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标回收法
加标回收的相关规定知识

分类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 对于它的计算方法, 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编辑本段理论公式理论公式使用的前提条件文献[1 ]中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 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 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 ”因此,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以下2 个条件:①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 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文献[2 ]中强调指出: 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 2.0 倍, 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 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理论公式的不足之处( 1) 各文献对公式中“加标量”一词的定义, 均未准确给定, 使其含义不是十分明确. 从公式的分子上分析, 加标量应为浓度单位; 从公式的分母上理解, 应为加入一定体积的标准溶液中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 为质量单位。
(2) 若公式中的加标量为浓度单位, 此时的加标量并不是指标准溶液的浓度, 而应该是加标体积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除以试样体积(或除以试样体积与加标体积之和)所得的浓度值. 这里存在着浓度换算, 而在理论公式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表现出来。
编辑本段计算方法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可以表示为P =(c2-c1)/c3×100%. (1)式中: P 为加标回收率;c1 为试样浓度, 即试样测定值, c1 =m 1/V 1;c2 为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 c2 =m 2/V 2;c3 为加标量, c3 =c0 ×V 0/V 2:m =c0 ×V 0;m 1 为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m 2 为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m 为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 V 1 为试样体积; V 2 为加标试样体积, V 2 = V 1 + V 0; V 0 为加标体积; c0 为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
加标回收法

加标回收率加标回收率,指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
分类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 对于它的计算方法, 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理论公式理论公式使用的前提条件文献[1 ]中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 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 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 "因此,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以下2 个条件:① 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 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文献[2 ]中强调指出: 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 2.0 倍, 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 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理论公式的不足之处( 1) 各文献对公式中"加标量"一词的定义, 均未准确给定, 使其含义不是十分明确. 从公式的分子上分析, 加标量应为浓度单位; 从公式的分母上理解, 应为加入一定体积的标准溶液中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 为质量单位。
(2) 若公式中的加标量为浓度单位, 此时的加标量并不是指标准溶液的浓度, 而应该是加标体积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除以试样体积(或除以试样体积与加标体积之和)所得的浓度值. 这里存在着浓度换算, 而在理论公式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表现出来。
加标回收法

加标回收率加标回收率,指在没有被测物质得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得标准物质,按样品得处理步骤分析,得到得结果与理论值得比值。
分类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得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得标准物质,按样品得处理步骤分析,得到得结果与理论值得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样品加标回收:相同得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得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得分析步骤分析,加标得一份所得得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得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得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得测定,就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得一种质量控制技术、对于它得计算方法,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理论公式理论公式使用得前提条件文献[1 ]中对加标回收率得解释就是:"在测定样品得同时, 于同一样品得子样中加入一定量得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得测定值,以计算回收率、"因此,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以下2 个条件:①同一样品得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 ②各类子样得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得操作步骤进行。
