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鲁人社发[2016]10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行业协会、大企业,各高评委办事机构: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改革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教育的工作原则、目标任务与管理体制(一)工作原则。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学习型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对人才资源的重要投资。
开展继续教育,要有利于尊重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学习积极性、提升能力素质,有利于增强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好学、尚学”的继续教育氛围。
(二)目标任务。
以全员培训、终身学习为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体制机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使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三)管理体制。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2013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人事处
28
山东省播音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主任播音员资格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人事处
29
山东省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37
山东省水利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省水利厅人事劳动处
38
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水上交通、海上救助打捞、船舶检验工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资格
(四)
自然科学研究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岗位空缺评审本单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副研究员资格
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
(五)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岗位空缺评审本学校教师。副教授资格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建筑大学、山东体育学院、齐鲁工业大学、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济南大学、青岛大学、青岛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山东工商学院、烟台大学、潍坊医学院、青岛农业大学、泰山医学院、济宁医学院、滨州医学院、山东交通学院、山东行政学院、潍坊学院、泰山学院、德州学院
省农业厅人事处
15
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在统计岗位上工作并具有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高级统计师资格
省统计局人事教育处
16
山东省档案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
档案机构专职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人社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完善高校教师评价体系,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主评聘,是指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工作,由高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自主制定评聘方案,自主组织竞聘上岗,实现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有机统一。
第三条高校教师职称实行聘期管理,按照“以岗定职、岗变职变”的原则开展自主评聘,根据聘用岗位对应相应职称,构建竞争择优、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高校承担自主评聘工作的主体责任。
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自主评聘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评聘标准第五条高校开展自主评聘前,应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相关要求,立足实际、着眼发展,制定科学合理、分类分层的岗位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职称评价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省岗位聘用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无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500002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各检查分局:《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F426.72;D927;D922.1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号)
2.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4号)
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5号)
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后处置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10号)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的通知(鲁药监规[2023]5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市监认规字〔2024〕2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认定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
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cb8700d79563c1ec5da710e.png)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发[2002]26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中认真试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1)6912801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单位、系列和专业。
第四条评委会的组织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三)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五条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中、初三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第六条高、中、初级评委会的组建部门及其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建高级评委会;根据实际评审需要,省政府人事部门可授权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或省直部门(单位)组建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
(二)经省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部门负责组建中级评委会。
(三)经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设区的市直部门负责组建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处级以上法人单位可以组建初级评委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22〕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 现将《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任职条件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评价标准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评价标准第五章破格和改系列申报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工作实践,制定本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并与学校依法签订了聘用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兼职教师。
第三条根据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政策,我省被聘用到技工院校专职从事教学教研工作,以及在企业专职从事员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从事技工教育与培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适用本标准。
高技能人才根据贯通政策取得相应职称后,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应按照职称晋级的标准条件进行申报。
第四条全省采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发证

长签发后上报推荐或确认其发证检验资质 。 对不
符 合条 件 的 , 由省局 许 可办将统 一 意见 反馈 申报
省政府 部门 刃 件
第七 章 第二 十八条 附 则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发布的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
《山东名牌 产品标志管理力、 法 》 同时废止 。 附件 山东名 牌产 品标 志
除国家 和省政 府规定 外 , 各地
区 、 部 门 、 社会 团体 、 企事 业单 位 、 民 间组 织不
〕
请遵 照执 行 。
号
定 , 省局研 究 制定 了 《山东省 质量技 术监 督行政 许 可 发 证 检 验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现 印发 给 你 们 ,
山东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 发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 范行政 许 可发证 检验行 为 , 加 策 , 切实 提升发 证检 验工 作质 量 。 第三 条 本 办法适 用 于承 担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以 监督 系统行 政许 可发证 检 验任 务 的检 验机构
得 开展 任何 对产 品或 服务 的综合 评价 以及带 有排
序 、 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 。有关部 门对
此要 加 强监督 管 理 。 第二十 九条 本 办法 由 山东 省质量 技术 监督
注 本文 附件详见 山东省人 民政府 网站
年
月
日印发
局 负责解 释 。
第 三十条 本办法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设备 、 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 五 六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 申请承担发证检验的检验机构 , 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人发[2003]2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20号)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
评价制度。
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
凡符合条件要求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