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实施方法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实施方法传统手工艺作为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与艺术价值。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不完善以及全球化的挑战,传统手工艺正面临着盗版、抄袭和商标侵权等问题。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手工艺技艺,需要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实施方法。
本文将探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及实施方法。
一、加强国家和地区立法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首先需要加强国家和地区层面的立法保护。
各国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传统手工艺的法律地位,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保护方式。
同时,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性。
二、建立信息共享交流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或者网络平台,使各地传统手工艺相关信息能够公开共享。
同时,鼓励各地区、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强交流合作,共同研究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动传统手工艺的创新和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教育知识产权意识教育是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增加对传统手工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同时,在教育领域加强相关知识的教育,培养青年一代对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传统手工艺的保护与传承中。
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寻求更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协会等渠道,与国际友人分享经验,学习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
同时,通过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与其他国家建立正式的合作机制,共同保护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
五、推动技术创新与保护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技术创新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当加大对传统手工艺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传统手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推动技术创新与保护。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谈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作者:王一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摘要近些年社会各方机构对艺术普及的推动使得大众艺术鉴赏热情不断升温,除了价值连城的收藏品之外,“造型艺术和工业产品相结合”的实用艺术品由于其同时满足了大众的实用性需求和审美享受,越来越广泛的受到大众的青睐。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看,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中: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成分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对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则出现了“真空”。
这种“真空”又导致了我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与外国国民(伯尔尼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保护不对等的状况。
本文期冀通过介绍国内司法实践案例,重点分析总结与“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作者简介:王一萍,中央民族大学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95-02一、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对于实用艺术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这个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我国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2001年进行修订均未对“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概念进行规定。
学术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从语义上分析,实用艺术作品需具备三个要素:实用、艺术和作品。
实用,即物品必须具备实际实用的目的。
艺术,即通过形象具体的反映社会生活、表现作者思想感情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依据依据请求保护的主体资格不同可分为涉外“伯尔尼成员国向我国请求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我国公民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来阐释。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研究【摘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有效保护机制、侵权行为频发等。
本文通过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深化国际合作等。
建议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本文旨在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思路和方法,为未来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意义, 现状分析, 问题, 现状, 提升方式, 机制, 总结成果, 展望未来, 研究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等多个方面。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我国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底蕴,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和民族属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增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存在着信息传递渠道单一、制作技艺传承不易、商业开发利用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过程中遭遇盗版、侵权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有效手段,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深入分析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问题,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方式,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有效保护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可持续传承和发展。
1.2 研究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议题,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

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艺术作品是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它们以各种形式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包括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电影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版权保护,版权知识对于艺术家、创作者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艺术作品的版权知识,包括版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人和侵权行为等内容。
一、版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版权是指对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地图、示意图等。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二、艺术作品的权利人艺术作品的权利人是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或团体。
