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司法考试《国际法》分论:国际法上的空间

一、领土1.领土主权及其限制a.领土的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领土主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b.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无害通过、外交及领事特权与豁免等)及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c.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d.多国河流(只对沿岸国开放,分段属沿岸国)与国际河流(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2.领土的取得方式(例题)29.八角岛是位于乙国近海的本属于甲国的岛屿。
40年前甲国内战时,乙国乘机强占该岛,并将岛上的甲国居民全部驱逐。
随后乙国在国内立法中将该岛纳入乙国版图。
甲国至今一直主张对该岛的主权,不断抗议乙国的占领行为并要求乙国撤出该岛,但并未采取武力收复该岛的行动。
如果这种实际状态持续下去,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根据实际统治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就归属乙国B.根据时效原则,该岛在乙国占领50年后,其主权将归属乙国C.根据实际统治和共管原则,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属于甲乙国共有D.根据领土主权原则,即使乙国占领该岛50年后,该岛屿主权仍然属于甲国3.边界以条约划定边界的三个步骤:签订边界条约(母约)、勘界并树立界标、制定标界文件(即子约,包括边界地图、议定书等)国际实践中以山脉与河流为界的通常处理方法4.边境制度(界标维护、边境土地和界水的利用、边民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5.南极地区法律地位和平利用、科考自由及合作、冻结领土要求、公海制度、保护资源和环境、建立南极协商会议二、海洋法重点掌握:沿海国在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1)内海:相当于领陆;(2)领海:属于领土,限制是无害通过制度,沿海国的管辖权(主要是刑事);(3)毗连区:沿海国四项管制权、依附性(其他性质:专属经济区或公海)(4)大陆架:沿海国权利;沿海国权利的三个限制(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5)专属经济区:不是领土,沿海国只有经济性权利,他国除了不能开发资源外,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非沿海国的三项自由);(6)群岛水域:领土主权,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岛通过权;(7)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四种通过制度(过境通行、公海自由通过、无害通过、特别协定)、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8)公海:六大自由,船旗国管辖和普遍管辖,管辖权的手段包括临检权(海盗、贩卖奴隶、非法广播、无国籍、与军舰同一国籍)和紧追权(5个规则);(9)国际海底区域:性质、管理机构、开发制度(例题)69.甲国船东的货轮“欢乐号”(在乙国注册)在丙国港口停泊期间,非丙国籍船员詹某和卡某在船舱内因口角引发斗殴。
三国法讲义

三国法笔记国际公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演变1、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2、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以独立国家兴起为基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战争与和平》为近代国际法奠定的基础,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二、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法律性A.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B.在绝大多数场合被很好地遵守C.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追究D.战争、合平、发展等根本性问题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的渊源A.国际条约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B.国际习惯两个构成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和客观要素,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
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
C.一般法律原则D.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二、国际法的编纂A.把原有的国际法规则法典化B.对正在形成中的或不明确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完善。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A.一元论:认为二者同属一个法律体系B.两元论或平行说:认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各自有其不同性质、效力根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C.一元与二元这间。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一、导论(一)渊源(表现形式)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
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一)国际法律主体1. 主权国家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4)主权(不可缺失);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2014年三国法黄金真题模拟预测158题+答案(甜甜圈整理)

第一部分国际公法专题一国际法导论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20081/31)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2.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国际法是直接由联合国制定的B. 国际法一般由国家以协议的形式制定,并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C.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D.司法判例是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处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有着一定的参考性效力E.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3.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75)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4.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
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

