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民事__婚姻与继承)
中国法制史 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国法制史简述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1. 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畴之一便是探讨古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文献和历史记录。
通过这些文献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古代中国人对于婚姻的态度、法律规范以及社会习俗的变迁。
2.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1)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最早出现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嫁娶都是由家族中长辈来安排的。
这种形式的婚姻制度以维护家族利益为核心,强调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传宗接代的重要性。
(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变迁,婚姻制度逐渐趋于个体化和自主化。
尤其是在中国古代的明清时期,法律开始规定了公民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取消了对于婚姻的家族干涉。
(3)然而,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仍然存在着种种限制和不平等的现象。
婚姻中男性相对于女性具有更大的权力和地位,女性在家庭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贫富不平等也常常导致社会阶层的限制和婚姻选择的不平等。
3. 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生活的组织形式,更是社会发展、男女地位与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
婚姻制度的变迁对于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1)婚姻制度对于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婚姻制度的规范与制约,社会中的各个家庭成员可以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和社会规范下,维系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以及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与和谐。
(2)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反映了中国人对于家族秩序和家族延续的重视。
婚姻的方式和规矩,使得家族在古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系了社会秩序和家族的传统价值观。
(3)然而,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婚姻中女性权益的得到不足,女性常常在婚姻中面临诸多不公平待遇。
婚姻制度的束缚也限制了个人选择和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和个人自由。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中国法制史中的婚姻制度,我认为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婚姻制度不断地与社会环境变迁相适应。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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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
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
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A.傅别B.质剂C.券书D.书券2.西周的婚姻制度(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①不顺父母:逆德②无子:不孝③淫:乱族④妒去:乱家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⑥多言:离间亲属⑦盗窃:反义(4)“三不去”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汇总表

中国法制史(三)西周时期法制主要内容之民事相关121、司法机关: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四、秦代(前221 —前206)――严刑峻法(一)刑法之罪名与刑罚1、罪名。
极为繁多,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
主要有五类:2、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八、唐(618 —907)―― “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1、唐律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但具体规格稍有不同:(1) 笞刑(2) 杖刑(3) 徒刑(4) 流刑,另有加役流;5)死刑,分斩、绞二等见前述"六、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五)北齐”/ 礼法合一1、唐律的特点T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3、唐律的域外影响f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九、五代十国(907—979)十、两宋之北宋(960 —1127)(二)刑罚的变化(四)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宋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问的不平等。
举凡科举任官、定罪量刑上都体现着民族差别。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皇帝以下之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4、诉讼制度(二)刑罚原则◎清代继承明代刑罚的“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三)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学科。
以下为您整理了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一、夏商西周时期1、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禹刑”,但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
2、商朝商朝的法律制度较夏朝更为完备,法律总称是“汤刑”。
商朝在政治上实行“内服”“外服”制度,在法律上重视神明裁判和残酷的刑罚。
3、西周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1)“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注重用道德来引导民众,谨慎使用刑罚。
(2)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贵族的亲疏、等级和世袭地位。
(3)礼与刑的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
(4)九刑:一种刑罚的名称。
(5)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法典,强调“中”的原则。
二、春秋战国时期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著刑书。
3、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三、秦朝1、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2、刑事法律:(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如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等。
(2)罪名,如盗窃罪、贼杀伤罪等。
(3)刑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等。
3、经济法律:重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对度量衡进行统一规定。
四、汉朝1、立法指导思想:汉初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期转为“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2)主要罪名,如危害中央集权罪、侵犯君主专制罪等。
4、民事法律: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曹魏《新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西晋《泰始律》:进一步完善法典的体例,增加“法例”篇目。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

《中国法制史》主要内容导论1、对象论: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及其规律性的专门学科。
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在时间跨度上为4000多年,既有古代法制又有近现代法制;在内容上既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又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
2、目的论:①批判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历代法制中一切有益的东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依据。
②通过对比学习,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增强自觉守法的意识。
③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为学习部门法课程提供必要的知识背景和理论常识。
3、方法论(1)具体的方法:①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②掌握每个历史阶段下不同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③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因革演变关系;④在掌握一定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理解中国通史;⑤学会使用工具书。
(2)抽象的方法: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②历史的方法;③主观主义与历史研究。
4、阶段论:(1)划分的依据:中国社会的演变过程为依据(2)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①奴隶制发展时期;②封建社会发展时期;③半封建半殖民地发展时期;④社会主义发展时期思考题:1、试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试述为什么要学习中国法制史。
一、夏朝的法律制度1、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建立,大禹的儿子启是这个国家的开创者。
从启开始,我国便正式进入阶级社会,其标志是建立了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国家。
夏启是第一个父传子、家天下的帝王。
国家机构:军队和监狱。
2、夏朝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律起源于夏朝:天罚——中国古代传统观念。
特点:①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
②家长制的集权统制。
③相应的伦理观念的存在,法律和伦理道德同时被当作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
(2)夏朝的法律制度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
②罪名:侵犯王权罪:“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昏、墨、贼,杀”(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中国法制史(民事__婚姻与继承)

