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

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

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

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第四条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

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

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

(三)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

(四)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

(五)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六)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第六条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公证机构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对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进行重点核实:

(一)对亲属关系证明,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

(二)对死亡证明和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进行审查后有疑义的,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

第七条对当事人提交的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对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实。证明材料经核实,应当能够互相印证且能够共同证明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被继承人生前工作单位、住址、婚姻状况;

(三)申请继承的遗产的来源、取得时间、权属及基本状况;

(四)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包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的姓名、性别、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单位、住址。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载明死亡的时间;

(五)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有几份;

(七)继承人中有无表示放弃继承的。

第九条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隐瞒、遗漏继承人(包括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或者隐瞒、遗漏被继承人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继承遗产的,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

履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金额(数量)不明的银行卡(证券资金账户)内钱款(证券)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卡(户)内金额(数量)的亲属关系公证,待金额(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存放在银行保管箱内物品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先申请办理用途为查询保管箱内物品的亲属关系公证和开启

保管箱清点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待保管箱内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确定后,公证机构可以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死亡保险金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继承公证。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公证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和其现任职证明。公证机构应当审查公司章程对当事人继承股东资格有无限制性规定以及审查当事人所从事的职业是否限制其继承股

东资格。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公证机构为其办理继承股权公证。

第十三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或者合伙人资格公证的,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

第十五条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争议的;

(六)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第十六条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一)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二)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或者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处分了法定继承人申请继承的遗产的;

(三)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四)法定继承人不能协助公证机构完成核实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拒绝协助公证机构进行核实的;

(五)法定继承人之间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权属或者是否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有争议的。

第十七条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继承人不能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申请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其表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应当经过公证。

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公证机构仅需审查继承人个人的意思表示。第十八条受遗赠人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的,公证机构参照本指导意见有关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权利证明:房产证、存款证明(存单、折)、股权证明等 二、被继承人及继承人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的死亡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死亡公证书 三、被继承人(死者):家庭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辖区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均可) 具体内容包括: (1)被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 (2)被继承人父母情况: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如已死亡应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 (3)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原配、再婚):配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结婚时间(如已死亡的应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及生前住址)有无其他婚姻情况 (4)被继承人子女情况(一生共有几个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现住址(如有死亡的应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若没有其他子女的应注明。 四、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提供证明材料: 1、配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辖区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其配偶(指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其配偶(指死者)父母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死者一生子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现住址,如有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除此以外有无其他子女、有无收养子女、有无继子女、有无依靠死者扶养的人 2、子女(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辖区办事处或派出所出具):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父母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兄弟姐妹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现住址,如有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生前住址)五、所有继承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亲自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办理。 说明:1、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需先到郑州市房管局查询“房产档案”和“房屋登记簿” 2、办理股票继承公证的需先到开户证券营业部打印“股票持有证明”,并在该证明上加注开户人的身份证号 3、办理银行卡继承公证的需先到银行打印卡内详细资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 被继承人位于地方的房产(房产证号:)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我是被继承人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对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享有合法继承权。 现本人郑重声明:对上述房产,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 我们是XX的合法继承人,XXX于XXX年X月XX日因病去世。XXX与XXX有位(房产证地址)房产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号)。我们作为XXX的法定继承人,对他/她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我们在此声明自愿放弃对XXX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绝不反悔,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二○一年月日 一、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 我父亲(母亲)****于****年**月**日因****,父亲(母亲)**于**年月日****,我父亲(母亲)生前与母亲(父亲)**有坐落于******的********房产壹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我父亲(母亲)****(父亲)**生前未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协议,我系父亲(母亲)**与母亲(父亲)****婚生**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我系该房产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父亲(母亲)**母亲(父亲)**该项房产的继承权。 以上情况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二、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男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我是**的儿子,**的弟弟。于**年**月*日在***市死亡,死亡后遗留有财产: 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被继承人生前是被继承人的父亲,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被继承人的母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于**年**月**日在**市死亡。被继承人的父亲、被继承人的母亲生前