2014年部门法测试100题——三国法(答案版1-50)@殷敏三国法第一部分国际公法(多选)1.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和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国际法是直接由联合国制定的 B. 国际法一般由国家以协议的形式制定,并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来执行C.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一般应从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国内立法和司法以及行政的实践和有关文件中寻找证据D.司法判例是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处理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有着一定的参考性效力 E.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答案】BCD 【解析】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
因此从本质上,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
因此A表述错误,B正确。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因此C正确。
《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决,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所以,国际法院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之一,而只能作为确立法律规则的辅助材料或证据。
因此D正确。
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可以和司法判例及国际法学家著作一起,列为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而非国际法的渊源。
因此E错误。
所以本题BCD当选。
(单选)2.下列关于国际法中民族平等和自决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一国内不同民族的平等权限于政治领域B.民族自决原则允许一国国内的不同民族从该国分离出来以便建立独立的国家C.殖民地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D.民族自决原则要求国际社会支持一国某民族为建立独立的国家而进行的活动【答案】C 【解析】《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条约中,对于所有民族都有平等的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各民族具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平等参与和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务的权利,也规定了各国均有义务尊重和促进这种平等权利的实现。
国家司法考试《三国法》【核心讲义】(空间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空间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主要涉及国家的领空主权与国际民航安全制度,特别是危害民航安全罪的管辖,外空法律制度则主要考查发送航空器的登记制度,以及航空器造成损害时的赔偿制度。
地球表面的空间可以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者没有明确的界限,外层空间在空气空间之上。
空气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实行的法律制度为外层空间法。
一、国际航空法体系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芝加哥公约》(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有权维护本国领空安全,制定航空法律、规章,保留“国内载运权”,设立“禁止飞行区”等。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民用航空器可飞人或降落于缔约国的领土,但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约定或其他方式许可不得飞入另一缔约国上空。
航空器的国籍采用登记主义。
(3)国际航空飞行制度①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班。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很多国家对后者作出保留,要求所有飞行均须取得许可。
关于外国航空器在我国领空飞行,我国要求均经许可或依协议。
②《民用航空法》第174条,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甩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
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入、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
2.反劫机三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制度建立在三个“反劫机公约”的基础上,具体指1963年《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精讲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海洋法