理论公式使用得约束条件文献[2 ]中强调指出: 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得0、5~ 2。
0 倍, 且加标后得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得测定上限;加标物得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得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得1%为好。
理论公式得不足之处(1) 各文献对公式中"加标量"一词得定义,均未准确给定, 使其含义不就是十分明确、从公式得分子上分析,加标量应为浓度单位;从公式得分母上理解, 应为加入一定体积得标准溶液中所含标准物质得量值, 为质量单位、(2)若公式中得加标量为浓度单位, 此时得加标量并不就是指标准溶液得浓度, 而应该就是加标体积所含标准物质得量值除以试样体积(或除以试样体积与加标体积之与)所得得浓度值、这里存在着浓度换算, 而在理论公式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表现出来。
加标回收试验

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以计算回收率注意点1.加标物的形态应该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1)加标量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器的影响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过方法的测量上限的90%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加标回收率的测定, 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 对于它的计算方法, 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理论公式使用的前提条件文献&91;1 &93;中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 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 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 ”因此,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以下2 个条件:①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 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文献&91;2 &93;中强调指出: 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倍, 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 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理论公式的不足之处1 各文献对公式中“加标量”一词的定义, 均未准确给定, 使其含义不是十分明确. 从公式的分子上分析, 加标量应为浓度单位; 从公式的分母上理解, 应为加入一定体积的标准溶液中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 为质量单位;2 若公式中的加标量为浓度单位, 此时的加标量并不是指标准溶液的浓度, 而应该是加标体积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除以试样体积或除以试样体积与加标体积之和所得的浓度值. 这里存在着浓度换算, 而在理论公式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表现出来;2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可以表示为:P=c2-c1/c3×100%. (1)式中: P为加标回收率;c1 为试样浓度, 即试样测定值, c1 =m1/V1;c2 为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 c2 =m2/V2;c3 为加标量, c3 =c0 ×V0/V 2:m=c0 ×V0;m1 为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m2 为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m为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 V1 为试样体积; V2 为加标试样体积, V2 = V1 + V0; V0 为加标体积; c0 为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上述符号意义在下文中均相同;1 在加标体积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 即V2= V1, 当c3 =c0 ×V0/V1时,P=&91;c2 - c1 ×V1&93;/c0 ×V0×100% (2)2 在加标体积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 即V2= V1+ V0, 当c3 =c0 ×V0/V1 + V0时,P=&91;c2 - c1 ×V1 + V0&93;/c0 ×V0×100% (3)以样品中所含物质的量值计算加标回收率将理论公式中各项均理解为量值时, 则可以避开加标体积带来的麻烦, 简明易懂,计算方便, 实用性强. 即P=m2 - m1/m×100%,或P=c2 ×V2 - c1 ×V1/c0 ×V0×100%……………… . 4以吸光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本方法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样品时使用. 在光度法分析过程中, 会用到校准Y= bx+ a, 导出量值公式为:x= Y–a/b,由2. 2 节可知, 当以物质量值计算加标回收率时, 可导出P=Y2 - Y1/b×c0 ×V0×100% (5)式中:Y2 为加标试样的吸光度; Y1 为试样的吸光度; b为校准曲线的斜率;但是, 使用公式5 的前提条件为Y1-Y0 > a. 其中, Y0 为空白试样的吸光度; a为校准曲线的截距. 