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关键词: 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内容提要: 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一)主体的基本含义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一)商法的本质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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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1.传统商法的含义商事主体(Commercial Subject),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作为商人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1、商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具有特殊性;
3、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
4、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属于商人;
5、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
2.我国商法的界定
(1)非法定性
(2)在发展中变化
(3)商主体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法律|教育|网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
有两层含义:一是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2、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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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文章来源:/article/dengji/14520551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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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商事主体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商事主体的概念商事主体,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依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设立程序、条件等。
2. 独立财产:商事主体应当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对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独立的责任。
4. 从事商事活动:商事主体应当从事商事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金融服务等。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商事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以下是常见的几种分类:1. 按照组织形式分类:(1)自然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2)法人: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够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
2. 按照经营范围分类:(1)制造业: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
(2)批发业: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
(3)零售业: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企业。
(4)服务业:从事金融服务、餐饮服务、旅游服务等行业的企业。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设立商事主体前,应当明确设立目的和经营范围。
2. 确定组织形式:根据经营范围和设立目的,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3. 准备设立文件:包括章程、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等。
4. 办理登记手续:将设立文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商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等。
(2)收益权:商事主体有权享有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名称权:商事主体有权使用其名称。
2. 义务:(1)依法纳税:商事主体应当依法纳税。
(2)保障消费者权益:商事主体应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3)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为诉讼当事人
(三) 商事合伙
1.商事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合伙(Business Partnership):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依 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商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 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B.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C. 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必须有商业名称 和商业账簿
D. 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是公理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的是商法列举的绝对商行为; 3.以经营为业,事实上应拥有企业; 4. 不登记则违法,但不登记不影响商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事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商事主体的定义、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事主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服务等商事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三、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法律人格: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商事主体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
四、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1. 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商事主体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2. 具备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本。
3. 设立文件: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制定设立文件,包括章程、合伙协议等。
4. 设立登记:商事主体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五、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1)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3)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财产;(4)依法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活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监督管理;(2)依法纳税;(3)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4)依法进行环境保护。
六、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1.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对商事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2. 财政税务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3. 工商质检管理:工商行政质检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产品质量、计量、标准等进行监督管理。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商事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和广泛的一类案件,涉及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适用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特点进行分析。
二、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2. 公平原则:在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应当体现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原则:民商事案件的处理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效率原则:在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三、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特点1. 法律适用范围广泛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包括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公司、证券、保险、知识产权等。
因此,在处理民商事案件时,法律适用范围广泛,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导向等因素。
2. 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平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等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高效。
3. 法律适用依据复杂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需要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分析和适用。
4. 法律适用与实际相结合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需要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当事人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 法律适用具有灵活性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6. 法律适用与道德规范相结合在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不仅要遵循法律法规,还要考虑道德规范。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道德观念,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三节
我国商主体类型考察
一、商法人具体类型考察:
(一)国有商法人:
指根据我国民法、企业法、公司法的规定, 由国家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 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主要法律渊源有:《民法通则》、《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立法中的主要问题有: 1、关于国有资本控股或控制的企业是否及如何界定 为国有企业,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 2、国有产权制度也被认为是一个低效率的产权制度 安排。
我国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不协调(如对注册资本的规定) 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部法律重复、繁琐、相互矛盾。 3、外商投资企业立法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与WTO中的 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 2007.3.16《企业所得税法》有改善。
二、商合伙具体类型考察:
指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 登记注册成立的商事法人组织。(有法人型联营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四)私营商法人: 指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
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 任的商事组织。(根据我国《私营企业法》和 《公司法》的规定,组织形式可以是私营企业, 也可以是公司。)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主体。 2、商主体是以营利性活动为其营业内容的主体。
( 营业是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有组织的财 产的活动。它不是偶然的、个别的交易行为,而是反复 地、不间断地、有计划地进行的商事活动。)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 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三、商个人具体类型考察:
商事主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事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运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界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对商事主体法律规定的全面阐述。
一、商事主体的定义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商事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2. 法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
3.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1. 独立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平等主体地位: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非法干预。
3.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商事主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签订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三、商事主体的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合法设立: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合法目的:商事主体的设立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以非法目的设立。
3. 合法程序:商事主体的设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名称预先核准、工商登记等。
四、商事主体的权利义务1. 权利:- 财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 经营权:商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服务等。
- 知识产权:商事主体享有其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2.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 诚信经营:商事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
- 承担社会责任: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
五、商事主体的法律责任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如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 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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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 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 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
一、商事主体概说
(一)主体的基本含义
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
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
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
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
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
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
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两个组成部分。
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
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
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
(一)商法的本质
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
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
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关系的诸多范畴之一。
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
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构成要素。
而本质本身又是多层次和多等级的,这反映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相对应,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
国内法;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1]
1、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含义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
由于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区别于民法的重要标志,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
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
《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人。
《意大利商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的人是企业主
[2] (p42)。
2、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界定标准
从以上各国的商事主体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国商法典是以商行为为基点来界定商事主体的,因此,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作为常业者即为商人。
德国商法典虽然确立了商人中心主义,规定只有商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才属于商事经营,才可以视为商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若行为人从事了商事行为,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商事主体资格。
由此可见,尽管各国均用商事主体和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在商事主体的构成上却差异很大。
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言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标准。
伴随着商法的成文化、民族化、国家化和国际化,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业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