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

上海高院:恋爱买房、婚内财产分割、父母出资买房…争议指导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2016年)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一、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
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一方要求分割股权或相应的股权折价款,另一方既不同意分割股权,也不同意就股权价值进行协商。
若由于该公司经营不规范,法院委托的相关机构无法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如何处理?展开剩余79%倾向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对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可以通过协商或评估确认股权价值的,法院可据此判决非股东一方取得相应股权折价款;若双方不能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也不能通过评估审计确定的,人民法院应首先就非股东一方经股权分割后能取得的份额情况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意见,对股东的不同意见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处理;若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亦视为同意转让,法院可就股权份额进行分割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3.15•【字号】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清求的,可由执行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由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末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3.夫妻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的处理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会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
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则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
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由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
因此,对不符合享受械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案例一: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1.2 争议焦点1.3 法院判决2. 案例二:婚后共同财产分配2.1 案例背景2.2 争议焦点2.3 法院判决3. 案例三:离婚抚养费计算3.1 案例背景3.2 争议焦点3.3 法院判决4. 案例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4.1 案例背景4.2 争议焦点4.3 法院判决5. 案例五: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赔偿5.1 案例背景5.2 争议焦点5.3 法院判决6. 案例六: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 6.1 案例背景6.2 争议焦点6.3 法院判决7. 案例七:同性婚姻法律地位7.1 案例背景7.2 争议焦点7.3 法院判决8. 案例八: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8.1 案例背景8.2 争议焦点8.3 法院判决9. 案例九:离婚诉讼中证据认定9.1 案例背景9.2 争议焦点9.3 法院判决10. 案例十:婚姻家庭暴力防治10.1 案例背景10.2 争议焦点10.3 法院判决11. 案例十一:跨国婚姻法律适用11.1 案例背景11.2 争议焦点11.3 法院判决12. 案例十二:再婚家庭财产纠纷12.1 案例背景12.2 争议焦点12.3 法院判决13. 案例十三:婚姻法修改对典型案例的影响13.1 案例背景13.2 争议焦点13.3 法院判决14. 案例十四: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14.1 案例背景14.2 争议焦点14.3 法院判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在结婚前,甲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婚后,乙方提出,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1.2 争议焦点:该房产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因此,该房产应视为甲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2016年3月8日)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租赁期间,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的租赁合同纠纷受理问题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房屋被征收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则以未获得征收补偿为由拒绝解除合同、搬离房屋。
此类纠纷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因房屋承租人是被征收主体,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适用裁决前置程序。
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人仅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不再具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资格,故实践中对该类案件是否受理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承租期间,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一般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征收补偿关系和房屋租赁关系。
若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就承租房屋涉及动拆迁事宜有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进行处理。
若房屋租赁合同未有约定,则宜先处理征收补偿关系。
因为征收补偿范围中涉及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等费用与承租人有着密切关系,若出租人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补偿之前迳行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解除可获得的合理补偿难以确定,不利于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故此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宜待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再行处理。
在征收补偿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之前,若出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但符合合同解除权的除外。
