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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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在司法领域,辩护律师的工作非常重要,他们代表被告进行辩护,并通过调查取证来确保公正的审判结果。

然而,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应对。

本文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实际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会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证据被毁灭、篡改或隐匿等原因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难以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清白。

2. 证人不愿作证:有时候,即使有关键证人知晓案情,但他们可能不愿意配合律师调查,拒绝作证。

证人拒绝作证可能是因为害怕报复、担心自身安全或对案件不感兴趣等原因。

3. 资源不足:辩护律师通常没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

缺乏必要的调查设备、技术支持或经费等,使得律师难以顺利完成调查工作。

二、对策建议1. 多方渠道获取证据:为了避免证据不足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证据,比如调查相关人员、查阅相关文件、使用科技手段等。

在证据获取的过程中,律师应细心、耐心地分析,确保所获证据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

2. 保护证人权益:面对证人不愿作证的情况,辩护律师应当尊重证人的选择,保护其个人权益。

律师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劝说证人作证,同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证人的安全。

3. 加强团队协作:在面临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加强团队协作来提高效率。

律师可以与调查组成员、技术支持人员、专家等密切合作,共同完成调查取证的工作。

同时,律师还可以积极寻求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支持,获取必要资源。

4. 提升专业水平:为了应对调查取证难的挑战,辩护律师应不断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律师可以参加相关培训、研讨会或课程,提高自己的调查取证技能和专业知识。

5. 遵守法律规定: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辩护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律师在收集、保存、呈现证据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证据被排除或不被采纳。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出庭作证,为法庭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证据。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证人出庭率低当前,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较低,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原因在于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恐惧心理、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以及缺乏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二)证人作证质量不高部分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由于紧张、害怕或其他原因,其作证质量受到影响,导致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部分证人存在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问题,进一步影响了证人作证的质量。

(三)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往往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威胁、报复等风险。

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部分证人因担心自身安全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一)提高证人出庭率1. 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2. 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为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3.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证人的安全。

(二)提高证人作证质量1. 加强证人心理辅导和培训,帮助其克服紧张情绪;2. 完善证人询问和质证程序,确保法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3. 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提高证人的诚信意识。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为证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2. 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惩处力度,降低其对证人的威胁和报复;3. 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负责证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贿赂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贿赂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贿赂案件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证人都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如实提供证言,但也存在部分证人由于种种因素而拒绝作证的现象,并且阻碍了一些贿赂案件的侦破。

因此,本文拟就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作些分析。

一、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1、私欲、患利心理作怪。

一是证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为其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感激之情,因而不愿主动作证。

证人已经从受贿人处得到了利益,交代行贿行为觉得对不起受贿人,在感情上说不过去,或是行贿后正在等待受益,尽管受贿人正在被查处但仍然抱有幻想,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证人主观上往往处于利益与感情之间的权衡,往往对待侦查人员是软推硬顶或避实谈虚,或是对侦查工作明支持暗阻挠的对抗。

二是证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通过行贿所得的利益是不正当利益或是不确定的利益,因而怕交代了行贿事实会失去已经得到的利益。

这种证人主观目的十分明确,即是为了得到的利益,挖空心思地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使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上钩,一旦行贿实现往往会给他们带来几倍甚至于几十倍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会轻易放弃到手的利益,可能会顽固地对抗侦查活动。

三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屈死不告官”的观念,使得一般群众不愿意轻易与“官司”沾边。

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多是手握权柄的各级干部,作证即可能意味着要得罪一个关系网,正是在这种种顾虑的影响下,证人往往不愿意涉讼作证,尤其不愿意出庭直接面对被告人做出对其不利的证言。

2、证人保护制度极不完善。

我国现行立法只侧重于对证人的事后保护。

即在证人作证受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即成事实或已造成严重后果后,方由司法机关对实施者给予处罚。

