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丁亮【摘要】《破产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体现了民法对个人本位、形式平等以及效率优先的追求:它将劳动债权未能同金融债权一样获得担保的原因归结为“合同自由”;它浸透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体利益的呵护,却低估了群体问题可能引致的社会动荡;它甚至无视劳动债权中包含的生存利益而执守着“物权优先效力”的路径依赖———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结论让人质疑。
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以社会利益、实质平等以及公平效率兼顾为内容,它正视而不是忽视劳动者的弱势缔约身份;重视而不是漠视破产财产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珍视而不是藐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生存利益。
因此,以经济法分配正义观为逻辑起点,基于对民法的功能矫正,我们进行了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解读。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5(000)010【总页数】6页(P143-148)【关键词】劳动债权;担保物权;分配正义【作者】丁亮【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413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颁布——这部难产立法的孕育过程几经利益择选之痛。
而在这其中争议最大、最受关注的就是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尤其是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两者究竟谁应就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谁具有受偿优先性的问题。
而根据这部新的《破产法》第109条,可以看到立法者最终将天平倾斜到了担保物权人一边,肯定了担保物权就其所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立法方案。
尽管该法第132条规定了在《破产法》颁布前的劳动债权依照该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依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物权人而获得清偿,但这只适用于《破产法》颁布前,这一特定时期内发生的劳动债权,对其他劳动债权并没有普适性。
法律的颁布不一定是“一锤定音”式的完结,更不能终结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优先权与分配顺序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优先权与分配顺序债务纠纷是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问题,当债务发生逾期或违约时,债权人将寻求合法途径来实现其权益。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面临分配问题,因为资金有限,并且可能无法全额支付所有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债权人的优先权和分配顺序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优先权和分配顺序的相关问题。
一、债权人优先权的含义债权人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一定的顺序来分配剩余资金或资产。
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可能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的优先权可以根据债权种类、债权性质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二、债权人优先权的种类根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优先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种类:1.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会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在国家破产法律中,特定债权人,如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将享有法定优先权。
2. 合同优先权:在一些合同中,债权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确立其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比如,在贷款合同中,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约定合同条款来确保其在债务人破产或违约时优先受偿。
3. 抵押优先权:在抵押贷款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抵押物的设定来确保其债权受到保障。
根据抵押物的性质和价值,债权人的抵押优先权将有所不同。
4. 特别优先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会根据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来确立其特别优先权。
比如,税务债权人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享有特别优先权。
三、债权人优先权的分配顺序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优先权的分配顺序非常重要,决定了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得多少剩余资金。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优先权的分配顺序如下:1. 优先受偿债权人:优先受偿债权人是拥有法定或合同优先权的债权人,他们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优先受偿债权人可以在资产分配时优先获得偿还。
2. 抵押优先权债权人:抵押物的价值决定了抵押优先权债权人可以获得的偿还额度。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清偿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是指在债务清偿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旨在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参考,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清偿顺序概述1. 清偿顺序的概念清偿顺序,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时,其债权应按照一定的先后顺序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清偿顺序,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清偿顺序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条款对清偿顺序作出了规定。
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1. 有担保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首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有担保债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无担保债权则是指在债务人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
2. 普通债权按照比例清偿在有担保债权清偿完毕后,剩余的债务应由无担保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即在同一债务人处,有多个无担保债权人时,应根据其债权金额的比例分配剩余债务。
3. 按照债权成立时间清偿当多个债权均属于无担保债权时,清偿顺序应按照债权成立时间先后进行。
即先成立的债权优先于后成立的债权。
4. 税收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收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国家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消费者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即消费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无担保债权人得到清偿。