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海及有关制度 (⼀)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海 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以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湾。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海湾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诲,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 (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 (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天星司考——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1)之国际法导论考点一: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只约束缔约国、最主要的渊源、成文化国际习惯物质因素+心理因素、约束所有国家、非成文化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非成文化确立国际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非渊源)司法判例国际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注意】国际法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条约通常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对各国均有约束力;辅助资料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国内法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例题】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
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
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
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
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31)A 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 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 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 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考点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通行方式①“转化”: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②“并入”:原则上规定条约具有国内法的地位条约在中国的适用①民商事条约直接适用(知识产权领域例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民诉法》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B.《民法通则》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殷敏三国法讲义(4)之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考点:领土(一)领土领土组成部分领陆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的部分领水领水是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领空领空是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它的高度界限国际法中尚没有确定。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底土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传统领土取得方式先占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条件:①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②先占应为“有效占领”(A.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公开地表现出来;B.国家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等)。
时效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
性质:存在争议。
添附自然添附领土的自然增加(如:河口三角洲、涨滩等)人工添附领土的人为增加(如:围海造田),人工添附不得损害他国利益征服一国以武力方式占有他国领土。
性质:非法。
割让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
①强制割让: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非法);②非强制割让: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互换等(合法)。
现代方式殖民地独立殖民地人民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从原殖民国独立出来成立新国家。
公民投票有关国家在符合国际法的前提下,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对有争议地区的归属进行表决,以各方都接受的表决结果决定领土的变更。
(二)边境制度1.界标的维护(1)“防止”: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或损坏;(2)“通知”与“重建”:若一方发现上述情况,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3)“惩罚”:国家有义务对移动或损坏界标的行为给予惩罚。
2.边境土地的使用不得损害对方国家利益。
3.界水的利用(1)一国在使用界水时,不得使河水枯竭或泛滥,不得故意使河水改道;(2)渔民只能在本国一侧捕鱼;(3)船舶航行时应具有国籍标志,除遇难等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4)一方在界水上修建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同意。
4.边境事件的处理一般事件(如:偷渡、违章越界、损害界标等)由共同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由外交机关处理。
5.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阻塞河流。
6.国际河流对所有国家开放,各国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事项。
(三)两极地区南极地区南极条约(1)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鼓励科研合作;(3)领土要求冻结,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领土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的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条约有效期间进行的任何活动也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4)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5)保护南极环境与资源。
北极地区除少数国家领土外,北极地区主要部分是北冰洋,北冰洋大部分适用公海法律制度。
【例题】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10/78)A.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考点:海洋法(一)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地位比较内领海毗连区12海里12海里海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公海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范围基线以内的海域基线以外≤12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4海里领海以外,从基线起≤200海里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范围:①从基线起,不够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②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性质领土①沿海国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②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进入。
领土①沿海国对领海水体、上空、底土享有完全主权;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非领土;沿海国根据本国法律划定。
非领土;非沿海国固有,需要宣告。
非领土;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沿海国权利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扰乱港口安宁;②受害者为沿海国或其国民;③案情重大;④应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请求。
2.民事案件船舶内部事项,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国利益。
对领海内外籍船舶的管辖:1.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①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②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③打击毒品所必需;④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
(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采取措施前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
)2.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特定事项的管制权: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
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处的海域(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有担保立即释放;C原则上不得对船员监禁或体罚)沿海国对大陆架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有某些主权权利:1.勘探、开发大陆架上资源;2.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对上述设施进行管辖。
“专属性”限制:1.大陆架上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资源,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纳一定费用或实物。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权利。
两种情形:(1)为驶入或驶出内水而通过领海;(2)仅穿越领海而不驶入内水。
规则1.“通过”(1)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2)无害通过不得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3)无害通过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不适用于飞机;(5)沿海国可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规,指定海道或分道航行,为国家安全可在特定水域暂停实行无害通过。
2.“无害”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有下列行为即为有害:(1)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军事演习、搜集情报、进行危害国防安全的宣传;(2)在船上起落飞机或任何军事装置;(3)违反沿海国有关法律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4)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5)捕鱼、研究或测量、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6)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活动。
(二)公海六大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4)捕鱼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挂旗规则:①必须悬挂国旗;②只能悬挂一国国旗;③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视为无国籍船舶。
管辖权(1)船旗国管辖:船舶内部事务,一般由船旗国专属管辖;(2)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奴和贩毒。
管辖措施登临权(临检权)定义: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存在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1)主体: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政府船舶和飞机;(2)对象: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3)适用情形:海盗、贩奴、贩毒、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实与登临军舰属同一国籍。
(4)后果: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登临国承担国际责任。
紧追权定义:沿海国拥有的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
(1)主体:同登临权;(2)对象:违反本国法规,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3)规则:①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止于:他国领海;②先警告,再紧追;③在公海中可继续紧追,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连续不断。
【例题】乙国军舰A发现甲国渔船在乙国领海走私,立即发出信号开始紧追,渔船随即逃跑。
当A舰因机械故障被迫返航时,令乙国另一艘军舰B在渔船逃跑必经的某公海海域埋伏。
A舰返航半小时后,渔船出现在B舰埋伏的海域。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30)A.B舰不能继续A舰的紧追B.A舰应从毗连区开始紧追,而不应从领海开始紧追C.为了紧追成功,B 舰不必发出信号即可对渔船实施紧追D.只要B舰发出信号,即可在公海继续对渔船紧追(三)国际海底区域1.划界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制度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具体指: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考点:国际法上的特殊空间(一)民用航空法领空主权原则飞行权外国飞机非经允许,不得飞入;擅自飞入,国家有权责令其离去或命令其迫降;对民航客机,领空国在情况不明确之前不能擅自击落。
国内航行专营权领空立法权和空中禁区权反劫机“或起诉或引渡”【例题】甲国发生内战,乙国拟派民航包机将其侨民接回,飞机需要飞越丙国领空。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75)A.乙国飞机因接其侨民,得自行飞越丙国领空B.乙国飞机未经甲国许可,不得飞入甲国领空C.乙国飞机未经允许飞越丙国领空,丙国有权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D.丙国军机有权在警告后将未经许可飞越丙国领空的乙国飞机击落★(二)外层空间法由《外空公约》、《营救协定》、《责任公约》、《登记公约》、《月球协定》确立。
登记制度①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②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国家发射,应共同决定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③登记国对外空物体拥有所有权和管辖权;④若登记国已知道登记物体已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报告联合国秘书长。
营救制度①援助:对获悉或发现在一国领土内的宇航员,领土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尽力营救宇航员并给予必要帮助;②通知:各国在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时,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③送还:对于发生意外的空间物体和宇航员应送还其发射国。
责任制度损害赔偿应由该物体的发射国承担。
发射国包括:实施发射的国家、促使发射的国家、为发射提供领土的国家责任承担绝对责任:“空对地”;过错责任:“空对空”;绝对或过错责任:“空←→空”对地,前两国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空←→空”对空,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