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适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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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在我们处理某些事情的时候为了保证事情的顺利进行,一般是会约定违约责任的,因此如果你是当事人的话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才行。

那么下面我为你整理了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2)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表明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是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考标准的,违约金属于对损害赔偿总额的预定。

故针对同一违约事实是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我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萝卜买卖合同,合同里约定了我从张某那购买20万公斤萝卜,货款40万元。

当时,我交了4万元的定金,同时我们在合同中还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违约金6万元。

后张某把本应卖给我的萝卜卖给了别人,而不履行我们签订的合同。

请问,我可否要求张某双倍返还我的4万元定金,同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你不可以既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金”并存时

“三金”并存时

“三金”并存时核心内容:如何选择“三金”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在民事审判中特别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定金罚则、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本文简称“三金”)并存,由于法理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不明确,致使法律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使用结果,也给民事审判带来难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对“三金”的合理选择加以分析结果如下: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存《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存在违约定金和证约定金两种形式。

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对此,《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91条也作了明确的说明。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由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都是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的,这决定了两者不能并存。

约定违约金为当事人约定形式,而赔偿金属于法定赔偿金。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即只要有违约条款就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

但《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干预,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罚则和赔偿金并存定金罚则的适用是基于“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发生的,具有“惩罚性”功能;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是基于“违约损害”的发生而发生的,此时带有一定的“补偿性”。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时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金同时符合各自使用条件下,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合同纠纷中遇到“三金”是常有的事,如何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最大化笔者认为应当分为两步确定选择形式:一是比较违约金、损失(法定赔偿金)的大小。

如果违约金小于损失,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至损失的数额。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在商业交易中,定金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前,为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由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然而,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就会产生违约问题。

此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为主题,探讨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一、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定金和违约金是商业交易中常用的两个概念,但两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

1. 定金定金是指在签订合同前,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定金的作用是确认交易意向和保证交易完成,同时也是对卖方的一种保证金。

如果交易完成,定金将计入货款中,如果交易未完成,定金将退还给买方。

2. 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买方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向卖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违约金的作用是弥补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是对买方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

二、定金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法律地位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1. 定金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是一种保证金,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

如果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但卖方不能单方面根据买方的违约行为,将定金据为己有。

2. 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如果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要求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但如果卖方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的金额,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还多余的违约金。

三、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定金和违约金在商业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但对于其具体的赔偿标准,却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解释。

下面就定金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1. 定金的赔偿标准定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那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来执行。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规定定金该怎么办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规定定金该怎么办

对于合同当事⼈既约定违约⾦⼜规定定⾦该怎么办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可能会为了安全着想约定违约⾦,这个是⾮常正常的,但是⼜约定了违约⾦⼜规定的定⾦,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合同当事⼈既约定违约⾦⼜规定定⾦该怎么办《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的情况下,如果⼀⽅违约,对⽅当事⼈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即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违约⾦条款,也可以选择适⽤定⾦条款,但⼆者不能并⽤。

现实中,有些当事⼈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也约定定⾦,在⼀⽅违约时,对⽅要求违约⾦与定⾦条款并⽤。

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的;违约⾦相当于⼀⽅由于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般说来,守约⽅根据违约⾦条款,就可以补偿⾃⼰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条款对守约⽅有利时,守约⽅也可以适⽤定⾦条款,按照定⾦罚则弥补⾃⼰的损失。

约定违约⾦违约⾦是由当事⼈约定的,为约定违约⾦。

约定违约⾦是⼀种合同关系,称违约⾦合同。

这种合同属从合同。

主合同⽆效,违约⾦合同⽆效。

违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要件。

约定违约⾦⼜是⼀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为发⽣,违约⾦合同⽣效;违约⾏为不发⽣,违约⾦合同不⽣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

