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上级领导对下属领导或责任人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有追踪的面对面谈话,强调和约束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实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落实到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应当与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主体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二)对某一特定工作环节或项目进行约谈,了解工作进展,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约谈,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四)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的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督促责任落实。
第三章约谈流程和方式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应当具体、有计划,约谈次数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事前准备。
约谈人应当提前了解被约谈人的相关情况,准备约谈提纲,确保约谈准备充分;(二)面对面约谈。
约谈人与被约谈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约谈,约谈时间应当确定,以确保约谈的有效性;(三)记录约谈内容。
约谈人应当及时记录约谈内容,形成约谈记录,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四)约谈总结。
约谈人应当在约谈结束后,对约谈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约谈总结报告,以便后续跟踪和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单独约谈。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约谈的程序和对象(一)约谈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2. 在调查结果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事故责任人约谈,通知其到场并做出解释;3. 约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证人参加;4. 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 对于恶意隐瞒事故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二、约谈的内容和要求(一)约谈内容1. 事故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自己的责任;2.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人提问、征询意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决定,提出整改要求;4. 约谈记录应当保存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二)约谈要求1. 严肃认真对待,责任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责任和失误有清醒的认识;2. 听取并积极回应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约谈的效果和作用(一)效果1. 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了责任人的自查自纠能力;2. 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二)作用1. 通过约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2. 约谈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次警示和教育,可以提醒他们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 约谈可以加强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责任人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管理的效果。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板(五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模板____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和《____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____省人民政府或____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短期内连续发生____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____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六)____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____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3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存在重大隐患问题企业单位及所在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警戒教育,有效杜绝、减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
第二条约谈范围凡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和对人民群众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及以上事故,或者经检查发现及群众____查证属实,企业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都要____事故发生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
第三条约谈对象____事故或重大隐患约谈,按照事故发生或存在隐患等级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具体规定:1、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事故的,或者一次造成一定人数重伤,或者一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乡—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监管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2、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一般事故的(包括____人),或者一次造成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____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事故企业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被约谈对象主要是:事故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企业单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同级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
3、凡发生一次死亡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较大事故的(包括____人),或者一次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一次造成____万元以下经济损失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____进行约谈。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四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事故约谈制度,以便及时追踪、核实和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相关责任人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适用范围本事故约谈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并涉及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
三、责任事故定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的事件。
四、程序与要求1.通报责任事故:当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限制事故扩大。
2.成立调查组: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3.约谈责任人:在调查结果确认的基础上,上级主管部门将会约谈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解释和调查。
4.约谈记录:对约谈的过程、内容、结果进行记录,并让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约谈记录应详细记录责任人的言论、态度和承诺等。
5.追究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记录,上级主管部门将会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或解职等。
6.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约谈后的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人按照承诺履行责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附则1.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发生,以及未按要求履行约谈记录和承诺的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制度由公司负责制订和修订,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实施。
3.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制定的相关制度和文件。
以上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范本,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范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为确保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以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和安全,我单位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监督,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工作。
第三条约谈工作是对公司各级领导履责情况的一种管理方式,旨在通过约谈了解问题阻碍因素、找出原因解决问题,促进公司安全生产事业的科学有序推进。
第四条约谈对象为公司各级领导,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
第五条约谈工作应坚持信息公开、责任明确、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检查的原则。
第六条约谈工作应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与公司考核奖惩机制相结合,形成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约谈程序第七条约谈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归属,确定约谈对象。
第八条在约谈前,约谈对象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和工作记录,并根据约谈内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改进方案。
第九条约谈应提前至少一周通知被约谈人,并指明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目标。
第十条约谈应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同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约谈的过程应记录下来,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内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十二条约谈的结果应于约谈结束后一周内向被约谈人书面反馈,并抄送给公司管理部门和被约谈人所在的部门。
第三章约谈内容第十三条约谈的内容应涵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情况、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情况等。
第十四条约谈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情况:对于已经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约谈对象应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对未能达到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约谈对象应对其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自我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情况:约谈对象应对其部门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说明和解决方案的提出,对问题的解决效果进行评估。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3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遏制事故频发的势头,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约谈程序:确定约谈程序和流程,明确约谈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
2.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
3.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要求详细记录事故的原因、责任分析、事故损失以及责任人的管理失职情况等。
4. 约谈结果:约谈后,根据约谈情况,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5. 约谈记录:约谈过程需要做好记录,以备日后追究责任及管理参考。
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可以强化责任意识、增强管理效能,有效减少和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二)范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三)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1. 严格约束责任者:对于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进行约谈,追究责任;2. 立即制定约谈措施: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立即停职接受约谈,待事故调查及责任认定完毕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二、约谈的程序1. 确定约谈人员: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责任部门确定约谈人员,约谈人员应具有资深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及相关知识;2. 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向约谈对象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前的安全管理情况,责任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以及责任人员对事故的原因和原因的认识等;3. 法律责任的约定:约谈人员应当向约谈对象明确指出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对事故负有的责任作出明确的认定。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493____)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____,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____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____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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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矿领导对事故发生的科队及负责人调查谈话,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队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科队负责人及责任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科长、督查科长)。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4.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况由安全矿长或矿长主持约谈1.当月发生重伤事故的。
2.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
3.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五、约谈要听取事故科队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约谈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及时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科队。
3.约谈后,被约谈科队应在3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委会。
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队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九、每次事故发生后,由安指中心组织调查处理,形成一种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1.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1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1.2重伤: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1.3严重重伤: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3.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1.3.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1.3.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1.3.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1.3.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1.3.6内脏受伤: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1.3.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1.3.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1.3.9手足受伤: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1.3.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1.3.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1.4死亡。
2.非伤亡事故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2.1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2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3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2.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3.侥幸事故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3.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3.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1.领导和管理责任1.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1.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1.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1.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1.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1.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2.相关和连带责任2.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2.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2.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3.直接责任3.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3.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1.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1.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1.2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1.3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1.4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
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1.5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1.6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1.7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1.8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1.9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1.10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
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1.11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1.1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1.13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1.14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1.15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1.16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2.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2.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2.3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2.4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3.对侥幸事故的追究3.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3.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一、安全操作管理内容执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标准及《煤矿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职工对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1.各类人员必须对照行业标准,熟知本工种、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并做到持证上岗。
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有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2.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
对无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责成该单位对其进行停工培训,否则按照《安全奖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3.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
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强制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职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1.此卡只限本公司职工使用,职工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须及时到人事教育科补办。
2.此卡用于各级领导及小分队人员现场检查提问职工应知应会掌握情况的规范依据,当检查时,职工应主动交验此卡,接受检查。
3.当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工种变更时,职工应主动到人事教育科换取相应的操作卡。
4.各岗位所有职工,入井必须携带此卡片。
凡发现未持卡上岗者进行处罚。
5.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离矿或调出,职工应将此卡交回所在队组,由队组定期退还人事教育科。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追究,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09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0)第37号文《山西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1)第3号文《山西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使用于公司职权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公司调查和处理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1.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1.1安指中心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1.2安指中心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
1.3安指中心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
1.4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勘测,配合督查科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