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案例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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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例题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例题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例题首先,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基础,该协议应详细说明转让的股权数额、转让价款、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征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与交易对方签署
协议。

3.报税和支付相关税费:股权转让属于资本收益,根据相关税法,需
要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向税务
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4.股权交割和支付款项:股权转让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
进行股权交割,即股权的过户。

股权转让的支付款项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如有分期付款的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其次,结合一个例题来说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

1.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获得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2.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办理股权交割手续。

3.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1月1日。

根据以上情况,股权转让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股权转让登记
日期,账户,借,贷
----------,--------,----------,------------
2.股权交割和支付
日期,账户,借,贷
----------,----------,------------,------------3.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账户,借,贷
----------,--------,----------,------------2024-1-1,股权转让费用,,2000元
应交税费,2000元。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某上市公司欲收购某县一家水电公司。

但发现该水电公司由个人股东甲、乙出资1000万元设立,该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要求水电公司股东变更为公司持股。

2012年3月,甲、乙两人另设立一家A公司,甲、乙个人将股权平价转让给A公司1000万元。

2012年5月,A公司将该水电公司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了收购交易行为。

7月初,县水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公司股东变更,经过多方调查了解,认为甲、乙个人平价转让水电公司股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最后成交价3000万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转让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核定甲、乙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水电公司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时,发现水电公司净资产仍为1000万元并未增值,但因该水电公司股权最后环节实际成交价为3000万元,税务机关最终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三项“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核定甲、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00万元。

应该说,主管税务机关的上述执法行为和税法依据是准确的。

后因甲、乙个人对股权转让成本扣除存在不同看法,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未及时履行。

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将该案件移交县税务稽查局查处。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税计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个税计算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规划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小明在2015年购买了某公司1000股股权,购买价格为10万元。

现在,小明打算将这1000股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我们来计算一下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小明的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购买价格=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20%的比例征税,另一种是按适用税率征税。

在这里,我们选择按20%的比例征税来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0%=10万元×20%=2万元。

所以,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万元。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税计算并不复杂,只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计算即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最好还是咨询专业人士,以便能够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 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展开全文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详解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显然,我国“居民企业”的概念范畴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内。

但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例如对于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有些税务机关直接引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中“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中规定,股权变更包括股权结构变化和数量变化,所指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法人在内的所有企业。

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股权转让避税案例
某公司A在2018年进行了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
了C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
纳税,但A公司希望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避免或减少税负。

首先,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但如果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2年,且转让所得不超过200万元,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A公司在持有B公司股权2年以上后再进行转让,可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其次,A公司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减少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
如果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C公司后,C公司可以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与D公司的资产进行重组,形成新的公司E。

如果
重组后E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A公司持有E公司股权不低于10%,则可以享受资产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资产
重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如果A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的方
式来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避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最后,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避免增值税的缴纳。

根据税
法规定,股权转让不属于货物和劳务的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A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股权转让,可以避免增
值税的缴纳。

综上所述,A公司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避免或减少股权转让所得的税负。

例如,A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避免增值税的缴纳。

这些税务筹划措施可以帮助A公司在股权转让中获得更多的利润。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法体系中,个人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税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执行,目前对于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处理范本:【背景信息】张三持有某科技公司10%的股份,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张三对应的股权份额价值为100万元。

现张三决定将这部分股权转让给李四。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双方协议,李四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三所持有的股份。

因此,张三的股权转让收入为120万元。

【确定计税依据】张三的股权原值为其认缴的出资额,即100万元。

股权转让的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减去原始出资成本,即(120万元 - 100万元)= 20万元。

【计算应纳税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0万元 × 20% = 4万元。

【申报与缴纳税款】张三应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上述税额。

具体申报流程可咨询当地税务局或聘请专业税务师进行指导。

【注意事项】1. 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公允,符合市场价值,避免利用股权转让进行利润转移或者逃税行为。

2. 如涉及境外转让方或受让方,还需遵守国际税收协定及相关规定,可能涉及源泉税的扣缴义务。

3.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计算可能会涉及到其他扣除项目,例如相关的税费、中介费用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扣除。

4. 股权转让双方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的透明性。

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因处置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探讨[会计实务,会计实操]会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实务中,因股权转让导致企业增减子公司或其他下属企业的情形非常普遍。

由于股权转让不但影响企业当期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情况,而且对以后期间产生持续影响,因此其会计处理问题值得关注。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指出:“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①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上述规定与原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1)对于剩余股权,不能按照个别财务报表中经调整(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核算)后的账面价值计量,而是要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这就可能导致剩余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大幅增值。

(2)合并财务报表中丧失控制权当期应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剩余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全部对应的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简称为“净资产份额”,包含购买日形成的商誉)。

该公式可进一步变形为:投资收益=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剩余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处置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剩余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处置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剩余部分对应的股权公允价值-剩余部分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对于公式中的这两个括号,可理解如下:(1)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确认了处置收益:处置收益=处置部分对应的处置对价-处置部分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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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案例让你读懂股权转让个税新规[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自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开始实施。

67号公告全面升级了对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由于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加之股权转让的方式非常复杂,只有借助案例深入剖析,才能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范围?
政策规定
6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案例1:宏良股份案例
2014年1月发布的《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184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187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37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宏良股份老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开发行时发售的股份是否适用67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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