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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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案例

公司股权转让税费处理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老张、老王和老李一起开了个公司,公司发展得还不错呢。

可是呢,过了几年,老张因为一些个人原因,想把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老孙。

这一转,就涉及到税费的事儿啦。

一、转让情况。

老张在公司的股权呢,当初是投了50万,现在公司发展得好,这股权经过评估,价值80万了。

这老张就要把价值80万的股权转让给老孙。

二、个人所得税。

1. 计算依据。

首先得知道,个人转让股权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这个税的计算啊,是按照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0%。

老张的转让收入就是老孙给他的80万。

股权原值呢,就是老张当初投的50万。

咱假设没有啥合理费用(合理费用比如在转让过程中支付的中介费之类的,如果有也要扣除)。

2. 具体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 80万 50万 = 30万。

个人所得税 = 30万×20% = 6万。

这时候老张就有点心疼啊,6万呢!不过这税可不能不交啊。

三、印花税。

1. 计算依据。

印花税也是要交的。

股权转让合同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来交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五。

这个税呢,是双方都要交的。

2. 具体计算。

对于老张和老孙来说,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都是80万。

老张要交的印花税 = 80万×0.05% = 400元。

老孙同样也要交400元的印花税。

老孙心里也有点嘀咕,我这刚接手股权,就得先交400元的印花税。

不过这也是规定嘛。

四、缴纳方式和时间。

1. 个人所得税。

老张得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时候,就把这6万的个人所得税给交了。

一般是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他要是拖着不交,那可就麻烦了,税务机关可不会放过他,会有滞纳金啥的,就像利息一样,一天天增加,越拖越亏。

2. 印花税。

印花税一般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贴花或者申报缴纳。

老张和老孙都得自觉点儿,要是被查到没交,也是要受处罚的。

所以说啊,公司股权转让可不是简单的把股权换个人就行,这税费可得算清楚,该交的交,不然就会给自己惹麻烦。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摘要:一、引言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3.税收优惠政策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四、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转让收益的适用税率缴纳。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

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受让股权的成本计入资产成本,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暂无明确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可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1)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特定情况下,如继承、赠与等,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某企业股东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降低税收成本:(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享受税收优惠。

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甲、乙合伙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甲拟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乙。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关注以下方面:(1)合理划分转让收益,以降低税负。

(2)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丙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5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应注意:(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关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情况下的免税政策等。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股权转让作为公司重要的资本运作方式之一,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法律问题。

以下案例为虚构,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法。

案例一:A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背景:A公司是一家新经济科技公司,业务发展迅猛。

公司创始人A先生占有大部分股权。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A先生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B先生。

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先生与B先生之间应如何签订合同以保证双方权益,并如何应对转让后可能产生的权益纠纷?解决方法:1.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先生和B先生应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详细的协议,包括转让的股份比例、转让条件、转让价格等,并明确约定双方权益、义务和限制。

2. 股权过户手续:在签订协议后,应及时履行股权过户手续,确保B先生能够正式获得转让的股权。

3. 风险提示:在协议中应设定有关违约责任和风险承担的条款,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4. 股权纠纷解决方式:在协议中明确股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推荐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以减少时间和成本。

案例二:股权转让中的商业机密保护背景:B公司是一家生物科技企业,拥有重要的商业机密,包括独特的生产工艺和研发成果。

该公司拟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C先生。

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防止其被转让方泄露或侵权,并如何应对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解决方法:1. 签订保密协议: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转让方B公司的商业机密内容和保密义务,并约定转让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机密保护责任。

2. 风险评估和限制:在协议中,可以要求转让方C先生承诺保密义务,并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限制C先生与竞争对手合作。

3. 不可撤销的保密义务:强调保密协议的不可撤销性,并加强对保密信息的监管和保护。

4. 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尽可能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和创新成果注册为专利和商标,以加强保护力度。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一、案例概述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将相关债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这种交易结构可以有效减少股权收购方后续融资的风险,但也引发了一些税收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拥有该公司60的股权,决定将其股权以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B公司。

在股权转让的A也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 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1. 股权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税。

A将6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根据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X万元。

在没有承债式结构的情况下,A应当根据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处理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这部分债务的转让是否会对A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直接的个人所得税影响。

3. 其他可能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考虑诸如资本金的核算、传统企业税务问题等其他可能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税收处理建议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税收处理建议:1. 股权收益的计算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转让的税收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对A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3. 额外税务交流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A在进行交易前,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处理。

四、结论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合理地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合规。

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参与方在进行交易前,充分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

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案例在中国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稳定和公平竞争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本文将以几个案例为例,探讨利用股权转让方式偷漏税的现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第一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虚假转让股权来降低自身纳税责任。

例如某家公司A在进行企业重组时,虚构了一笔股权转让交易,将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一个避税天堂的子公司B。

