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的学习与探讨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自愿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还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并分析其优缺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刑法学的正义理论,即认为对于悔罪的罪犯,应该给予从宽处理,以期达到有效的惩罚与矫治效果。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1. 有利于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减少争议和矛盾,缩短案件审理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2.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保障其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3. 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过改过,从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点1. 受个别案件影响,社会舆论存在偏见。
由于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受到各种外部压力,导致不真实的认罪认罚,给社会舆论造成负面影响。
2.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认罪的真实性难以评估。
有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出于其他目的或压力,虚假承认罪行,导致真正悔罪的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
3. 程序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挑战。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认罪可能受到承诺获得从宽处罚的影响,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受到一定质疑。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 完善制度设计,确保程序公正。
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审判程序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自愿认罪中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重要问题探讨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自2016年全面实施以来,这一制度在推动司法公正、提高犯罪惩罚效果、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该制度仍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本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认罪与从宽原则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一项具体制度。
其本质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迅速认罪、认罚,减轻他们的罪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通过迅速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司法审查方面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审查问题备受争议。
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加速犯罪案件的审理速度,减轻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司法审查环节可能被忽视,导致冤假错案。
因此,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加强司法审查,确保被告人的认罪和认罚是真实自愿的,避免错杀冤案的发生。
三、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过程中,被告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权益,例如对自白供述的采信要求、律师的参与等。
其次,在具体操作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在认罪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保护被告人的隐私权。
四、司法公正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公正的挑战。
一方面,被告人有可能出于胁迫、恐惧等原因误认或虚认罪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受到地区、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类似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受到不同的刑罚。
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培养,提高司法公正的意识和规范。
结论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仍存在司法审查、被告人权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司法审查程序,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平,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好地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发挥其应有作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建议1.引言1.1 概述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法院开展案件调查和审判活动,以期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
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进行深刻反思,主动揭发自己及他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行为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积极的法治观念。
当前,我国法律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有了初步的规定,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行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和审判,提高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退赃和赔偿能力,使刑罚具有更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此外,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能促进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负担,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发展。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本文将详细探讨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并重。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将首先对本文的主题进行概述,简要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接着阐述文章的整体结构,向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大纲,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文的内容。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就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正文部分将重点介绍现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通过背景介绍,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改革中的历史渊源和发展现状。
然后,详细分析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包括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和操作上的难点。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思路和依据。
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打击犯罪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了加强刑事司法体系的效率和公正性,认罪认罚制度应运而生。
认罪认罚制度是指被告人在犯罪嫌疑成立后,自愿主动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详尽的供述,接受相应的法律惩处或法律教育,以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及早还原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和发展认罪认罚制度最早起源于欧洲国家,自20世纪中叶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推广和运用。
在中国,认罪认罚制度的落地可以追溯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
随着对刑事司法效率、成本和公正性的关注提高,认罪认罚制度在中国法院的实践中逐渐被重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认罪认罚判决辅助程序试点的文件,为认罪认罚制度在扫黑除恶、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认罪认罚制度对司法效率的提升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效率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首先,认罪认罚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得以加速。
被告人通过自愿认罪,可以避免较长时间的诉讼程序,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鼓励被告人全面供述犯罪事实,减少了对公安机关的取证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办理周期。
四、认罪认罚制度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尽管认罪认罚制度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有着明显的优点,但其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首先,一些被告人可能会被迫进行认罪认罚,而实际上并没有犯罪事实。
这可能由于被告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或是由于种种外部压力等原因。
其次,认罪认罚制度可能会在追求快速审判的同时,忽视了对案件的充分审议和调查,可能导致错判的风险增加。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同时,应在推行认罪认罚制度的过程中加强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以确保对案件的充分审议和调查。
五、认罪认罚制度的未来发展当前,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应用,认罪认罚制度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以达成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司法效率的提高与公正的维护。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基于犯罪心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基础,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实现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三、实践应用(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据统计,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涉及广泛。
该制度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司法机关根据其供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在量刑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存在的问题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存在虚假认罪认罚的情况;部分司法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公;此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量刑从宽的幅度等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面临的挑战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何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干预等。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宣传和培训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和培训,使司法人员和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悔罪、并能提供相关线索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依法从宽处理中给予一定法律利益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理念的成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判的进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促进了法治精神在社会中的普及和深入。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理论探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产物,其本质是将罪犯的悔过和改恶从善纳入司法审判程序中,有效地引导罪犯自觉认罪悔罪。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求的是刑罚的个性化、人性化和社会化,即在尊重罪犯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罪犯的认罪态度和行为表现采取相应的司法措施。