6. 其他特殊情况(1)劳动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在无担保债权中具有优先受偿权。
(2)继承债权。
在债务人去世后,其遗产债权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清偿。
四、清偿顺序的例外情况1. 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但这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破产清偿:劳动债权优先

2 基于我 国国情 的一 种现 实选 择 , . 间和数量 的具体规 定 ,允许符合一定 条
件 的 劳 动 债 权 优 先 清 偿 ,既 有 利 于 解 决
有 利于 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法 要解
决 的 不 仅 是 程 序 问 题 ,而 是 实 际 问 题 ,
清 偿顺序争议 的实质 是 .如何 从国 情 出发 ,平 衡债权人利益 关系 ,使各方
利 于 社 会 稳 定 ;银 行 比 职 工 更 有 能 力识 别 和 承 担 风 险等 。 反 对 方 的 理 由 ,认 为 欠 薪 欠社 保 属
动债权有 限优 先” 的原 则处理有关 问题 , 即通过 对劳动债权优先 清偿 的范围、时
金的经验值得借鉴 。 这三项措施的核心
是政府必须承担社会稳定和建立社会保 障的责任 。
基本物权 制度相衔接 。我们赞成 ” 劳动
债 权 优 先 ” 的 规 定 .但 认 为优 先 应 有 条 件 , 只 宜 有 限优 先 。
为此 . 建议:1《 .企业破产 法》 按 劳
“ 劳动债权 有限优先”的讨论
当前 .对于企 业破 产时 .欠薪欠社 保等劳动债权优先于 有担保物权受偿 的 问题 . 大体 有赞成和反对两种 不同意见。 赞成方 的理 由 .认 为符合 以人 为本 的原则 ,符合宪 法精 神 :欠薪欠社保违 反劳动法等法律 :没 有推翻担保法 :有
劳动债权有 限优先 的必要
性和可能性
1体 现 以人为本精神 。 . 有利于解决 破产企业职工 的生活问题 , 把宪法保障 劳动 者劳动 权 和享 受社会保 障待 遇权
利 ,用法 律形 式 予 以具 体 化 。
于劳动法调节 的问题 ;破产法不能违反
论劳动工资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的 致 力 。 且遮 种 效力 十分 强 尢 . 至 可 对抗 担 保 物 权 。我 国 立 法应 明确 规 定 劳动 工资 债 权 对 扭 保 物权 的忧 先性 。 甚
关 键 词 : 动 工 资忧 先 受偿 权 ; 质 ; 力 劳 性 效
中图 分 类 号 :9 3 D 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
劳 动 工 资 债 权 本 身 具 有 优 先 受 偿 效 力
工 资优 先受偿 到底 是一项 独 立 的权 利 , 还仅 仅
是 工 资 债 权 的 清 偿 顺 序 或 特 别 效 力 ? 这 个 问 题 至
难回答 。学 说 上 . 于工 资 优 先受 偿 的 法 律 性 质 . 关 主要有 三种 观点 : 其一 , 法定 担 保 物权 说 。 认 为工 资优先受偿 是 法 律直 接 规 定 的工 资 债 权 的债 权 人 就 债务 人的 全部财 产 的价值 优先 受 偿 的担保 物权 。 显然 , 说 认 为 工 资 优 先 受偿 是 一 项 独 立 性 的权 该 利, 即存 在工 资 债权 和 工 资优 先 受偿 权 两个 权 利 , 工 资优 先 受 偿 权 是 对 工 资 债 权 的 法 定 担 保 物 权 。 其二, 程序 性权 利 说 。 该 说认 为 , 资优 先 受偿 并 工 非 一项 独立性 权利 , 而仅 仅是 工 资债 权 的优 先受 偿 顺 位而 已 。基于 此种认识 。 多 国家 都 在程序 法 中 许 规 定工 资债权 处 于优先 的受 偿顺 位 其 三 , 权 的 债 优 先效 力说 。 该 说 认 为 , 资优 先 受 偿 不 过 是 工 工 资这一 特殊 债 权 的 特 殊 效 力—— 优 先受 偿 效 力 而 已 。并不 存 在所 谓 工 资 债 权 与工 资优 先 受 偿 权 两 个分开 的权利 。即是说 , 资优先 受偿 并 非一 项 独 工 立 的权 利 。 就上 述三 种 观点来 看 , 定担 保 物权 说 显然 是 法 站 不住 脚的 。原 因在于 : 尽管工 资优 先受偿 权 具 有
工资等劳动债权案件优先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支付 给职工 的补偿 金 。
工资 等 劳动 债 权优 先 执 行在 我 国现 行 法律 、 司 法 解 释 及 相 关 部 门 的规 范 性 文 件 中 已有 规 定 。 19 91
体 系 中工资等 劳动债 权 的法律 地位 不高是 最重 要 的
法 律 冈 素 。从 工 资 等 劳 动 债 权 的 内 涵 、 国 劳 l 的 我 l : 历 史 与现 状 、 国 的 立 法 情 况 以 及 我 国 个 别 单 行 法 各 的立 法 精 神 等 诸 多 因 素 分 析 , 升 工 资 等 劳 动 债 权 提
第 2 9卷 21 0 0年第 1 期
河南教育学 院学报 ( 学 社会科 学版 ) 哲
Ju n l f n n I s tt o E u ai ( hl o h n o i ce c s o ra a n t ue f d c t n P i sp ya dS c l i e ) o He i o o aS n
因 企 业 拖 欠 职 工 的 养 老 保 险 金 、 业 保 险 金 、 伤 保 失 工 险 金 、 疗 保 险 金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而 产 生 的 社 会 保 医 险 费 用 请 求 权 ; 是 因 企 业 破 产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应 三
薪 的 情 况 。 造 成 大 量 工 资 等 劳 动 债 权 在 法 院 执 行 不 能 完 全 实 现 的 原 因 很 多 , 者 认 为 , 国 现 行 法 律 笔 我
展 。 不 少 地 方 甚 至 }现 了 法 院 执 行 不 成 工 人 恶 意 讨 l J
工 的补偿 金等 所发生 的职 工请求 企业 给付一 定金 钱
的 权 利 。 冈 此 , 动 债 权 可 以 包 括 三 个 部 分 : 是 因 劳 一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具有优先
受偿权的法定条件包括:
1. 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款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款应优先受偿。
2.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应优先受偿。
3. 未受清偿的公共债务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公共债务应优先受偿。
4. 进口货物在通关前支付的相关费用的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进口货物在通关前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优先受偿。
5. 与金融机构的债务、存款业务关系、财产或债权保全与执行,以及其他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有关的债务的优先受偿权。
即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债务应优先受偿。
以上是中国法律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判断。
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及其法律保障
中,劳动 债权 的清 偿顺 序 与范 围是 破产 清算 的核 心
问题 ,它 直接关 系到破 产企 业职 工 的权 益保 障 与安 置 问题 , 处 置不 当 , 会 的不稳 定将是 现实 的直接 若 社 威胁 。2 0 0 6年 出台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法 》 以 (
程。 破产法 的基本任 务就是建立债的清偿秩序 , 良好 而 的债务清偿秩 序是市 场信用 与金融安全 的保障 - 5 ] 。从 对债 权 人 的保 障看 , 不 在 于满 足个 别 债权 人 的利 它 益 . 不是要 使 债 权人 都获 得全 额清偿 ( 更 这在 客观 上
郝 晶
( 东培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东 广 州 5 0 3 ) 广 1 8 0
摘 要 : 适 应破 产 立 法 的 国 际趋 势 以及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06年 出台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 法 》 为 20 中 采取 了将 担 保 权
放在 劳动 债 权之 前 清偿 的 立 法模 式 , 现 出立法 者去 “ 策性 破 产 ”立 “ 体 政 、 市场 化破 产 ” 立 法 旨意 。 市场 化 破 产 的趋 势 下 , 用 劳 的 在 采 动债 权 相 对 优 先 主 义 的立 法 模 式是 具 有 其合 理 性 的 , 为 了减 少劳 资 矛 盾 与增 进 社 会 的 稳 定 , 但 仍应 以现 有 的 立法 规 定 为 基 点 。 完
