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金与定金的问题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标题】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引言】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需要预订的情况,无论是旅游、购物还是其他服务,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金额作为预订金或定金。
而在口语中,订金和定金往往被混淆使用。
本文将从字面意义出发,探讨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正文】一、定义:订金和定金都是指在购买或预订商品或服务时需要支付的一部分金额。
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支付时间和使用方式。
二、支付时间:1. 订金:顾名思义,订金是指在预订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部分金额,用于保留或确认订单。
通常情况下,订金是在下订单或预订后立即支付的,以确认购买意愿和保证商家不会受到损失。
2. 定金:相较之下,定金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部分金额,用于表示购买的诚意。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支付的,旨在表明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可和购买意愿。
三、使用方式:1. 订金:一般情况下,订金是不可退还的。
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消费者按照预订的时间和条件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
如果消费者违约或取消订单,商家有权扣除订金作为违约金。
同时,订金还可以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部分支付,在最终结算时进行抵扣。
2. 定金:相比之下,定金一般是可以退还的。
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消费者的购买权益。
如果消费者决定不购买或使用商品或服务,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定金退还的标准和方式可能因不同的行业和经营者而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留定金。
四、商业例子:1. 旅游行业:在旅游预订中,顾客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预订金来保证旅行时间和车位。
这个预订金一般是不可退还的,以确保顾客的到来和避免商家的损失。
而在顾客到达酒店或旅游景点后,须支付余下的费用,这部分费用比较类似于定金,如果顾客取消预订,商家有责任将定金退还给顾客。
2. 婚宴预订:对于婚宴场地的预订,新人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订金来确保场地的保留。
如果新人后期取消预订或不按时入场,商家有权扣除订金。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交易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促成。
(1)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
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
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
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
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
(3)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
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
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
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
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三、定金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 哪个不能退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都常出现在合同里面,许多当事人并没有过多的了解过订金与定金就一字之差却有着不一样的意义,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金与订金哪一个可以退还那一个不可以?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分别是什么?订金:是一个日常用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其担保功能是单方的,即仅对交付方适用,对收受方不适用。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般视为预付款,在商品房预售、销售中经常使用。
订金的约束力及如何处理订金,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即可,不适用罚则。
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义务履行前,一方向另一方交付金钱或有价物,以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具有证约作用、担保作用和预先给付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第89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作为对给付定金一方的赔偿,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表面上看着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不在意,不同的字眼也代表了合同里赔偿或获得的不一样,希望通过上文您已经了解到定金与订金,发生违约现象定金并不可以被退还,但是订金可以原额退还。
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表述

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表述定金和订金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两个概念,它们在商业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尽管这两个词经常被混淆使用,但它们实际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和用途。
我们来看看定金。
定金是指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支付的一部分款项。
它通常是为了保证买方的购买意愿和诚意而支付的。
定金的支付可以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一方面,买方支付了一定数额的定金,意味着他们对购买有着真实的意愿;另一方面,卖方收到定金后,可以保证商品或服务不会被其他买家抢购或预定,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一些大额商品交易或定制商品的购买中,定金支付是非常常见的。
定金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定金的支付金额应该是合理的,既能体现买方的购买意愿,又不能给卖方造成过大的损失。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多种形式,以方便双方的交易。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订金。
订金是指在预订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一部分款项。
与定金不同的是,订金是在预订之后支付的,它主要用于确保买方在预订后能够按时购买到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订金的支付可以作为预订的证明,并且通常在买方到店或收到商品时抵扣或退还。
订金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订金的金额应该是合理的,既能体现买方的购买意愿,又不能给卖方造成过大的损失。
支付方式可以选择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多种形式,以方便双方的交易。
