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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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直接(不许••••)或者间接(限制员工权利)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使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也不可以。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比如针对旷工问题,企业制度中如有对旷工的惩罚,那么法院认定时候一般是支持企业的。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的注意事项:

1.民主程序

1)讨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2 )协商:工会或职工代表,如果没有工会的可单独推举职工代表

2•设计细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3.内容合法合理

4.逻辑缜密

5.术语准确、措辞严谨

比如像开除、除名、辞退、贪污这样的词最好不要出现在制度中。因为开除、除名一般用在行政单位,贪污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企业员工顶多算侵占。

规章制度的条款中权利义务一定要指向清晰:如奖惩制度的建立。否则有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大问题。

据我们多年经验,很多企业制度都刻意的把注意力集中在了对员工行为的

防范上,企业如此规定的时候,是否想明白自己是否能够完成对行为的举证么?

【举个例子】某软件企业考勤有三条规定:

1.严禁员工委托他人代打卡

2.严禁员工在电脑中安装设定自动登录考勤系统程序

3.严禁员工通过远程登录考勤系统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某员工电脑考勤管理系统登录时间为9: 04 (上班时间为9: 00),门禁打卡时间为10 : 50,并且员工也承认是10: 50来的,公司认为该员工违反了考勤制度,遂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不服,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员工均胜诉。

反观案例,我们需要思考,企业是如何败诉的呢?

在一审庭审中,法官只问了企业代理人三个问题后,该企业就败诉了:

1.公司,你有没有找到替该员工打卡之人?公司答:没有

2.你有没有在员工的电脑中发现自动登录系统?公司答:没有

3.你有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外网入侵内网?公司答:没有公司败诉

对于第一个问题,即使公司找到了替打卡之人,那该人的证人证言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为同一企业职员之间有着天然的利害关系,这种证据因其不能客观的反

映现实情况,因此采信的可能性很小。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代理人回答发现自动登录系统了,那么法官如果问,你能证明是本人安装的么?公司如何回答?

所以,公司败诉的冤枉又不冤枉。那么为什么会造成如此结果呢?在致尚看来,是由于该公司的制度细致到了公司根本无法完成举证责任的程度,因此最后

当然败诉。

既然这样如何修改公司制度呢?

在该公司奖惩制度下面加上一条:如考勤出现非正常记录,无法做出解释或做出解释无法证明者,解除劳动合同。

补充的这一条就把前面三条针对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纠正成为以结果论。把举证责任就放置到了员工这方,这样如果再出现类似问题,企业败诉风险就大大降低

了。

当然,补充条款不一定这么写,但是表达的意思一定要以结果为导向。

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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