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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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合同法练习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及答案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合同中,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

A.融资租赁合同B.收养合同C.财产赠与合同D.借款合同2. 甲准备将房屋租给乙使用,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当地工作,则乙在10天内腾出房屋。

这一协议属于()。

A.附解除条件的合同B.附停止条件的合同C.附延缓期限的合同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3. 下列各项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买卖合同B.借款合同C.培训合同D.监护合同4.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

A.作出不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采用格式条款B.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C.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采用格式条款D.作出不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5. 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6.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是()。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时7. 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的原因被确认⽆效后,买受⼈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利⽤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对占⽤期间的房屋使⽤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

今天店铺⼩编为⼤家带来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

最⾼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13个重要司法观点集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责任被认定⽆效后,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最⾼⼈民法院民⼀庭意见]善意买受⼈应该返还给出卖⼈房屋使⽤费的标准。

(⼆)商品房毗邻城市交通⼲线,受超标噪声污染,购房⼈不能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最⾼⼈民法院民⼀庭认为:在交通⼲线已经客观存在,且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购房⼈诉称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并⾮由于出卖⼈违约⾏为所致。

其以合同⽬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持。

(三)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庭意见):虽然当事⼈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这⼀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未告知,致使购房⼈多⽀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造成损失的部分。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在收取了买受⼈⽀付的⼤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程价款需要优先⽀付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交付房屋(五)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效后,⼀⽅当事⼈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前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并不统⼀,有的判决开发商依据诚实信⽤原则,按原价格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对于认购书缺少的条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充;有的判决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适⽤定⾦罚则外,另需承担⼀定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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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2018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该期限是()。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年【答案】 B2、(2016年真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中,不适用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是()。

A.地铁公司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B.快递公司提供的收派服务C.搬家公司提供的搬运服务D.广告公司提供的广告制作服务【答案】 D3、下列关于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最长期限为30年B.最长期限为50年C.最长期限为70年D.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答案】 D4、(2018年)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D.合伙协议不得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答案】 B5、(2019年真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合同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时,下列关于内容认定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前的为准B.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打印部分的内容为准C.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且不一致的情形未经投保人同意的,以保险单为准D.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答案】 D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A.企业支付的合同违约金B.企业支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C.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D.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答案】 A7、(2014年真题)16 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

民法典定金罚则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定金罚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本文将从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1. 定金罚则的概念定金罚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定。

2. 定金罚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三)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罚则的具体规定(1)定金数额限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这是为了防止定金数额过高,导致当事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2)定金返还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①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未提出请求返还定金的,定金自动解除,返还给守约方;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提出请求返还定金的,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

(3)定金双倍返还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具体返还方式如下:①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未提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提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并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1. 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罚则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定金合同。

书面定金合同是定金罚则适用的基础。

2. 当事人一方违约定金罚则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

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3. 定金合同有效定金罚则的适用还要求定金合同有效。

无效的定金合同,不产生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

四、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1.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罚则的法律效力体现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

示范性判决参考案例: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

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广州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要点提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定金不同于订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体现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方违约时,定金将具有惩罚的作用。

若合同关于定金的约定改变了其惩罚性规定的本质特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该约定可以不被认定为定金。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45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2343号。

一、案情原告:黄某某。

被告:广州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黄某某(乙方)与某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车辆:车辆名称:长安牌轿车,车辆型号:CS75手动豪华国五,车身颜色白色,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待定,车总价13200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40000元),如乙方确认车辆后,则须在3个工作交齐余款(¥92000元);三、提车方式:甲方收齐乙方的全部车款后,乙方才能提车……五、违约条款: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时,甲方有义务替乙方换车或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取定金并为乙方所购置车辆买下车辆购置税、办理完验车回执后,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来付款提车,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追讨未偿付货款以总金额每日2%计算违约处罚金及停车费用外,乙方还有义务协助办理该车日后的过户手续等,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若乙方单方面取消合同或退车,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某商贸公司销售人员在合同上方加注:“泰国六天五夜游、砸金蛋、行车记录仪”,双方确认添加的是购车促销活动的奖励。

黄某某出具某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开具的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客户黄某某购车订金¥40000”。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

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定金是指在合同中,买卖双方之一在确认订立合同后,为保障交易的履行和买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给卖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而定金罚则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但是在实际中,定金的适用和罚则会受到很多限制和例外情况,本文将详细介绍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和相应的例外情况。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在应用定金罚则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合同被解除或者无法履行只有在合同被解除或者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定金罚则才能够被适用。

一个例外是在合同规定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的确认下也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2. 出售方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当出售方违反了合同规定时,定金罚则才能够适用。

而对于购买方的违约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会适用罚则,但在合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可能会适用。

3.定金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当定金被作为赔偿损失的上限时,定金罚则才能够适用。

