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定金(学)
第六章合同法练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练习题1、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D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2、旅客韩玉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3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服务总台。
当班服务员清点了物品。
第二天下午,韩玉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发现已被他人领走。
韩玉要求饭店赔偿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
对此案的正确处理结果是:( A )A、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赔偿韩玉全部损失B、保管合同成立,饭店应承担主要损失,韩玉个人承担部分损失C、保管合同不成立,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D、保管合同无效,饭店酌情给予韩玉补偿3、某公司在民政部门主办的大型赈灾义演会上,当众宣布向民政部门设立的救灾基金捐赠100万元。
事后,该公司迟迟未支付捐款。
下列意见哪一项是正确的?( D )A、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背信行为应受舆论谴责B、此项捐赠允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该公司以虚假允诺骗取宣传报道的行为,民政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C、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公司有权在支付捐款之前予以撤销D、此项捐赠允诺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无权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支付捐款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什么权利?( C )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5、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部分货物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6、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该如何对待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A )A、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第116条具体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 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
恶意抵押行为:
抵押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登记行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即推定记载在《他项权利证》上的抵押权人是真实的, 至于该记载实质上是否真实有效,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作出司法判断。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不应成为民事诉讼 中对行政登记证书及所涉民事权利效力认定的障碍。
法院可撤销恶意抵押行为。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 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即恶 意抵押行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程序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介绍
01 内容
03 废止日期
目录
02 解读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 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同时废止。
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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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定金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之一。定金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 以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作
用是通 过给付 方不履行 债 务则丧 失定金 , 受方 不履行债 务则双倍 返还 定金体现 出来 。 收 本文将 对定金 的含 义 、 用范 围、 适 特 征 及相 关 问题做 简要 分析 。
规定 , 但对 定金的运 用范 围却没有 作具体 的规定 。那 么 , 定金 的 能 。若定金 标的 不是金钱 , 则无法 自行抵 作价款 , 但可 以折价 或
活动 中 , 债权 人重要 以担保 方式保 障其债权 实现 的, 以依 照本 行 合同 , 自己尚未 履行合 同 , 可 若 不得要 求 以定金抵 用价款 。在付 法规 定设 定担保 。 本法 规定 的担保方 式为保证 、 抵押 、 质押 、 留置 定 金方应 先为履行 价款义 务时 , 定金方 如未履 行的 , 付 则适用 定 和定金 .该法对 保证 、 ” 抵押 、 质押 、 留置的适用范 围都作 了详细的 金 罚则 , 不是 以定金 作为 价款 。其 次 , 而 定金 须有抵 作价款 的可
定金 的适用 范 围, 即定金适 用于哪些 种类 的合 同。 当然种
对 债的履 行的担 保 , 否采用 , 由当事 人的 自行约定 的 。 民法 是 是 《
通 则》 第八 十九条 第 3 规定 “ 款 当事人一方 在法律规 定 的范围 内
1定 金对受 定金方 的效力 : . () 得定金 所有权 。 1取 定金一 经给付 , 即发 生所有权 的转移 。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

民法典担保合同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合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下统称保证人)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内容担保合同的内容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和担保的范围。
第三条形式担保合同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四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和抵押、质押、定金、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五条担保范围债务人经与债权人约定,其债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范围为全部或者一部分债务。
第六条担保责任的决定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七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的份额债务有数个保证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债务人多方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的优先顺序可以按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次序确定,也可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权利和请求保证人一次性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请求。
第十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确定,也可以事先确定。
第二章担保第十一条保证的形式保证可以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
第十二条保证的内容保证的内容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第十三条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保证、最高额保证。
第十四条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十五条保证的效力期间保证可以是一定期间内的、一次性以及不定期变动的。
第十六条保证人的义务保证人的义务包括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和告知债务人的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保证人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有权查阅和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
第十九条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保证金、提供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债权的转让债权的转让不影响保证。