(二)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问题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

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民法典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表(律师整理)目录一.婚前买房 ...................................................... .. (2)二.婚后买房 ...................................................... .. (4)三.父母出资买房婚前 (6)四.父母出资买房婚后 (8)五.特别注意 ...................................................... .....9 六.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9 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9 八.婚姻法解释三 (9)一.婚前买房出资情况房屋产权登记司法实践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如果我们选择与他人结为夫妇,那么就要共同承担债务这些方面,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一篇文章。
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疑问能够有所帮助。
一、婚后用婚前财产买房怎么证明与对方无关(一)界定婚前房产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
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
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
(二)界定婚前房产的归属:1、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根据新婚姻法。
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
因此,该种情况下,登记的房产如何分割有法可依。
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房产达成协议的,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房产。
3、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4、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房产归谁?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综上所述,婚前婚后买房在上海的情况受到了上海房产新政的影响。婚前购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要考虑首套房政策和未来的购房计划;婚后购房可以享受首套房的政策优惠,但购买第二套房产的成本更高。因此,对于准备婚前或婚后购房的夫妇来说,需要做好充分的规划和考虑,以适应上海房产市场的变化和政策调整。
婚前婚后买房如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
婚前婚后买房是每对新婚夫妇都会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在上海这样的房价高企的城市。而上海房产新政的出台更是为这一问题增添了更多的困惑。本文将围绕婚前婚后买房这一话题,结合上海房产新政的案例解答,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解答婚前买房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婚前买房通常是指在结婚前一方或双方购买的房产。根据上海的相关政策,个人在购买第一套住房时,如果没有房贷,可以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包括首付比例低、贷款利率较低等。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购买了房产,那么在婚后购买第二套房产时,就不再享受首套房政策,需要按照非首套房的政策执行。
例如,王先生和杨女士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购买的这套房产可以享受首套房的政策,包括首付比例低、贷款利率较低等。这对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购房计划,选择合适的购房方式和政策,以减轻经济负担和压力。
最后,我们来解答上海房产新政对婚前婚后买房的影响。近年来,上海出台了一系列房产调控政策,涉及土地供应、购房资格限制、贷款政策等方面。这些新政使得购房更加严格和受限,特别是对于多套房产的购买,执行了更严格的政策。
例如,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结婚前,张先生已经购买了一套房产,那么在婚后,他们购买的第二套房产就需要按照非首套房的政策执行。根据上海的政策,非首套房的首付比例通常为50%,贷款利率也相对较高。因此,在婚前购房时,需要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购房计划,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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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买房如何算上海房产新政案例解答本周,房报记者为收集读者咨询近期房产新政的热点问题,前往普陀、浦东等区房产交易中心采访,并咨询相关房产中介法务专家。
以下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法务专家的解答。
细则未实施新购不等于禁购案例:去年12月底,我在宝山买了套两房,并把25岁未成家的儿子名字写入购房合同。
按照去年10月上海出台的家庭只能新购一套房产的政策,这次买房等于同时用了我和儿子的购房指标。
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规定,只要以前买过两套房,禁止购买第三套房。
按此推算,我是否可以认为儿子还有一次购房指标?解答: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颁布后,上海地方细则至今未出,至今,各交易中心仍然以去年10月的限购令为执行标准。
因此,以旧版限购令来说,双方已用完购房指标。
去年10月的限购令可理解为“新购一套房”政策,今年2月升级版限购令可解读为“禁购”政策。
至于“禁购”是否取代“新购一套房”政策,工作人员表示因未接到通知,所以不排除有这可能性。
但如果有购房者想钻此漏洞,工作人员说,因为不知道是以何时间为节点,所以风险不小,万一相关细则出台,到时仍可能过不了户。
未成年子女产证加名=父母买房案例:我的父母一直住在多层房六楼,年龄越大越不方便。
我想以父母的名义一次性付款买房。
父母提出,不妨把年届10岁的孙女的名字加进去。
而我的岳母也有置换房屋的打算,同样提出把外孙女的名字加进产证。
我们夫妻已买过一套房,感觉这种方案似乎可行,既能够解决长辈将来的房产直接留给孙辈的问题,又能够避开限购政策。
解答: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购房指标只有一个。
如果爷爷奶奶购房加入孙女的名字,相当于使用了父母的购房额度,因为成年子女以18周岁为认定标准,外公外婆新购房产证上就不能加上她的名字。
房产证减名=转让份额重新交易案例:我已购有一套房出租,半年内打算趁楼市调控再买一套房。
目前,我与父母同住,该房产由父母全资购买,且产证上有3人名字。
我打算到交易中心把父母房子上自己的名字去掉,这样,自己再买房是否不会被限购,同时还能减少新买房而产生的房产税的成本?解答:除夫妻间转让不会产生税费外,房产证减名字,相当于转让所拥有部分的房产份额。
比如,子女把父母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相当于该房产的三分之一部分转让给父母,其中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父母则需要支付该部分的契税,其成本也不小。