而当Y1 - Y0 < a时,加标回收率只能用公式4 进行计算, 否则将使回收率值人为地增大, 引起较大的正误差;3下列情况下, 均可以采用公式2 计算加标回收率;1 样品分析过程中有蒸发或消解等可使溶液体积缩小的操作技术时, 尽管因加标而增大了试样体积, 但样品经处理后重新定容并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盐氮GB7480287 , 样品及加标样品经水浴蒸干后, 需要重新定容到50 mL 再行测定;2 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 比如采用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7484287 , 当样品取样量为35 mL、加标样取以内时, 仍可定容在50 mL , 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3 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 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 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GB7490287 , 加标体积若为mL , 而取样体积为250 mL 时, 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4在具体实践中, 考虑使用加标体积对回收率测定结果影响的公式3 时, 其计算结果常比使用公式4 计算的结果偏低, 最大时偏差可超过10%. 一般来讲, 同一样品加标回收率的计算, 不管采用哪一种计算方法或公式, 结果都应该相等;经过分析和实例计算, 文献&91; 2 &93;中特别强调要求“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 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的含义便更加清晰: 在计算加标试样浓度c2 时, 应尽可能减小标准溶液的取样体积V0. 只有这样, 分别采用公式3 和4 的计算结果才会相等.由此可见, 采用浓度值法计算加标回收率时, 任意加大加标试样的体积, 将会导致回收率测定结果偏低, 文献&91; 2 &93;中的有关规定是有其科学道理的;51 凡是可以用加标回收率来评价分析方法和准确度的分析项目, 其加标回收率的计算, 应首先考虑采用以物质的量值法计算;2 凡是可以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项目, 当试样与空白样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准曲线的截距时, 可直接用吸光度法来计算;3 在加标体积对加标试样测定值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浓度法计算.4 当加标体积影响试样测定值浓度值时, 应恪守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 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误差;。
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加标回收率是一种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食品安全监测、药物分析等领域的质量控制方法。
它通常用于验证分析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仪器的精度和重现性,并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许多实验室中,加标回收率是一项常规的质量控制程序。
加标回收率的定义是指在分析样品中添加已知浓度的标准品,然后通过分析方法来测定该标准品的回收率。
回收率表示从理论上预期的值中获得的实际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如果回收率接近100%,则说明分析方法准确可靠;如果回收率显著低于100%,则说明存在一些未知的误差源或分析方法的不准确性。
实施加标回收率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备标准品:在分析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标准品。
这些标准品通常是已知浓度的化合物或混合物,其浓度范围应该能够覆盖实际样品中可能存在的浓度范围。
2. 加标:将已知浓度的标准品添加到实际样品中,并确保标准品的加入量在实际样品中相对较小,以避免对样品本身性质的影响。
加标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3. 分析:使用合适的分析方法对加标样品进行测定。
分析方法可以是色谱法、光谱法、质谱法等,具体选择根据分析目的和标准要求来确定。
4. 计算回收率:根据分析结果计算回收率。
回收率的计算方法通常是通过测定样品中目标物的浓度与添加的标准品浓度之间的比较来进行。
计算公式为:回收率(%) = (测定值/理论值) × 100%。
加标回收率可用于确定分析方法的精确度和可靠性,并评估实验室中不同仪器和人员之间的结果一致性。
在实际分析中,如果多个分析员在不同仪器上对相同的样品进行分析,并且得到的回收率结果非常接近,那么可以判定该分析方法和仪器是准确可靠的。
此外,加标回收率还可用于评估样品处理过程中的损失和误差。
例如,在环境样品测定中,样品前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挥发、降解、吸附等步骤,这些步骤可能会导致样品中目标物的损失。
通过加标回收率的测定,可以评估前处理过程对样品中目标物的损失情况,并在分析结果中进行修正。
加标回收率 标准

加标回收率标准1.添加物质的选择在加标回收率实验中,添加物质的选择应与样品中待测物质的结构、性质相似或相同,以便能够真实地反映样品基质对该方法的干扰。
因此,选择具有相同或相似物理化学性质、光谱特性和浓度的标准品作为添加物质。
2.添加量的确定添加量的确定应考虑到样品中待测物质的浓度范围和方法的检测限。
添加量应适当,以确保在样品的浓度范围内,加标回收率的结果能够反映样品基质对该方法的干扰。
3.添加方式的确定添加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样品的类型和基质。
对于固体样品,一般采用均匀添加的方式;对于液体样品,可以采用直接添加或逐级稀释的方式。
在选择添加方式时,应确保添加物质能够与样品充分混合,并且不会对样品的测定产生干扰。
4.测定方法的建立在加标回收率实验中,需要建立适当的测定方法,包括样品的处理、测定条件的选择、干扰物质的去除等。
建立的方法应能够准确、可靠地测定样品中待测物质的浓度。
5.精密度和准确度的评估在加标回收率实验中,需要对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度进行评估。
精密度可以通过多次重复测定的结果来评估,准确度可以通过与标准物质的比较来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方法,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空白值的确定空白值的确定对于加标回收率实验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空白值的大小取决于实验条件、试剂质量、操作技术等因素。
在实验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降低空白值,以提高加标回收率实验的准确性。
7.样品基质效应的考虑样品基质效应是指样品中的其他组分对待测物质测定的影响。
在加标回收率实验中,需要考虑样品基质效应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为了减小基质效应的影响,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使用同位素稀释法、标准加入法等。
