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
(安全生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常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安检机构获得常规检验资格许可,必须满足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1. 法人资格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其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机动车安检。
3. 计量认证安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合格,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和认证合格范围内从事安检活动。
4. 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安检机构应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或称“主任检验员”、“总检”),同时还应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从事安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汽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2人,摩托车常规检验安检机构应不少于6人。
4.2 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要求。
4.2.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2.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要求:⑴熟悉安检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⑵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⑶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⑷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⑸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检测站的设施条件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及安全性能检测站的设施条件(根据安徽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及国标的相关规定)1、场地设施及要求:2、人员条件及要求(指每条线)3、车间供电要求1)总配电容量应与检测线的总用电量相适应。
在使用高转速粘砂式大滚筒制动台时(2×11kw),稳压电源(3-5kw)、底盘间隙(2。
2kw)等各设备及空压机(一般7。
5kw)同时工作时实际用电总量为35kw左右, 考虑制动和空压机启动电流较大,检测线的总配电容量应大于50kw.综检站还应考虑底盘测功机、转角仪(2×1.5kw),悬架振动(2×1。
5kw)等设备的用电应相应追加16kw(如使用带反拖功能的测功机则应增加50 kw)。
2)车间照明应符合一般试验室要求照度不小于75CX。
3)检测线内的不得采用架空线送电,原则上采用电缆沟馈电。
4)本工程最好由独立的变电室供电,照明、动力接成一个保安系统,在配电柜内与零线相接.各检测车间的配电盘处需打一个电极,将零线重复接地,地极散流电阻不应大于五欧姆。
5)为了提高信号质量和稳定性,系统电器部分供电要求单独接地.6)本设计是按三相四线380/220V的标准供电,如果当地供电部门要求动力和照明分开供电的话,照明线应另外敷设。
7)电压波动应不大于10%,频率波动应不大于1Hz;应具备控制系统配电柜和净化稳压电源;采用标准三相四线制380/220V供电,并与照明电路分开供电.8)应选用GB14050中规定的TT或IT接地型式,安全保护地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可用三根长度1.3m的40 mm×40mm角钢深埋入地下1。
8m,角钢间距1m,呈三角形或直线型分布,上端用扁铜相连(一并埋入地下),并用2。
5平方独芯铜线引至检测车间的电缆沟,以便连接各仪器接地。
9)设置防雷保护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且与安全保护地或交流工作地不应有电气连接。
屋顶避雷线沿屋檐周边敷设,并与构造主筋联接,下端用一40 mm×4mm扁铜埋入地深1。
机动车检测站基本要求

机动车检测站基本要求一、办机动车辆检测站需要到下列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 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2. 技术监督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仪器设备检定(省级)3. 税局:税务登记证4. 交通厅:《检测许可证》5. 物价局:收费许可证6. 环保局:环评报告环保证二、检测站的基本条件(一)设备:检测站根据级别和承担的任务,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也可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检测车。
检测设备或检测车,同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型式认定,定期公布。
(二)人员:检测站应配备站长、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检测员。
站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质量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上上技术职称;检测员须经当地交通厅(局)组织的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三)场地:检测站车辆出口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检测间应宽敞、明亮、整洁,通风、排气、排水、照明设备良好,房顶透明窗纵横间距各为4米,四周透明窗应在房檐下1米距离,且应四周一圈均设透明窗,工艺布局合理,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检测站停车场地,不得小于检测间面积。
(四)管理制度:检测站必须建立检测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和档案管理制度等质量监督要求相适应的各种规章制度。
三、申报条件:检测站应具有车辆唯一性确认、整车装备完整有效性基本检验、发动机技术性能检测、使用可靠性基本检验、动力性检测、燃油经济性检测、整车滑动性能检测、噪声控制检测、车速表核准检测、里程表核准检测、制动性能检测、转向操纵性检测、前照灯性能检测、排放污染物检测、悬架特性检测等各项能力。
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三)具有科学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工艺布局。
合理设置检测线、检测间、检测工位、停车场、试车道路、业务厅等设施。
