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检验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设置、建设和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重要依据。
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原则上达到本标准要求。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布局、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管理。
第二章学校布局与校园规划第四条学校布局依据本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服务半径,既相对集中,又方便学生就近入学。
学校地址选择在地质稳定、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环境安全的地段,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第五条编制各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校园按教学、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布局。
校园规划、建筑设计,既符合国家现有标准,又体现以人为本,适应和符合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有利于师生教学、活动与生活。
校园平整,道路硬化,在显要位置设有旗杆、旗台;有校门、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校园封闭,确保师生安全。
第六条学校规模和班额根据生源情况设置。
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学校班额标准为: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为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第三章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第七条学校用地能满足必要的教育教学需要。
主要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按中心城区(分主城旧区、主城新区)、中心城区以外地区,设定最低生均用地面积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能合 理分 区。
学校有 围墙 、 门 、 牌 、 校 校 自行 车棚 , 旗杆 、 台应设 置 旗 在 校园 中心 广场或 主要运动 场区等 显要位 置。
进 修的需要 。 第十三 条 校长 应取得 教师资格 , 有 中级 以上专业 具
技 术职 务 , 5年以上教 育教学 工作经 历 。 有
计算机 网络 教室装 备达到省 定标 准 , 它学科 教学 仪 器设 其
备配 置基本 满足实 际需要 。 第 十一条
3 0册 。
生均 藏书 , 小学 不少 于 2 0册 , 中不 少于 初
有 一 定 数量 的 教学 参 考 资 料 、 具 书 、 刊 、 像 资 工 报 音
料、 电子读 物等 。
每 年新增 图书 比例 一般应不 少于 藏书标 准的 l 。 %
第五 章 师资 队伍
第 十二条
按 照《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关 于转发 吉
林 省普 通 中小 学教 职工 编制 核定深 化 改革 实施 意见 的通
学校按 教学 、 办公 、 体育 运动 、 活等不 同功 生
知》 吉 政办 发  ̄0 4 6 ( 2 0 5号 ) 定 的编 制标 准配备 教师 、 3 规 职 员 、 学辅 助 人员 和工 勤人 员 , 教 满足 教育 教 学和 教师 离 岗
第七条
・
生 均校 舍建筑 面积( 不含学 生宿舍 4 - ・ 4 +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十 一+ -十
+
-- - 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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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准 》 明确 了今后 一个 时期义务教 育均衡 发展 的工作任 务 。 ,
装 备条 件
每生有 一套符合 国家设 计标 准的课桌椅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吉教法〔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吉教法〔2018〕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现将《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XXXX学校(幼儿园)章程前言此部分主要表述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概况、办学历史及办学特色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第二条学校(幼儿园)登记名称(如有简称、英文译名等也可注明)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办学地点(应详细到街路号,如有分校区也须详细注明);学校(幼儿园)邮政编码、官方网址等信息第四条机构性质(包括学校、幼儿园的法人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机关、登记机关等第六条学制第七条办学规模第八条校训第九条校风第十条校徽第十一条校歌第十二条校旗第十三条校庆日第二章学校(幼儿园)定位与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办学宗旨第十五条办学理念第十六条办学方向第十七条培养目标第十八条办学特色第十九条发展规划第三章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方式和程序等第四章学校(幼儿园)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的领导体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五条校(园)长(包括校长、园长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第二十六条校(园)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七条校(园)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条共青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内部的组织架构(包括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等)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载明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
农安县中小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农安县中小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结合县域目前实际,制定《农安县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农安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是学校标准化建设评估的重要依据和基本要求。
第一章办学条件标准第三条学校设置标准,基本合理,规模适度,校园周边环境和谐。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走读学生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班级规模:小学一般不超过24个教学班,独立初中一般不超过30个教学班,完中初中部一般不超过18个教学班,九年一贯制一般不超过36个教学班。
班额限定:从2011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生均面积:生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2㎡,初中不低于6.4㎡;生均占地面积:农村小学不低于22㎡,初中不低于25㎡;县城小学不低于14 ㎡,初中不低于20㎡。
校园周边环境: 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厅、歌舞厅、桌球厅、网吧、网络公寓等经营性场所;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减速设施。
第四条各功能室设置标准,符合国家要求,装备条件能满足教学需要。
学生教室: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每间教室至少应设有2种高低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距离2米,后排课桌后缘不超过9米;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宽的纵向过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向过道。
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教学辅助用房:小学要建有科学实验室、劳技室、音乐、美术、卫生、信息技术、校园广播室、图书室、体育场地;中学要建有生物、物理、化学、劳技、音乐、美术、卫生、信息技术、校园广播室、图书室、体育场地。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1.基本概述
1.1 学校名称及背景
1.2 学校宗旨和教育理念
1.3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
2.基础设施和教学环境
2.1 学校土地面积要求
2.2 教学楼及教室面积要求
2.3 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等设施要求
2.4 学校食堂和宿舍标准
3.师资力量与教师素质要求
3.1 教师编制和配备要求
3.2 教师资格和聘用要求
3.3 教师培训和发展要求
4.学生学籍管理和课程设置
4.1 学生入学和转学要求
4.2 学生档案管理要求
4.3 学校课程设置和教材选用要求
4.4 学业评价和考试管理要求
5.校园安全和健康管理
5.1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要求
5.2 食品安全和药品管理要求
5.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要求
5.4 学生健康监测和体育活动要求
6.学校领导和家校合作
6.1 学校领导职责和要求
6.2 家长委员会和家校联系要求
6.3 家庭教育指导和家访管理要求
7.校本课程和特色活动
7.1 校本课程开设要求
7.2 学校特色活动组织要求
7.3 学生社团和俱乐部管理要求
附件:
1.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示意图
2.学校教学计划范本
3.学生入学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学籍管理●学生学籍的录取、注册、变动和注销的管理
3.实验室●用于开展实验和探究学习的场所和设施
4.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和体育教学的场所和设施
5.学业评价●对学生学业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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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 2 千米左右,初中 3 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 30 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 45 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 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 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 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 个。
452010 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 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第一章总则为促进我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长春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本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中小学校园、校舍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标准(一)学校网点布局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长春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新区建设中,必须规划建设义务教育学校。
学校规划布局应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使学校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长春市中小学校网点布局一般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居住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
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新建高中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
(二)学校规模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级数量规模、每班学生人数规模、学校占地面积规模、校舍建筑面积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目录1.幼儿园办园条件基础数据 (1)2.小学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8)3.初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20)4.高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1)5.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9)幼儿园一、入园与编班1.班级设置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
其他:3岁以下小小班不超过20人;学前班和混龄班不超过40人。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国家教委第25号令)、《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2.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
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二、教职工人员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宿舍制:1:4~1:5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 1 -2.主要教职工配置①园长3个班以下的设1人;4个班以上的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任职条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获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②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特殊说明】按省督导评估要求,平均每班应配2名专职教师。
任职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教专业培训和微机培训,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
③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任职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④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 2 -任职条件: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特殊说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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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千米左右,初中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个。
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平方米,初中不低于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册,初中不少于册。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号)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满足教育教学和教师离岗进修的需要。
第十三条校长应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实行校长任期制,每个任期—年。
校长在同一所学校任职符合省有关规定。
按要求配齐学校领导,领导成员的年龄、专业结构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第十四条教师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实行教师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时间符合省有关规定。
实行教职工工作考核制度,完善教职工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按照教育教学需要基本配齐各学科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合理。
第十六条保证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对外交流。
每学年教师参加上一级业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
第六章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得到保障。
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加强经费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区学龄前年人口及学龄人口登记制度,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规定时间就近免试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