公证书格式及范本

范本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写明标题、编号,即“ XXX公证书”,“(XXXX )X公证字第X号”。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公证书还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又称证词,应根据当事人申请证明的事项,写明公证机关确认的法律行为 或法律事实。 (三)尾部。写明制作文书机关的全称,并由公证员签名盖章,注明文书签发的年月日, 并加盖公章。 公证书范本 (一)XX合同公证书 (XX)字第XX号 兹证明XXXX(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X与XX XX(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与XXXX年XX月XX 日,在XXXX(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XX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XX年XX月XX 日 (二)继承权公证书 (XX)字第XX号 被继承人:XXX(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XXX(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因XXX(死亡原因)在XXX地(死 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XXX (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XXX、XXX (继 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 证处 公证员(签名) X XXX年XX月XX 日 (三)出生公证书 (XX字)第XX号 根据XX省XX市(县)XX户籍管理机关XX年X月X日档案记载(或XX单 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或知情人XX提供的材料),兹证明XXX,男(或女)于XX年X月 X日在XX省XX市出生°XXX的父亲是XXX,XXX的母亲是XXX。

继承公证办理流程

继承公证办理流程 一、当事人需知 1、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2、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作出,后果由声明人自己承担。 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开始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5、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6、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如有被隐瞒、遗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出现,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7、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离退休证等;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浅谈纪检监察人员如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近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分别不同程度的参与了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从实际情况看,相当一部分纪检监察人员对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理解的不深不透,对纪检监察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如何监督?监督什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处理等不够明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第十一届四次全会部署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促进西安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发展和廉政建设,本人将调研、学习招投标活动中监督工作的一点心得体会供大家借鉴参考。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纪检监察人员,首先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掌握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一、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无健全和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招投标行政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三)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等其它招标方式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是否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督,主要是对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中标程序的合法性及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开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开标时间与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开标地点是否按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是否当场检查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是否公开唱标,所有应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 5、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是否当场给予合法解释,仍有争议的是否提交评委会研究决定。 (二) 对评标过程主要应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评标委员会组建和人员构成是否合法。 2、评标程序是否合法、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评委是否客观公正地评标。 3、评委等工作人员是否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是否严格保密。 (三) 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2020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Document Writing

遗产继承权公证书样本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篇一】 (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

遗嘱继承公证书样本

遗嘱继承公证书样本 【篇一:遗嘱公证书样本】 遗嘱公证书标准样本 1.格式 遗嘱公证书 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 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 2.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 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 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 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 理公证。遗嘱人 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 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二:公证遗嘱范文 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以下是公证遗嘱格式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遗嘱公证书范本 ( ) 字第号 兹证明________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 ____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 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附: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 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 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 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 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 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 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 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 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 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 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 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 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篇三:公证书格式及范本范本 公证书格式

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 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告知书 (参考格式)

只要放弃遗产声明书公正后.就可以直接过户,不需要在公证了,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程序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 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 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 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 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 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以下是 放弃继承权声时书范本: 明声人:xxx,男(女), x年x月x日生,现住址&& 本人生父(生母)xxx于x年x月x日在xx(地名)去世,在&&(地名)留有 遗产。根据xx 公证处x年x月x日签发的x字x号继承权公证书,我是&&遗产 (遗产名称)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现特声明:我自愿放弃对该项遗产的继承权(或我自愿将该项遗产的继承权转让给我的 妹妹(母亲或其他人)xxx(姓名)。 声明人(签名) x年x月x日篇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办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而,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 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 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章(现场监督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基本要求 1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1.1相关国际公约; 1.2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相关强制性规定、规范、标准; 1.4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港口特别规定)、推荐性规范和标准; 1.5港口、船舶进出港、停泊和作业的限制条件: .1港口是否允许船舶进港; .2航道和港池的通航条件、助航标志是否足以船舶航行; .3泊位的靠泊能力; .4锚地的布置、宽度、水深、底质是否足以锚泊; .5水文气象、潮汐和能见度; .6危险天气情况等。 2对船舶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 2.1应有两名或以上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对船员的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应由不少于两人组成,并至少有一名经过船员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培训的监督员,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检查。 2.2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检查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记录上应填写执法人员姓名的全称,并由本人签名; 2.3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自觉遵守码头、船舶的安全规定,并自觉遵守有关的登轮纪律。 2.4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截停在航船舶; 2.5检查时不得危及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不应造成对环境污染,未经船方同意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2.6要充分发挥专业判断,避免造成不当延误。 3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的检查方式

