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格式条款免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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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人们在进行劳务活动时,一般都会签订劳务合同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签订劳务合同时可能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因自然灾害造成劳动者损伤时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等,那么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

一、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吗劳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常用的类型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具体要看免责条款是什么内容,如果是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其他侵害对方合法权利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如果读者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去学习。

企业免责协议无效

企业免责协议无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为了规避风险,保障自身利益,常常会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免责协议。

然而,免责协议并非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部分免责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企业免责协议无效的情形及其启示。

一、企业免责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企业若在免责协议中免除上述责任,该协议将无效。

2.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若企业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签订免责协议,该协议无效。

3. 排除劳动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企业若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益的免责条款无效。

4. 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企业若在免责协议中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企业免责协议无效的启示1. 企业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在免责协议中违反法律规定。

2. 企业在签订免责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公平合理,不得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 企业应避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签订免责协议。

4. 企业应关注免责协议的格式条款,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5. 企业应重视免责协议的签订过程,确保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总之,企业免责协议并非一签即有效,其有效性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企业应在签订免责协议时,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以避免因免责协议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 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第4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识点1】《民法典》合同编的适用范围1.调整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部分规定还适用于:①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①和②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知识点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事人未做约定的,按如下规则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知识点3】合同生效1.一般成立时生效。

2.依法规需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生效。

3.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有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除外)。

4.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知识点4】合同的履行1.合同的履行原则: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按下述(1)质量要求:强制性国标→推荐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非现价)。

(3)履行地不明:A接受货币方;B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

(5)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但都要给对方准备时间。

(6)履行方式:有利于合同实现。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3.电子合同履行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界定(2)连带债务人之间责任①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②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是两个权利,可一并行使,但受偿份额不得超过追偿人的份额。

(2023新增)③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雇佣协议免责条款有效么

雇佣协议免责条款有效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只要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协议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那么免责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几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这是最基本的无效免责条款之一。

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在雇佣关系中,人身安全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不能通过免责条款来免除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免责条款将无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3. 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免责条款:如果免责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雇佣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

2. 双方的意思表示:免责条款的签订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免责条款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国家、社会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 格式合同的审查: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对条款进行合理审查,确保其合法性。

总之,雇佣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在签订雇佣协议时,双方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免责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无效的免责条款,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

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

一、免责协议书概述免责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责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符合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免责协议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最高法律,其中关于免责协议书的规定如下:(1)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2)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免责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最高法律,对免责协议书的规定如下:(1)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事项,免除一方或双方的责任。

”(2)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免责协议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免除对方责任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1)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以下为相关法律依据:(1)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2)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者减轻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免责法律协议有效吗

免责法律协议有效吗

---免责法律协议的有效性分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免责法律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旨在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免除或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

然而,免责法律协议的有效性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免责法律协议的有效性。

首先,免责法律协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如果免责法律协议违反了上述原则,如免除合同一方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则该协议无效。

其次,免责法律协议的有效性还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免责法律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如免除一方的责任而加重另一方的责任,或者利用对方的弱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则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免责法律协议的有效性还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影响。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变更和解除合同。

在免责法律协议中,如果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协议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然而,即便免责法律协议符合上述合法性、公平性和合同自由原则,其有效性也可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免责法律协议无效:1. 免责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2. 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如一方在交易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除外规定的适用困境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除外规定的适用困境

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除外规定的适用困境作者:刘波瑶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1期【摘要】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被大量使用,与之相伴的,除外规定的使用概率也很大,但是,实践中除外规定的适用存在很多误区,包括:将其适用于非格式条款;将其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混同;将因果关系要求适用于状态免责条款。

【关键词】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除外规定适用困境一、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具有告知义务,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后果,保险人对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未作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除外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然而,这一解释在适用中存在很多困难。

二、司法实践中格式条款除外规定的适用困境《保险法》第19条规定,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所享有权利的保险格式条款无效。

但该规定只是列明了无效的格式条款的外在表现,并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学界与实务界的研究则主要在条文的字义解释层面展开—纠缠于何谓“主要权利”、“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及“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至多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德国法上绝对强制规范、相对强制规范及任意规范的参照指引作用。

在实践中,对于第19条的规定依然存在众多困难之处,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适用于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使用概率非常大,但是并非全部,有些条款确实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的。

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适用内容控制规则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但有的法院却将之适用于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特别约定条款。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

免责条款无效情形与特点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1、显失公平的无效。

我国《法》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而设定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

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以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

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所以必须加以禁止。

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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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格式条款免责有效
咨询:我要委托张三处理某事,经过几次商讨和修改后,合同最终约定了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已付的费用都不予退还,现在张三发生了一些意外情况,已经无力办理我的委托事项,我可以要求退钱吗?
律师解答:我认为张三可以不退换你任何费用,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条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免责无效的情形,有根据52条的规定,你们之间的约定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予退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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