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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东府[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2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0•【字号】东府[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王达福与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王达福与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王达福与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1【案件字号】(2020)粤19行终4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艳芹陈彩玲林冰洁【审理法官】韦艳芹陈彩玲林冰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达福;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当事人】王达福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当事人-个人】王达福【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代理律师/律所】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芸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芸庆【代理律所】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达福【被告】东莞市财政局;广东省财政厅【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主张的是属于原告个人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王达福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与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利害关系,其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原审裁定驳回王达福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王达福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05•【字号】东府[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1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集中核算行为和工程款的拨付工作程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性资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抓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及其有关的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财经制度,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四)认真审查核实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和用款审批情况表等拨款资料,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领导和市财政局反映,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五)协助市财政局做好对工程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拆迁补偿、材料采购、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核工作,把好工程监管和用款支出审核关。

(六)定期向建设单位和市财政局报送基建工程项目会计报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东府办〔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和专业管理,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电子政务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东莞市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3〕111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主要包括应用软件系统开发、智能化系统及改扩建弱电、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产品、机房及配套设施、信息技术专业服务(含系统集成、监理、咨询、测评、托管服务、云服务、数据服务等)及其他政务信息化设施等新建、续建或改建项目。

项目按照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分为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协同应用、务求实效、保障安全”的建设方针,坚持“安全、适用、集中、节约、共享”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联合会审制度第四条本市实行财政投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制度,联合会审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家保密局等。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联合会审成员单位职责如下:(一)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承担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资源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非涉密项目规划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评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东财…2005‟6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直属各单位,省属驻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程序,有效地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人:袁潨鍪,联系电话:22831132。

二OO六年三月九日东莞市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东莞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2-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东莞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007/06/26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2007〕5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四日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原则。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

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绩效评价委员会工作章程第四章绩效评价办公室工作章程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有关工作规范和改革配套的措施,切实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刚性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关于成立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东府办函〔2009〕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下属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公室”)的运作准则,对全体组成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宗旨是:依法依规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有关工作规范和改革配套措施,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树立绩效观念,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东莞级财政国库管理

东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3年7月17日东府〔2003〕73号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效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监管,提高财政收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非常重视: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全国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均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2001年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对各项财政资金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财预[2001]126号),对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

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资金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1)多重、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2)大量财政性收入通过过渡性账户收缴,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3)财政资金拨付环节多, 大量的财政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影响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财政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4)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可靠依据;(5)财政资金支出过程脱离财政监管,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东府〔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的通知东府〔2006〕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东莞市镇(街道)属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等4项暂行办法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确保政府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财政管理的决定》(东委发〔200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拨经费、税费分成、管理费、地方统筹收入、镇(街道)属企业利润和政府资产有偿使用收入(镇(街道)属单位经营性资产收入),以及镇(街道)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政府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三条各镇(街道)要按照“高度集中财力、强化支出管理、加强财务监管”的理财原则,全面推行“集中财力、集中支付、集中核算”的财政管理模式,将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一个口子入,一个口子出”,由镇(街道)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按程序审批,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街道)属土地的收购、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应统一归口由一个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切实完善土地收益管理。

第五条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和未脱钩的镇(街道)属企业的年度收支计划,必须经镇(街道)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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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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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动公开
各镇街财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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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0 1 4 年标 准 化 成 果 及 技 术 标 准 示 范 项
目资 助
资助 金 额 (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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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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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市 财 政

东莞 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东财 函 (
2 0 15 ) 4 9

关 于 拨 付 2 0 14 年 东 莞 市 标 准 化成 果 及 技 术 标准 示 范 项 目资助 资 金 的 通 知
各 有关 单位
根 据 市府 办 乻 关 于 印发偔 东莞 市推进标 准化 工 程 实施 办法乺 的通
东莞市 南兴 家具 装 备制造股 份 有 限公 司 东莞市J 耐 桥 电 器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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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 团集 装 箱 控 股 有 限公 司 东 莞 出 入 境检 验 检疫 局 检 验 检 疫 综 合 技 术 中 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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