3.1船舶动态检查,不包括具体的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而是对到港船舶和水域进行的常规检查,是动态形式的现场监督检查; 3.2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前要根据水域、到港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的特点、船舶所进行的作业等因素,并通过船舶签证、申报等已掌握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检查目标; 3.3检查时应遵照先一般巡视检查后登轮检查的原则,结合已掌握的有关信息和一般巡视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形成的总体印象,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登轮检查; 3.4 为了防止因现场监督检查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船舶现场监督应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具体检查比例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各种专项检查的要求进行;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日常化检查原则上结合船舶安全检查一起进行,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项检查; 3.5 检查中应核实船舶进出港签证和查验、规费缴交、船舶作业审批等船舶静态管理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加强与船舶进出口查验、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违章处罚等工作的配合与衔接; 3.6 抽样检查应覆盖的《广东海事局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规定的内容,且在该覆盖内容里的抽查率建议不应低于四分之一。 第二节一般程序 1 检查前的准备 1.1掌握辖区水文气象情况,包括危险天气、风浪、潮汐、能见度等; 1.2掌握辖区泊位情况,包括种类、位置、靠泊能力、水深条件等; 1.3了解船舶作业计划和进出港动态等(如有); 1.4了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或船舶协查通报; 1.5掌握船舶申请作业的有关审批情况; 1.6 携带齐有关执法文书、记录表格、必要的检查和取证工具等。 2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2.1重点跟踪检查船舶和协查船舶;

继承公证告知书

继承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般告知 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 (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 (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 (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 (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 (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 (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 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如果你存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 (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6.按照公证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公证费用,如因您个人原因撤回公证申请的,公证已经办结,公证费不予退还;已受理未办结的,退还已交公证费的50%。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遗产继承公证书范本 篇一:遗产公证书格式 遗产公证书格式 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

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三:存款继承公证书样本 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导读: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 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下面我们一起来理解一下如何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继承法》,办理继承公证必须: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

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③被继承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 (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 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三: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公证书()xx字第xx号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96551321.html, 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而遗产继承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产继承,继承遗产时为了避免纠纷的出现可以进行公证,那么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以及注意事项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2018年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

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你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你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你的公证费发票。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二、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

现场监督类公证书

现场监督类公证书 (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拍卖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对委托人、拍卖人、拍卖师及竞买人资格的审查情况。 3.拍卖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对其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审查结果。 4.拍卖公告及拍卖标的的展示情况。 5.对拍卖规则内容的审查结果。 6.拍卖活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1)与拍卖标的有关的主管部门(如文物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2)拍卖标的的监管机关(如海关、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小组等); (3)其他权利人(如抵押权人、拍卖标的的共有人、委托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等)。 7.承办公证机构名称、承办公证人员姓名及公证的法律依据。 8.拍卖的时间、地点及拍卖过程(含拍卖方式、竞价形式)是否符合拍卖规则。 9.拍卖结果及公证结论。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意思表示是否真实。(2)拍卖程序是否真实、合法。(3)对拍卖结果的确认。包括:买受人姓名、拍卖成交价格、成交标的物名称、成交时间等。 二、选择要素 1.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来源、瑕疵及相关责任的说明; - 1 -

