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承兑保证的区别与联系
票据法-汇票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人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①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②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③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①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②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①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③支票类型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④适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⑤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⑥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银行本票①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③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①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②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③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④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⑤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⑥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①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②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①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②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③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④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⑤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⑥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⑦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①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②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③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④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⑤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⑥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⑦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⑧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⑨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①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③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④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①保证人②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③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①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现金②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③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④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⑤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①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②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③追索金额首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和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④程序取得相关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②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②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①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②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立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③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①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②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是一个自学会计的初学者,看书看不明白背书人和被背书人,还有承兑人,保证人都是什么意思,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承兑人: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保证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开始,开出支票的人叫出票人,支票开给收款人后,收款人A(就是支票持有人)可以背书给下手B,这时候A 就是背书人,B就是被背书人,也就是新的支票持有人。
然后可以一直往下背书。
别人给我一张转账支票,我去银行入支票时,被背书人应该写什么啊,在背书人栏里填你公司开户行的名字如“XX银行XX分行”在下方盖印鉴的大格内填“委托收款”即可。
注意:委托收款的字不要与印鉴重叠。
印鉴要清晰明了。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背面B公司就是被背书人,C公司就是被书人,C公司转给D公司,那么C公司就是被背书人,D公司就是背书人是这样的吗?汇票是不是也是这样的?如果光是A公司转给B公司,B公司去银行取款的时候背后就不用盖章的吧?楼主表述有误。
“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明显的B是C的前手,B做成背书转让票据给C,B为背书人,而作为B后手的C是被背书人。
汇票的背书也是如此。
如果A开票给B,B获得票款的方式有两种(假设A、B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1、B持票到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2、B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开户银行向A的开户银行发起委托收款,由A开户行收到票据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B要在票据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加盖B印章。
注:开出转账支票的叫开票人;第一收款人叫背书人;如此张支票由第一收款人转给其它收款人,则其它收款人叫被背书人,以此类推就有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等转账支票怎么用如果别人给我单位开转账支票,我们的章应该盖在哪,是不是拿着转账支票去我们的开户行存到银行存款,可以直接换成现金么?你们要将自己单位的预留银行的印鉴盖在支票背面“持票人签章”栏内。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

第3单元 票据法的基础知识本单元考点清单考点1 票据的分类(★)(P339)(一)汇票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提示】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银行汇票(P364)(1)出票人VS 申请人VS 收款人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
②申请人为办理资金结算,可以将一定款项交给银行,申请其签发银行汇票。
③收款人可以是申请人所指定的、在交易关系中享有收取一定金额之债权的相对人,也可以是申请人自己,或者当申请人是单位时,以申请人经办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收款人,进而由其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交易关系中的债权人。
【提示】只有申请人成为收款人,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或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汇票签发给相对人或经办人员,申请人就只是票据关系人,而无法成为票据权利人或票据债务人。
(2)出票金额VS 实际结算金额①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时,基于所收妥的金额填写“出票金额”。
②银行汇票申请人在取得汇票后,由其自己或者取得汇票的相对人根据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另行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其数额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实际结算金额”才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的金额,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3)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解释】见票即付,是指一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即应付款;其实质是以提示付款日为到期日。
3.商业汇票(1)商业汇票由银行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票人。
(2)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3)根据商业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不同,商业汇票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案例1】(P340)甲医院拟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药品,总价150万元。
如果甲医院选择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付款,则可以签发一张以甲医院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医院的开户银行(X 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将其交付给乙公司。
银行承兑汇票鉴别及背书证明

