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案例来了!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被税局按35%补征个税1700万

案例来了!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被税局按35%补征个税1700万2022年2月18日晚间,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656,证券简称:浩欧博)在《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中披露:陇上税语注:1、浩欧博2021年1月13日在科创板注册上市,陈涛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苏州外润系浩欧博员工持股平台,共有 41 名合伙人,其中34 名合伙人为浩欧博的员工,另有7名外部合伙人。
苏州外润除持有浩欧博股权以外,未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2、2020 年 3 月 17 日,福州弘晖、珠海弘晖与苏州外润等其他相关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平潭建发与苏州外润等其他相关方共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苏州外润将其合计所持浩欧博4.59%的股权,以总价人民币105,499,978 元转让给福州弘晖、珠海弘晖及平潭建发。
陈涛为苏州外润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是陈涛将其通过苏州外润持有的浩欧博股权对外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苏州外润相应回购了陈涛所持有的出资份额。
陈涛持有苏州外润的出资额比例从 22.05%降为 0.17%。
示意图如下:3、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本来就是经营所得,对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征税,而不是按20%征税。
41号公告执行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股票)核定征收的路也被堵上了。
4、补税金额我计算的是1500多万,不知道1700万元是否含有滞纳金。
精选留言•姜新录置顶苏州外润在当天通过其银行账户按照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的补缴金额直接向税务局联网实时扣税专用账户补缴了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合计1,619.92万元•邓佳不利于税收公平,股息红利能穿透,股权转让为什么不穿透,建议司法诉讼,促进税法对股权转让的相关政策的完善•老戴讲税说股权转让不穿透就属于不公平的,有没有想过,股权转让也是财产转让的其中一种,如果合伙企业为了“税收公平”而对股权转让穿透了,那对其他财产转让公平吗?这样说是不是其他财产转让都要穿透?进一步说,财产转让都穿透的话,对其他经营所得公平吗?这样说,是不是合伙企业就应该对全部收入都穿透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根据各自性质适用税法交税?合伙企业完全变成税收透明体?利用合伙企业的财权和控制权分离特性,本来就是为了迎合资本家们既要最大限度融资,又想不稀释自己对企业控制权,得了这个便宜,还想在税收方面卖乖?哪有那么好的事哦?中国不是资本主导的社会•JH本次股权转让的实质是陈涛将其通过苏州外润持有的浩欧博股权对外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苏州外润相应回购了陈涛所持有的出资份额。
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股权转让未申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稽查案例【标 签】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务稽查【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地税局追查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14.7万元,这是该局首例自然人股权转让入库税款。
该局在对辖区内大连市某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法定代表人变更发生股权转让时,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行为,于是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
稽查经过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张某出资2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王某出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0%,主要从事混凝土的制造、销售。
根据检查预案,检查人员于2012年7月进入该公司依法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了解了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谈到生产设备和经营地点时,得知公司新租用生产地点,新购置了一套设备,2011年8月才投产,生产处于半饱和状态。
投产之前对此行业了解较少,客户资源有限,投资大、资金结算差。
言谈之间,该公司总经理赵某对投资此行业流露出悔意。
听完赵经理的介绍,检查人员觉得这与前期内查外调所掌握的情况基本相符。
原来,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2011年7月在旅顺口区地税局曾办理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地点变更手续。
在外调时,检查人员发现其原经营地设备破旧,已经闲置,处于关门停产状态。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辖区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该公司早已经停业,换人经营,且不在该街道继续营业了。
该公司搬到新经营地,而且更换了新法定代表人。
难道是公司被转让了?为了弄清事实,检查人员决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某进行深入询问。
当检查人员就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变更生产经营地对赵某进行询问时,赵某刚开始说是买的。
当问及购入资金时,他又马上改口说是跟原法定代表人张某是朋友,张某因为设备老化不想再投资更新了,让他来接手经营,公司是白送给他的,其他事情他不清楚。
个人股份转让 税案例

个人股份转让税案例个人股份转让是指个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个人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下面列举了10个个人股份转让税务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1. 案例一:小明拥有一家公司的股份,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朋友小李。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个人股份转让所得应纳税,小明需要根据转让所得金额支付个人所得税。
2. 案例二:小王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员工小张,作为奖励措施。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由小张承担,公司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案例三:小红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由该公司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案例四:小刚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戚小明,作为亲情交往的一种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间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纳税。
5. 案例五:小李将其股权转让给了一家境外公司。
根据税法规定,涉及境外转让的个人应按照相关法规纳税。
6. 案例六:小张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一家上市公司。
根据税法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7. 案例七:小王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一家刚成立的初创公司。
根据税法规定,初创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免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8. 案例八:小红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一家外资企业。
根据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应按照相关法规纳税。
9. 案例九:小刚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一家非营利组织。
根据税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免一部分企业所得税。
10. 案例十:小李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一家上市公司,并选择了股权收益转让的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收益转让应按照相关法规计算个人所得税。
以上是10个个人股份转让税务案例,每个案例都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根据不同情况,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税。
对于个人股份转让的纳税问题,纳税人应及时了解相关税法规定,以避免因不当申报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