根据《著作权法》,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包括作者、继承人和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了艺术作品的自然人,继承人是指作者去世后继承其著作权的人,受让人是指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人。
三、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的艺术作品。
侵权行为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直接使用他人的艺术作品,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的绘画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提供侵权工具或者提供侵权服务,如未经许可提供未经授权的艺术作品下载服务。
四、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艺术作品的版权,艺术家和创作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注册版权:艺术家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可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也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
2. 签订合同:艺术家在将作品转让给他人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时,应当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可以规定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
3. 使用水印:艺术家可以在作品上添加水印,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
水印可以包括作者的姓名、作品的版权信息等。
4. 追究侵权责任: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版权,艺术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责任,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浅析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

文化艺术浅析实用艺术品薯作权与外观没计专利权冲突与解决高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市100088)随要]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与艺术,出的特点,使其具有同时获得著作权保护以及夕}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可能,故而容易引发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问的冲突。
本姒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这一现象入手,剖析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的含义。
分析了两种权利产生冲突的原因.弗歪过理性的思考探寻缓解两种教利冲突的方法。
I关键词I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碗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一、基本案情1999年9月15日,英特莱格公司以可高公司侵犯其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杈、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O 万元及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
而在当时,被诉侵权的可高公司制造的玩具早在1996年就已经申请了我国的外观设i十专利。
也就是说可高公司制造的那部分玩具在获得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又被英特莱格公司控诉侵犯了其玩具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英特莱格公司是本案涉及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所有者。
英特莱格公司所在国瑞士及中国均为‘f白尔尼公§协成员国,依a白尔尼公§嗲第2条的规定,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包舞实用艺术作品,故中国对起源于《『白尔尼公}嗲成员国国民的实用艺术作品负有保护义务。
可高公司产品与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多种玩具积木块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杈。
故法院判决可高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杈产品和赔偿英特莱格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属于现实生活中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比较典型的案例,引发了我如下思考:什么是实用艺术品?在实用艺术品保护上,著作权与外聊i殳i f专利权有什么区另妒著作杈与外观溺十专利权之间为何冲突7解决这种冲突的出路又在何方7以下我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实用艺术作品宜为著作权独立的保护对象

东 辟 右 0 1 3年 第 3期
性 ,就可 以认 定一件 实用艺术 作 品。独创性 和可 复制性是 实用艺 术作 品纳入 版权 法保护 的条件 ,功 能性 即实用性 则表 明实用艺 术作 品是特 殊 的版权保 护客体 ,是其 区别 于其他作 品类别 的身份标 志 。 从 实用
性 与艺 术性 的结合 方式 上 。又可将 实用 艺术作 品分 为两种 情况 : 实用 成分 与艺 术 成分可 以分 离 的实用 艺
著 作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阐 明 自己 的 观 点
一
、
实 用 艺 术 作 品 的 界 定
“ 实用 艺术作 品 ”一词来 源于英 文 “ w o r k s o f a p p l i e d a r t ” 。 《 保 护文学 和艺 术作 品伯尔 尼公 约》 ( 以
下 简称 《 伯尔 尼公约 》 )实用 艺术 作 品界定 为 “ 具 有实 用性 、艺 术性并 符合 作 品构成 要件 的智 力创作 成
在 我 国对实 用艺术作 品是否 可 以归入 现行 《 著作 权法 》 中的美 术作 品 ,直 接为其 提供保 护 ,还是 对 实用艺 术品作 为单独 的作 品类 型予 以保护 ;将实用 艺术作 品归入美 术作 品是立 法 的本意 ,还 是 与著作权 法修 改前一样 ,美术作 品不包括 实用艺 术作 品 ,如果归人 著作权保 护 ,保护 的标准 应该 是怎样 的 .这 些 问题 ,部分人 持赞成 态度 、部分 人持否定 态度 ,也 有人认 为是不 明确 的 ,本 文欲通 过讨论 实用 艺术作 品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知识产权法作为维护知识创造者权益的法律体系之一,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非遗的概念入手,阐述知识产权法对非遗保护的意义和方式。
一、非遗的概念非遗是指通过传统的口头、行为或实践等文化体现形式创造的各种文化传统,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礼仪、知识与实践与自然环境等方面的遗产。
它们维系着各民族和社区的认同感、凝聚力和创造力,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各国都加强了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
二、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对非遗的保护主要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保护等四种方式。
(一)著作权著作权是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的权益。
在非遗方面,著作权主要涉及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
如在中国,昆曲、评弹等文艺表演作品都可以申请著作权。
当然,对于非遗的保护来讲,仅仅依靠著作权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对于非遗的传承,往往需要在不同的民间艺术家之间交流和借鉴,因此,应注重非遗的文化基础和民间传承。
(二)商标权商标是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商标则可以如同寻宝一样为寻找符合于非遗价值体系的商业主体,可以很好地保护和推动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例如,在中国,景德镇陶瓷、川绣等传统工艺品都能够通过商标保护。
(三)专利权专利权机制可以使具有发明和创造新颖性的非遗技艺受到保护。
例如,中国的鼓浪屿木雕已经获得了国家专利保护。
(四)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是地理区域名称或标志,进而与该名称或标志所代表的所产生的商品或服务相关联。
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地理区域经济特色,其适用于农业品、工艺品、特种食品、药材等领域。
同时,地理标志有助于维护地区文化遗产,并提高它们的知名度和价值。
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方式为非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加全面和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实用艺术作品是指拥有实用性功能的艺术品,通过独特的设计和创意,将美学与实用性相结合。
这种类型的作品通常包括家具、灯具、器皿等,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实用艺术作品不仅满足物质需求,更成为一种追求艺术享受和文化品味的方式。