也就是说,当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损方不能够要求超过定金数额的赔偿。

定金罚则的例外情况即使满足上述的条件,定金罚则也存在例外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例外情况:1. 出售方不是故意违反合同当出售方没有故意违反合同规定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例如,当出售方无法履行合同规定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那么定金罚则就不会适用。

2. 定金作为预付款当定金作为预付款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如果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定金作为预付款,则在发生违约时,双方一般会协商解决,而不适用定金罚则。

3. 出售方已担保或者提供其它保障措施当出售方已经提供其它保障措施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开发商选择将购房者的定金视为“认购金”,在交付房款时抵扣认购金,此时定金罚则就不适用。

4. 定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当定金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时,定金罚则可能不适用。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定金支付约定,那么只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定金,即使出售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定金罚则也不会适用。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你知道吗,最近最高法院对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定金的罚则有了一些新规定,这可是大事!我可得给你唠一唠。

这一说法,真心让很多人都松了口气,也让不少人皱了眉头。

定金嘛,就是买东西、做生意的时候,先交个小钱,这个钱呢,既是你对合同的一个承诺,也是一种保障。

换句话说,你要是爽约了,定金也得赔。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像“先交点钱,保障我不跑了”那种感觉?但是,很多人其实都不了解,这笔定金咋就跟“赔偿”扯上关系了呢?咱们先说说最常见的情况吧。

有些人在签合同前,觉得定金这东西特别简单,付了就行。

但你要是真出事了,闹个违约,那可不止是钱的问题了,搞不好还得赔更多的钱!你别不信,这次最高院的新规就直接点明了,定金不仅仅是“先交点钱”,它背后有一整套的法律规定。

如果你交的定金多了,结果可能不太妙——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你“用大炮打小鸟”,压得对方喘不过气来。

不过,你可别想了,这也不是说定金罚则就一直让你赔得腰包瘪。

最高院其实是站在公平的角度,想让定金这一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

如果你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了,那你可不只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能让对方赔偿!我敢打赌你心里肯定有个小九九:如果对方不交定金,也算违约啊?嗯,确实,大家都有责任嘛,钱的问题,哪能一方说了算?但反过来说,如果你付了定金,却是自己爽约了,嘿,那就别怪法院给你开了个“罚单”。

一般来说,定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所以这意味着啥?就是说如果你在合同里写了“定金三十万”,结果合同总价才五十万,那你可得知道,最高只能赔偿十万,超过了,那对方可不一定能拿到更多的赔偿。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公平又划算?不过,问题也不小。

我得再说一句,定金罚则的这条新规,真是让不少人都心头一紧,毕竟一旦签了合同,随便一个不小心的疏忽,可能就得“捅了大娄子”。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对定金这种事特别谨慎。

不是怕,主要是怕自己“差点忘了”或者“糊里糊涂”地闯了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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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罚则内容的格式条款不适用定金有关规定——广州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陈舒舒张剑文要点提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定金不同于订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体现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方违约时,定金将具有惩罚的作用。

若合同关于定金的约定改变了其惩罚性规定的本质特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该约定可以不被认定为定金。

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45 号;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 民终2343 号。

一、案情原告:黄某某。

被告:广州市某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黄某某(乙方)与某商贸公司(甲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车辆:车辆名称:长安牌轿车,车辆型号:CS75手动豪华国五,车身颜色白色,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待定,车总价132000元……;二: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40000元),如乙方确认车辆后,则须在3 个工作交齐余款(¥92000元);三、提车方式:甲方收齐乙方的全部车款后,乙方才能提车……五、违约条款:若甲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时,甲方有义务替乙方换车或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取定金并为乙方所购置车辆买下车辆购置税、办理完验车回执后,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来付款提车,视为违约。

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并追讨未偿付货款以总金额每日2%计算违约处罚金及停车费用外,乙方还有义务协助办理该车日后的过户手续等,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乙方不配合甲方办理汽车过户手续,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方,若乙方单方面取消合同或退车,甲方有权不退还定金……某商贸公司销售人员在合同上方加注:“泰国六天五夜游、砸金蛋、行车记录仪”,双方确认添加的是购车促销活动的奖励。

黄某某出具某商贸公司于2015年8月9日开具的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客户黄某某购车订金¥40000”。

黄某某表示该款为订金,当时销售人员表示若不要车辆,订金可以退,故才同意支付该款,支付该款后双方才签订合同。

某商贸公司则表示收据上的“订金”是笔误,是财务人员疏忽写错了,黄某某是签了合同后才交40000元定金。

某商贸公司否认销售人员向黄某某承诺如不要车,款项可退,对此黄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诉讼期间某商贸公司表示黄某某可更换其他车辆,黄某某表示不同意。