立法未规定严格的事前预防性及保护措施,是证人不敢作证的重要原因。

司法实践中因提供证言而遭人身攻击、财产损毁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法律规定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但没有规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而且一般情况下因证人所遭报复性损害不是很大,且有些更是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穿小鞋”之类的报复,证人往往有苦说不出,故很少能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对诸如此类的报复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作恶者逍遥法外,而为善者却屡遭损害。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有许多欠缺和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根据本人从事司法工作(审判)的经验总结,着重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问题,造就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以罗列,以及作证制度如何完善,试图造就一个良好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环境,目的是给我国证人出庭方面立法提供参考意见。

一、我国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证人拒绝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当今世界一个普遍性问题,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大难题。

人们都不愿去证明自己身边人有罪或为此承担没有必要的风险,在通常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人一般为当事人、自诉人、被告人的同事或邻居,甚至有某种亲情关系,对于出庭作证存在着重重的顾虑,这样,有些人虽然目睹了事情的全过程,了解一切事实真向,但趋于某种考虑,在当事人、控辩方要求其出庭时不愿出庭,甚至干脆予以回绝。

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但是规定的很笼统。

2、作证随意性大。

有些证人证词前后不一,甚至在法庭上任意改变证词,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这主要是受证人主观条件限制的,证人具有主观虚假性。

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近邻、同事、恩怨、上下级或为了追遂某种利益,基于庇护、营救亲人、友情、报恩、情面、报复、贪利等心理动机,而作的随意性陈述。

3、作伪证,基于某种目的,故意作虚假证明或帮助他人隐匿某种事实,往往给法官办案带来麻烦,完全要靠法官去去伪存真。

这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证人作证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粗陋、流于形式,而不注重于可操作性,使证人证言产生证据效力的途径不能借助正当程序使之客观化、程序化,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认定,从而使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对证人证言的采信,而无法发挥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式的优势。

4、对证人资格和证人作证方式的规定不科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证人资格上,规定单位与自然人同样具有作证资格,这在当今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单位既不能象自然人那样凭借感官、感觉、感知案件事实,也不能被直接传询,无法承担伪证责任,因而这种规定是不科学的,起码也是不严谨的。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也影响着司法公正的维护。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研究,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依法定程序出庭作证,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揭示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证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导致庭审中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

2. 证人保护不足:对证人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证人遭受报复、威胁等风险较高。

3. 询问方式不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不规范,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影响。

4. 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四、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问题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原因包括:1. 社会环境因素:受传统观念、社会风气等因素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较低。

2. 法律制度因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3. 司法实践因素:庭审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询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五、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提高证人出庭率: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证人保护措施等手段,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意愿。

2. 加强证人保护: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安全保障。

3. 规范询问方式:制定科学的询问方法、规范庭审中证人的询问方式,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困惑与思考

证人 出 庭 作 证 是 刑 事 证 据 制 度 的重 要 内容 。 从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的 历 史 来 看 , 人 出庭 作 证 后 形 成 证
证 人 出 庭 率 一 直 在 2 ~ 5 徘 徊 , 春 市 二 道 区 长 检 察 院 19 9 7年 共 起 诉 刑 事 案 件 1 5件 计 2 8人 , 8 5 有 证 人 出 庭 的 仅 8件 , 起 诉 总 数 的 4 3 I 海 占 . 上 黄 浦 区 法 院 近 年 来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证 人 出 庭 率 只 有 5 ; 苏 省 某 市 法 院 为 了 使 所 审 理 的 刑 事 案 江 件 中 证 人 能 尽 量 出庭 , 了 九 牛 二 虎 之 力 , 证 人 费 但 的 出庭 率 却 不 足 被 通 知 人 数 的 1 ; 建 省 检 察 O 福 系统 19 9 7年 的 一 份 调 研 报 告 显 示 , 于 证 人 因 出 由 庭 支 付 的 费 用 和 人 身 安 全 缺 乏 保 障 , 人 不 愿 意 出 证
度 , 立证人 特权 和豁 免规 则等 来改 变刑事证人 出庭 难 的状 况。 确
关 键词 : 事诉讼 ; 刑 证人 ; 出庭 作证
中图 分类号 : 2 . D 95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 3 6 8 2 0 )2—0 5 —0 17 —2 1 ( 0 6 0 01 4
庭 上被 大量使 用, 使得控 辩 式诉讼 流 于形式 。刑事证 人 出庭 率低 , 了司法人 员的执 法 水平和 证 除
人 的观 念 因素 外 , 最主要 的还 是 法律 制度 本 身不健 全 , 法上 义务 与 制 裁 失衡 , 乏 对 出庭 证人 立 缺
的权 益保 障措 施 。应 当通过 提 高公 民对作证 义务 的认 识 , 完善 对 证人 的 经 济补 偿 和人 身保 护 制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我国刑事诉讼庭审中,证人由于种种原因抗拒出庭作证导致证言的效力存疑。