该子公司B并未实际承担业务风险,并且在企业重组完成后立即将利润转移回公司A。

通过这种方式,公司A成功逃避了纳税的责任,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重组的监管和审计。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明确转让股权应承担的税务责任。

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打击利用股权转让偷漏税行为。

此外,加大对避税天堂的监管力度,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价值评估的规避。

在企业并购或者重组中,有些企业通过虚报资产减值或者低估企业价值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例如某家企业C将自己的价值定为较低的水平,并找到投资方D,以低价转让股权给D。

此时,企业C的减值损失被极大夸大,进而减少了应缴纳的税款。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监管,确保企业的价值评估真实可靠。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提交真实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审计。

加强对资产减值的审核,发现虚假买卖和低估企业价值的行为,对违规企业进行严惩。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通过跨境股权转让进行避税。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企业跨境投资和合作日益增多。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虚构跨境股权转让的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降低税负。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政府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加入国际税收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境税收避税行为。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

以案例评述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筹划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股权运作形式,涉及到的税务筹划也是公司在进行股权变更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通过案例评述的方式,探讨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所得税筹划。

案例背景:某公司X为一家成功的初创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的估值大幅度上升。

此时,公司的创始人A拥有80%的股权,另外20%由投资者B持有。

鉴于A个人的资金需求和风险偏好发生了变化,他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C。

分析:在进行股权转让所得税筹划之前,需要先了解股权转让的税务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法定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股权转让所得 = 转让价款 - 股权成本。

在该案例中,A将部分股权转让给C,转让价款为X元,股权成本为Y元。

根据税法规定,A需要就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XX%。

针对这一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所得税筹划:1. 优化股权转让结构:首先,可以考虑优化股权转让的结构。

在股权转让的协议中,可以合理安排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减少所得税负担。

例如,可以将转让价款分隔开来,分为多个阶段支付,将收入分摊在多个年度,以降低每年的企业所得税负。

2. 合理确定股权成本:其次,在确定股权成本时,应合理结合相关税务政策。

股权成本的确定对于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合理选择计算方法,从而降低所得税的计征基数。

3.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负担。

例如,对于创业型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创业板优惠政策,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

4. 设立专业化资管平台:最后,对于更为复杂的股权转让情况,可以考虑设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平台来进行转让交易,并运用该平台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进行税务筹划。

这样可以更好地规划股权转让,并最大程度地降低所得税负。

结论:通过以上所述的案例评述,我们可以看到,在股权转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 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

股权转让税务稽查案例今天咱来讲个股权转让税务稽查的事儿。

这就像一场猫鼠游戏,税务机关那可是火眼金睛的猫,而有些想在股权转让里耍小聪明的人就像是老鼠,以为能蒙混过关,结果可就惨喽。

话说有这么一家公司,叫甲公司吧。

甲公司有个股东老张,他持有公司不少股份呢。

有一天,老张觉得自己想换个赛道,去干点别的事儿,就打算把自己在甲公司的股权转让出去。

他找了个买家小李,俩人私下里就商量好了一个转让价格,这个价格嘛,老张觉得挺合适,小李也觉得捡到了便宜。

他们觉得这事儿神不知鬼不觉,就去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可是啊,他们不知道,税务机关的大网已经悄悄撒开了。

为啥会被盯上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可疑的地方了。

他们定的这个转让价格就很蹊跷。

按照正常的市场行情,甲公司虽然不是什么超级大公司,但业绩也还算不错,公司的资产啊、盈利前景啊都挺可观的。

可是老张和小李定的转让价格却低得有些离谱。

这就好比你有一辆八成新的豪车,市场上能卖个好几十万,你却几万块钱就想出手,这不引人怀疑才怪呢。

税务稽查人员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开始深入调查甲公司的财务状况。

这一查,就发现了不少问题。

原来,老张为了让转让价格看起来合理,在公司的账目上动了些手脚。

他把一些本来该算进公司资产的东西,偷偷地做了减值处理。

比如说公司有一批先进的设备,其实还能正常使用,而且市场价值挺高的,但老张在账上把这些设备的价值写得很低很低,就好像这些设备已经快报废了一样。

这一招要是得逞了,那公司的整体价值在账面上就会降低,他转让股权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虚假的低价值来定价,从而少交很多税。

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可不会被这种小把戏骗到。

他们找来了专业的资产评估师,对甲公司重新进行了资产评估。

这一评估,真相就大白了。

那些被老张故意减值的资产,实际上价值可高着呢。

按照这个真实的价值来计算,老张转让股权的价格应该比他和小李约定的价格高得多。

这时候,老张就慌了神儿了。

他开始支支吾吾,想找各种借口来解释。

可是,税务机关只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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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

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但是这笔集团内部重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为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4%,未达到75%的标准,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全部为现金支付,因此,该笔股权转让不适用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经过谈判与沟通,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双方还就转让价格的调整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磋商。