(四)检测诊断人员、设备满足《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许可技术条件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确保安检机构有序运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安全检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单位和协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全体人员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全体人员和专业技术全体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全体人员以及设备维护全体人员、网络维护全体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全体人员、设备维护全体人员、网络维护全体人员等检验技术全体人员,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全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以下条件:(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2)大专以上学历,汽车相关专业或中级工程技术职称或以上(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3)熟悉机动车辆的理论和结构,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4)有3年以上机动车检测工作经验;(5)熟悉安检机构资质许可技术条件的要求。
3.检验全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了解机动车性能、施工和相关使用的一般知识;(2)熟悉测试仪器和设备的结构及性能,掌握测试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和组织的检验工艺流程;(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5)列车长应持有与测试车型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6)外观检查人员和底盘检查人员还应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条件及流程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条件及流程一般如下:
1. 申请条件:
- 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
- 具备场地条件:拥有符合规定的场地,包括车辆检测区、办公区、停车区等。
- 具备设备条件: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检测设备和仪器。
- 具备人员条件:拥有合格的机动车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申请流程:
- 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填写机动车检测站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 签订合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机动车检测站经营合同,并缴纳相关费用。
- 设备安装和调试: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购买和安装机动车检测设备,并进行调试和验收。
- 培训和考核:申请人需要组织机动车检测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参加相关考核。
- 开展业务:经过所有准备工作后,机动车检测站可以正式开展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申请人应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具体操作。
机动车检测站检测车辆运行安全条件

机动车检测站检测车辆运行安全条件
1、对进公司的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有害物品的车辆上线检测。
2、单轴轴荷大于10吨的车辆不得上线检测。
3、制动(包括手制动)失灵或失效的车辆、制动转向性能极度差的车辆严禁上线检测。
4、车辆应保持干净,检测前须检查和清除车辆轮胎上的铁钉、石子及其它杂物,防止车辆检测过程中伤人和损坏设备。
5、送检车辆应在检测设备按技术要求预热后,方可进车间检测。
6、检测员要严格按汽车检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检测工作。
1、检测车辆按指示有序驶入检测线,并以3~5km/h的速度按行车线垂直于检测设备缓慢上下
2、除检测设备的特别要求外,车辆检测时必须将车辆变速器置于空档,拉紧手制动。
3、车辆进出车速试验台、制动试验台时,应在滚筒处于静止状态时进行。
10、引车员移动车辆时,必须察看周围和车下有无未撤离的仪器设备及操作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11、引车员在车辆检测时,必须集中精力,注意安全,严禁违章驾驶。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流程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流程一、申请资格。
1. 申请单位需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申请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 申请单位需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单位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请表格,填写真实、准确的申请信息。
(2)法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
(3)场地证明,提供检测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设备清单,列明所有用于车辆检测的设备,并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5)人员资质证明,提供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及培训记录。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具体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 材料审核,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申请单位补充完善。
3. 现场考察,经审核通过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组织现场考察,对申请单位的场地、设备和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4. 审批意见,根据现场考察情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出具审批意见。
5. 领取证书,经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可领取机动车检测站经营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在申请过程中,申请单位需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现场考察。
3. 申请单位需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后再领取经营许可证。
总结,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流程需要申请单位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严格按照流程办理手续。