在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过程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
一、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艺术表达,通常涉及到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来得到保护。
这意味着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独占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表、展示等。
著作权保护模式为实用艺术作品提供了法律地位,鼓励创作者创作更多的实用艺术作品,推动艺术设计的发展。
二、专利保护除了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还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来获得更全面的法律保护。
专利保护主要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个方面。
实用新型专利主要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功能性创新,即对产品的结构、构造或组织方式的创新。
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主要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外观和形象,即对产品的外观造型或纹样的创新。
专利保护模式可以有效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设计创新和外观独特性。
三、商标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作为一种具有独特设计和创意的产品,其品牌价值也不容忽视。
通过商标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品牌形象可以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商标保护主要针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商标标识进行保护,确保其独特性和与同类作品的区别性。
商标保护模式可以帮助实用艺术作品树立品牌形象,增加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四、设计专区保护为了更好地促进实用艺术设计的创新和发展,许多地方设立了设计专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设计专区一般包括设计中心、设计园区等,为设计师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和条件。
同时,设计专区还会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创意扶持资金等政策支持,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模式。
设计专区的设立有助于提升实用艺术作品的创造力和竞争力,推动地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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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播电视大学(201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姓名:**学号: *************分校:静海分校专业:法学本科指导老师:***时间: 2015年4月目录内容摘要 (3)正文一、实用艺术品的界定 (4)二、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5)(一)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 (6)(二)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 (7)(三)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竞合 (8)三、实用艺术品知识保护存在的问题 (9)四、实用艺术品知识保护的完善建议 (10)(一)我国对实用艺术品的立法保护 (10)(二)关于制定专门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 (11)参考文献 (16)内容摘要实用艺术品应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既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即艺术性,又具有实用功能的属性即实用性。
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及实用性的特征,使其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富有美感”与“适于应用”的要求。
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为同一体。
实用艺术品是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作品,其艺术性的表达决定了其可版权性,而其实用性又使其在符合新颖性条件时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目前我国亦采取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的模式。
但是,这种双重保护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导致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混乱。
因此,明确实用艺术品之法律属性,从立法上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①结合我国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竞合等几方面加以论述并提出实用艺术品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实用艺术品保护的完善建议。
②①倪振锋.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J].上海大学学报,2000(3)②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7.浅析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用艺术品是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作品,其艺术性的表达决定了其可版权性,而其实用性又使其在符合新颖性条件时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目前我国亦采取著作权与专利权双重保护的模式。
但是,这种双重保护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导致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的混乱。
因此,明确实用艺术品之法律属性,从立法上明确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此,笔者从对实用艺术品的界定,结合我国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几方面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实用艺术品的界定实用艺术品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于一体,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美化着我们的生活,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实现了和谐统一。
而由于我国立法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状况却并不乐观。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一系列是否给予以及如何给予实用艺术品以法律保护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是中国遇到的难题,也是一个世界难题。
由于这类客体处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中间地带,各国的保护模式也不尽相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出版的《伯尔尼公约指南》中指出,公约使用“实用艺术品”一词以适用于装饰品和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壁纸、装饰物、服装等制造者的艺术贡献。
《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③将实用艺术品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不论该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产品。
由此可见实用艺术品应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既具有审美功能的特点即艺术性,又具有实用功能的属性即实用性。
界定实用艺术品的概念,还应当将其与工艺品外观设计作比较。
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及实用性的特征,使其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之间存在概念上的相似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富有美感”与“适于应用”的要求。
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为同一体。
诚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有些成果(包括实用艺术品),“它们像南美洲的肺鱼与澳大利亚的鸭嘴兽一样,很难用传统的分类法加以归类”④。