安庆会计税务实务:个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案例某上市公司欲收购某县一家水电公司。
但发现该水电公司由个人股东甲、乙出资1000万元设立,该上市公司为了规避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要求水电公司股东变更为公司持股。
2012年3月,甲、乙两人另设立一家A公司,甲、乙个人将股权平价转让给A公司1000万元。
2012年5月,A公司将该水电公司股权以3000万元转让给上市公司,从而完成了收购交易行为。
7月初,县水电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公司股东变更,经过多方调查了解,认为甲、乙个人平价转让水电公司股权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应按最后成交价3000万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确认转让所得为2000万元(3000-1000),核定甲、乙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按水电公司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时,发现水电公司净资产仍为1000万元并未增值,但因该水电公司股权最后环节实际成交价为3000万元,税务机关最终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三项“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规定,核定甲、乙个人股权转让所得2000万元。
应该说,主管税务机关的上述执法行为和税法依据是准确的。
后因甲、乙个人对股权转让成本扣除存在不同看法,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未及时履行。
于是,主管税务机关将该案件移交县税务稽查局查处。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

股权转让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摘要:一、引言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3.税收优惠政策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四、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交易日益频繁。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及筹划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1.转让方税种及税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转让收益的适用税率缴纳。
(2)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
2.受让方税种及税率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照受让股权的成本计入资产成本,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暂无明确规定。
3.税收优惠政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各方可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1)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可享受减免税政策。
(2)个人所得税:特定情况下,如继承、赠与等,可享受免税政策。
三、股权转让筹划案例分析1.案例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某企业股东甲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10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可采取以下方式降低税收成本:(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技术转让、股权转让等,享受税收优惠。
2.案例二: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甲、乙合伙设立一家合伙企业,甲拟将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乙。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关注以下方面:(1)合理划分转让收益,以降低税负。
(2)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如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3.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丙拟将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丁,转让价格为50万元。
在筹划过程中,双方应注意:(1)合理确定转让价格,以降低税负。
(2)关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如特定情况下的免税政策等。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

承债式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一、案例概述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股权的将相关债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这种交易结构可以有效减少股权收购方后续融资的风险,但也引发了一些税收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例,分析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二、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拥有该公司60的股权,决定将其股权以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出售给B公司。
在股权转让的A也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 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呢?1. 股权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纳税。
A将6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根据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格为X万元。
在没有承债式结构的情况下,A应当根据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处理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将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一同转让给B公司。
这部分债务的转让是否会对A的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直接的个人所得税影响。
3. 其他可能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还应考虑诸如资本金的核算、传统企业税务问题等其他可能对个人所得税产生影响的因素。
三、税收处理建议针对上述案例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税收处理建议:1. 股权收益的计算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A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60的股权转让价格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债务转让的税收影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债务的转让不会产生对A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3. 额外税务交流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A在进行交易前,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合规处理。
四、结论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中,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正确合理地处理个人所得税问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并确保交易合规。
由于承债式股权转让交易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建议参与方在进行交易前,充分交流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股权转让个税计算案例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税计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正确的个税计算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规划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提高投资收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介绍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方法。
假设小明在2015年购买了某公司1000股股权,购买价格为10万元。
现在,小明打算将这1000股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我们来计算一下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小明的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价格-购买价格=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20%的比例征税,另一种是按适用税率征税。
在这里,我们选择按20%的比例征税来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20%=10万元×20%=2万元。
所以,小明在这次股权转让中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万元。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个税的计算案例。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个税计算并不复杂,只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简单的计算即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投资者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最好还是咨询专业人士,以便能够更好地规划个人财务。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案例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案例
案件概述:
本案为一起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税滞纳金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申请撤
销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并要求退还收取的滞纳金。
案件经过:
原告由于持有某公司股权,在公司股权转让后获得了相应的收入,并
进行了纳税。
然而,原告在纳税时存在相应的失误,未按时缴纳了应当缴
纳的税款,导致产生了滞纳金。
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原告进行了滞纳金的收取。
原告认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的滞纳金收取行为不合法,提出了行政诉
讼申请,要求撤销相应的决定,返还被收取的滞纳金。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和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告诉求的判决,认为被
告国家税务总局的行为存在不当,需撤销相应的决定,并退还被收取的滞
纳金。
案件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证明了在税务管理中,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和规定,对纳税人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同时,也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热
点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有助于推进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进一步完
善和改进,为构建更加健康的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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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篇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案例】(一)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的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完毕与否的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想实质上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要支付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的未履行完毕,可以退回协议,可以节省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处理1、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判断标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种核定方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案例分析:某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1)案情介绍2014年10月,王女士以现金100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5年8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90万元的价格低于成本价将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
”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1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50万元。
请进行涉税分析?(2)涉税分析3、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上的企业,转让股权时,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案例分析:某房地产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王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5年2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6000万元。
转让前m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8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
m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2亿元。
王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6000万元=0。
理由是按照对应的m公司净资产份额为4800万元,而转让价格为6000万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
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存在的税收风险?(2)涉税风险分析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的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m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的原因,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的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
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因此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的增值。
由于以上原因,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20%以时,在转让股权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4、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案例分析:职工内部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1]张先生是m股份公司(一家采矿权占资产2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m公司80%的股权,为了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2015年1月,张先生决定以每股10元的净资产价格分别转让给10个公司高管每人10万股股票,m公司每股股票的公允价格为2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管如果离职,必须按照离职上一年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将股票卖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先生。
2016年1月1日,高管李小姐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持有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张先生,转让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元。
分析:《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3条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上述案例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事实上,此时职工持有的股票,不允许向公司外部转让,因此其转让受益权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虽然m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超过账面净资产20%以上,高管之间按照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将股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则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八种确定方法《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按照以下五种方法确定。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案例分析: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2](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6)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案例分析: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3]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000万元,2015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
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
2015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
请确认再次转让股权时的股权原值。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16条的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因此,再次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
(7)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8)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案例分析: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张先生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m公司10%的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取得m公司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了10%股份,至此张先生持有m公司共30%的股份。
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了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