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

违约责任的形式及不同形式之间的关系储继波20100138一、违约责任的形式及概念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主要包含六种形式,分别是损失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价格制裁。
损失赔偿:损失赔偿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权利方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的责任形式。
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可以分为五种: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
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责任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飞责任方式。
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的措施实现合同目的的责任方式。
价格制裁:价格制裁是指对于合同标的是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时,延期履行一方对因延期价格变动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二、不同违约责任形式之间的关系由于价格制裁的适用范围比较小,一般不与其他违约责任并用,因此不做比较。
(一)损失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1、损失赔偿与违约金。
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
违约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事先约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
所以,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相比,一个重要的特点就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以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在适用中,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三金”的适用关系

“三⾦”的适⽤关系“三⾦”的适⽤关系1、违约⾦与定⾦选择适⽤2、违约⾦与法定损害赔偿⾦,有违约⾦条款的优先适⽤3、定⾦与损害赔偿⾦可以并⽤,但不能超过合同⾦额总额4、违约⾦、损害赔偿⾦、定⾦并存:先根据违、损⼤⼩确定违数额,再从违、定中选出有利于⾮违约⽅的定⾦与违约⾦的适⽤关系。
由于我国的定⾦在性质上属违约定⾦,具有预付违约⾦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在⽬的、性质、功能等⽅⾯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百⼀⼗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约定违约⾦的,可以且也只能由⾮违约⽅选择⼀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违约⾏为同时存在违约⾦和定⾦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和定⾦是针对不同的违约⾏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在⼀⽅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的。
违约⾦与损害赔偿的适⽤关系。
⼀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因⽽违约⾦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是否以发⽣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的⼲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的运⽤并不以实际损害发⽣为前提,不管是否发⽣了损害,当事⼈都应⽀付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违约⾦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的适⽤不以实际损害发⽣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额⼤⼩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不就低;③优先适⽤违约⾦责任条款。
定⾦与损害赔偿的适⽤关系。
定⾦具有⾮补偿性的特点,其适⽤不以实际损害的发⽣为前提,因⽽是独⽴于损害赔偿责任的。
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毫⽆关系,定⾦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在商业交易中,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为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然而,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会产生违约问题。
此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为主题,探讨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定金和违约金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1. 定金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定金的作用是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同时也是对卖方的一种保证金。
如果交易完成,定金将计入货款中,如果交易未完成,定金将退还给买方。
2.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违约金的作用是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对买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
二、定金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法律地位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 定金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保证金,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
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但卖方不能单方面根据买方的违约行为,将定金据为己有。
2. 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如果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如果卖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的金额,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多余的违约金。
三、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具体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下面就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1. 定金的赔偿标准定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违约金与定金责任 损害赔偿与合同

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损害赔偿与合同一、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标的1.1 本合同涉及[具体交易事项]的相关事宜。
具体而言,甲方将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要求提供[产品/服务],乙方则负有接收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1.3 交付时间:甲方应于[具体日期]之前将[产品/服务]交付给乙方。
交付地点为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地点。
三、权利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 在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有权采取合法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12 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提供[产品/服务]。
- 确保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权利- 有权在甲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赔偿。
- 在履行合同义务后,有权获得符合约定的[产品/服务]。
2.22 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甲方支付款项。
- 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产品/服务]的交付工作,例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等。
四、违约责任3.1 违约金与定金责任3.11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那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12 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受损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进一步赔偿损失。
3.2 损害赔偿与合同3.21 若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如因货物不符合约定而导致的额外支出等)和间接损失(如因延迟交付货物而导致的商业机会丧失等)。
3.22 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遵循合理预见原则,即违约方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2倍赔偿定金的司法解释

违约2倍赔偿定金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违约两倍赔偿定金是指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需支付两倍定金作为违约金的情况下,一旦违约发生,违约方需要支付两倍定金的金额作为违约金。
根据该司法解释,违约两倍赔偿定金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约束违约行为。
在一些特定的合同中,例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当事人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为了增加对违约方的约束力,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支付两倍定金作为违约金。
这种约定不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损害赔偿方式,同时也起到了预防违约的作用,从而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向法院申请违约两倍赔偿定金的执行。
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符合违约两倍赔偿定金的条件。
如果违约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两倍赔偿定金的条款,法院将会以此为依据执行相应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违约两倍赔偿定金时,法院会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除了合同约定外,法院还会考虑违约程度、损失情况、当事人的过失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此外,法院也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约两倍赔偿定金成为一种不合理的惩罚性措施。
综上所述,违约两倍赔偿定金是一种常见的合同违约解决方式,它在维护合同约束力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两倍赔偿定金的条件和金额,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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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来源:作者:杜海军时间:2009/03/23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
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
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
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
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
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但以找齐为原则。
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
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
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
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
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万元。
观点三:甲公司应要求2.5万元。
理由如下: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并用,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定金与损害赔偿均能并用。
但有一定限制,定金或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使用后,获得的利益不能超过受到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要想很好地分析该案例,应首先分清三种责任的性质。
损害赔偿,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必须赔偿对方因违约遭受的全部损失。
损害赔偿符合这一交易原则。
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同时兼有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
因此,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
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违约金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
定金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还是证约定金等。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