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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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人发[2003]2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07.01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宝提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3]20号)

各市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山东省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我省在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并于今年开始试点。

二、考试时间暂定为2003年9月21日8:30至11:30,考场设在济南(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评审工作于10月份进行。

三、报名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汇总后,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人事处。

四、考前培训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

开展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评制度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量、标准和质量专业(以下简称质量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质量专业高级工程技术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全省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从事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验、标准化、计量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

评价制度。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符合条件要求参加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质量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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