R集团税务负责人表示将把此次会谈的情况向集团上层进行汇报,并约定了下次会谈的时间。

桉查人员先在内部统一了意见:一定要依法争取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转让价格如何调整的问题。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8月12日,联合专家小组先后向股权转让交易的购买方B公司、转让方R集团发出税务文书。

三、聚焦共识2010年10月16日,税务机关收到R集团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联合专家小组立即对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研读和分析。

税企双方就权益价值的评估选择进行了沟通,并就权益价值的重新核定取得了共识。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

由于本次评估确定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3月31日,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人员和税务机关核查人员的现场评估作业日期相差久远,参与资产评估的各方难以获知在评估基准日评估资产的实际状况,根据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普遍接受的约定要求,“本次评估仅采用收益法作为估价的依据”。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单位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常用的两种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

本次评估选用的是未来收益折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单位未来所能获得的预期收益并按预期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二)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A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期工程已于2004年11月8日正式竣工投产。

经过多年的不断投入,企业先后完成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建设。

目前,A 公司已经初步完成建设投资,逐步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其实际产能接近于设计规划。

A公司已经摆脱了筹建初期的亏损境地,其销售收入与盈利水平均平稳增长。

根据有关资料,并结合对企业所处外部经营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历史经营状况、发展战略规划、技改项目优势和新品开发状况等,企业、资产评估公司、税务机关三方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的经营能力、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预测结果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将被评估单位未来可能实现的合理收益进行相应的折现,测算被评估单位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收益法基本公式本次评估中采用国际上通行的间接法评估股东的全部权益价值,即通过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来间接获得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其计算公式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价值-付息债务企业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收益折现法的基本公式为;(见附表)其中:P为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FCFt为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自由现金流量;i为折现率。

(四)资产评估公司初步测算结果A公司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为18783.68万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3361.02万元。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223.23万元;企业固定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建筑面积约15727.86平方米,账面价值833.20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1415.51万元;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82.2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365.27万元;企业负债——其他应付款中反映的往来及押金账面价值421.64万元,测算评估价值为421.64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的评估价值为1582.37万元。

A公司付息债务为短期借款,账面价值7505.03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中的短期理财产品500.00万元。

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005.03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8783.68+1582.37-7005.03=13361.02(万元)。

(五)联合专家小组核实后测算结果根据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并结合企业管理层对企业资产使用情况的说明,A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调整增加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台计576.87万元,对某银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23.23万元无异议,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无异议;企业无形资产中反映的职工宿舍等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约34787.57平方米,账面价值为82.24万元,原测算值为365.27万元,重新测算调整后价值为382.66万元;企业负债中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款项421.64万元,重新测算后评估价值为607.71万元;上述非经营性资产(扣除非经营性负债后)经调整后评估测算价值为1990.55万元。

考虑单位付息债务扣除溢余资金后,重新调整计算后价值为7598.37万元,上述付息债务的评估值为7598.37万元。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经营性资产折现价值+非经营性资产评估价值-付息债务=19957.53+1990.55-7598.37=14349.71(万元)。

四、风险解除历经企业税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三个层面,四次艰难谈判和交涉后,税企双方确认了最后的计算结果:股权转让:14349.71÷6.828×74%×10000=15551823.96(美元),对应成本为11099985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15551823.96-11099985=4451838.96(美元)。

股权转让应扣缴企业所得税:4451838.56×6.828×10%=3039715.64(元)。

加收滞纳金:3039715.64×237×0.0005=360206.30(元)。

2010年11月13日,N市国家税务局收到了B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税款和应加收的滞纳金顺利缴入国库。

这是迄今为止N市国家税务局入库的最大一笔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征收的所得税,在完普非居民税收政策和征管实践方面取得了新突破。

它也是我国税务机关在按照经济实质对股权转让交易重新进行调整、防止境外企业逃避我国纳税义务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

至2011年5月底,N市国家税务局所辖的14户企业的股权转让,税后利润转增资共补缴所得税税款4528万元,加收并入库滞纳金351万元,化解了由于税企双方政策把握不精准带来的涉税风险。

五、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经营日趋国际化,母公司注册于避税地,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如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进行界定,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涉税收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相互博弈。

本案为股权转让涉税风险的权威定性、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为此,我们认为,要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把握切入点很重要。

一是要定期与第三方,特别是与外经贸部门联系,及时获得股权转让信息。

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变更,首先要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外经贸部门能最先获得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信息。

所以,税务机关应建立与外经贸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沟通和定期交换制度,形成跨国税源的护税协税网络。

二是要加强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台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加强上述报送资料的审核,不仅要认真审核合同,还要认真审核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资金流动情况,即相关的银行单据证明。

同时,对金额较大、有疑点的股权转让交易,也要利用国际税收专项情报交换手段,对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或非居民企业之间来源于中国境内股权转让收益的国际偷逃税问题进行联手防范和打击。

三是要尽快统一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征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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