概括性违约⾦合同,指当事⼈对违约⾏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付违约⾦。

具体性违约⾦合同,指当事⼈针对不同的违约⾏为所约定的违约⾦,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债务不履⾏违约⾦、债务部分履⾏违约⾦、债务迟延履⾏违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约定的违约⾦,⽽且⼜规定了定⾦的话,那么这个是不相⼲扰的,在赔偿⽅⾯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选择定⾦赔偿,或者是违约⾦进⾏赔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民法大帅思维导图之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三金各自及相互适用规则体系
各自适用规则 相互适用规则
违约定金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限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
予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
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
适用情形
一方不完全履行的,按比例适用
完全赔偿原则:既赔现有财产损失,又赔可得利益损失
确定损害赔偿金应遵循的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
本原则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 以订立时所能预见的损害为限
减轻损失原则:非违约方负有减损义务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择一主张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适用违约金,但是可以损害赔偿金作为参照物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用,但是两者之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因第三人致违约的,适用后可追偿
阻却适用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违约
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即合同条款之一
法律特征
其适用以一方违约为前提
其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故不同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
低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增加
调整
高于实际损失的,不可要求减少
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要求减少
性质:其由法律直接法定
以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为原则 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为例外

上海高院违约定金与赔偿金解答

上海高院违约定金与赔偿金解答

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涉及当事人主张违约定金与损害赔偿请求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违约定金的性质及其适用条件违约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之一,是在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时,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违约定金不仅具有担保合同履行、弥补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性质,同时还兼有惩罚违约行为的功能。

因此,在存在违约、且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下,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定金处罚的后果。

违约定金的惩罚性决定了它的适用不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前提。

二、违约定金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并存的处理原则(一)对于同一违约行为,由于违约定金本身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守约方可以选择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守约方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失负举证责任。

鉴于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均具有弥补损失的作用,故一般不能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只有在守约方主张其受到的实际损失超出定金罚则部分的,其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超出定金责任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不同的违约行为,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分别承担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定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指向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故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分别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审判实务中涉及违约定金问题的处理(一)守约方能否选择主张违约定金或违约损害赔偿?对违约方选择主张违约定金还是违约损害赔偿,属于守约方的民事权利。

因此,守约方可基于违约行为的事实,自行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还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即使合同中存在有效的定金约定,但守约方只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尊重守约方的选择,并按照选定的诉请进行处理。

(二)守约方同时主张违约定金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拒绝选择的应如何处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同时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导致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官应当进行相应的释明,并记明笔录。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

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定金赔偿金合同中的“三金”(定金、赔偿金、违约金)适用规则辨析当事人为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保障自身的利益,可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同时约定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

那么,是不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三金”最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并非如此。

如果不掌握“三金”的适用规则,合同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这样,约定也只相当于一纸空文。

何谓“三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法律性质:金钱担保。

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债务的履行与否与该笔款额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发挥担保作用。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

其中又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债权人除了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不履行所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

这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那么请求这种违约金后,就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三金”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三金”的适用规则定金VS违约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VS赔偿金——二者可以同时适用。

※《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可以同时索赔吗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时,不可以同时索赔,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确定合同违约金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内容确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2、当事人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予以调整。

当事人不同意调整的,人民法院可参照同类型案件违约金之中等标准予以核定,以适当体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以当事人约定标准为准,同时参照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情况适当减少。

三、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

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

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

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担保法加以明确规定。

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

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

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同。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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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适用关系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

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那么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

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
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原则上不得并用但联系密切。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

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

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

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价款总额。

定金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有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金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定金的作用是担
保和一种违约责任,并且法律规定定金主要是作为担保方式,而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只不过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因此定金的适用是独立于损害赔偿金的,也就是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

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也都倾向于这种观点,但对定金和赔偿金的合并适用有个限制,即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价款总值。

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的适用关系,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为限。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予以限制的原理,也就是以合同标的总额或损失利益额为限制标准的。

我认为在它们并用的情况下导致的数额上的差异,应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国家不应予以干预。

以下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也即选择了承担由于违约而带来的结果,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同意的。

当事人知道如果违约的话就会承担违约导致的后果,并且也能意识到双方约定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可能大于由于违约而对非违约方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小于,而他们还选择这样的约定,也即在订约时双方也选择了承担约定的数额与由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差异的后果。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方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而选择去违约,这说明他意识到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要大于由于违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损失,所以才选择违约,选择承担违约的后果。

这就是英美法系中所谓的违约自由,我国还很少涉及到这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非违约方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也不是不公平,反而,我觉得这才公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并用的情况下,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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