不符合条件的,要补齐补正材料后,才能上报,不得照收往上照报,由此延误审核时间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及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项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交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生态公益林调整报告(一式两份)。
涉及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交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哪一级保护区)林地、是否同意其使用林地的书面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粤府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省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府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使命任务,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紧扣中心大局,突出立法重点,谋划推进相关立法项目,强化对重点工作的法治服务保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要求,对于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
要健全政府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强化风险研判,认真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统筹把握好出台时机,审慎稳妥做好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工作,实现政府立法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时,要严守立法权限,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请示汇报,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把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到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上来。
要积极探索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粤林[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林业局2021年11月25日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培育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管理第三章考核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发展一批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创建国家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促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推动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广东省林业局培育确认,林产品种植、加工、贸易、服务规模大,集中度高,创新能力强,具有广东地方特色和重要的区域经济地位,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方面发挥明显带动示范作用的林业产业发展基地。
第三条广东省林业局负责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广东省林业局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促进林业产业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原则,坚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原则,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坚持提升和创新广东特色优质林业产品供给原则。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的指导,将特色产业发展基地纳入本级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与特色产业发展基地建设发展的相关事项,在林产品原材料供应、林地供给以及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粤林函[2014]5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粤林函〔2014〕568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和《广东省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体系建设规划(2013-2017年)》,进一步规范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行为,促进森林公园健康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2014年9月30日广东省市、县和镇森林公园体系建设指引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一、设立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和批准程序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二)市、县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面积分别应不少于150公顷、100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四)四至范围、经纬度和规划面积明确,纳入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土地)和林木的权属清楚无纠纷争议,并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了同意纳入森林公园范围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书面协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六)申请人必须组建专门的森林公园森林管理机构,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及2名初级以上职称林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可兼任管理人员)。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粤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林〔2015〕21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农业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林业厅反映。
广东省林业厅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和《广东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14〕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省级林业科技计划,并由省财政林业科技创新(种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林业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项目分为科技创新和平台建设两大类。
科技创新项目重点针对广东现代林业建设的科技需求,开展林业重大公益技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与示范,突破制约林业建设的技术瓶颈;平台建设项目主要支持省级林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旨在提高广东林业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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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粤林[2005]20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05.12.3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林[2005]202号)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局,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各县(市、区)林业局,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