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

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 酒驾的安全危害极⼤,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你知道哪些酒驾交通事故呢?下⾯就让店铺告诉你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起来看看吧! 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 2017年02⽉28⽇05时29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闽DM9**U号⼩型轿车沿战备⼤桥由南往北⽅向路右机动车道⾏驶,⾄战备⼤桥中段时,与同⽅向驾驶⾃⾏车的林某发⽣碰撞,造成车损、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后,周某弃车逃离现场。
迫于各⽅⾯的压⼒,于2017年02⽉28⽇12时30分许到芗城交警⼤队投案。
【事故原因分析】 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发⽣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弃车逃离现场的⾏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周某此⾏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第七⼗条第⼀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酒驾的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构成犯罪的,应予⼊罪;对符合刑罚第⼗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的,不适⽤缓刑:(1)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2017年毒驾处理案例

2017年毒驾处理案例2017年,毒驾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毒驾不仅危害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了严重威胁。
在这一年里,各地陆续曝光了一系列毒驾处理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江苏南京,一名醉酒驾驶者因为毒驾导致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致使多人受伤。
经过警方的调查,该驾驶者被判处了刑事拘留,并面临着法律的制裁。
这起案例引起了社会对毒驾问题的高度关注,也提醒了人们毒驾行为的严重后果。
在广东广州,一名年轻司机因为吸食毒品后驾车,不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
该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企图逃逸,但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
经过法院的审判,该司机被判处了长期的有期徒刑,这起案例也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在北京,一名名人因为毒驾行为被警方逮捕,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名人毒驾问题的讨论,也促使了更多人对毒驾行为的警惕和反思。
毒驾行为的严重性不言而喻,它不仅危害了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也给其他道路使用者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毒驾行为,社会各界都应该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同时也需要加大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贷。
在处理毒驾案例时,除了法律的制裁外,也需要对驾驶者进行相关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毒驾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毒驾行为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综上所述,2017年的毒驾处理案例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提醒了我们毒驾行为的严重后果。
我们应该以这些案例为鉴,加强对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后驾车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因与朋友聚会,喝了一些啤酒。
聚会结束后,张某驾驶自己的汽车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张某因酒精作用,注意力不集中,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一棵大树,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张某本人也受到轻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酒后驾驶。
二、案例分析1. 酒后驾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0毫克,属于酒后驾驶。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
2. 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四)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五)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七)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
在本案中,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张某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张某作出了以下处罚:(1)暂扣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对张某处以一千五百元罚款;(3)吊销张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警示教育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走进了千家万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醉驾事故尤为严重。
为提高广大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醉驾事故的发生,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醉驾警示教育活动。
本文以某市发生的醉驾事故为例,对醉驾警示教育进行案例剖析。
二、案例概述某日凌晨,一辆小型轿车在某市一十字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当场死亡,轿车驾驶员受伤。
经调查,轿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曾饮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
此事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对醉驾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三、案例剖析1. 醉驾事故的危害(1)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醉驾事故的发生往往导致人员伤亡,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
(2)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醉驾事故频发,扰乱社会秩序,引发公众恐慌。
(3)损害国家形象。
醉驾行为与我国倡导的文明交通、安全驾驶理念相悖,损害国家形象。
2. 醉驾事故发生的原因(1)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驾驶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对醉驾的危害认识不足。
(2)监管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导致醉驾行为屡禁不止。
(3)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3. 醉驾警示教育的必要性(1)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通过警示教育,使驾驶人员充分认识到醉驾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警示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醉驾的氛围。
(3)强化执法力度。
通过警示教育,推动执法部门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交通秩序。
四、警示教育措施1.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2.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醉驾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驾驶人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 加大执法力度。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急弯陡坡、连续采用设计极限值组合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 患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提高道路安全水平。要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 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进一步健全 公路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制度,特别是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 公安交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 及其危害程度,对于交通事故量较少但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也要纳入整 治计划进行有步骤地改造,切实提高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陕西安康京昆高速 “8· 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事 故 经 过
2017年8月10 日,陕西省安康市 境内京昆高速公路 秦岭1号隧道南口处 发生一起大客车碰 撞隧道洞口端墙的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 事故,造成36人死 亡、13人受伤,直 接经济损失3533余 万元。