8.加标回收率的计算加标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加标回收率=(加标样品浓度-样品浓度)/加标量×100%。
其中,加标样品浓度是指添加标准物质后样品的浓度,样品浓度是指未添加标准物质时样品的浓度,加标量是指添加标准物质的量。
加标回收实验的实施及回收率计算的研究

(3)实验操作:根据设计方案,对处理后的样品进行回收实验。具体操作 过程包括加入标准物质、进行化学反应、分离和富集等。
(4)数据记录:详细记录实验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如加入标准物质的量、 反应时间、温度等。
3、实验结果
根据记录的数据,计算回收率、测定目标物质的含量,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 析和讨论。
实验实施
1、实验设计
在进行回收实验前,需要根据研究目的和实际状况,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 具体包括:确定目标物质、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方式、设定对照组等。
2、实验过程
(1)样品采集:根据实验目的和设计方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采 集。
(2)样品处理:对采集的样品进行预处理,如过滤、浓缩、萃取等,以使 目标物质得到充分的分离和富集。
回收率计算
回收率是指实验过程中目标物质的回收比例,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回收率 = (测定值-空白值) /加入标准物质的量 × 100%
其中,测定值是指实验后目标物质的测定值,空白值是指未进行回收实验的 空白样品的测定值,加入标准物质的量是指回收实验中加入的标准物质的质量。
1、回收率过低
如果回收率过低,说明实验过程中目标物质损失较大,可能是由于实验条件 不够优化、样品处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这种情况下,实验结果可能存在较大误 差,影响研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实验讨论
根据实验结果,对加标回收实验的优点和不足进行讨论和分析。例如,加标 回收实验能够有效地评估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可能会受到基质干扰等因素 的影响。此外,实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和待测样本的稳定性也会影响实验结果的 可重复性。
结论
总结加标回收实验方案的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提出改进意见。例如,选择 稳定性更高的标准物质和待测样本,优化基质干扰的消除方法等。通过改进加标 回收实验方案,可以提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为环境监测、 生物分析以及化学分析等领域提供支持。
加标回收率计算方法

加标回收率有空白加标回收和样品加标回收两种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对于它的计算方法,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2.0倍,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加标后引起的浓度增量在方法测定上限浓度C的0.4~0.6(C)之间为宜。
对分光光度计来说,吸光度A在0.7以下,读数较为准确。
回收率计算结果不受加标体积影响的几种情况下列情况下,均可以采用公式(2)计算加标回收率。
(1)样品分析过程中有蒸发或消解等可使溶液体积缩小的操作技术时,尽管因加标而增大了试样体积,但样品经处理后重新定容并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盐氮(GB) ,样品及加标样品经水浴蒸干后,需要重新定容到50 mL再行测定。
(2)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比如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 ,当样品取样量为35 mL、加标样取5.0mL以内时,仍可定容在50 mL ,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3)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GB) ,加标体积若为1.0 mL ,而取样体积为250 mL时,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理论公式约束条件的含义“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的含义便更加清晰:在计算加标试样浓度C2时,应尽可能减小标准溶液的取样体积V 0.只有这样,分别采用公式(3)和(4)的计算结果才会相等.由此可见,采用浓度值法计算加标回收率时,任意加大加标试样的体积,将会导致回收率测定结果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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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指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
分类
空白加标回收:在没有被测物质的空白样品基质中加入定量的标准物质,按样品的处理步骤分析,得到的结果与理论值的比值即为空白加标回收率。
样品加标回收:相同的样品取两份,其中一份加入定量的待测成分标准物质;两份同时按相同的分析步骤分析,加标的一份所得的结果减去未加标一份所得的结果,其差值同加入标准物质的理论值之比即为样品加标回收率。
加标回收率的测定,是实验室内经常用以自控的一种质量控制技术。
对于它的计算方法, 给定了一个理论公式:
加标回收率= (加标试样测定值-试样测定值)÷加标量×100%.
理论公式
理论公式使用的前提条件
文献[1 ]中对加标回收率的解释是:"在测定样品的同时,于同一样品的子样中加入一定量的标准物质进行测定, 将其测定结果扣除样品的测定值, 以计算回收率. ”因此,使用理论公式时应当满足以下2 个条件:① 同一样品的子样取样体积必须相等;②各类子样的测定过程必须按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
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
文献[2 ]中强调指出: 加标量不能过大,一般为待测物含量的0.5~ 2.0 倍, 且加标后的总含量不应超过方法的测定上限;加标物的浓度宜较高,加标物的体积应很小,一般以不超过原始试样体积的1%为好。
理论公式的不足之处
( 1) 各文献对公式中"加标量”一词的定义, 均未准确给定, 使其含义不是十分明确.从公式的分子上分析,加标量应为浓度单位; 从公式的分母上理解, 应为加入一定体积的标准溶液中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为质量单位.
