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储继波20100138一、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概念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六种形式,分别是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价格制裁。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权利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责任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飞责任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的措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方式。
价格制裁:价格制裁是指对于合同标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时,延期履行一方对因延期价格变动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不同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由于价格制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因此不做比较。
(一)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
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
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七十七)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法律知识民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七十七)1、单选题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_____。
A: 绝对无效合同B: 相对无效合同C: 效力待定合同D: 无权代理合同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在乙追认之前,合同既不是生效的也不是无效的。
C正确。
A、B明显错误。
主要是D项,本题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合同,在某种程度上D项也是正确的。
但是无权代理合同不一定无效,本题的主旨是考察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以D项应当排除。
2、多选题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人民法院有管辖权?_____A: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B: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C: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D: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参考答案: AD本题解释:A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题应选AD。
3、多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A: 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B: 在途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C: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D: 在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参考答案: ABCD本题解释:【答案】A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
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B项缺少限定条件。
根据第141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 法律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第六部分法律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分类:财会经济中级经济师主题:202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科目:经济基础知识类型:章节练习一、单选题1、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以分为()。
A.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B.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C.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D.主合同和从合同【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要约中,允许撤销的是()。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D.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且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A.企业法人B.某公立学校C.某公益社会团体D.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担保的形式中的保证。
此题适用排除法。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A.合同订立前B.合同订立过程中C.合同履行过程中D.合同履行结束【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此题考查合同的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关于债权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A.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不能转让B.债权人转让权利,不用通知债务人C.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D.双方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①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能并用吗

违约⾦与定⾦罚则能并⽤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当事⼈签订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式,⽽合同违约责任通常是⽀付违约⾦或者进⾏损失的赔偿,那么违约⾦与定⾦罚则能并⽤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违约⾦与定⾦罚则能不能并⽤
违约⾦与定⾦罚则不能并⽤。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根据这⼀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责任和定⾦条款并⽤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条规定: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七条规定: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违约⾦与定⾦罚则能不能并⽤”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经典案例】定金与违约金

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违约金基本案情:李某通过中间人介绍,和房主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套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10万元。
合同约定李某支付刘某定金6万元,并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款4%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只有2万元现金,刘某收取了李某2万元定金,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刘某房屋定金人民币4万元整,2009年1月25日付款。
李某,2009年1月22日。
”之后李某并未付定金,并称不打算购买此房。
刘某前来咨询,律师详解三种处理方案:方案一,按欠条起诉,请求李某给付定金4万元。
律师点评:《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根据该规定,定金合同是实践性的合同,只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定金数额,本案中李某实际只向刘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该定金合同标的应为2万元,李某所写的定金欠条没有约束力,如用此方案起诉,法院应当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败诉方案二,适用定金罚则,2万元定金归刘某所有。
律师点评:《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该规定,李某毁约,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交付的定金无权要求刘某返还。
-----胜诉,刘某白得2万元。
方案三,起诉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向刘某支付违约金4万4千元。
《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该规定违约金和定金只可选择适用其一。
本案刘某和李某的合同中约定了总房款4%的违约金,所以刘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万4千元,即110万元的4%。
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应当支持。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违约责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而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定金。
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2. 适用条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数额,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3. 作用和效果:违约金的作用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其数额通常是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而定金罚则的作用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4. 返还情况:在违约金条款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守约方通常不能再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违约金。
而在定金罚则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定金,那么守约方可以选择是否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并不是必须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适用两种。
同时,在适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定金往往作为双方协议的一部分,旨在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当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后,卖方的违约行为就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涉及到定金的归属和返还等问题。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定金抵作价款后卖方违约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抵作价款的法律效力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买方为确认合同成立,预付给卖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财产。
定金的作用既是保障了卖方贸易风险,也是确保了买方的交易安全。
在一些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将定金用于抵作价款,即事先约定一部分预付款用于抵作价格的一部分。
在法律层面上,定金抵作价款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定条件,包括:一是要有明确的抵销协议,即买卖双方事先明确了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二是确定定金的数量和性质,并在付款时加明了定金的用途;三是卖方对买方的定金作出清楚的收款认可;四是在合同中规定未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赔偿等。
如果定金抵作价款的条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那么定金的抵作价款的效力将得到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将有权利合法地使用定金,并且在交易中得到合法的最大保护。
二、卖方违约的情况在定金抵作价款的合同中,卖方存在违约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卖方违约的表现形式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不按期履约、交付货物数量与品质与合同不符,甚至拒绝履行合同等。
在这些情况下,买方通常会解除合同或寻求其他赔偿方式。
如何解决卖方违约的问题以及定金的归属问题,成为买卖双方需要解决的难点。
对于卖方违约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方可以请求协议解除,也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违约方的责任十分严重,买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卖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那么买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卖方的违约损失。
此时,双方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协商,以解决合同违约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能否并用[案情]
2012年8月,幸福电动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某电动车生产厂家A 签订了一份电动车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向生产厂家订购某种型号的两轮摩托300辆,货款为160万元,公司向厂家支付定金30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公司在货到后10日内支付其余的货款130万元。
临近春节,电动车销售形势趋好且另一销售公司开出较好的价格,该电动车生产厂家就将此批货物予以调卖,但对公司称货源紧张,要求迟延履行。
公司在得知该生产厂家要求迟延履行的内情后,认为错过了销售旺季,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违约责任,未果。
公司遂以摩托生产厂家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该生产厂家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
在诉讼中,电动车生产厂家同意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不得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因而,对原告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对其要求返还定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不可并用,但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请求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和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法律是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的并用的。
我国担保法也有类似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规定通常也称为定金罚则。
一般来说,定金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其功能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
但根据定金罚则,一旦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定金就转化成一种违约责任形式,由违约方依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又约定了定金条款,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二者在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都是针对违约行为而适用,适用其一,即可达到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作用。
如果二者并有,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可能使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
所以,我国法律排斥二者的并用,而要求非违约方在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中选择一种要求违约方承担。
这样,在同时约定违约金责任和定金条款的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就要求非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形式来要求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为50万元;适用定金罚则,违约方生产厂家应双倍返
还定金60万元,但扣除公司已交付的定金30万元,生产厂家实际承担的只有30万元。
相比之下,非违约方公司选择违约金责任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较为有利。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虽然排斥违约金责任和定金罚则的并用,但并没有规定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得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
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
同时,如果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非违约方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就会发生无论当事人对定金条款是否约定以及数额如何约定,非违约方获得的实际赔偿总是相同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定金条款及数额的约定就没有意义。
相应地,与同标的、未约定定金的合同相比,就会使违约方“意外”获利,这样的结果显然损害了交付定金的、没有违约的一方的利益。
综上,本案中非违约方公司在生产厂家构成根本违约后,可以选择要求其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返还己方已交纳的定金,法院对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持诚信为本的从业态度、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精益求精的执业精神,致力于在各个专业领域为客户提供高品质、高效率、高素质的法律服务。
欢迎关注交流!微信公众号:SHJK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