第二十一条保证失效债务人对财产进行重大变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保证失效。
合同法115条定金条款(通用4篇)

合同法115条定金条款第1篇甲方:乙方: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XX年XX字第XX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元整。
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合同法115条定金条款第2篇法律上的定义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若房屋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定金,即定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卖方不履行义务亦无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买卖定金的协议书范本2篇

买卖定金的协议书范本买卖定金的协议书范本精选2篇(一)甲方(卖方):____乙方(买方):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甲方拥有位于____的房产一处,愿意出售给乙方。
乙方有意向购买甲方的上述房产,并愿意支付定金以示诚意。
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定金协议:第一条定金金额及支付方式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金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条定金的退还若甲方在收到定金后____天内未能与乙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
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与甲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支付的定金。
第三条违约责任甲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应双倍返还乙方所支付的定金。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正式合同的签订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天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合同签订后,本定金协议自动失效,定金转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第五条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____乙方(签字):____签订地点:____附件:甲方房产证明复印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买卖定金的协议书范本精选2篇(二)甲方(卖方):____乙方(买方):____签订日期:____签订地点:____第一章总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定金支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定金支付定金金额:____元(大写:____元整)。
定金支付方式:____。
定金支付时间: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支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文(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法练习册第六章练习题

答案判断正误题1.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无效。
(×)2.凡由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合同实质上并未成立,只有经批准后,合同才成立。
(√)3.一般说来,以通知方式成立的合同以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4.承诺迟到则不发生效力,要约人无义务将承诺迟到的情况通知对方。
(×)5.撤回要约的通知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
(√)6.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时,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
所谓“取得的财产”指已取得的财产,而非指约定取得的财产。
(×)7.甲、乙二人恶意串通,倒卖假酒一批,总价值20万元,乙先预付了10万元,后被查获,人民法院应追缴假酒及预付款10万元。
(√)8.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9.合同中债务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
(√)10.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2.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未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定金实质上是预付款。
(×)13.合同主体变更时,第三人于合同变更后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主体的更就是合同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
(×)14.合同的终止就是合同的解除。
(×)15.当事人约定预先交付一定款项时,应明确该款项的性质,若当事人未明确该款项为定金,则应视为预付款。
(√)16.留置形式的担保,可适用一切形式的合同,只要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权利人一方即可变卖扣留的财产。
(×)17.合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的请求,酌情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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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定金(学)第一节定金制度的基础问题一、定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国外定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国外定金制度的起源国外定金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当时是将其作为一种古老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
如古罗马法规定:“定金是向债权人交付一笔钱或其他物,债务人如果未履行主债,则不得将其索回”。
具体又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不完全定金附约”;其二是“完全定金附约”。
罗马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己初步具备了现代定金制度的一些主要特征。
2.国外定金制度的发展定金制度首先为法国所继受。
表现为《法国民法典》在其买卖篇的第1590条规定:“如以定金预约买卖时,缔约当事人各方得以下列方式解除约定:交付定金者,失去其定金;接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定金。
”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中定金的性质被明定为解约定金。
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则接受了罗马法中的完全定金附约,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扩大了定金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并将定金的一般性质确定为成约定金与违约定金。
该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如以某物作为定金,此物视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因付定金人的事由,致其负担的给付不能时,或者付定金人对合同的撤销负有责任时,受定金人有权保留定金。
若受定金人因合同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的,在发生疑问时,定金应计入赔偿金额中,否则应返还之。
”第2款规定:“在发生疑问时,定金就不视为解约金”,并对解约定金与其他定金的关系做出了明确划分。
(二)我国定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我国定金制度的起源及建国前定金制度的发展在我国,定金制度的出现最早可溯至六朝、唐代,宋朝以后定金被称为定银或定钱,作为证约和契约履行担保的方式发挥着作用。
其规则与当今的定金罚则大体相似。
数额通常为价金的一成上下,如果履约就凑入价金之数。
中华民国时期制订的民法典采用了德国民法模式,规定定金兼具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功能。
这一规定作为契约之债的一般担保方式,经多次修改后至今一直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沿用。