(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2、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 子继承 商王武丁 周公姬旦
二、 汉代婚姻、家庭、继承制 度的发展
(一)婚姻制度 1、婚龄的规定 2、招赘婚 (二)家庭制度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非子”、“非正”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陆贾分财”
2、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面遗嘱 “何武断剑”
三、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 (1)包办、买卖色彩更浓 ①对家长主婚权的维护 “私自婚娶杖一百” ②重聘财 “以聘财为信”
(2)禁婚规定增加 ①良贱不得为婚 ②不得娶逃亡妇女 ③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④不得妄冒为婚 ⑤不得强娶为婚
民事法律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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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一、 西周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的成立与解除
《礼记.昏义》:“昏礼者,将和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氏
(3)婚姻解除条件增加 义绝——强制离婚
(二)家庭制度 (1)家长权的法律保护 ①财产权 ②教育惩戒权 ③主婚权 (2)家庭内尊卑等级制度 父子、夫妻、妻妾、长幼、主奴
四、 明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诸子继承权 不分嫡庶,不问妻妾婢生诸择均分 (二)妇女的继承权 户绝由亲生女继承 寡妇无子守志合承夫分,招婿养老,仍 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 分。
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的法律

三、 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2、家庭制度 父权家长制的统治。 男尊女卑、夫妻不平 等。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继承制度 嫡长继承制:即“立 嫡以长不以贤,立子 以贵不以长”。
虢季子白铜盘
四、职官管理制度
在人才培养选拔方面,设各类学校 。 周王国与各诸侯国的都城设国学, 主要培养贵族子弟;都以下的地方官府 设乡学,主要培养平民子弟。 在职官考核奖惩方面,采用述职督课制 度。 “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 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
四、法律形式
誓:即誓词,带有军令的性质。如《牧誓》、《费誓》、 《秦誓》等。 诰:指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大诰》、《酒 诰》、《召诰》、《洛诰》等。 命:指周王就具体事务临时向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文 侯之命》等 。 礼:内容庞杂,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 等各个方面,其中很多内容具有法律规范性。 遗训:指先王的誓命,也包括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习惯。 殷彝:指商朝法律中有利于周朝统治者的某些内容。 《尚 书· 康诰》 “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殷彝”就是商 代遗留下来的成规旧法。
(四)判决
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根
据地区的远近,西周的法律规定了 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 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要开庭审理, 司寇、三公都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五)法官责任制度
“五过之疵” ◎一是“惟官”,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 关系;二是“惟反”,即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 隐瞒实情;三是“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 囚犯有亲属关系;四是“惟货”,即索贿受贿 贪赃枉法;五是“惟来”,即与案犯勾结互相 往来。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禁止任用奸佞决狱断案。《尚书· 吕刑》规定: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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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 2、嫡长子继承制度的确立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嫡长 子继承 商王武丁 周公姬旦
二、 汉代婚姻、家庭、继承制 度的发展
(一)婚姻制度 1、婚龄的规定 2、招赘婚 (二)家庭制度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三)继承制度 1、法定继承 (1)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 “非子”、“非正”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陆贾分财”
2、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六礼” (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 (6)亲迎
3、婚姻解除的条件与限制 (1)“七出(去)” 《大戴礼》:“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去;多言,去;窃盗,去。” (2)“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 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2、遗嘱继承 “遗令”,“先令书”——书面遗嘱 “何武断剑”
三、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
(一)婚姻制度 (1)包办、买卖色彩更浓 ①对家长主婚权的维护 “私自婚娶杖一百” ②重聘财 “以聘财为信”
(2)禁婚规定增加 ①良贱不得为婚 ②不得娶逃亡妇女 ③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妻妾 ④不得妄冒为婚 ⑤不得强娶为婚
民事法律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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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
一、 西周的婚姻与继承制度
(庙,而下以继后世。”
1、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1)“一夫一妻” (2)“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媒氏
(3)婚姻解除条件增加 义绝——强制离婚
(二)家庭制度 (1)家长权的法律保护 ①财产权 ②教育惩戒权 ③主婚权 (2)家庭内尊卑等级制度 父子、夫妻、妻妾、长幼、主奴
四、 明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
(一)诸子继承权 不分嫡庶,不问妻妾婢生诸择均分 (二)妇女的继承权 户绝由亲生女继承 寡妇无子守志合承夫分,招婿养老,仍 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