只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单位,才能获得机动车检测站的经营许可证,开展相关业务。
机动车检测站建设标准

机动车检测站建设标准一、前言。
机动车检测站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设机动车检测站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确保其设施设备和运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设选址。
1. 机动车检测站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周边环境相对安静、空气流通良好的地段建设,以确保检测环境的安全和准确性。
2. 建设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场地布局。
1. 机动车检测站应拥有充足的场地面积,以确保车辆检测和排队等待的顺利进行。
2. 车辆进出口、检测线、设备安装等区域的布局应合理,确保车辆检测的高效进行。
四、设施设备。
1. 机动车检测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设施设备的选用应考虑设备性能、稳定性以及后期维护成本等因素,确保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五、安全保障。
1. 机动车检测站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应急疏散通道等,以应对突发情况的发生。
2. 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技能,确保车辆检测过程中的安全。
六、环境保护。
1. 机动车检测站应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废气、废水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做到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七、运行管理。
1. 机动车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进行。
2.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八、结语。
机动车检测站的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运行质量,因此建设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确保机动车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运行管理符合规范。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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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1996Specification for motor vehiclessafe technical inspection station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场地、检测设备、检测人员条件和制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测站的认定和审核。
2 引用标准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798 汽车安全检测设备检定技术条件GB 50033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JI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 场地检测站应设置机动车检测线(以下简称检测线)、停车场、试车路段等。
3.1 检测线3.1.1 检测线应按规定的检测项目配置检测侧滑(轮偏)、轴(轮)荷、制动、车速表、污染物排放、前照灯、喇叭声级、外观检查等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有关设备的校验设备。
3.1.2 检测线应布置在室内。
3.1.2.1 室内应通风、防雨,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排水装置。
其长度、高度和宽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3.1.2.2 室内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 50033、GB 50034的有关规定。
3.1.2.3 室内必须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其空气质量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者应设置强制性排污设施。
3.1.2.4 室内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得大于0.1%。
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的行车路面附着系数不小于0.7。
3.1.2.5 各工位应有相应的检测面积,检测工艺流程应布置合理,工作时各工位应互不干扰。
3.1.2.6 检测线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3.1.2.7 检测设备安装应按产品规定条件及要求进行。
3.2 检测站应设置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与检测能力须相适应,进出口通畅。
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
3.3 检测站应有试车路段。
3.4 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并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地方有关消防条例、法规和规定。
3.5 检测站设计和使用应符合TJ36的有关规定。
4 检测设备4.1 技术要求4.1.1 检测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合格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产品铭牌应注明型号、设备编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等),进口检测设备应有型式批准记号。
4.1.2 指针式显示仪表,不应有指针弯曲、卡针、表盘刻度不清晰的缺陷;数显式仪表不应有笔划短缺,显示不清晰的缺陷。
4.1.3 仪表指示值应不受机动车上点火系统及其他的干扰。
4.1.4 使用环境温度:0~40℃。
4.1.5 检测线的检测设备应与被试车轴(轮)荷相适应。
4.2 车速表检测设备4.2.1 检测线安装的滚筒式车速表测试台(以下简称车速台),应满足以下条件:4.2.2 各转动部分应转动灵活、平稳、不应有杂音。
4.2.3 车速台的速度测量范围:0~120km/h(电动机驱动式不小于60 km/h)。
4.2.4 速度示值允许误差:±3%。
4.2.5 车速台滚筒表面对轴承中心线的全跳动公差:不大于1mm。
4.2.6 滚筒表面应完好,其磨损量:不大于:1%Dmm。
注:D为滚简直径。
4.3 污染物排放检测设备4.3.1 检测线配置的不分光式红外线排气分析仪(以下简称分析仪),适用于二冲程和四冲程汽油机动车,并应满足以下条件)4.3.1.1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