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包括国家依法治国、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需要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对犯罪分子的慈悲,是对犯罪现状的理解和对犯罪成因的探求,是对法治社会的期盼和对人性的尊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犯罪现状的深刻认识,也是对司法审判的创新和完善。
从犯罪成因来看,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与社会、家庭、个人等多种因素相关。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愿意承担责任、改过自新,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种行为往往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对社会的悔过和对自我价值的认可。
对这类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实现对罪犯的全面惩治和教育改造。
也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引导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自觉认罪、悔过,积极参与社会正常生活和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讨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其实施的条件和限度。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罪犯必须是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而不是通过胁迫或其他手段来迫使其认罪悔过;罪犯的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一定法律标准的,不能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予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治原则和社会公正的要求,不能因为某种私人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原因来对罪犯进行特殊照顾。
1.试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与完善措施

1.试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与完善措施1.引言1.1 概述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告人给予从宽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措施。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案件的快速审理,减轻司法负担,并且对于犯罪被告人也有一定程度的利益保障。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可能导致强制认罪情况的发生以及对被告人的不公平待遇。
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被告人的权利,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强化辩护权利保障和增加司法透明度是改善该制度的关键措施。
总的来说,深入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以及完善措施对于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我们应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高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对整篇文章的框架进行介绍和概括。
下面是文章1.2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展开论述,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首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概述,介绍其基本概念和历史背景。
接着,阐述本文的文章结构和目的。
引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引起读者的兴趣,提出问题,并为后续的论述做好铺垫。
正文部分将主要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缺陷以及完善措施。
在2.1节中,将详细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包括促进案件快速审理和减轻司法负担两个方面。
在2.2节中,将深入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问题,包括可能导致强制认罪和不公平对待被告人两个方面。
在2.3节中,将提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措施,包括强化辩护权利保障和增加司法透明度两个方面。
结论部分将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点和缺陷,并强调完善措施的重要性。
同时,展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对于该制度进一步改进的展望和建议。
通过以上的文章结构安排,本文将全面展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适用范围有限、执行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二、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设计和实施上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部分犯罪类型和案件情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范围。
其次,对于认罪认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处罚的裁量权分配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困难。
(二)执行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三)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认罪认罚过程中,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时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例如,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和辩护而受到侵害。
此外,对于被告人的上诉权、申诉权等权利保障也存在不足。
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类型的犯罪和案件情节。
其次,应明确认罪认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处罚的裁量权分配等问题,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刑事制度的衔接和协调,以形成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
(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应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
这包括明确认罪认罚的认定条件、量刑幅度、程序要求等,使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能够保持一致。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适用该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三)加强被告人权益保障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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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 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 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速裁程序
•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 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 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 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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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 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 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 :简易程序
•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审判: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 的; •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认罪认罚制度的学习与探讨
主持人:陈大勇律师
•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 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 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 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 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实例
• 自2014年6月全国人大授权“两高”在福建福州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 速裁程序工作后,福州市台江区法院被确定为试点单位。 2015年6月 10日上午,由台江区法院丁香珠副院长主审的4起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的涉毒案件正式开始审理。而仅仅过了30分钟,主审法官就将这4起 案件审理完毕,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均服判息诉。 • “如此高效的审理4起轻微刑事案件,使得被告人息诉服判不仅 归功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运用,还得益于台江法院建立的刑事速裁程序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丁香珠介绍。 原来,庭审前15分钟,由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在台 江法院专门的地点为4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在律师值班室里, 律师们为这些被告人解释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告知被告人在刑事速 裁程序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等多项法律帮助服务,使得受审的各被 告人均对所适用的刑事速裁程序有了较为明确的了解,并在自愿的基 础上接受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台江区法院该次为4名被告人联系法 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做法,系全省试点法院中首次将法律 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引入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的先例。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 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 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 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 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 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 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 处罚。
•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 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 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 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 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 法》.doc
与认罪认罚相关联的刑事程序
认罪认罚
刑事和解程序
简易程序
刑事速裁程序
刑事和解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 件诉讼程序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 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 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 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过失犯罪案件。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 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 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 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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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 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 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doc
实例
• 2017年3月2日上午,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开庭审理 了四起认罪认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件。据悉,这是全省首批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四 起案件用了不到半小时就审结。案件主审人、台 江法院副院长丁香珠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 仅大大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加注重被 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以及庭审后法官的 法庭释法与法制教育工作。为此,台江法院成立 了全省首个法律援助律师工作室,为选择适用认 罪认罚制度的被告人提供切实、有效、专业的法 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