(2)若公式中的加标量为浓度单位,此时的加标量并不是指标准溶液的浓度,而应该是加标体积所含标准物质的量值除以试样体积(或除以试样体积与加标体积之和)所得的浓度值。
这里存在着浓度换算,而在理论公式中并没有明确予以表现出来。
计算方法
以浓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理论公式可以表示为
P =(c2—c1)/c3× 100%. (1)
式中: P 为加标回收率;c1 为试样浓度, 即试样测定值,c1 =m 1/V1; c2为加标试样浓度,即加标试样测定值, c2 =m2/V 2;c3 为加标量, c3 =c0
×V 0/V 2:m =c0×V 0; m 1 为试样中的物质含量; m 2为加标试样中的物质含量;m 为加标体积中的物质含量; V 1 为试样体积;V 2 为加标试样体积, V 2 =V 1+V 0; V 0 为加标体积; c0为加标用标准溶液浓度。
上述符号意义在下文中均相同。
(1)在加标体积不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 即V 2= V 1, 当c3 =c0 ×V 0/
V 1时,
P =[(c2 -c1) ×V 1]/(c0 ×V 0)× 100% (2)
(2)在加标体积影响分析结果的情况下,即V 2= V 1+ V 0,当c3 =(c0×V0)/(V 1 + V 0)
时,
P =[(c2 -c1)× (V 1 + V 0)]/(c0 ×V0)×100%. (3)
2.2
以样品中所含物质的量值计算加标回收率
将理论公式中各项均理解为量值时, 则可以避开加标体积带来的麻烦,简明易懂,
计算方便, 实用性强。
即
P=(m 2 —m 1)/m× 100%,或
P =(c2 ×V 2 -c1×V 1)/c0 ×V0× 100%……………… 。
(4)
2.3
以吸光度值计算加标回收率
本方法仅限于用光度法分析样品时使用. 在光度法分析过程中,会用到校准曲线
Y= bx + a,导出量值公式为:
x = (Y –a)/b,
由2。
2 节可知,当以物质量值计算加标回收率时, 可导出
P=(Y2-Y 1)/(b ×c0×V0)×100%. (5)
式中:Y 2 为加标试样的吸光度; Y1为试样的吸光度; b 为校准曲线的斜率。
但是,使用公式(5) 的前提条件为(Y 1-Y 0) >a. 其中,Y 0 为空白试样的吸光度;a
为校准曲线的截距.而当(Y 1 - Y 0)〈 a 时,加标回收率只能用公式(4)进行计算, 否则
将使回收率值人为地增大,引起较大的正误差.
下列情况下, 均可以采用公式(2) 计算加标回收率。
(1)样品分析过程中有蒸发或消解等可使溶液体积缩小的操作技术时, 尽管因加标而增大了试样体积,但样品经处理后重新定容并不会对分析结果产生影响。
比如采用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分析水中的硝酸盐氮(GB7480287), 样品及加标样品经水浴蒸干后, 需要重新定容到50mL 再行测定.
(2) 样品分析过程中可以预先留出加标体积的项目, 比如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分析水中的氟化物(GB7484287),当样品取样量为35 mL、加标样取5.0mL以内时, 仍可定容在50 mL , 对分析结果没有影响.
(3)当加标体积远小于试样体积时, 可不考虑加标体积的影响.比如采用4—氨基安替比林萃取光度法分析水中的挥发酚(GB7490287) ,加标体积若为1。
0 mL ,而取样体积为250 mL 时,加标体积引起的误差可以忽略不计。
注意事项
1、加标物的形态应和待测物的形态相同。
2、加标量应和样品中所含待测物的测量精密度控制在相同的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作如下规定:
(1)加标量应尽量与样品中待测物含量相等或相近,并应注意对样品容积的影响;
(2)当样品中待测物含量接近方法检出限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3)在任何情况下加标量均不得大于待测物含量的3倍;
(4)加标后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方法的测定上限的90%;
(5)当样品中待测物浓度高于校准曲线的中间浓度时,加标量应控制在待测物浓度的半量.
3、由于加标样和样品的分析条件完全相同,其中干扰物质和不正确操作等因素所导致的效果相等。
当以其测定结果的减差计算回收率时,常不能确切反映样品测定结果的实际效果.
结论
(1)凡是可以用加标回收率来评价分析方法和测量系统准确度的分析项目, 其加标回收率的计算,应首先考虑采用以物质的量值法计算。
(2) 凡是可以用分光光度法分析的项目, 当试样与空白样的吸光度之差大于校准曲线的截距时,可直接用吸光度法来计算。
(3)在加标体积对加标试样测定值不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浓度法计算。
(4)当加标体积影响试样测定值(浓度值) 时,应恪守理论公式使用的约束条件,否则将会出现较大的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