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案例:适用定金罚则的误区(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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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金合同在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证合同履行、赔偿损失等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定金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

定金罚则案例

定金罚则案例

定金罚则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定金罚则的案例:
2008 年 10 月 22 日,居住在南昌市东湖区的赵某与居住在红谷滩区的廖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廖某将自己所有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原告赵某,售价人民币810000万元。

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予守约方。

签约当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廖某支付了人民币 60000 元作为定金和首期房款人民币 100000元。

嗣后,被告将前述住宅卖宋某。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定金人民币 60000 元和首期房款人民币 100000 元,并要求向其支付房屋买卖总价款 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162000元。

据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先已支付之定金人民币60000元和首期房款人民币 100000 元,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2000元。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需要法律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人士。

当前人民法院在定金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及建议(一)

当前人民法院在定金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及建议(一)

当前人民法院在定金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及建议(一)一、定金适用中存在的若干争议(一)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可以并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4款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可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

再从我国担保法来看,是把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因此两者应予并罚。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二者能否并罚,关键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

当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时,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该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其道理如同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不能双重请求一样;当定金为证约定金时,因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均有不同,两者可以并罚。

(二)定金的数额与合同成立、生效的关系。

问题一、合同约定“定金交付,合同成立”,若仅交付了部分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有人认为,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推定为定金全额交付合同方成立,否则,若交付定金方仅交付了较小比例的定金,则显然有违合同一方的订约目的。

因此,应认定合同未成立。

有人却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定金交付条款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一方未履行交付全部定金的义务,应视为双方就此未协商一致,因此合同不成立。

还有人认为,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合同一方仅交付了部分定金,则定金合同部分成立。

若合同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视为接受定金的一方放弃了追要不足额部分定金的权利,主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未实际履行,则应交而未足额交付定金一方负有主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错责任。

定金罚则案例

定金罚则案例

定金罚则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定金罚则是在商务活动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通常用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双方合约的执行。

定金罚则是指在签订合同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钱作为定金,以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定金可能会被没收或者按照一定比例扣除作为违约金。

在商务活动中,定金罚则通常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防止一方无故违约或者破坏合同的完整性。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定金罚则的案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规定供应商需要在三个月内交付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

双方约定,在签订合采购方需要支付50%的定金作为保证。

如果供应商无故延期交货或者无法按时完成设备安装,定金将被没收作为违约金。

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前一周,供应商通知采购方因为生产原因需要延期交货,采购方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但供应商拒绝了。

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参照合同规定,要求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因为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导致采购方无法按时收到设备,损失了生产和经营上的机会。

作为补偿,供应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给采购方。

以上案例展示了定金罚则在商务活动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通过定金罚则,可以有效保障合同的履行,保护双方的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商务活动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定金罚则,制定明确的违约规定,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篇示例:定金罚则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用的法律条款,它规定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出现违约行为时需要支付的罚金。

定金罚则旨在约束交易双方,鼓励他们遵守合同,避免违约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解释定金罚则的作用和实际应用。

案例一: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约定在一周内付清全款并取货。

一周后小明却未能如约付款取货,导致卖家无法及时回笼资金。

根据合同中的定金罚则条款,小明需要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

虽然小明对于违约金感到不满,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还是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院:定金纠纷常见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院:定金纠纷常见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院:定金纠纷常见问题司法观点集成(附:定金与违约金、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和认定)一、迟延履行合同情形定金罚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应区分情况处理: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

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主要规定了违约定金。

即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按定金罚则接受了制裁,该当事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因为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现任何违约,特别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运用定金罚则。

定金责任可以运用于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以运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

但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定金罚则。

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制裁也可以与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补救方式并用,因此必须将定金罚则的运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

如果认为任何违约,哪怕是轻微的违约都要运用定金罚则,那么将会导致定金罚则的滥用。

一方出现轻微违约就运用定金罚则,给违约一方强加极为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其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与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一般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若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二、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罚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年6月16日,法函〔1995〕7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定金罚则的规定你知道吗,最近最高法院对民法典合同编里关于定金的罚则有了一些新规定,这可是大事!我可得给你唠一唠。

这一说法,真心让很多人都松了口气,也让不少人皱了眉头。

定金嘛,就是买东西、做生意的时候,先交个小钱,这个钱呢,既是你对合同的一个承诺,也是一种保障。

换句话说,你要是爽约了,定金也得赔。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儿像“先交点钱,保障我不跑了”那种感觉?但是,很多人其实都不了解,这笔定金咋就跟“赔偿”扯上关系了呢?咱们先说说最常见的情况吧。

有些人在签合同前,觉得定金这东西特别简单,付了就行。

但你要是真出事了,闹个违约,那可不止是钱的问题了,搞不好还得赔更多的钱!你别不信,这次最高院的新规就直接点明了,定金不仅仅是“先交点钱”,它背后有一整套的法律规定。

如果你交的定金多了,结果可能不太妙——这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你“用大炮打小鸟”,压得对方喘不过气来。