总结起来,定金和订金虽然在名字上相似,但它们的用途和支付时间有所不同。
定金是在购买之前支付的一部分款项,旨在保证买方的购买意愿和诚意;而订金是在预订之后支付的一部分款项,用于确保买方在预订后能够按时购买到所需的商品或服务。
无论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在支付和接收款项时都需要保持谨慎,并遵循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作为消费者,在支付定金或订金之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或协议,并了解其中的条款和规定。
同时,我们也要保留好支付凭证,以便在需要退款或索赔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
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

定⾦与订⾦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对于定⾦与订⾦,他们⼆者的概念完全是不⼀样的,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是不⼀样的,我们在处理这⽅⾯的纠纷的时候,⼀定要注意,⼀定要先弄清楚什么是定⾦,什么是订⾦。
那么,接下来,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定⾦与订⾦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定⾦不能退,订⾦可以退。
定⾦的性质是违约定⾦受定⾦罚则的约束,即交付定⾦⽅违约,收受⽅可以主张不退还定⾦;如果收受⽅违约,交付⽅可以主张两倍返还定⾦。
订⾦⼀般被视为预付款即认定为⼀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是单⽅的即给付⽅对收受⽅的保证。
若收受⽅违约,只能退回原订⾦,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违约,收受⽅可能会以种种理由把订⾦抵作赔偿⾦或违约⾦⽽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现⾏法律的有关规定,订⾦不具有定⾦的性质,交付订⾦的⼀⽅主张定⾦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
定⾦与订⾦区别“定⾦”在法律上有⽐较严格的界定,“定⾦”在《民法典》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它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并具有担保合同履⾏的性质。
“定⾦”的作⽤有两种情形:⼀是当合同正常履⾏时,定⾦充作价款。
⼆是合同不能正常履⾏时,定⾦则作为罚款。
如果是给付⽅违约,那么给付⽅⽆权收回这笔钱。
如果是收受⽅违约,则收受⽅应该双倍返还。
⽽与“定⾦”⼀字之差的“订⾦”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预订之意。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定要头脑清醒,区分清楚“定⾦”和“订⾦”,以免在消费过程中经济受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定⾦担保】当事⼈可以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合同⾃实际交付定⾦时成⽴。
定⾦的数额由当事⼈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超过部分不产⽣定⾦的效⼒。
实际交付的定⾦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数额。
第五百⼋⼗七条【定⾦罚则】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总结范文]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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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范文]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总结精选(1):定金与订金的区别1、定义不同定金是双方当事人透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必须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在法律上有严格的界定。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它往往都是根据双方约定以及习惯。
2、退还条件不同定金:定金只有遇到开发商资质不全、开发商违约(开发商进行了在建工程抵押,并且未告知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合同不规范等状况下,才能退还。
订金:订金可透过双方协调归还。
3、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必须限制,《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作用不同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
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能够如数退还。
定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务必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具有法律效应,一般状况下无法退还。
5、违约处理不同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理解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得根据实际状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职责。
总结精选(2):定金与订金哪个能退,哪个不能退?近日李小姐与王先生在一家摄影工作室拍婚纱照,介绍时感觉还能够,工作人员让交了500元定金,并表示如果不满意,500元钱随时能够退。
但是拍出来一看,效果可差,李小姐和王先生就不想在这一家拍了,让退定金他们不给退,摄影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定金条时,李小姐发现上面写的是却是“定金”。
虽然“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上好处却相差甚远。
定金与订金区别“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如果李小姐过后反悔不想在这家拍婚纱照了,除非有证据证明照片不贴合要求,这笔钱是不能退的。
定金与订金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订金,确切地说不是一个专业法律用语,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商品房销(预)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一般会先签订认购书,并向购房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这已成为习惯做法,并且绝大多数购房者也认可并接受这种做法。
根据民法平等自愿的原则,法律认可并保护这种约定定金的行为。
众所周知,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属于一种所涉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当事人双方为订立合同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
对于购房者来讲,其与开发商对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一致,但因为还需筹措资金及办理其他必要的手续、证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还未能订立,但又不愿意放弃成立合同的机会,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为认购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担保以保证待条件成熟后其对于该特定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得到保障,开发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将该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