外观设计专利是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的受保护的客体之一,利用外观设计专利同样可以保护实用艺术品而且有法可依,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实用艺术品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的也不在少数,是否符合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事先形式审查,相对于判断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更容易一些。
但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法保护纯手工制作的实用艺术品,故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用艺术品也存在不完整性。
③《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出版的英、法、西三语对照工具书,在中国出的这本译本略去了原书中的西班牙文部分,增加了对照翻译的中文部分,成英、法、中对照版本。
④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78.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没有在法律层面明确对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是导致我国实用艺术品司法保护现状混乱的主要原因。
对如何保护一个应受法律保护的客体,首先应当从其基本概念入手,下文就通过国际公约和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来了解什么是实用艺术品。
二、我国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可版权性源于其具有满足作品所需的构成要件。
纳入著作权对象是实用艺术品中符合作品条件的实用艺术作品,它同时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著作权对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范围仅仅是体现为物质产品的艺术性表达部分。
这是著作权“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所决定的。
版权法所保护的是实用“艺术品”,而非“实用”艺术品”⑤。
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均未对“实用艺术品”作出明确规定。
但是在理论及实践中,一般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就艺术性而言,实用艺术品满足了美术作品的要求,因而从理论上理解,美术作品的定义足以涵盖实用艺术作品。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美术作品的载体是工艺美术品的,该工艺美术品为专利法调整,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绘⑤丁丽瑛.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J].政法论坛,2005,(3).画、书法、摄影、图形等作品首次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受著作权保护;在同类产品上再次使用该作品的,则由专利法调整,不为著作权保护。
还有的学者认为,实用艺术品是作品的一个特殊类别,不能简单的归入美术作品,更不能将实用艺术品的重叠保护理解为美术作品在商业领域的利用⑥。
(二)实用艺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外观设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技术与艺术的融合”或“技术基础上的艺术”。
实用艺术品本身也符合外观设计“富有美感”以及“适于应用”的要求,当实用艺术品具有新颖性时,就可以受到到外观设计的保护。
郑成思先生认为:我国的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覆盖了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理解为对工业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的整体所提供的保护,而对产品的某一组成部分的外观设计不予单独保护。
在实践中,这种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的制度对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判断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⑦由于现行专利法不单独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使一些涉及传统或成熟产品的改进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
因为,一方面,整体保护方式容易使设计的要部被忽视,而设计要部的不明确常常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不合理的扩大;另一方面,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只规定在必要时,申请人应提交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包括说明某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⑥“龙文.实用艺术作品的认定及保护[A].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办案参考(第6辑)[C].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55.”转引自丁丽瑛.知识产权法专论[M].科学出版社,2008,158.⑦陶鑫良,袁真富. 知识产权法总论[M] .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2 - 23. [5]文宁.知识产权法的价值[J].科教文汇.2004.计要点,因而一度造成在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在申请时并不提交设计要点说明,专利局也不要求,这给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造成困难。
由于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或难确定,致使在发生侵权时,侵权的认定也变得困难。
实践中,有时法官不得不听任权利人一方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因为,与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同,法官从专利授权文件中往往找不到确定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根据,而且如果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进行比较,由于没有对外观设计的要部作出标示,从目前大多数外观设计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来看,很难区分哪些是公知特征,哪些是专利权人的独创内容。
⑧因此,在实践中,很可能将属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外观设计或者他人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也作为专利权的保护内容,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
(三)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竞合现行法律只对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并不单独保护产品某一部分的外观设计,然而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争议的外观设计作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时,却又使用要部判断方法,这不仅暴露了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自相矛盾之处,在实践中也很难操作。
⑨因为,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常常没有对外观设计要部的说明,设计中的创新点的确定因裁判者的主观因素会造成差异,很难一致,这使得要部判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如果仅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法进行侵权判定,对许多产品而言,如牙刷、吹风机等,确实存在一些变化⑧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5).⑨陈谊,汪天亮.试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定位—创新[J].行政与法,2004:9.不大的基本形状,在整体上很难甚至无法判断其彼此是否是相近似的。
显然,坚持外观设计的整体保护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如上文所述,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为同一体。
在实用艺术作品保护领域中存在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重叠。
这种重叠可能性的存在是因为:从定义上看,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理论都可以适用于保护实用艺术品的美的外观。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范围内也普遍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所具有的功能性和艺术性创造双重属性至少允许存在两种权利保护模式,即著作权保护和特别法保护。
目前,我国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主要是靠《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条文来保护的,而具有新颖性的实用艺术品往往依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以专利法进行保护,并未对其进行专利法上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