外地房产暂不计入家庭住房案例:我在外地有房,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包括在外地的房产吗?解答:按照目前的政策,在征收房产税时,不包括外地房产。
但在外地购买房产时,有过贷款记录,那么在上海再买房时,无法享受首套房优惠。
外地父母本市买房也受限案例:我父母是外地户口,我是上海户口,现在想在上海买套房子,写上一家3口的名字,请问要不要缴房产税?解答:如果上海户口的子女未成年,则和父母属于一个家庭;如果成年了,则属于两个家庭。
要买房的话,父母需要有居住证,并且能提供自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
对这类家庭,怎样征房产税还要等待细则出台。
两地婚姻家庭如何买房案例:我的婚姻是两地婚姻,我有本市户口,但是男方并没有。
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只能买60平方米房子?超过部分是不是要缴税?解答:原则上说,结婚的另一方如果没有本市户口,也是家庭成员。
但是现在出台的政策中对这种异地婚姻家庭新购房的标准,究竟应该以本市居民还是非本市居民为征收标准,还没有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
动迁房是否要征税案例:我即将动迁,请问动迁安置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此外,售后工房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解答:由于动迁原因分配的动迁安置房不征收房产税。
但满3年上市交易的动迁安置房,就视同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和动迁安置房一样,售后工房权利转移的时候,下家再买就算商品房。
居住证满三年,房产税怎么算案例: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如果居住证不满三年就要收房产税,那么我居住满三年以后退还房产税时,有无购房面积的限制呢?在房产税退还期间产生的利息,到时是否也会一并退还?解答:非本市居民居住证期限固定后,是可以申请退还房产税的,不过到时新购房也不能超过人均60平方米的起征点这个规定。
至于这些交纳的房产税在“保存”期限内产生利息问题是否会归还市民,现在出台的政策没有涉及。
婚前婚后买房如何算案例:我们夫妻婚前曾经各自贷款买过一套房,其中一套房去年已出售,目前自住一套40平方米小房子,打算再买一套90平方米两房。
按照规定,还能再买房吗?如果能买,能申请贷款吗?如果可以,首付比例多少?贷款利率多少?要不要交房产税?解答: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法务及交易中心的薛刚表示,这种情况能够购房,如其新购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六成,贷款利率1.1倍,超出人均部分(130-120=10平方米)的面积要缴房产税离婚后买房怎么算案例:我和前夫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几个月前因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住房归男方所有,我分得现金财产,房产证产权人一栏上女方名字已去掉。
现在如果我打算独立购买房产,按照现行规定,买房将被视为首套还是第二套房?首付和利率分别是什么比例?解答:薛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变成单身的女方要购房,关键看婚内住房的主贷人是谁,如果主贷人是男方,女方离婚后再购房按首套购房标准执行;如果主贷人为女方,则女方离婚后独立购房将按二套房标准执行。
子女买婚房能否算首套案例:家庭房产证上有父母和成年子女共三个人的名字,现在子女要独立购买结婚住房一套,购买住房时贷款首付和利率比照第一套房还是第二套房?子女独立购买的结婚住房面积60平方米,需要交纳房产税吗?解答:薛刚表示,按沪版房产税细则规定,子女未领结婚证前购房仍可视为首套,首付最低三成,利率按各银行的首套房利率执行,子女独立购买的60平方米结婚住房如为其小家庭首次购买的唯一住房,免征房产税。
婚前买房,结婚后怎么算案例:我和女友均无任何和父母共同拥有的房产。
目前尚未登记结婚,我已购110平方米三房一套,女方打算新购一套小面积住房,综合利率水平和房产税来看,婚前买还是婚后买,买多大面积比较合适?将来生了孩子摊薄了人均面积,房产税怎么交?接答:薛刚表示,未领结婚证前女方婚前买可算首套购房标准,领了结婚证则将按两套购房标准,首付及利率大增。
女方新购多大面积的住房要看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因为男方已购110平方米住房,离两人人均60平方米标准只差10平方米,基本上购置新房都会面临房产税的征收,只是征收额度的不同。
如果将来生了孩子而家庭住房总面积没有突破180平方米,则不用再缴房产税,如果超过180平方米,则要继续缴纳超过部分的房产税。
(注:至本文截稿时,“相关细则”尚未出台,文中的解答若与将来出台的“相关细则”不符,以“相关细则”为准。
)商业贷款购房次数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不低于60% -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最高下浮15%或不下浮(具体视各家银行政策)基准利率上浮不少于10%(具体视各家银行政策)停止发放贷款●购房次数证明: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原件、《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名单、住房坐落情况表》(银行提供)亲自至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近栖霞路)拉取。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受理后7日左右出报告。
●购房次数概念: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数据库中历史上存在购房记录及央行征信系统历史上存在贷款记录的均计入购房次数。
俗称“认房又认贷”目前全市各区交易中心尚未联网,存在购房记录不完整的可能性。
央行征信系统只要客户有过贷款即使还清,均有记录。
●非本市居民申请贷款的前置条件: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目前银行只接受申请之日起,前推13个月的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保记录。
若社保记录未满一年,可通过补缴个税方式弥补。
公积金贷款购房次数第一套房第二套房第三套房90平方米以下(含90)或经济适用房90平方米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年度为34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年度为34平方米)-首付比例不低于20%不低于30%不低于50%--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每户40万元/每户停止发放贷款停止发放贷款●补充公积金:缴纳过补充公积金的,对于第一套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或经济适用房。
每户最高贷款额度可以提高至80万元。
●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参照商业贷款篇。
●购房次数:参照商业贷款篇,认房又认贷。
之前从未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注解: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不包括商业贷款),第一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
公积金管理中心暂不需要购房次数证明,以第一套房予以受理。
之前有过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申请人提供购房次数证明(详见商贷篇-购房次数证明).限购时间节点:以上海市地方细则出台为准时间依据:以上海市地方细则出台为准计算单位:以家庭为计算单位(夫妻双方加未成年子女)适用对象:本市家庭、外省市家庭(境外人仍根据之前的限外政策执行)分类标准已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状况限购一套暂停购买●原上海市2010年10月7日出台的新购一套的政策,在本次上海市地方细则出台后即不再执行。
●签约时,需验看购买方户口簿、结婚证(若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