4.3.1.2 分析仪应具有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的检测功能。
一氧化碳(CO)浓度以容积百分数(%)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容积百万分数(101)表示。
4.3.1.3 分析仪的最大量程:CO不大于10%,HC不大于10 000×10¯6。
4.3.1.4 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
4.3.1.5 零点漂移及量程漂移:±3%(满量程)/h4.3.1.6 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
4.3.1.7 量程切换允许误差:a. CO:±3%(满量程);b.HC:±5%(满量程调。
4.3.1.8 分析仪的响应时间:从气样进入取样管口起到分析仪指示值为该气样标称值的90%为止,应小于10 s(取样软管长度不小于3m,取样管长度不小于600 mm)。
4.3.2 检测线配置的滤纸式(BOSCH)烟度计,适用于柴油机动车,应满足以下条件:4.3.2.1 采样探头、导管不得有破裂、漏气、堵塞现象。
4.3.2.2 各开关、旋扭、按键的功能应正常,抽气泵、送纸装置、清洁系统应工作正常,光源发光均匀、稳定。
4.3.2.3 取样探头不应受到排气动压的影响。
4.3.2.4 烟度测量范围:0~10Rb(波许单位)。
4.3.2.5 取样软管内径为4mm,长度为5m。
4.3.2.6 活塞式抽气泵性能参数a. 每次抽气量:330±15 mL;b.每次吸气动作时间:1.4±0.2 s;c. 在1min内,外界空气渗入量不应大于15 mL;d.滤纸有效工作面直径为:32 mm;e. 滤纸夹持器应夹持可靠,保证密封。
4.3.2.7 零点漂移:±3%(满量程)/h4.3.2.8 重复性允许误差:±2%(满量程)。
4.3.2.9 烟度示值允许误差:±3%(满量程)。
4.3.2.10 烟度指示响应时间不大于5 s。
4.4 前照灯检测设备4.4.1 检测线应设置前照灯检测仪(以下简称前照灯仪)。
4.4.2 前照灯仪应具有发光强度、光束中心在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偏移量检测功能。
4.4.3 受光镜镜面应明净。
4.4.4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4.5 发光强度测量范围:不小于30 000 cd。
4.4.6 光束中心在垂直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上200 mm~下400 mm/10 m或上1°~下2°。
4.4.7 光束中心在水平方向偏移量的测量范围:左400 mm~右400 mm/10 m或左2°~右2°。
4.4.8 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测量范围350 mm~1300 mm。
4.4.9 发光强度示值允许误差:±15%。
4.4.10 发光强度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 mm/10 m或±15´。
4.4.11 照射方向变化时,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允许误差:±44 mm/10 m或±15´。
4.4.12 光束中心偏移量示值间差:不大于44mm/10 m或±15´。
4.4.13 前照灯仪中心离地高度的示值允许误差:±15 mm。
4.5 侧滑量检测设备4.5.1 检测线应设置双滑板式或单滑板式侧滑测试台(以下简称侧滑台)。
4.5.2 各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5.3 测量范围:内10 m/km~0~外10 m/km。
4.5.4 侧滑台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m/km。
4.5.5 侧滑台侧滑量示值允许误差:±0.2m/km。
4.5.6 滑板动作力a. 滑板移动0.1m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40 N;b. 侧滑量为5m/km时,其动作力应不大于80 N。
4.6 轴(轮)荷检测设备4.6.1 检测线应设置轴(轮)荷计。
4.6.2 承重台负荷消失后,示值应回零,零点示值允许误差:指针式不大于分度值的1/2;数字显示不大于2个字。
4.6.3 称量示值允许误差:±2%(满量程的5%以上时)。
4.6.4 轴(轮)荷计示值应在5s内达到稳定。
4.6.5 偏载示值允许误差:±2%。
4.6.6 重复性允许误差:±2%。
4.7 制动力检测设备4.7.1 检测线安装的反力滚筒式制动测试台(以下简称制动台),应满足以下条件:4.7.2 制动台主滚筒表面磨损量:不大于:1%Dmm。
注:D为原滚筒直径。
4.7.3 制动台滚筒表面与车轮的附着系数应不低于0.65。
4.7.4 转动机件应运转平稳且无杂音。
4.7.5 制动台按单轮制动力测量范围:O~1500 N、0~3000 N、0~10 kN、0~20 kN、O~30 kN等。
4.7.6 零点示值允许误差:±25 N。
4.7.7 制动力示值允许误差:±5%。
4.7.8 同一测量负载时,左右制动力显示值间差:不大于5%。
4.7.9 制动力小于额定载荷的2%时示值允许误差:±10%。
4.8 喇叭声级检测设备4.8.1 检测线应设置声级计。
4.8.2 各开关应灵活、可靠。
4.8.3 A声级的测量范围:0~130 dB(A)。
4.8.4 声级计示值允许误差:±2dB。
4.9 摩托车轮偏检测设备4.9.1 检测线应设置摩托车轮偏检测仪(以下简称轮偏仪)4.9.2 各活动机件应完好,调整机构灵活、可靠。
4.9.3 轮偏仪的测量范围:左10 mm~0~右10 mm。
4.9.4 零点示值允许误差:±0.2 mm。
4.9.5 示值允许误差:±0.2 mm。
4.10 外观检查设备检测线应设置汽车举升器或地沟,其举升高度或地沟的深度、宽度和长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并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设施。
4.11 检测站应设置转速度表、方向盘测力计及自由转动量测定仪、制动踏板力计、五轮仪、车速仪或减速度仪、轮胎气压表等附属设备。
a. 转速表精度1级;b.方向盘测力计精度不低于2%;c. 方向盘自由转动量测定计精度不低于2%;d.制动踏板测力计精度不低于2%;e. 车速仪精度不低于1%;f. 减速度仪精度不低于0.1m/s²;g. 轮胎气压表精度不低于20 kPa。
4.12 具有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检测线应满足:a. 安装计算机管理系统后,应不影响原检测设备所具有的功能;b.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示值误差应符合GB 11798对检测设备的精度要求;c. 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d.当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附属设备、接口等停止工作时,原检测设备应能正常进行检测;e. 应配备有效的自动引导系统。
4.13 检测站配置的检测设备和校验设备必须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认可的,本标准只规定了现有设备的技术参数。
新产品技术参数另行规定。
5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包括主任检验员、检验员、设备维修人员。
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
5.1 主任检验员5.1.1 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1.2 工程师或技师及其以上的技术职务。
5.1.3 掌握汽车(摩托车)理论和构造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