获得 清偿 或全部 清偿 的现象 。 某种 意 义上讲 , 从 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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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层次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这部分劳动债权虽然没有第一部分劳动债权所急需,但涉及到职工的长远利益,司法实践中也为劳动者最为关注,因此,这部分债权必须得到保障。
(一)劳动债权的层次化标准及形态
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劳动债权包括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对于上述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我们不能将其简单地“一刀切”。劳动债权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对劳动债权保护不周也就意味着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不周。因此,劳动债权的合理保护涉及民生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引起的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与供货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追讨货款、工资等纠纷夹杂在一起,不少农民工采取到政府上访、甚至哄抢企业财产等要求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则不能满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劳动债权中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程度,将劳动债权划分为三个层次。
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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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实现
2006年8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尚没有废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有关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有关企业破产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没有清理或废止。目前,中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通过司法实践和调研我们发现,《企业破产法》新制度的引入和原有规定有较大调整,司法标准难以把握,破产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破产债权人利益博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难以把握,维稳压力进一步加大。
2.经公示的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对于经公示的优先权来说,也就将交易的风险公示于众,具有了排他性,具有了物权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特征,包括优先受偿效力,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以及追及效力等。这是权利普遍性原理的必然要求。此时,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优先权就具有了担保物权功能,应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劳动债权是一种优先权,也具有上述性质,一般劳动债权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经公示的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人权的需要考虑,有必要使劳动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地位,对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是没有争议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法律已经将劳动债权作为优先权加以规定。另外,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规定,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但这一规定对于政策性破产以外的破产企业并不适用。
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这部分债权的目的具有安抚职工的性质,其数额的多少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企业与职工矛盾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与该部分债权以适当优先受偿的权利。但与第一、二个层次的债权相比,该部分债权对职工切身利益的影响相对减弱。
(二)劳动债权的权利属性——优先权
一、劳动债权及其性质分析
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企业破产法》草案曾将劳动债权列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序,但劳动债权处在担保物权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获得清偿。这就可能会出现劳动债权因破产财产不足,或在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有物权担保时,仍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的现象。因此,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曾成为在我国破产法制订过程中争议非常大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新破产法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折中方式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
①笔者认为,优先权因是否公示而具有不同的效力,总体而言,它是债权物权化现象之一。劳动债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同样具有相应的性质。
1.未经公示的优先权是一种物权化的债权。债权所具有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债权的平等性,依债权的平等性,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依其债权比例受偿。而优先权则赋予了某些特殊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优先权是债权平等原则的突破。优先权除了具有受偿优先性外,还有支配性,优先权人具有对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但在此时,优先权又不是一种物权,“这种特权制度因取消公示而取得优先权,其意义与近代担保制度不相容的。”物权公示原则是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而优先权的取得并无交付或登记等公示形式,从而其对抗效力不及一般物权,进而影响到其排他效力。因此,未经公示的优先权是不应当有物权效力的,但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各国立法对劳动债权效力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优先权。优先权也称“先取特权”,它和不动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只是将优先权作为特定债权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效力,德国民法认为,某些特种的债权被赋予优先效力的实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该等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该种债权并没有改变其债权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