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陕西安 康京昆高速“8•10”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 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八条、《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 建议对14个涉责单位的32名责任人员(河南省13人、陕西省10人、四川省9人)给予党政 纪处分。在32名责任人员中,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人,记过处分4人,行政记大过处 分9人;行政降级处分6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 撤职处分1人,撤职处分1人,均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人。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陕西公路系统及设计单位) 1.王登科,时任任陕西高速集团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 策规定,对陕西高速集团养护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未全面排查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 1153公里至1172公里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荣尚,时任陕西高速集团公司总工程师,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任陕西高速集 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在此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分管的养 护管理部、陕西高速西汉公司在京昆高速陕西安康境内1153公里至1172公里路段高危路 段整治中,未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改革开放后逐年递增,而且增长势头非常迅猛,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非常巨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给人们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列一:2017年01月01日,李祥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KU668号小型面包车由丘北县消防大队方向经文秀路驶往普者黑大街方向,01时27分许行驶至文秀路23号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与行人张文及停于道路南侧的云HSL99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祥驾驶云HKU668号车沿普者黑大街往文翠路方向逃离事故现场,2017年01月01日01时32分许,逃离至文翠路与新民街交叉路口处时,其所驾车辆在左转进入新民街过程中将路口处李侠摆设的烧烤摊撞毁后继续往彩云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民街与彩云街交叉路口处时,云HKU668号车又将路口处的早点摊撞毁,之后李祥继续驾车逃逸,当日01时41分许,云HKU668号车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处时驶入道路北侧泥塘内,2017年01月01日05时30分许,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将李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抓获归案,。
案列二:2017年01月15日22时21分,熊德忠由好客酒店方向步行往农贸市场方向,在其横过道路时,被陶秋平(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撞倒,倒地后于22时23分被刘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驾驶的云HH0456号轻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熊德忠当场死亡,陶秋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陶秋平及刘斌驾驶车辆先后离开现场。
案列三:2017年01月17日,谢忠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753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由西畴县兴街镇驶往西畴县莲花塘乡方向,00时36分行至西畴县文天线K66 800M路段与道路右侧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谢忠特、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受伤,黄太杨送往兴街镇卫生院途中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方面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方面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酒驾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对于酒驾典型案例的剖析,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酒驾事件的危害性,也可以警示人们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切实避免酒驾行为的发生。
一、案例一:车祸发生后逃逸致人死伤2019年某市,一名男子在酒后驾驶车辆时发生车祸,导致一名行人死亡,另有多人受伤。
该男子在车祸发生后选择逃逸,致使警方难以及时查明责任人。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最终将涉事男子抓获归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这一案例的剖析可以看出,酒后驾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极度危险的行为。
不仅犯下了交通肇事罪,而且还加重了其犯罪嫌疑,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
对于酒后驾驶者来说,逃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只会加重刑事责任,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
二、案例二:醉驾酿成车祸致人轻伤2018年某县,一名年轻司机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行驶中的汽车相撞,导致对方车辆翻车,驾驶员及乘客轻伤。
经调查发现,涉事司机酒精浓度超标,司机及其家属不得不承担对方车辆修复的费用,并赔偿对方的医药费用。
这一案例的剖析显示,酒后驾驶不仅会危害自己的安全,也会给他人带来意外伤害。
即使造成的后果并不严重,也会给酒驾者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酒后驾驶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
三、案例三:疲劳酒驾引发严重车祸近年来,不仅酒后驾驶,疲劳酒驾也成为交通安全的重要隐患。
2017年某市,一名白领女性在加班加点后饮酒后驾车回家,由于疲劳过度,猛然间打瞌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车辆翻车,女子身受重伤。
警方调查发现,女子疲劳驾驶行为加上饮酒后驾车,导致事故的发生。
这一案例的剖析提示我们,疲劳酒驾同样危险,甚至可能比单纯的酒后驾驶更加危险。
在身心极度疲劳的情况下饮酒驾驶,将使司机的反应能力大大降低,增加意外发生的几率。
我们不仅要杜绝酒后驾驶,也要保证在驾驶时保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带来的危险。
酒驾典型 案例剖析材料

酒驾典型案例剖析材料
酒驾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酒驾案例剖析材料:
案例一:
某某先生因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
经法院审理,某某先生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这一案例充分暴露了酒后驾驶对交通安全的严重威胁,也给其他人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
某某女士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经法院审理,某某女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受害人巨额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
这一案例不仅暴露了酒后驾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也提醒人们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案例三:
某某先生在酒后驾驶的状态下被拦下,但他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
经法院审理,某某先生被判处拘役并吊销驾驶证。
这一案例提醒人们,拒绝酒精测试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只会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酒后驾驶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在司法实践中,酒驾案例的处理也体现了法律对于这类行为的严肃态度,通过这些案例的剖析,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驾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也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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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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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
2017年02月28日05时29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闽DM9**U 号小型轿车沿战备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路右机动车道行驶,至战备大桥中段时,与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离现场。
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于2017年02月28日12时30分许到芗城交警大队投案。
【事故原因分析】
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周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酒驾的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
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六种类型情节比较轻微的驾驶罪
一是挪动车位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
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
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
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