黄某某表示此后带家人乘坐该型号车辆,因家人发觉后排位座位太低,比其他越野车都低,不舒服,故要求某商贸公司退还4万元,某商贸公司拒绝退款,故提起诉讼。

黄某某主张因该案纠纷产生律师费5000元并出具发票予以证实。

二、裁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某经试车后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黄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商贸公司向黄某某收取的40000元款项的性质以及黄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该40000元。

首先,涉案《车辆销售合同》并非双方协商一致后拟定的合同,而是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车辆销售合同》虽然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40000元)”,但是合同总价款仅为132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黄某某支付的40000元款项明显超过购车款的百分之二十,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关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定金不同于订金的预付款性质,定金体现的是对债务履行的担保,当一方违约时,定金将具有惩罚的作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收取定金的一方须双倍返还,谓之定金罚则。

反观《车辆销售合同》第五条“若甲方(某商贸公司)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时,甲方有义务替乙方换车或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之约定,如果某商贸公司出现违约仅需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而无需双倍返还。

由此约定可知,某商贸公司收取黄某某的40000元并不能体现定金的惩罚性质,不具有定金的本质属性。

最后,某商贸公司向黄某某出具的加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载明:“今收到客户黄某某购车订金40000元”。

此处亦明确40000元的性质为“订金”而非“定金”。

某商贸公司辩称因销售人员的笔误将“定金”写成“订金”,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主张,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分析,原审法院将本案某商贸公司收取的40000元款项认定为定金,于法于理不合。

对于黄某某认为40000元款项为购车订金的主张,依法予以采纳。

双方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尚未约定具体的车架号、发动机号,故在黄某某进一步查看车辆后因不满意该车型而决定不再购买车辆的情况下,双方已无法就《车辆销售合同》达成进一步的合意,确定具体的合同标的,《车辆销售合同》显然无法最终成立并履行。

某商贸公司作为销售商是面对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广泛的汽车销售。

现黄某某提出不再向某商贸公司购买汽车并未造成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损失,加之某商贸公司亦无证据证明黄某某提取或兑现了促销活动的奖励,基于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的考虑,某商贸公司应当将其收取的40000 元订金退还黄某某。

综上,判决:(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二)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黄某某40000元;(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评析(一)定金的罚则定金罚则是指定金的惩罚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担保效能以及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实现的。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担保的对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约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目的。

相较其他担保制度,定金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担保手段上的惩罚性。

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在陌生人社会从事商品交换的缺乏互信的双方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它可以实现债的担保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完成交易。

如果没有定金罚则,定金就失去其本质特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通过上述对定金罚则的价值阐述,结合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可得知定金罚则具有双向担保性、双向惩罚性。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仅是一字之差,在实践中人们经常把两者混淆,其实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者视为对立约的保证,但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形成约束。

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的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返还。

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2.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同样道理,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黄某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是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中虽然运用了“定金”二字,但是却并没有体现定金制度的本质特征。

首先,案涉合同约定的“定金”为40000元,而合同总价款仅为132000元,该“定金”的约定明显不符合担保法对于定金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某商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若其不能按合同条款提供车辆,仅有替黄某某换车或者免息免违约金退“定金”的义务,而无须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体现定金的双向担保性与双向惩罚性,失去了定金制度的本质特征,因此,案涉格式合同徒有定金之名,而无定金之实。

再加上某商贸公司的销售人员向黄某某出具的收据上也明确写明该40000元为订金,笔者认为,将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认定为订金更为合适。

二审合议庭中也有意见认为,从尊重合同文本约定出发,由于案涉合同多处使用“定金”二字,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定金制度。

而关于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格式合同的约定不能体现定金制度双向担保性、双向惩罚性的问题,由于某商贸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了自己在定金制度中若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强制性规定,即若某商贸公司违约,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黄某某双倍返还定金。

在笔者之前处理的类似案件中,确实有采用上述方法,认可双方当事人适用定金制度的约定,对约定过高的定金数额进行调整。

然而,笔者注意到,本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当事人一方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商贸公司,而另一方则是比较弱势的消费者。

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双方在经济实力、交易经验、缔约能力等方面确实存在差异。

普通消费者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如商家,在商家提供格式合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商家极容易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在汽车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如黄某某所描述的商家通过促销优惠等活动诱使消费者仓促签订合同的情形,因此,考虑到案涉合同并未具体明确车架号、车辆发动机,仅为种类物买卖,而非特定物买卖,且案涉车辆销售量较大,黄某某不接受车辆、要求退款的行为并没有给商贸公司造成太大的损失,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本案中采用了不同于以往的做法,目的在于通过该判决起到一个指引作用,使得强势交易的一方能够合理规范自己的行为,遵守交易的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遵守法律规定,不要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来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以维护一个安全、公平的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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