处理方法: 银行出具证明认可。
问题3:银行填写票 面时漏写年字或者 由于字迹潦草,无法 区分月或日。
处理方法: 退回出票行补齐手续
问题4:银行经办人或 审核人未盖私章或签字。
东风商用车销售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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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1
问题5:淄博宏通变性 淀粉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在填写被背书人时 多写“变性”二字。 处理方法:两个方面(说明见下页) 1、淄博宏通变性淀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明确指出问题和责 任。 2、德州光德淀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同时出具说明,证明被背书人确 实是本单位。
问题9:此单位法人章应是“杜 平”但是盖成了“胡学方” 。 处理方法:要求背书人单位将正确的法人章加 盖上,并就该问题进行说明。(说明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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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问题及处理-背书4
• 关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明确写出存在的问题并 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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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感谢各位抽出宝贵的时间对银行票据进行了解,有了您的细
1.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 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 的需要,可以加附粘贴单,粘附于 票据凭证上。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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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规范要素-1:票面
银行承兑汇票填写有严格的规范。
– 双冠头票号,是票据的唯一区别识别码① 。 – 一致性要求:出票人③和收款人④的全称填写不能涂改、不能错、漏、多字 。 – 日期及期限:日期必须是大写,出票日期②与到期日⑤之间的相隔期间不得大于6个月。注意 大小月、闰年月的变化。 – 汇票的面额:出票金额⑥不得大于1000万元。大小写要一致。 – 签章一致性: • 出票人印鉴⑦是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加盖法人章,全称或简繁写必须与出票人③一致。 • 银行承兑人⑧必须是汇票专用章,带出票行的行号/有出票行经办人员签章(或签名)。
合同法中的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中的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合同关系。
在合同法中,保证与担保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它们在实践中经常被使用,但是很多人对于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保证和担保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一、保证的含义与特点保证是指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履行承诺或者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保证的行为。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人将为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的主要特点包括:1. 保证人的责任是从履行债务人的义务不可履行之日起开始,即债务人违约后,保证人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2.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3. 保证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即保证人的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履行为前提的,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才需要履行保证责任。
二、担保的含义与特点担保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作为债务人的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担保的主要特点包括:1. 担保人的责任是主要责任,即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直接承担债务。
2. 担保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责任。
3. 担保人的责任是无条件的,即担保人无条件地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
三、保证与担保的区别与联系保证与担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区别与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性质:保证是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它是一种主动义务,即保证人主动承担责任;而担保则是一种被动义务,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违约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2. 责任起始时间:保证的责任是从债务人违约之日起开始,而担保的责任则是从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开始。
3. 责任范围:保证人的责任是相对的,即保证人的责任是以债务人的履行为前提的;而担保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即担保人无条件地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承兑背书成功托收保证书

承兑背书成功托收保证书尊敬的收款人:我,XXX(承兑人),特此向贵方保证,我已按照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了承兑背书,并确保票据在到期时能够成功托收。
一、保证事项1. 我作为承兑人,已对票据进行了全额承兑,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金额承担付款责任。
2. 我已将票据背书给贵方,作为我对贵方的付款保证。
我承诺在票据到期时,贵方可以通过开户行进行托收,我将会履行付款义务。
3. 我承诺,如果票据到期后,由于我的原因导致贵方无法成功托收,我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二、保证期限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限为票据到期之日起一个月。
如果票据到期后,贵方未能成功托收,本保证书仍然有效,我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履行1. 如果票据到期后,贵方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开户行向我发出托收通知,我将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2. 如果由于我的原因导致贵方未能成功托收,我将按照贵方的要求,立即支付应付的金额,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四、保证书的生效本保证书自我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我执一份,贵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解决本保证书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保证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证书一经签发,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承兑人(盖章):签字:日期:注:本保证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票据法

票据法《票据法》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2.简述背书的概念和特征。
3.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是什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上有哪些体现?附:参考答案1.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解答: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①持票人为保全其汇票追索权,必须依法进行了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②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或存在其他法定原因。
追索权行使的实质条件是汇票上兑付请求权被拒绝或因法定事由不能实现。
③取得并出示拒绝证书等证明文件④追索权的行使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期间规则。
2. 简述背书的概念和特征。
解答: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记名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从事的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的特征是:1.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背书行为以形式合法的出票行为为基础。
2.背书是旨在转让或处分票据上权利的票据行为。
3.背书是要式行为。
背书必须按照法定要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签章并交付票据。
4.背书是单方法律行为。
5.背书具有取得所有权的性质。
6.背书转让不得是部分或附条件的。
7.背书具有法定保证性质。
8.背书可以切断票据抗辩。
3.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是什么?解答: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时,取得票据时付有对价的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偿还的权利。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是:①持票人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
②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绝对消灭。
③必须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
所谓受有利益是指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因出票或承兑而实际上收到利益。
④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人必须是持票人,行使对象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上有哪些体现?解答: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票据法》上的体现有: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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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地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地意思.即为自己地事情或为自己说地话作担保、保证.承兑:就是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地一种行为.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地有关活动中.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地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地一种担保.是典型地人保、典型地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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