不过,你可别想了,这也不是说定金罚则就一直让你赔得腰包瘪。

最高院其实是站在公平的角度,想让定金这一制度变得更加“人性化”。

如果你交了定金,结果对方违约了,那你可不只可以要求返还定金,还能让对方赔偿!我敢打赌你心里肯定有个小九九:如果对方不交定金,也算违约啊?嗯,确实,大家都有责任嘛,钱的问题,哪能一方说了算?但反过来说,如果你付了定金,却是自己爽约了,嘿,那就别怪法院给你开了个“罚单”。

一般来说,定金的数额也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所以这意味着啥?就是说如果你在合同里写了“定金三十万”,结果合同总价才五十万,那你可得知道,最高只能赔偿十万,超过了,那对方可不一定能拿到更多的赔偿。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公平又划算?不过,问题也不小。

我得再说一句,定金罚则的这条新规,真是让不少人都心头一紧,毕竟一旦签了合同,随便一个不小心的疏忽,可能就得“捅了大娄子”。

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对定金这种事特别谨慎。

不是怕,主要是怕自己“差点忘了”或者“糊里糊涂”地闯了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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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适用定金罚则的误区(附详细说明)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在合同标的能够区分比例情形下,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未履行部分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未约定合同标的可以区分,亦未在履行过程中约定可根据付款金额分割交付的,合同不存在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情形,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诉讼主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德公司。

诉讼请求
中控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房产转让框架协议》;2.判令大德公司返还中控公
司定金3000万元、购房款1190万元,利息7962934元……
大德公司反诉请求:1.确认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签订的《房产转让框架协议》已于2017年3月24日解除;2.判令《房产转让框架协议》项下中控公司已支付的定金3000万元归大德公司所有……
基础事实
大德公司与中控公司签订《房产转让框架协议》,约定中控公司向大德公司购买房产,总价款331,204,785元,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笔为购房定金3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中控公司支付定金3000万元及购房款1190万元后,余款未按约支付。

大德公司数次催告未果,遂向中控公司发出解除通知,通知《房产转让框架协议》解除。

中控公司已收到上述函件。

二审裁判理由
福建高院认为,(2)关于按合同履行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及利息问题。

中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关于定金的判项,故定金责任问题属于二审的审理范围。

本案中,双方对1190万元系已付购房款无异议,予以确认。

中控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付购房款4190万元,即认为3000万元定金亦是已付购房款,该主张不成立。

因为根据《房产转让框架协议》约定,
中控公司需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3000万元后定金才能自动转为购房款,且因其未支付该款在双方此后签订的《备忘录》中进一步确认3000万元定金性质不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据此,中控公司所承担的定金责任为3000万元
×[(33120.4785万元-1190万元)÷33120.4785万
元]=2892万元,大德公司应返还定金余款108万元。

与前述支付购房款利息同理,对于该定金余款,大德公司应从《房产转让框架协议》解除的次日即2017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中控公司计付利息。

再审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上述司法解释系对定金罚则具体适用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直接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并不构成
根本违约,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上述两款规定的适用主要区分在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当一方根本违约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从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若在合同标的能够区分比例的情形中也完全适用定金罚则,就可能会导致合同双方权益的失衡而有失公允,由此规定在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按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进行适用。

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实际已经部分履行,该履行应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已经完成,其前提应当是合同标的能够区分,不完全履行一方后续违约行为并不能导致整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此时部分合同内容已经履行,可依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中控公司与大德公司签订《房产转让框架协议》,约定中控公司购买大德公司案涉C座房产及相应车位,并应于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购房款13000万元。

协议履行过程中,中控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在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延期付款后,中控公司仍仅支付1190万元,致使大德公司解除双方合同,大德公司有权依据定金罚则要求全部定金不予返还。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中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当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中控公司按约定应当支付购房款13000万元,但实际仅付1190万元,在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付款延期后,中控公司仍然未能按约
定付款,大德公司依照双方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案涉《房产转让框架协议》已解除。

在《房产转让框架协议》解除的情况下,中控公司实际已因违约行为而致使合同解除,大德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适用定金罚则。

其次,案涉《房产转让框架协议》为整栋房产及相关车位的购买,并未约定分期分割购买,不存在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之情形,不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案涉协议为整体房产购买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合同标的可以区分,实际履行过程中亦未约定可根据付款金额分割交付,因此,中控公司仅支付1190万元,并不构成对协议的部分履行,而是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案涉协议已解除,中控公司并不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

第三,从案涉《房产转让框架协议》解除的后果来看,大德公司应当全部退还中控公司所交房款1190万元,说明该部分款项并没有完成案涉协议约定内容的部分履行,大德公司亦未由此获取任何合同利益,其合同目的未得到任何实现。

而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立法本意在于合同部分履行后,守约方已因合同部分履行获得一定的收益,故从利益平衡角度将已履行部分按比例扣除罚金。

因此,本案应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而不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中控公司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故按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索引
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83号;合议庭成员:刘雅玲、肖峰、张颖;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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