而对于开发商来讲,由于特定商品房买卖的不可重复性,当某一购房者订购了某套商品房,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购买倾向的客户订购的机会,如果订购方退购该商品房,必然使开发商因机会的丧失而产生一些经济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采用约定定金来作为以后订阅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担保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并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而这种交付定金的形式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担保,是平等互利的。
对开发商而言,若其将购房者已交付了订购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销售给其他的购房者,则其负有向前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同样地,购房者在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资金或其他种种属于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购买该商品房即不愿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则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还。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有关债权的部分明文规定定金担保,体现在第89条第3项: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定金和订金的名词解释

定金和订金的名词解释【导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定金”和“订金”这两个词。
虽然拼音相似,但它们的含义和用法却有所不同。
本文旨在对“定金”和“订金”这两个名词进行解释和区分,帮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它们。
【正文】一、定金定金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个词汇,也被称为“预付款”。
它一般指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所支付的一部分费用,用来确认购买意向并保留商品或服务。
定金可以视为一种承诺或担保,表明买方有意愿履行合同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定金作为商业交易中的一种保障手段,具有以下特点:1. 确认购买意向:支付定金意味着买方对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兴趣和需求。
同时,商家也能从定金中获得客户购买的意愿,以便进一步安排供应或服务。
2. 履行合同要求:定金通常作为一个交易的起点,标志着买方愿意按照约定的条件购买或接受商品/服务。
一旦定金被支付,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合同的条款。
3. 保留商品或服务:支付定金可以使买方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并防止其他潜在买家在此期间购买。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商家有权扣留定金作为补偿。
定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根据不同行业或商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有些商家可能要求支付定金的百分比,而另一些则要求一定金额的固定数额。
在实际交易中,定金通常算作最终商品或服务价格中的一部分,并在最终结算时予以扣除。
二、订金订金是一种常见的住宿行业术语,也指顾客在预订酒店客房或其他住宿场所时所支付的一部分费用。
与定金类似,订金也是一种预付款,用于确认预订意向,并保留客房或住宿服务。
订金的主要特点包括:1. 预订确认:支付订金表明顾客对特定日期和房间的需求,并表示愿意按照预定条件入住。
同时,酒店也能够在顾客支付订金后,确认预订并保留房间。
2. 房间保留:通过支付订金,顾客可以确保房间在指定日期内保留给自己。
酒店通常会将已支付的订金视为预订的一部分,并在入住时从总费用中扣除。
3. 退订规定:订金支付后,退订规定可能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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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中“订金”实为担保定金的意见
尊敬的法官:
我是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号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我由衷地希望诸位法官,能够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一下此案,考虑一下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受到商家种种欺辱的磨难,作为一个消费者谁会希望去主动打官司,打官司只是消费者的无奈之举,是在商家的无理、专横和不可理喻的情况而为之。
就法律而言,我和我的当事人有理由坚信诸位法官的法律涵养和职业操守,为此,现就该案中“订金”的性质实为担保定金的法律意见做进一步说明,恳求诸位法官予以考虑。
一、 该案事实清楚,即商家致和公司不能交付所购汽车,构
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双方所约定的“订金”为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定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都明确规定,定金即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2、双方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第2.3条,第6.2、6.3条明确约定:“若需要支付订金,订金应在双方签字同时支付”,“卖方保留不退还订金或扣除部分订金的权利”。
这些内容都符合法律定金的内容。
3、贵院在同类案件中已有明确的判决,(2000)深中法经一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对格式合同纠纷确立以下原则处理,即,一是合同中如有“订单遗失或退订,订金恕不退还”内容的“订金”,则视为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性质,二是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我认为,《民事判决书》是个严肃的法律文件,总不能同一法院、同一类案件、案情基本相同却做出自相矛盾的两种判决吧。
更何况,现行法律没有任何变化,而且法律条文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现有法律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法院自己保持判决统一性,这总不会有错吧。
5、即使是“我和我的当事人认为‘订金’是法律上的定金,而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订金”是‘预付款’”这种有分歧和不同解释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也应当将“订金”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三、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该案“订金”也应理解为法
律上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的格式合同在第6.2、6.3条约定了,买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卖方有权不退还或没收买方交付的“订金”。
那么按照公平原则,如果卖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也应该双倍返还订金。
这即符合定金罚则,也符合合同的公平原则。
总不能只让消费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四、 消费者买车不容易,面对弱者的消费者,在执法的过程
中,是否更应加以保护,使违法者得以惩戒。
即使按照本案致和公司的说法是,卖车的在无车的情况下,却与消费者签合同,收消费者订金,这种行为本身就应是诈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总之,本案无论从那个方面,双方约定的“订金”,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恳请诸位法官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