通过分析这一困境的成因进而比较国内外证人保护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言,以资司法改革借鉴。

刑事诉讼程序系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正当的法律程序,并在证人、被告、公诉人、被害人等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获得均衡保障下,迅速、妥适而且正确地发现实体真实,实现社会正义及维护社会安宁。

证人在刑事案件之诉追上,扮演重要且极为关键之角色,英美法谚有云:“没有证人就没有正义(If there is no witness without justice.)”,足见证人上法庭“作证”陈述其所见、所闻,是协助法院做出正确裁判,实现社会正义之表现。

然而近年来我国不论司法改革或是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甚至于司法实务之操作,虽不断地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但在观察的面向上却严重地往被告基本权之维护倾斜,很少关照证人权益之维护,未能采取周全之保护措施。

造成证人往往虑及出庭作证,将导致自身或其亲朋好友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安全遭受危害和报复,而裹足不前、瞻前顾后,不敢出面指证,以致刑事诉讼程序徒劳无功,无法真正发现实体真实,达成其设定之目的。

因此,正当法律程序之正义,并不单单存在于任何诉讼参与人的一方,其应同时存在于诉讼当事人及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公平正义适用于被告,同样地适用于证人,公平的概念不能被曲解,公平法院所标榜之程序正当性,来自公平对待所有诉讼参与人,证人与被告等其它诉讼参与人均拥有人格尊严,以及在法治国原则下,其等权益同样为宪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权,衡突之间必须兼筹并顾,争取两方最大的利益保障,不能偏失任何一方。

国家在保护被告基本权的同时,自应善尽保护照顾证人的责任,提升证人的地位,并提供周全而充满人性关怀的保护措施,维护证人的人格尊严及基本人权。

如此方能取得证人的信赖与合作,而愿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协助司法机关澄清事实,挺身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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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刘明辉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于新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需要延期审理,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提出以下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人只考虑到自身利益,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有一种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想法,有的证人还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会破坏邻里关系,这种想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相为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

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两大特征,证人不可以让他人来替代,否则无法查清案件的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妨碍作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其他亲友采用暴力、威胁、贿买、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这也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2、证人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到位,证人认为自己出庭作证,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亲属将会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

证人的人身及其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国在关于证人保护方面有没有颁布关于证人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

3、诉讼程序中没有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这两类的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关于公诉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由谁承担,自诉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又由谁承担,经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无法操作。

4、审判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较低,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认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即可,任意扩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仅规定了四种列外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

可见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的,不出庭作证是列外的,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没有严格按此司法解释执行。

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作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条文不完善造成的。

从法律规范的构成来看,也是不完善的,因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而是不完整的。

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不能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作证,因为这样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且难以使其提供真实的证言。

”也就是说,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对证人采用司法强制措施,这也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三、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程序中,证人不出庭庭作证,可采取以下对策。