3.如有调查取证情节,可据查证时间对查证认定的事实在公证书中逐项列出。 4.拍卖活动有见证人的,应将其民事主体资格状况连同“见证人×××、×××在场见证”字样一并在公证书中加以描述。 5.公证员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6.公证生效日期。 7.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拍卖公证书 ( ) 字第号 申请人:甲(单位全称) (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拍卖 甲于年月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年月日举行的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甲向本处提交了、(证明材料名称)均真实、有效。委托人、拍卖人甲、拍卖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的规定,竞买人、、符合《拍卖公告》的规定,委托人对拍卖标的享有合法处分权。本次拍卖活动已得到 (审批机构名称)批准。甲于年月日发布了拍卖公告,并于年月日展示了拍卖标的,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处公证员、于年月日在(地点)出席了拍卖现场。经审查和监督,拍卖活动中采用的,(具体拍卖方式)和(具体竞价形式)符合拍 - 2 -

委托公证书(房产继承)

委托公证书(房产继承) 篇一:委托公证书 篇二:房产继承公证书 篇一:怎么做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怎么做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怎么做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是多少? 产权人过世,留下配偶和3个继承人。现2个继承人放弃继承,配偶也放弃继承。房产公证该怎么做,费用怎么收?如果提供的房价总款合理,一定要估价公司出报告吗? 中顾网律师: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契税完税凭证。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沪价房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XX部分 1.5 20XX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由一名公证员出证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篇二:保全证据公证书 保全证据公证书 ()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ххх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与鉴定勘验)ххх(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хх、хх(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хх份,照片хх张,见证人х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хххх》、《хххх》(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хххх(具体地点)的照片хх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хх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хх年хх月х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现场保全证据。篇三: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 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继承公证注 意事项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遗嘱房产权处理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以下注意事项需要提前知晓。 一.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 四.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五.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

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七.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1.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去世的话,可以代位继承,继

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晚去世的话,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转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Template of declaration of waiver of inheritance by daughter-i n-law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范本 被继承人去世以后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财产,继承人拥有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需要依法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放弃继承权明确表示的一种重要形式。 儿媳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高××,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址:济南市××××××××××。 我(高××)的丈夫吴××的死亡后遗留有坐落在济南市历下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济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平方米)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房屋的一半为丈夫吴××的遗产,我

是丈夫吴××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现我声明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永不反悔。 声明人: 二零xx年月日 放弃财产继承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放弃。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因为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放弃。 2、遗产分割后,作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放弃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条件,或者放弃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须本人承

现场监督公证书

北京十大商业品牌居然之家石家庄建华店现场公证词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晚上好,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根据居然之家石家庄xxx有限公司的申请,我们接受太行公证处的指派,对2012年6月24日在xxxx商场中厅举行的抽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根据活动规则,从3万张奔驰抽奖券中抽得中奖号码为****、姓名为****的中奖者获得型号为xxx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十年使用权。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兹证明抽奖程序符合活动规则,抽奖结果真实有效。 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焦艳孙玉玲 2004年6月24日 1篇二: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简述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现场监督公证主要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给予确认,现场宣布公证结果的活动。 但是在我们实际操作中,个别同志有时可能会把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混为一谈,所以,搞清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异同,对成为一名合格的公证执业人员来说,是很有必要的。在笔者看来,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 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1)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2)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 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 保全证据公和证现场监督公证,都是公证机构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的灭失,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对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证据进行证明、固定。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保全证据公证,需要审查(1)申请保全的证据来源;(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3)保全的证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权益有利害关系;(4)参与保全证据的相关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而对于现场监督公证,应当审查(1)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身份以及进行相关活动的资格;(2)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合法; (3)预先制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是否公正、合理、可行。 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 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由此可以看出,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一样,都需要公证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亲临现场进行公证,现场监督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