2.新中国定金制度的设立及发展新中国建立后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定金制度虽然也在一段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得到了适用,但受到严格的计划经济影响,总的趋势是适用范围不断缩小,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定金制度开始进入发展和完善时期。
1981年的《经济合同法》以及后来制定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定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通则》则把定金作为债的担保列入第五章的债权一节中,这是我国以民事基本法的方式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定金制度。
九十年代以后,随着《担保法》、《合同法》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有关定金的适用、定金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定金数额的上限等都做了立法规定。
二、定金的含义界定如有的学者认为,定金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担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
有的学者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有的学者认为,定金为当事人于契约订立时或代价支付以前,由一方交付于他方之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有的学者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笔金钱,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的履行。
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预先给付的金钱,这是定金所具有的物的意义上的含义;定金还可能指的是法律制度意义上的定金,如“定金担保、定金罚则”等用语中的定金即是如此。
三、定金种类的确立(一)国外有关国家关于定金种类的立法例虽然定金作为一项制度被各国广泛规定,但具体分析,各个国家所规定的定金类型却不尽相同,如《法国民法典》买卖篇的第1590条规定:“如以定金预约买卖时,缔约当事人各方得以下列方式解除约定,交付定金者,失去其定金,接受定金者加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法国民法典中的定金被明定为解约定金。
《日本民法典》对此也予以继受。
《德国民法典》则将定金规定在“债的关系法”编中,扩大了定金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合同,其第33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如以某物作为定金,此物视为合同成立的标志。
在发生疑问时,定金不视为解约金。
”其定金实为一种证约定金。
而后来的《瑞士债务法》、《奥地利民法》、《土耳其债务法》都采用了德国民法定金的立法例。
在最新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中,定金的种类被规定为解约定金与违约定金。
(二)我国立法及理论在定金种类问题上的现状我国的立法对定金的类型也有所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均对定金做了规定,但这些条款中所规定的定金应该说均属违约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Article 89The parties may agree that one party will pay the deposit to another party as guarantee. After the debtor performs the debt, the deposit shall offset the value amount or be returned. If the party who pays the deposit does not perform the debt, he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have right to demand the deposit to be returned; if the party who accepts the deposit does not perform the debt, he shall return twice the amount of the deposit.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担保法解释》中则分别于第一百一十五、第一百一十六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从而使得我国法定的定金种类增加到四种。
我国理论界有四种观点,即违约定金说、解约定金说、双重属性说以及多重属性说,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前两种学说,即违约定金说与解约定金说。
违约定金说的理由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时,定金类型应为违约定金,也与法律的规定相符合,因为法律规定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者另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都是以“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为条件,不履行债务即违约。
解约定金说认为,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定金类型时,定金类型应为解约定金。
这一学说为郭明瑞教授所支持,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①从立法例上,我国法上规定的定金罚则与日本法上的规定相同,而日本法上明确规定。
②违约并不都表现为不履行债务,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责任。
而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当事人并不在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解除合同的解约定金更符合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
③解约定金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允许合同当事人以定金的抛弃而解约实现更大的利益。
(三)关于定金种类确立问题的观点及理由首先,应当确立我国定金的主要类型为违约定金。
理由是:违约定金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债务不履行,甚至制裁债务不履行,均以对违约行为之罚则作为主要内容,因此被称为违约定金。
其次,除了违约定金之外,合同当事人还有订立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的权利。
最后,证约定金在我国应无存在的必要。
四、定金的性质界定(一)我国理论界关于定金性质的不同观点及剖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的性质可分区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先支付性是适用定金时最先展现的性质,惩罚性是定金最突出的性质,非补偿性是适用定金罚则至关重要的性质。
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性质包括象征性、任意性、担保的双向性、预付款性、违约金性。
第四种观点认为,定金性质有三:一为定金的担保方式性质,二为定金的责任形式性质,三为定金的预付款性质。
(二)关于定金性质的界定及理由首先,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理由在于:从适用定金的一般条件看,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由合同的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数额内,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的款项,以担保履行或订立合同等目的。
从适用定金的后果看,合同履行后定金应返还或者抵作价款,违约则不返还或双倍返还。
其次,定金是债的担保方式。
因为,定金是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给对方的金钱,在不履行时发生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起到担保效果的担保形式。
这是它不同于抵押等物的担保和保证之人的担保之处。
再次,定金是违约的责任形式。
1997年颁布的《合同法》是把定金规定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的,可以理解为从立法上肯定了定金作为责任形式的性质。
因此,定金作为民事责任形式的基础就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即当发生债之不履行的情形时,合同当事人得以不予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使定金成为对违约的制裁和补偿手段,成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定金适用的内在问题:适用条件一、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一)须存在有效的定金合同1.关于定金合同是否只能采书面形式的问题2.关于金钱是否为定金合同的唯一标的定金合同只能以金钱为标的。
3.交付金钱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4.关于定金的交付是否转移所有权问题定金的交付并不导致其所有权的转移。
5.关于定金能否适用于借款的合同的问题借款合同中不适用定金,而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本付息。