1、全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同时对证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使证人意识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要靠大家的共同遵守,今天的犯罪分子对其确实没有利害关系,如因证人不出庭作证,犯罪分子就很可能逍遥法外,明天的受害人很可能就是证人本人,还要让证人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义务,如果不出庭作证不但承担道德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加大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力度,特别在刑事侦查阶段要为证人保密。

严格执行1991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关于保护举报权利的规定,严格按照该规定采用保密的具体措施。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处理。

(1)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

(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严肃处理。

同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办案的,该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修改新刑法,提高对打击报复证人有期徒刑的刑期,增强对报复证人的打击力度,同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证人特别保护法,该法应规定证人怎样做到如实作证、司法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保证证人的费用应列入国家专门的拨款预算、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或其家属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侵犯时、应当及时办理、打击报复证人的人及时受到法律的惩处、证人的财产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地得到合理赔偿、及时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

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的负担和支付方式,怎样支付,由谁来支付,支付额是多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证人出庭作证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且其正常收入受到影响,这种经济因素也是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因此,要解决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问题,必须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

关于证人是否享有经济补偿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争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证人不享有经济补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证人应享有经济补偿权。

笔者认为,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赞成后一种观点,因为证人履行了作证的义务应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证人作证时,如果作伪证应当剥夺其经济补偿权,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范围,应以证人出庭作证的直接损失为依据,即以证人应出庭作证的差旅费、食宿费及误工费的总和作为补偿依据,差旅费应以车票为依据,误工费补偿可参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因证人从事不同的职业而作出不同的规定,因规定同一标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对证人的间接损不给予经济补偿,以防证人作伪证。

至于经济补偿的费用承担问题,应根据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让不同的主体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承担,建议国家财政部门应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拨出专款用于支付证人的出庭费用,具体经济补偿数额为多少应由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再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向证人支付。

在自诉案件中,因为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人的经济补偿应由自诉人先向人民法院预交证人出庭经济补偿费用,如果自诉人控诉的罪名成立,应由被告人承担经济补偿费,如果控诉罪名不成立,或应自诉人撤诉的应由自诉人承担证人出庭经济补偿费。

证人出庭作证后,凭有关票据到人民法院领取经济补偿费,严禁自诉人直接向证人支付经济补偿费,以防止自诉人利用金钱来收买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发生。

4、提高审判人员有法律素质,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进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证言,并且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此条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除特殊情况列外,必须严格控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证言必须当庭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才能采信。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庭质证制度就形同虚设,庭审就不能顺利进行,在审判实践中,证人特别是重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能只宣读证人证言,这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必须转变审判观念,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5、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能对证人采用强制措施,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为使证人能够出庭作证,笔者采取以下对策:(1)建议移植国外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刑事法律制度,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法律的一般规定,对经过合法传唤的证人,证人无正当理由可以强制证人到庭作证。

英国法律规定:皇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签发证人令和证人传票,强制证人出庭,如拒不出庭,则以蔑视法庭罪论处。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凡作为证人传唤的应到庭宣誓作证,如证人不到庭作证,预审法官可依据检察官的要求将其押来,并判四百至一千法郎的罚款。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无法定理由却拒绝作证宣誓的要承担应拒绝而造成的费用对他同时还可科处罚款,如不交纳罚款的,罚款时则处以一定期限的羁押。

(2)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快修改新《刑法典》,增加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罪名,促使证人出庭作证,否则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罪可规定为: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后,要求到庭作证,证人拒不到庭作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管制,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

客观方面,人民法院已经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要求证人按时出庭作证,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到庭作证,证人已明知自己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感受到有关案件重要事实的证人。

这里的证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已经签发证人令或证人传票,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

本罪犯罪主体,要求应为直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的公诉案件中的证人,如犯罪行为的目击者。

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需给证人更多的权利,对证人加大保护力度,保护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证人支付的合理的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给予补偿,同时我国也应移植国外的刑事法律制度,尽快修定新《刑法典》,增加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罪名,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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