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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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贪污+贿赂案件司法适用问题调查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贪污+贿赂案件司法适用问题调查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贪污+贿赂案件司法适用问题调查作者:暂无来源:《新经济》 2018年第11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以及此后“两高”《解释》的颁布,是对社会现实变化的反应,澄清并解决了一些长期在司法实践中困扰大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立法和司法进一步的审视与解决,尤其是审判结果的轻罪化倾向值得关注。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案件;司法适用一、前言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行,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其中尤为令人关注的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修改。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刑法修正案(九)》删去了对贪污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增加了“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了贪污贿赂的数额及其相应的量刑标准,并对情节适用等其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或说明。

这意味着刑法对贪污贿赂案件的定罪量刑倾向于以数额为基准,强调情节适用的新方式。

这对法官们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已经实施一段时间。

《刑法修正案(九)》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如何?又遇到哪些新的法律和实践操作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调研。

二、调研总体情况概述这次调研共收集、整理了《刑法修正案(九)》及《解释》实施后L市四县三区7家法院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已生效的贪污受贿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对案件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对部分案件承办法官进行访谈。

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L市四县三区7家法院共审结案件115件,其中9件案件因适用法律发生变化,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20-300万
立案标准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20万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万以上
一般立案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丁铁梅:《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之修改的意义丁铁梅*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作了多处修改。

具体而言,修改了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刑,在贿赂犯罪中增设了新罪,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调整了贿赂犯罪从宽处罚的措施,增设了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等。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使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彰显了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修改的内容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修改对贪污受贿案件的法定刑由“具体数额”模式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模式《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所规定的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实际上是对贪污罪和受贿罪都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刑法是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按照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量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将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分为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个刑期,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罚金方法。

刑法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只有对行贿罪规定了罚金刑没收财产,且其处罚方式是选处制。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

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

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

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

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

【特稿】纪委监察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看——刑法第九章贪污贿赂罪涉及在用司法解释规定文件整理参考资料来源于网络。

整理如有疏漏,欢迎补充;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编者按:纪委监察委在办理案件中如涉及职务犯罪定性等的,也须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等为依据。

一是所整理的相关规定仍在使用中,多是作为案件定性等的依据,整理只列出名称及文号,因具体内容过长,可根据所列条目名称自行网络搜索或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

二是最高检原先制定的立案标准虽然与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不同,但是对于未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三是所整理文件主要涉及实体问题,对于最高检自身出台的各类关于侦查程序等的司法解释文件,因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被调整,所以,不再进行该部分的整理罗列。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83条、394条、271条2款1、高检发释字(1999)2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2、法释(200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3、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法(2003)167号:《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5、法研(2004)38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务、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6、法发(2010)4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法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8、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9、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高检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11、高检发办字(2016)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12、刑他字(2016)59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二)解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 《刑修十二》共对7项刑法条文作出修订,内容虽少,意义却十分重大,其与国家近年来反复强调的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紧密契合,新增的刑法条文为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贪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同时,还完善了行贿、单位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犯罪、单位行受贿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或将成为过去式。

从具体内容看,本次刑修涉及两大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和职务类犯罪。

以上七项修改内容分别对应《刑修十二》的七个实质性条文。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条文解读修订要点。

首先在经济类犯罪中突出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

第一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改动两个方面:1. 犯罪主体从过去的“董事”、“经理”,扩大至公司的董监高。

2. 不仅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监高可以构成本罪,非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二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修改两个方面:1.除商品采买外,与亲友开展非法的服务采买也可构成本罪2.任何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不限于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亲友牟利的,也可构成本罪。

第三点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罪:将犯罪主体扩大至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结合以上三条可以看出,《刑修十二》的相关修订,落实了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有效降低了民企反腐的报案门槛,切中了民企腐败治理的痛点,同时与新修订的 《公司法》形成联动,共同组成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法律武器。

下一部分,在职务类犯罪中,完善行贿犯罪处罚规定,从严处罚、对齐受贿;同时调整涉单位行受贿刑期,均衡处罚。

第一点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修改两个方面:1. 增设7种从重处罚情形。

2. 将行贿罪前两档刑期的5年以下、5-10年调低至3年以下、3-10年,使之与受贿罪的3档刑期基本对齐。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裴显鼎一、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司法审判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程序。

对腐败分子,能不能定罪,判多重的刑罚,最终要由人民法院的裁判来一锤定音。

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人民群众惩治腐败的愿望,很大程度上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来实现。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审判了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惩治了包括XXX、XXX、刘志军、XXX等一大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贪污贿赂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

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的依法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心。

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制定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从严惩治腐败放在突出位置,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反腐败无禁区,“老虎”“苍蝇”一起打,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交口称赞。

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修订不久,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当中存在不少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亟需明确细化。

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五方面的重大调整。

一是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二是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三是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四是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五是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罚设定更为严格的条件。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

贪污犯最新判刑指南来了(附司法解释全文)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

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

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

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

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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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万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①100万以上
②50-100万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20-300万
立案标准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20万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对比表(贪污贿赂犯罪部分)
刑法(九)条文
“两高”司法解释
涉案数额
情节
量刑
刑法383条第1款(贪污、贿赂犯罪):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1-3万元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3万以上;
一般立案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300万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3万元
立案标准
(例外情况)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384条第1款(挪用公款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0-300万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300万以上
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0-300万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3-20万元
一般立案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5万以上
一般立案标准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500万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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